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研究

2023-02-19

第一篇: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研究

微型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农户联保贷款的视角

一.前言

在金融市场上有一种说法,现代金融机构“嫌贫爱富”,这一说法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农村是现代金融服务的盲区。一方面,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人口工资来源微博且有限,而且极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风调雨顺意味着好收成,干旱或洪涝则可能导致颗粒无收。因此,为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如贷款,需要承受为城市居民服务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农村的金融需求不如城市那么旺盛,额度也要小很多,这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营业成本。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再者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会选择远离农村市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村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口号下,政府必然要为满足农村的需求作出努力。在这种背景下,微型金融应运而生。

二.微型金融中联保贷款为何被推到台前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专门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根据运营目标的差别,微型金融的制度模式主要有制度主义、福利主义和混合主义。

制度主义微型金融机构大多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运作,通过自身加强管理实现收支平衡进而获取利润。此类模式特别强调微型金融机构在操作上和经济上的可持续性,认为只有依赖深度和广度拓展实现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才能确保有不断满足需要的资金被导入贫困群体中。其缺点包括:一是在社会分化约束下,资源分配规则不能消弭主体差别,而资源在主体间的分布失衡可能加剧社会分化;二是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可能使微型金融机构出现“使命漂移现象”,即微型金融组织为确保自身的持续性和经济利益,促使资金安排追逐中高收入阶层。

福利主义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关心广大贫困人口的存款和贷款,强调改善其社会和经济地位,认为社会扶贫比商业化演进和可持续性发展更为重要,从而将保持机构的持续性归于次要地位。

混合主义微型金融模式可看成是制度主义模式和福利主义模式的有机结合,发展到目前基本演变为普惠性金融制度安排。它以福利主义为宗旨、以制度主义为手段,其价值观在于确立社会个体享受金融服务的基本平等权利,强调要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尤其要为目前金融体系还没有覆盖的社会人群提供服务。该模式认为只有将贫困群体融入金融体系的各个层面,才能根本改变其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现实,因此贫困人口在服务主体中应处于中心地位,微型金融服务要能在规模上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满足大范围贫困人口的金融需求,同时能以更高效率将金融服务向最需要金融支持的极端贫困人群延伸。 就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而言,2000年以前处于初期的小额信贷尝试和经验借鉴扩展阶段,2000年以后,政府主导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微型金融活动,管理部门开始鼓励民营和海外资本进入,试行商业性微型金融业务,拉开了我国微型金融创新发展的大幕。2005年由国家开发银行支持,首先在包商银行开展以微贷为核心的微型金融项目,是我国第一次由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微型金融业务。2007年底微贷业务扩大到12家城市商业银行,覆盖全国各省的100个以上的城市。到2010年为止,基本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辅以近期发展起来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格局。

上面的介绍,很清楚地告诉我们,我国的微型金融主要集中在小额信贷这一块,并且我国微型金融经营的模式逐渐转向混合主义,混合主义兼顾机构经营的持续性和社会扶贫。微型金融机构要想持续发展,那么就必须遵循“三性原则”——流动性、安全性、效益型。而在农村高风险的背景下,这“三性”如何能够得到满足,微型金融机构就必然要加大风险控制,这样才能保障安全性,进而才能取得效益。在小额信贷中,农户联保贷款是风险相对较低的一种贷款方式,同时,从农户的角度出发,联贷降低了他们贷款的门槛,因此联贷受到欢迎与鼓舞,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农户联保贷款是由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农户联保贷款一般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已大量开展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农户联保贷款是更容易满足贫困农户资金需求的信贷合约,它通过信贷债权担保的全新设计,缓解了小额信贷的逆向选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小组成员能够辨析对方能力并监督对方的行为,避免道德风险。相对于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小组成员相互监督的联保贷款更具成功性。

