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围范文

2022-06-16

第一篇:法律援助的范围范文

浅析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江西省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蒙杰

法律援助经历了一个从一个律师自发的慈善行为逐步演变为国家行为、政府责任的过程。如今为贫困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政府责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就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出法律援助范围,并对其用法律加以规定,以保障法律援助权利在法定范围内能切实得以实现。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范围过于狭窄,从而导致大量贫困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受援范围之外,不能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因此,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和国家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

诉讼是司法的最后保障。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贫困弱势群体能有效、平等地进入司法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因而在确定法律援助范围时应尽可能扩大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使贫困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较为健全,基本体现了“扶贫助弱、维护稳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却存在范围狭小的问题,应予扩大。

(一)扩大民事诉讼特别是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因出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范围,但《法律援助条例》却只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根本无法满足劳动者法律援助需求。虽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立法早已突破了此规定,扩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援助范围,但均仅限于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的经济赔偿的情况,而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及其他非金钱类劳动争议案件排除在外。因此,建议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围,只要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都应予法律援助。

2、离婚纠纷居高不下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只限定了家庭暴力的婚姻纠纷才能给予法律援助,这也明显使有些贫困弱势群体的需求很难得以满足。因此,我们认为应将符合经济困难或特殊人群的婚姻纠纷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以真正体现法律援助“穷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

(二)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援助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给付等八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前所言,这些行政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将“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三)将劳动者申请工伤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选择地纳入援助范围

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没有就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进行专门规定,因而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除劳动争议仲裁外更多的局限于非诉讼程序性的援助。如对可诉法律援助案件的诉前调解,庭外和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与诉讼事务相对应的法律事务,其结果如何同样会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比如,实践中工伤职工自己申请确认工伤,或者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有时比单纯请求“工伤待遇”要艰难的多,若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协助,其维权的胜率极低。因此,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将此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明确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立法中专门规定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以全面体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和内涵,既让申请人更为明确判断自己的申请是否可行,也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自由审查权有了参照的标准。结合我国法律援助的现实,笔者认为宜将如下事项确定为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1、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案件。“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必要前提,相对人不明确或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对人详细地址,根本无法启动诉讼及其他非诉讼程序,对申请人的援助也就无从谈起。

2、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又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法院既定判决的效力,减轻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律援助同样面临要提高效率的问题,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援助不仅将带来诉败的必然结果,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而且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也必然影响到其他申请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的满足。

3、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这些均是平等主体间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经费应更多地用于解决广大贫弱阶层的民生问题,即与人身权益及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还不宜将此类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4、明显没有胜诉可能性的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胜诉可能性审查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资源,是为经济困难同时又有理有据确需法律帮助的人服务的,对没有胜诉可能的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是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有效防止一些申请人利用法律援助的无成本进行无理缠诉,立法应规定对明显无胜诉可能性的案件不予法律援助。

综上,“法律援助”是一项神圣的权利,任何借口和理由都不能剥夺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贫困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权利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针对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缺陷,我们应依据宪法,借鉴其他法律援助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的规定,对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中的不足惊醒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得以实现。

第二篇: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1、重大决策咨询----就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问题,以及甲方遇到的各类纠纷和诉讼难题,及时以最快捷、简便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邮等)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包括分析法律风险、引用的法律依据,提醒甲方采取相应防范应变措施),提出合理和可行的处理办法,减少出现纠纷风险的机会。

2、审查修改文件----对甲方提供的简单法律文件(如往来商业信函、报价单、备忘录、公司通告、对外声明等)进行审查,指导甲方进行修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完善法律文书----就甲方提供的各类简单、常规性的法律文件(如销售、采购、租赁和劳动合同),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审查把关、制订或修改,将需要重复使用的法律文书版本规范化、标准化和格式化,便于甲方业务管理的开展。

4、健全合同制度----协助甲方管理经济合同,确定合同类别,监督合同的履行,提高履约率。指导甲方员工正确使用合同,讲解常规合同的操作知识;并及时应甲方要求,解决在合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甲方合同制度的统一和健全。

5、规范组织行为----根据甲方要求,就甲方组织系统进行法律整理,协助甲方梳理股权结构、规范企业宪章、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调和劳资关系,监督各部门依法运作,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

6、传递法律信息----及时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政策法规信息,使甲方的活动沿着法制轨道合法有序地进行。分析政策法规及法律环境对企业之利弊,加强企业管理者对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形势的了解,在制定未来经营规划,尽量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根据乙方的经营管理方式、行业特点和要求,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专题讲座,提高甲方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7、维护商誉形象----受甲方委托,向特定对象发出声明、确认、谴责的《律师函》,协助甲方在适当媒体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谴责侵权和要求停止侵权,确保甲方的公众形象、行业商誉、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8、非诉法律服务-----受甲方委托,向特定对象发出商帐追收和索赔的《履约通知》、《催款通知》和《律师函》,协助法院发出《支付令》,并通过无须外出的非诉讼方式(邮递、电话、传真、电邮等)与特定对象商讨欠款的追收,力图用最低成本为甲方争取最大利益,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和诉讼成本。

