关于薪酬制度的通知

2022-09-11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关于薪酬制度的通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关于薪酬制度的通知

关于公司薪酬制度、考勤制度公示的通知

全体员工:

经过深入调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及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薪酬管理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以上两项制度在全体员工中进行公示(见附件一:《薪酬管理制度》、附件二:《考勤管理制度》,公示期为两周(2009年xx月xx日-2009年xx月xx日-)。如果您有不同意见,请向公司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如果超过二十名员工对某项制度有不同意见,我们将进一步组织修订、完善!公示期结束后,上述两项制度将正式实行。

x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E3%80

【发布单位】中国银监会 【发布文号】银监发〔2010〕14号 【发布日期】2010-02-21 【生效日期】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

(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第五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

(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 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 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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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民〔2008〕222号

各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市管企业及归口单位党、政、纪检(监察)、工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党委、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厂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规范和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当前,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分配情况总体良好,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完善分配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实现了企业薪酬分配的公正合理。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程序不规范,导致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干群关系受到损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各级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团结凝聚广大职工群众,实现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建企业美好未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广大职工群众民主权利,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公正合理,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有效举措。各级组织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主管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加强民主管理,健全企业薪酬分配机制

1、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源头参与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应通过董事会、经理层办公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源头参与。各企业董事会应充分重视、认真研究职工董事就有关职工薪酬分配和职工福利待遇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的企业,职工董事宜进入该委员会,参与薪酬分配方案的研究和制订。尚未设有职工董事的企业,董事会召开涉及企业薪酬分配的相关会议时,应当邀请工会主席参加,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在讨论涉及企业薪酬分配或与薪酬分配相关的职工福利待遇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必须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有关薪酬分配制度、方案的制订,积极反映工会的主张和职工的要求,以更好地在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要强化“五个必须”,努力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的有机结合,即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企业工会选派;包括企业工资标准和结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标准、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基本福利项目以及企业年金等在内的企业分配制度或方案,以及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企业薪酬分配制度、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文本等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必须支持工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检查企业分配制度、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所形成的报告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

3、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企业薪酬分配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重要制度平台。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的规范性,坚持提前一周时间,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等重大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审议。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和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和分配方案的完善,要在组织职工参与审议薪酬分配制度和分配方案的过程中,教育职工正确把握共建共享的辩证关系,引导职工自觉关注企业发展,积极主动促进企业发展;要有效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规范完善。要以职代会为载体,把审议薪酬分配制度方案的过程,作为发扬民主,集体协商的过程,作为理性表达诉求,兼顾各种利益的过程,使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体现激励与制约的结合,协调与平衡的统一,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

发展。

4、严格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上级党政工组织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人管、有方案、有程序、有挂钩、有考核、有监督”的“六有”原则,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要通过上级组织的监管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收入的同步增长。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的规程,严格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综合处理好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的关系,职工收入不增长,经营管理者收入不得增长。企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经营管理者的年薪方案时,要统筹考虑职工的收入增长。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分配办法及实施方案,除了经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批准外,还必须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若干意见》(沪国资党委[2007]99号)、市劳动关系三方《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22号)等文件规定,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企业薪酬分配工作的领导。

一是要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对所属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监事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进力度,切实发挥这些制度在规范企业薪酬分配中的积极作用。二是要通过宣传引导、检查考核等有效举措,督促所属企业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规范民主程序,着力推进企业收入分配的公正透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三是要强化上级组织的参与和督导力度。对工会组织不健全,尚无协商谈判能力的企业,上级党政组织要支持同级工会,通过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组建和委派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等措施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并指导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各区县、系统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作为巩固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注重制度机制建设,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以典型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工作不断深入。

此文件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第四篇:关于请假制度的通知

深圳***有限公司

关于请假制度事宜的通知

致:全体员工

为加强对公司的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明确请假范围,经过总经办的讨论,现对请假制度补充如下:

一、 请假的程序

1、 员工请假要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凡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部门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助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最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部门经理请假报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审批。

二、 关于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经书面批准,不经适当批准就休假,则视为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填写请假申请单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请假理由需详细说明,如“家里有事”、“个人办事”等笼统的理由不得请假,必须写清楚详细请假理由。

2、 请假时间最少为2小时。早上临时要请假的除急诊或家人急诊需要照顾、家中突发事件无法脱身的,其他如“塞车”、“起的晚不来”等非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请假。

3、 员工事假必须于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可于当天电话请假(须在8:30点之前,否则视同迟到、旷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 员工每请事假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一个月最多只允许有两天事假,一个月事假超过3天(含)者,每请事假一天,扣除2倍的日基本工资。

三、 关于病假规定

1、 员工生病不能上班时,必须于早晨8:20之前打电话向其直属经理报告,并于上班后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2、 所有病假必须提供相关的生病证明。一天以下病假要提供当天的购药发票或病历为证(病历要求提供复印件留存)。病假2天或以上者,需要有正式的医生证明。请病假员工上班后交回病假证明给行政人事部并补办请假条手续。

四、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此通知于2014年3月6日开始执行,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有限公司 文件签署:

第五篇:关于调整休假制度的通知

鉴于开盘在即,为了能更好的圆满完成临县项目的销售任务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我部特发《关于调整休假制度的通知》。内容如下:

除正常休息日外,请事假和病假者一律扣发工资。

1)、事假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执行。超出4天以上者,务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和梁总申请,并本人亲自电话至梁总,经梁总同意后,方可执行。突发事假,视情况而定。

2)、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开据的医生证明,超出4天以上者,按1)执行。突发疾病,视情况而定。

3)、若正常休息日不休,攒足当月4天休息日,并想以此替换事假或病假者,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审请,领导同意后方可替换。超出超出4天以上者,按1),2)执行。

4)、关于加班,除正常休息日外,加班给予日工资补偿。

5)、关于轮休,要求我部员工必须统一听从公司安排,不得自行调换。特殊情况必须申请,按1),2)执行。

另除吉小峦,张宇已休完中秋和国庆7天带薪假期,现柳、陈、李、牛还有7天带薪假期未休。此事件公司是以福利形式恩惠予员工,与此通知不冲突。

以上通知要求我部员工认真遵守。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临县项目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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