首先,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来说,联保贷款有效分散了贷款风险,将个体的信贷风险转化为小组集体成员的共同风险,共同分担。一般情况下,小组所有成员同时陷入不能还贷困境的概率较小,联保小组成员同进同退,一户无力还贷时其他成员可以帮助还款。同时,共担风险的机制促使小组成员定期共同评议贷款农户的贷款目的、用途及预期收益,及时了解其他成员已贷资金使用状况和经营收益,降低了贷款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其次,对于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来说,由于联保小组成员有互保、互助责任,农户往往主动选择安全的联保小组成员以规避自身风险,从而也规避了放贷人的经营风险。因此,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信用贷款所固有的因农户缺乏担保抵押而导致的信贷风险高、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户的信贷需求。再次,对于农村信贷环境来说,在联保模式中,信用识别转移为农户之间的行为,可以使风险较低的借款者相互选择组成联保小

2 组,小组成员互相监督和互相帮助,有利于贷款的安全及时回收。因此,农户联保贷款连带责任机制充分发挥了信贷技术和市场规范的双重制约作用,对借款农户形成制度约束,从而提高还贷率,最终保护农户、联保小组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益,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三.我国联保贷款的发展状况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3—10户农户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向联保小组的农户发放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采取“自愿联合、多户联保、依约还款、风险共担”的办法。该业务运作流程见图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流程图

3 自2000年以来,在人民银行及后来成立的银监会的大力要求和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规模迅速扩大(见表1),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仅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321.42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1890.91亿元,而农户联保贷款余额达到1039.91亿元,获得贷款的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0%,受惠农民超过3亿。可以说,农户联保贷款的推行促进了农村信贷投入,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从规模增长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推行农户联保贷款过程中是取得了不俗佳绩的,但是其实际运行效果实际上远未达到我国金融决策部门和理论界的预期。到底是什么阻止了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取得更好的成绩呢?通过我们的调查,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存在的问题有:

(一)从微型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

1、信贷额度的上限被统一规定,不分地域,不分农户经济状况,不分自然禀赋,一般都为5万元,无法满足不分农户的需求,为“多户借一户用”埋下了基础,由此导致的资金集中引起的风险叠加不容小视。一旦发生违约,其他成员也因非真实借款而不愿承担还款或者连带责任。

2、信贷员的服务不到位。农户联保合同往往是信贷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而很多农户在不完全理解还款责任的前提下,便签订了合同。当信贷机构要求还款时,农户却“一头雾水”。

3、联保贷款创新不够。很多信贷机构只是负责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将资金贷给农户,这是很被动地一种方式。信贷机构完全可以创新联保方式,尝试“农户+协会+市场”型、“农户+基地+公司”型、“农户+协会+支部”型等联保方式;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创新开发贴近“三农”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为农村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在这些方式下,农户被组织了起来,以农产品为载体,在协会带领下,大伙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起闯市场,一起抵御市场风险;而不是只在一村一组或几个农户中进行,规模小,大家互不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受市场影响大,风险难抗拒。

(二)从农户的角度出发

1、联保贷款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的责任处置难。联保贷款不论谁借款,参加的联保人员都要承担责任,但联保协议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如果贷款人故意拖欠贷款,或者转移贷款用途,从而使贷款受到损失,而参加联保的人员同样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样,违约将会带来一连串问题,甚至形成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制约较大,水灾、旱灾、瘟疫等自然灾害影响

4 面大,出现担保成员均是受害者的情况,从而影响贷款户的还贷能力。

2、农村信用环境差,制约着农户联保贷款顺利实施。一是受历史因素影响及政府有关部门误导,农户将信用社发放的信用贷款当作政府的扶贫款或救济金,没有将贷款用于农业再生产而直接用于生活消费,使联保贷款失去“造血”功能,导致农户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个别农户甚至从狭隘的小生产者观念出发,将联保贷款当成“唐增肉”,故意赖债、逃债。二是农户联保根基不牢固,联保难“连心”。出于对联保成员一旦违约会出现“一户不还,户户不还”局面的担忧,不少农户存在既怕负连带责任,又怕影响邻里关系的矛盾心态。三是联保贷款条件要求严格,联保贷款受限制。如要求有5%的存款、1%的互助金以及联保小组不允许有直系亲属等条件,农户普遍反映难以做到。四是由于联保贷款工作点多面广、风险把握难、贷款管理任务重,信用社信贷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放贷积极性不高。