9、代理法律事务----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各类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复议,以及各类刑事会见、保释和辩护等案件的法律事务。

10、专业法律事务----对甲方特定的法律文件或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应甲方要求提供律师见证服务或其他证明文书。代表甲方进行投资、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的筹建或商业谈判,以及重大合同(包括合作、合资、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份转让、公司分立合并等合同)的修改和制订。提供法律文件的翻译服务。

11、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进行专项事实调查和资信调查。办理甲方各类行政登记注册手续。为甲方办理商业楼宇按揭买卖、物业租赁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篇: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本站推荐)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2016年养殖业又受到了非市场因素的强势影响,也就是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转移的强势执行,很多地区都定下了禁养区清场的最后期限。11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禁养的问题,他们的养殖场被相关县级政府划分到禁养的范围之内,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来进行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呢?特别是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就禁养的相关问题,在我国从上位法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进行了适度的规定。从法律的位阶和层级上讲,《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规。

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 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第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我们要清楚的是其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也就是在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养殖的。比如我所早期代理过的湖南某地风景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明显在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没有列入到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明明在五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造不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是列为在禁养区的范围。那时我们就提出这个问题,确实到最后给我们公布出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来讲不包括该养殖场,最后当地政府也去除掉禁养范围的一些规定,把该养殖场排除在禁养区范围外。

第三、城镇居民区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 特别是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一些教育机构等等这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所规定出来的往往就以上几个区域,禁止建立建设畜禽养殖区和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养殖场搬迁,禁养受损应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该条例的出台是国内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拟不简单采用工业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计了有别于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以奖促治”的管理思路: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的价格优惠政策等。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条例第31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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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黑龙江三家养殖场拆迁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这三家养殖场因为业务关系彼此比较熟悉,而且都面临拆迁,所以共同委托我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我结合三家养殖场拆迁的具体状况,谈一下养殖场拆迁可以借鉴的经验。

这三家养殖场的主体状况和面临的现实情况有以下相似点:

第一,这三家养殖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竞拍的方式从银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购买协议,但是没有办理正规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这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很普遍,从历史渊源来说,当事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合法性的。

在养殖行业的实际情况中,养殖场虽按照农业养殖的实际用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经过经营发展,土地的用途可能不仅限于农业养殖,还进行了冷库、超市、饭店等的建设,可这些都不能磨灭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在此次案件中,其中一家养殖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其建场之初是按照农业生产养殖用地进行批建的,但是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土地上建成了冷库,但是是刚刚建成,还没有投入到实际使用。当地征收办以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为由,要求吊销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其卖掉养殖的动物、变卖孵化设备等。征收办的这种行为是完全违法的,相当于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养殖场拆迁过程中面临的压力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养殖场带有一定的污染性,所以政府一般会以环保的名义进行施压。比如此次案例中,其中一家养殖场和当地居民区靠的比较近,当地政府部门于是采取措施,以没有使用环保设施、没有对排放物排泄物进行处理的名义要求关停养殖场,并采取了断水断电挖路的手段,破坏了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可是根据我国环保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在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关停企业之前,需要给企业改正补救的法定权利,但对方并没有做到这个法定程序,这也给我们的反击提供了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养殖行业是免税行业,拆迁方不能以核查纳税的方式进行试压。

第三,三家养殖场面临的拆迁项目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市政规划的调整、修路修桥、市政设施的扩建等。

【办案过程】

根据对方所暴露的违法之处,我们一一回击,给对方施加了足够的压力。比如把吊销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哈尔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一个多月之后得到了哈尔滨人民政府的支持,判决其做出的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违法的;针对其他两个行政补偿决定,我们也向上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但是没有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和相应补偿决定,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针对对方断水断电断路的行为,我们及时投诉到了相关部门,如果相关部门不予以回复的话,我们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命令,我们也及时请求了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法律的审查,理由是处罚的标准没有说明,而且没有允许当事人首先作出补救改进这一法定程序。

当把对方在这次拆迁中所有的行政行为均纳入到法律审查的范围时,会产生很多有利的影响:第一,行政行为的落实会相应得到延缓;第二,双方接触机会增加,客观上给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谈判机会,第三方主体增多,双方谈判调解的机会也多了;第三,给对方造成压力,增加谈判的筹码,尤其是上级政府或者法院支持我方诉求的话,更是让我方把握住了主动权,但即使我方掌握了主动权以后,也不能漫天要价。如果迫使对方继续采取行政措施的话,后续维权的成本会更大,而且这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态度。

最后,经过当事人和我所的共同努力,拆迁方愿意坐下来和我们进行平等的谈判,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补偿。

企业被征收能获得的补偿项目介绍

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

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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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拆迁补偿方案的选择

1.土地置换

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2.土地加房屋安置

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

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500-1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