3、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经营风险相对集中。首先,受地理位置、生产技术和传统习惯的影响,许多乡镇的农业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家家户户从事相同产业,经营风险相对集中,若遇上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时,联保户之间不但起不到相互保护的作用,反而会出现“一损俱损”,甚至“全军覆没”的局面。其次,由于农业收入不稳定,收益期限较长,农户还贷积极性不高,而应对点多面广的贷款农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又不可能每次都上门收贷,导致信用社出现“放贷容易收贷难”的现象。再次,联保在遭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时,联保成员之间没有可作还贷保障的抵押品或质押物,即使部分农民有抵押品,由于抵押资产评估收费过高农民难以承受,导致符合条件的联保户不多。

4、农户联保贷款信贷监督机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 一是农户联保贷款容易给部分信用观念淡薄的农户以可乘之机,如信用观念薄弱职业户可以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从信用社骗取贷款后赖着不还,信用社对此很难防范。二是由于联保成员多,农户联保联保贷款的真正用途难以监督,导致贷款容易被农户另挪他用。三是容易被大额贷款的农户套取贷款。如某农户需要一笔大额贷款,但又缺乏抵押担保,于是该农户就可能与关系密切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报酬,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替其担保,从而在信用社获得大额贷款。

四.如何规避农户联合贷款中的风险

(一)规避风险的理论基础

对于银行这种大型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讲,规避信贷风险主要是通过信贷资产业务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对微型金融来讲也是适用的,至少是部分适用的。银行信贷资产业务管理是个宽泛综合的概念,它主要涉及银行市场营销管理、信贷风险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银行实施信贷资产业务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

(l)建立高效的信贷管理新模式: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模式,包括信贷政策、流程、工具、绩效考核指标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模式。

(2)提升全流程优化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设计完整、系统的信贷业务流程,使之能够覆盖所有业务及信贷风险管理全过程。重点针对信贷业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急需完善的信贷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信贷风险管理能力。

(3)明确信贷业务相关部门及岗位的职责要求:明确信贷业务流程所涉及到部门及岗位的具体职责、责任划分、沟通机制等,以此指导未来信贷业务的开展。

5 (4)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对信贷业务流程进行高效的全过程监控,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做到及时预警、高效反映、迅速反馈。

(5)培养一支敬业高效的信贷营销队伍:通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提高信贷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及道德素质,以便更好的拓展业务。

(6)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通过新的信贷管理模式的推行,结合变革的管理办法,形成良好的信贷管理文化。

(7)设计合理高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使信贷业务的绩效考核指标更趋量化,有章可循,问题责任便于界定,激励和约束更为有效。

微型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同样需要改善其贷款流程,需要敬业搞笑地信贷队伍,需要合理高效的绩效考核指标,如考核信贷员的绩效不再仅仅依靠其放出的贷款数量,而加入还款率等其他因素,则信贷员会花更多的时间在向借款者解释合同,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上面,这样可以降低风险。

(二)成功的范例

提到小额贷款的成功范例,我们就会不自觉地想到其发源地。小额贷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上世纪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Grameen,意为乡村)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对资本主义进行改革,原始的资本主义提倡的是竞争和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变原有的资本模式理论,因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为企业家的潜质,即使是一个非常穷的人,也同样拥有作为企业家的基本潜质,所以作为企业家或者资本家,他们无权比穷人更优惠,例如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这样对社会上的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由于马太定律的存在,这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两极差距逐渐拉大,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其次,社会价值最大化应该取代现有的利润最大化。应该建立社会价值的取向,使得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贪婪地为股东获利。在这种理论基础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莱珉银行,提倡贷款应成为一种人权,要建立一个普惠式的金融服务体系。由于资源天然地倾向资本,富人可以利滚利,而穷人没有第一笔钱,就很难摆脱贫穷。格莱珉提供这第一笔钱,并且相信个人的创造力和潜力,而不需要穷人提供任何担保。

他构建体系,让穷人结成五人小组进行贷款,利用一层层的信任——邻里亲朋的信任、格莱珉对穷人的信任——提高还贷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指导下,每一家国有银行都应提供三家分行启动格莱珉银行项目。1983年,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1983年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莱珉银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目前,“格莱珉银行”已成为孟加拉国最大的农村银行,这家银行有着650万的借款者,为7万多个村庄提供信贷服务。格莱珉银行的偿债率高达98%,足以让任何商业银行感到嫉妒。而且,每一位借贷者都拥有这家银行一份不可转让的股份,占据这家银行92%的股份(余额由政府持有),这实实在在是一家为穷人服务的银行、是穷人自己的银行。“尤努斯取得的成就真是卓越非凡。”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对传统银行规则进行了彻底的颠覆。在他的银行里,你看不到电话、打字机或者地毯——尤努斯的员工们主动下到村里地头去拜访借款者——他们之间也不签署借款合同,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识丁。格莱珉银行向客户们收取固定的单利利息,通常是每年20%,相对孟加拉商业贷款15%的复利,这个利率是比较低的。他们的客户都是那些没房没产的穷人,那些还不致穷困潦倒的人则被排除在外。

尤努斯发现,把钱借给那些在孟加拉社会里没什么赚钱机会的妇女们,通常

6 会给家庭带来更大的收益:这些妇女们对她们的贷款会更为小心谨慎。贷款申请人还得清楚地了解格莱珉银行的运作方式,这样他们才有资格借款。偿款通常从借款的第二周开始,尽管看上去会有些压迫性,但这也缓减了让借款人承担在年终偿付一大笔钱的压力。借款者要有6~8人构成“团结小组”,相互监督贷款的偿还情况,如小组中有人逾期未能偿款,则整个小组都要受到处罚。借款发放和偿付每周通过一次“中心会议”公开进行。在孟加拉到处滋生着腐败的各种机构中,格莱珉银行以其公开透明的运作而感到自豪。格莱珉模式在50个国家得到了成功复制,如菲律宾的ASHI、Dungganon和CARD项目、印度的SHARE和ASA项目,尼泊尔的SBP项目等,这些项目实施后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据说在我国云南地区也曾有过格莱珉银行的试验。联合国更把2005年命名为“国际小额信贷年”。

尤努斯的小组贷款模式与我国的农户联合贷款模式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是一些点上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的农户联保贷款要求贷款者必须是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尤努斯的模式中是没有这样的标准的,而在我国的实践当中,也的确发生了农户觉得这一要求很难满足的情况。格莱珉银行的工作人员会主动到田里拜访借款者,这其实就是对借款的一种追踪管理,同时也保证了借款真的到达农户手中,我国在这一方面还需加强。借款发放和偿付每周通过一次“中心会议”公开进行,这种透明度也是我们望尘莫及的。

(三)微型金融规避风险的建议

因此在吸取格莱珉成功经验和引用信贷资产管理的基础上,我们对防范联保中的风险提出如下意见:

1.信用社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因地制宜工作。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种途径深入细致地做好联保贷款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推行联保贷款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为广大农民带来的利益,为联保贷款的顺利实施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的农业产业政策、农业生产周期、生产经营情况制订出一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比如,对生产周期较长的种植业可把贷款期规定较长年限;对不同的贷款种类采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改变目前联保贷款期限较短,浮动利率较高且千篇一律的状况,真正体现出联保贷款的优势。

2.强化对联保小组的信用评估。农信社在联保贷款贷前调查时,必须对申请联保贷款的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诚信审查,审查可以通过走访、调查其信用记录等方式,同时建议成立信用评估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个人资信评估工作任务,解决农信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信息不对称、评级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实现好联保贷款中借款人与联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清责任。订立联保协议时,既要把贷款的风险责任明确,同时又要保护好借款人与联保人的切身利益。农村信用社要协调好借款人与联保人之间的关系,积极帮助他们完善联保协议,明确联保人权利和义务,促使联保人自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降低贷款风险,使联保贷款能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

4.规范农户联保贷款操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一要严格联保户的资信审查,重点对其经营管理能力、家庭经济状况、诚实守信观念、有无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发放联保贷款时,要视其拥有自有资金多少来考虑贷款数额,对自有资金较少的农户须适当控制贷款数额。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尤其在联保小组贷款的最高限额、各成员贷款的分配和信贷