1. 按照企业纳税的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3.按营业收入、利润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双方协商决定

2.根据纳税情况或者营业执照等营业注册信息中的营业面积

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

1.房地产估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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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

2.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能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大揭秘

政策压人

拆迁一开始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永远是: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在拆迁初期拒绝你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

虚假询价

如果拆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且像他所说的那样政策不可改变的话,询价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补多少钱取决于政策的规定,而不取决于你想要多少钱,他直接应该和你讨论的是按政策算出来这个地方应补多少钱,而不是问你想要多少钱。

利用人性

如果你认为他们是真心想帮你提高补偿,那就错了,所谓位置决定立场,不要指望一个和你的利益站在对立面的人能最大程度帮你争取利益,想要拿到合理的补偿,一定要有打硬战的心理准备。

牵连式拆迁

如果被拆迁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其他的项目在向政府申请审批,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政府同意办理,大多数也会因为拆迁而受到牵连,被拆迁企业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断水断电断路

经常性的断水断电,施工不小心把路给挖了、堵了,这是拆迁公司惯用的招数,因为他们很清楚,断水断电度断路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旦你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然会增加企业运营的成本,企业就无法在拆迁范围长期坚持,无法长期坚持,就必然会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在补偿价格上做出让步。

违法偷拆

这里所说的违法偷拆,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不是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拆除,而是指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偷偷的把你的房子拆掉。

夸大违法

如果不是遇到拆迁,这些问题也没有任何部门过来查,一旦开始拆迁了,拆迁方最先开始审查你的证照,并且根本不考虑历史原因,而是一味地强调、夸大缺乏证照的违法性。

以拆违促拆迁

就是指拆迁方通过拆除违章建筑来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或者用拆除违章的方式直接代替拆迁,目的是实现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拆迁。

贷款纠纷

如果没有遇到拆迁,企业只需要到期偿还贷款,或者到期办理贷款的延期或以新贷还旧贷就可以,但是一旦遇到拆迁,这些问题都会变得复杂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合同纠纷

拆迁方并不和你谈拆迁补偿问题,而是由出租方直接诉到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方式来代替拆迁补偿程序,将拆迁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解除法律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所律师参与维权的优势

1、针对环境整治行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申请公开,调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环境整治行动中的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性审查发现政府的问题,增加谈判筹码。

2、出具专业法律分析意见书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梳理,进行合法性论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原则及内容,为自身的合理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期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通过合法维权手段为客户创造谈判机会

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应对政府部门可能作出的超越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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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的谈判和监督手段制约配合

运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指导谈判,在必要的时候律师直接参与谈判。针对环境整治运动中的严重违法点,通过举报、申诉方式,结合主流媒体监督,通过上级监察、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平等协商,配合谈判。

我所企业征收维权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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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被拆迁厂房成功维权,历时两年,补偿数额最终达到1.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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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被拆迁企业仅1/3位于红线内,剩余土地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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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4S店拆迁维权案例,补偿款成功翻至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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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地征收方拒绝承认承租企业合法权益,成功维权,争取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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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养殖厂拆迁维权,成功推翻原审法院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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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某林木企业征收,经多轮多级投诉举报,300亩林地取得800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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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铝工业公司拆迁补偿,从原来的19万提高到440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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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企业承租某村集体土地建厂房,最终获得2430万补偿案例

l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律师函一矢中的,补偿从0提高到390万案例

l 包头正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功维权,补偿额从200多万到900万案例!

l 江苏某水泥制品厂,一种情况两种补偿,差距3倍

l 青州某机械厂遭强拆,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违法,最终获600万赔偿案例

l 安徽某矿业公司没有合法手续,最终获得了800万赔偿案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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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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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行政、民事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9、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代理类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辩护类

1、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下列经济困难条件并且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领取最低牛活保障金的,出具民政部门有关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

(三)农村五保户,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由国家救济部门出具证明;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法律援助管辖

四、申请人中请法律援助,无论其户籍及住址在何地区,均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如案件处于申请复议、仲裁等阶段尚未进入诉讼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将进入诉讼后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案件处于二审、申请再审或者申诉阶段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在刑事案件中受理案件时不能确定管辖的,暂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五、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七、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中请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八、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九、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中心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农民工、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

一、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十

二、家庭人均收入为所在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以下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管辖规定向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所在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转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三、提供法律援助形式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非诉讼调解、公证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实施

四、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核实后,终止该法律援助。

十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报酬或者财物。

注:为各街镇提供法律援助宣传用语如下:

1.维护困难群众权益 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2.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3.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法律援助 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5.开展法律援助 构建和谐社会

6.法律援助 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 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7.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8.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

第五篇: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定稿)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和对象

一、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行政、民事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9、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10、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11、婚姻家庭方面的;

12、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

13、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14、军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15、离婚纠纷中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

16、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

17、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18、因医患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19、因房屋居住权爱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20、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21、服刑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的;

22、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23、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24、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和对象

二、刑事代理类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辩护类

1、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

4、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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