7 资产保全等方面须做出明确规定,既要保证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又要切实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三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户生产进度分阶段发放贷款,并及时掌握贷款去向,防止因贷款户转移资金用途或生产不当带来的风险。四要从健全联保贷款管理制度入手,严格联保小组入组标准,防止那些心术不正、品行不佳、信用观念差的农户进入联保小组;选好联保小组组长,充分发挥联保小组长对组内成员的监督作用,并发动组内成员相互监督,确保联保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

5.进行农户联保贷款的改善与创新。使贷款的额度适度灵活化,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促进联保贷款的强弱组合问题,这种强弱之间的合作,可以增强团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对农户之间的关系,不必硬性地规定非直系亲属,亲属之间联贷的还款率不一定就低。同时,为联保贷款成员创造共同利益,用经济合作社、专业产业化组织等形式将农户连接起来,使其“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篇:新形势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策略研究

摘 要:现如今,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以合作性、商业性与政策性为主体,农业保险等非金融机构为辅助的模式,再加以各种政策的支持,正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降低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并提出了有效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风险控制

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2010年起开始全面推进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案件防控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来看,风险管理仍显滞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相当长时间内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快速的业务发展与不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之间的矛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

一、新形势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不完善

一是所有者“虚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股权分散和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难以避免。二是“三会一层”制衡失效。社员代表大会作用未有效发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介入具体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定位不清。监事会职能虚置,大多受制于理事会,独立性不够,履行监督的能力不足。三是外部人越位。在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下,村镇银行的发起行从权益、利益考虑,把村镇银行当成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村镇银行的各个方面的经营自主权未得到保障和有效行使。

(二)组织架构不合理

一是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不完善。虽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但目前的职责仅停留在信用风险控制上,工作重心主要集中于资产风险分类、资产保全处置等方面,不涉及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全面风险管理,对于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也起不到督导和统筹作用。二是业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一些机构业务部门既负责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又直接参与业务经营,往往导致重经营、轻管理。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业务人员互相兼职的情况仍较普遍。三是在操作中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及制衡不够,责任分工、权限及报告路径不清晰,未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内控机制不健全

一是流程控制存在缺陷。对核心业务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管理流程缺乏梳理和分析,无论是业务经营还是风险管理总体呈粗放状态。二是制度体系不完善。近年来,围绕信贷、财务、审计、风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制度建设总体滞后于业务发展,制度的时效性和操作性不够,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三是内部监督不到位。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高,风控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内部检查流于形式。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近年的案发情况看,通过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很少。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对策措施

(一)宏观防控农村金融机构风险

1、政府应明确职能,加强财政补贴。政府一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本、风险高地区的金融机构加强财政补贴,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还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借贷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另外,地方政府应与金融机构划清职能,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干预,激励其自身发展,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建立农村金融信用机制。首先应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推行建设农村金融机构信用机制。对农村地区宣传信用知识,做好对借贷者的信息以及信用级别的记录,完善借贷者的数据档案,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或个人实施优惠政策。另外,政府应减少在改革中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干预,做好监管工作,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的高效性,发放贷款的合法性,控制好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3、加强风险监管。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放宽准入限制,支持能够促进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的建立,通过改革或扩股等方式引导名营企业进入农村金融体系;第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提高资产质量,加强盈利能力,并通过不断完善体系巩固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经济中的地位;第三,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行政职能,使其向服务部门进行转变,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协调和服务能力;第四,建立起规范的约束机制,明确经营业务,主要发展政策性业务,对自营性业务应慎重经营,两种业务应分账管理。

(二)微观防控农村金融机构风险

1、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为了预防信贷风险,需建立担保措施,为信贷人员提供风险金,提高借贷者的担保率,担保方式可以采取联保互保,一旦有一户贷款出现违约,可以通过风险保证金制度使其他信贷者进行补偿,减少资金损失,提高其?L险抵抗能力。

2、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经济变化的敏感度。经济是呈周期性变化的,但无论经济周期如何变化,农村金融机构都应提前做好预测,对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好信贷措施,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

3、发展多元化金融产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不仅能拓宽弄金融机构的收入渠道,也能提升其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能力,使金融机构不再依赖于贷款利差。例如手机银行、理财、担保等业务,减少信用风险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冲击,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结语

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非常丰富,一些公司发展时间短,相关数据获得比较困难。因此本文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研究,仅选取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机构。一些观点在实用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储文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2]常新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20):254-255.

第三篇: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内部结构控制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金融企业内部结构控制作为银行自我调控的主要手段,其控制的效果直接影响银行可持续发展和未来前景,本文以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内部结构控制为研究对象,对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风险;内部控制;防范措施

一、前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崛起,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弊端与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足,这导致了我国很多金融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被诈骗分子利用其问题漏洞诈骗,使银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结构控制,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二、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理解不够充分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种管控机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制定的一种涵盖各种业务活动并与银行各部门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控制方法、程序与措施的动态机制。然而很多银行把其看的过于简单,认为只是银行规章制度的总结,有了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就有了银行内部控制。因此,这导致银行在发展业务与对银行本身风险防范时,工作重点向效益、规模发展,为了获得最大的效益与发展,甚至无视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银行出现重大的金融危机,经济案件也时有发生,对银行的形象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有的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不积极从自身内部找原因,而是把问题责任归在客观原因上。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虽然银行具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支持银行发展,但有的制度早已过时,与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管理要求不相符;有的银行顺应发展形势开展了新的业务,但与之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却并不完善;有的制度过于笼统,对相关业务细节没有落实,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过分强调纪律性,缺乏相关的程序控制;有的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即使有惩罚,也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导致惩罚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制度的不规范、不完善,极大地影响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准确性,使金融机构内部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

3.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上,在部分业务审批上管控的并不严格,甚至有的领导无视规章制度的约束,出现“滥用职权”现象。关于企业与个人贷款方面,少数没有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批执行,贷款正常流程是应先提出贷款申请,信贷员会审核贷款者的信用积分,然后交由各级领导一一进行审核批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贷款者直接去找主管领导,凭借关系来获得贷款,这样就变成了相关主管领导一级一级向下指派完成贷款任务,整个贷款流程变成了“反向执行”过程,使得办事人员失去了他应有的职责与权力,整个贷款规章制度成了一个摆设,完全由领导个人意志所掌控;另一方面,也会滋生“腐败”现象发生。

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结构控制的措施

1.明确经营理念与方针

对金融经营理念与方针进行全面系统地明确是金融机构运营基础,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银行应该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理念为核心,制定有效、合理的经营方针,为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银行制定的政策要符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要求,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运营生产,要制定自主经营、独立承担风险,独自负责盈亏、严格自我约束的经营理念,保证资金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运营的基础和保障,银行有了明确细致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运营过程中才会更加顺利,因此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银行要实施内部工作目标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位员工的职责,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这样出了差错能够直接找到负责人,从而不断强化个人的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在工作方面除了要求各部门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外,还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重要岗位要实施轮换制度,保证其岗位不会出现严重的差错与纰漏,共同保证银行在内部运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此外,银行要严格实施惩罚制度,保证其惩罚措施能够做到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这样才能够建立有效的震慑力,保证员工在工作?^程中严格准守相关制度的执行不会做“明知故犯”。

3.部门岗位职责恰当分离

要保证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就要对部门职责实行恰当的分离制度,同时也是内部控制的独立体现,银行要做到职能的合理分配,同一种工作不能交由一个部门全权负责,一项完整的工作流程也不能交由同一个人进行操作,因为没有合理的监督与制度约束,容易造成“滥用权力现象”发生,还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因此,部门职责要分离,使各个部门员工各司其职的同时,又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而确保整个工作流程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与此同时,银行要制定严格的决策制度与办事制度,所有的决策与执行都要严格要求相关制度流程,并保留相关工作记录,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追责,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对相关违法乱纪与专断独行行为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防止个人专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避免给银行带来金融风险。

四、总结

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要切实做好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工作,面对金融机构出现的不足之处,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与完善,使金融机构能够更好的为国家经济腾飞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红.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06(23):26-28.

[2]刘伟,杨晏忠,杨令兴.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J].中州审计,2003(2):23-23.

第四篇: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大纲)

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基本简介: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具体有哪些风险?怎么管理和控制?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系统全面地介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有关内容。书中不仅介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种类与特点,而且分别从投资者、从业者和管理者的角度,详细介绍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网上银行等细分行业的具体风险,并且给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建议。作者结合当下各种实操案例编写相关章节,不仅体现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实操性,而且会让读者更加容易理解与掌握相关内容。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适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资者、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阅读,也适合高等院校金融专业的师生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课程大纲

第一章 金融风险与管理

一、金融风险的含义和特征

(一)金融风险的含义

(二)金融风险的特征

二、金融风险的种类

(一)市场风险

(二)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声誉风险

(六)法律风险

三、金融风险的对经济的影响

(一)金融风险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二)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四、金融风险的管理

(一)金融风险管理对经济的作用

(二)微观金融风险管理

(三)宏观金融风险管理

(四)金融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的种类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种类

(一)P2P网络借贷

(二)移动支付

(三)互联网众筹

(四)大数据金融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别

(一)信用违约和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政策与监管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被侵犯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防范措施与监管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严格守法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章 P2P公司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一、P2P的业务类型及风险点

(一)P2P的业务类型

(二)P2P不同业务类型的原理及风险控制点

二、P2P行业的风控挑战

(一)客户风险较高

(二)客户信用信息不全

(三)"羊毛党"的增多

(四)恶意欺诈投资者众多

(五)客户违约成本低,债务收回成本高

三、P2P平台对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及防控方法

(一)网贷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及防控方法

(二)网贷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及防控方法

(三)网贷借款人或家人的健康风险及防控方法

(四)网贷借款人信用风险及防控方法

(五)网贷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的风险及防控

四、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模式及风险防范

(一)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模式

(二)P2P债权转让被禁止的原因

(三)专业放贷人模式的法律风险

(四)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五、P2P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控体系

(一)科学风控的重要性

(二)科学风控的划分

六、P2P公司对贷款企业进行风控分析的技巧

(一)给借款企业快速定位

(二)企业现金流水分析

(三)企业收入分析

七、P2P公司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一)审贷分离的形式

(二)信贷业务岗与信贷审查岗的职责

(三)审查人员需遵守的原则

(四)审贷分离的实施要点

(五)审贷分离的意义

八、P2P公司风控人员必备的审核查询网站

(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网站

(二)涉诉信息查询网站

(三)资产信息查询网站

(四)投融资信息查询网站

九、金融数据公司如何鉴别P2P平台的安全性

(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二)模型的整体预测及维度分析

第四章 P2P投资者的风险防范

一、P2P设立资金池的风险及防范

(一)资金池的形成方式

(二)资金池会产生的风险

(三)资金池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识别P2P平台是否会跑路的关键指标

(一)平台待收金额

(二)平台新增借款

(三)平台投资金额

(四)平台投资人数

三、如何识别P2P平台是否有假标

(一)制造假标的目的

(二)假标的危害

(三)如何判断假标

四、如何看透风险准备金的"猫腻"

(一)注意信息披露状况

(二)谨慎考察平台

(三)注意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

五、如何判断P2P平台的成交量是否合理

(一)成交量的局限性

(二)判断平台成交量是否合理的方法

六、辨别P2P资金存管与托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资金存管

(二)什么是资金托管

(三)资金存管与资金托管的本质区别

七、P2P平台提现困难的原因

(一)期限错配

(二)逾期坏账后无法"兜底"

(三)出现挤兑

(四)平台运营成本过高

(五)支付通道不畅

(六)非法集资

(七)平台跑路

八、网贷遇雷,投资者应当如何维权

(一)收集证据

(二)抱团维权 第五章 大数据信贷风控

一、大数据风控与传统风控的区别

(一)传统的风控流程

(二)大数据风控流程

二、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大数据风控的前提

(一)是否有数据源

(二)是否有专业技术团队

(三)关键需求是否真正萌发

三、大数据在风险控制中的应用

(一)大数据风控的代表性企业

(二)阿里巴巴的大数据风控流程

四、大数据风控的优势和劣势

(一)大数据风控的优势

(二)大数据风控的劣势

五、大数据如何防控恶意欺诈

(一)建立黑名单机制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利用自身风控模型机制

(四)通过定位防范别恶意欺诈

六、国外大数据征信的发展情况

(一)ZestFinance--最热的大数据公司

(二)FICO--美国征信评分体系的制定者

(三)YODLEE--大数据征信的先行者

(四)First Access--利用手机数据源征信

(五)Visual DNA--运用心理学分析征信

第六章 股权众筹的风险防控

一、认识股权众筹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

(二)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

(三)股权众筹的运作流程

二、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

(一)凭证式众筹

(二)会籍式众筹

(三)天使式众筹

三、股权众筹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三)非法经营的风险

(四)投资者审核的风险

(五)代持股的风险

(六)非标准化风险

(七)资金流的风险

(八)时间风险

(九)入资方式风险

四、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定义区别

(二)实质性区别

(三)对金融秩序影响的区别

(四)发行方式的区别

(五)风险控制的区别

(六)法律保护的区别

五、股权众筹机构的风险防控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二)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三)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四)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五)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六、借股权众筹之名行违法犯罪之事的司法认定

(一)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二)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实

(三)借股权众筹之名行洗钱犯罪之实

七、股权众筹如何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一)建立信任度

(二)增强安全性

(三)扩大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八、国外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

(一)美国JOBS法案

(二)英国《众筹监管规则》

第七章 移动支付的风险防范

一、认识移动支付

(一)移动支付的形式

(二)移动支付的产业链构成

二、移动支付的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二)技术风险

(三)金融法律风险

(四)信誉风险

三、移动支付技术安全面临的风险

(一)客户端风险

(二)网络通信的安全风险

(三)应用服务端的安全风险

四、移动支付技术安全风险的应对意见

(一)客户端程序安全加固

(二)钓鱼应用和钓鱼网站的防护

(三)应用"清场"机制

(四)防自动化登录

(五)https安全

(六)网络入侵检测和应用监控

(七)对外接应用的审核、安全检测及应急切断

(八)其它传统风险的防护

五、国外移动支付的监管

(一)美国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二)英国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三)德国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四)澳大利亚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五)日本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六、移动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产业协作

(四)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五)健全移动支付律法体系

(六)加强移动支付服务和监管

第八章 互联网票据的风险及防范

一、互联网票据平台的作用

(一)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新的理财渠道

(三)更广泛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四)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五)促进均衡利率的发现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的主要业务模式

(一)票据质押融资模式

(二)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

(三)衍生业务模式

三、互联网票据理财的风险

(一)质押票据的造假的风险

(二)票据质押的法律风险

(三)票据收益权转让的风险

(四)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法律风险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四、互联网票据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票据的审验机制和责任

(二)完善票据质押手续

(三)杜绝利用票据重复融资

(四)引入第三方托管/存管机制

(五)防范恶意挂失和公示催告的风险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五、互联网票据相关立法及监管建议

(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

(二)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将互联网票据理财纳入P2P网贷统一监管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代理质押、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

(四)完善票据挂失止付监管规则,统一票据公示催告平台

第九章 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作用

(一)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二)互联网保险的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的风险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二)产品开发不规范的风险

(三)信息安全的风险

(四)创新业务的风险

(五)恶意骗保的风险

(六)客户服务能力不足的风险

(七)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三、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建议

(一)鼓励创新

(二)适度监管

(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消费者防范互联网保险诈骗的方法

(一)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

(二)核查保单真实性

(三)不要盲目相信高收益率和高额回扣

(四)遇骗及时报案

五、大数据对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作用

(一)大数据对风险评估的作用

(二)大数据对反理赔欺诈的作用

第十章 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安全防护措施

一、认识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

(二)网上银行的特点

二、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安全风险

(二)管理安全风险

(四)链接服务风险

(五)法律风险

三、防范网上银行风险的安全措施

(一)加强系统安全性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三)加强外包服务管理

(四)制定应急计划

(五)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防御机制

(六)增强客户操作风险防范

(七)对客户进行管理

(八)用户自身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四、网上银行风险案例分析

(一)钓鱼病毒相关案例

(二)虚假网站相关案例

(三)木马病毒相关案例

(四)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相关案例

第十一章 非法集资与金融传销

一、认识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四)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征

(一)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二)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三)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四)共同犯罪减少

(五)多发在P2P领域

三、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四、互联网金融传销风险防范

(一)认识互联网金融传销

(二)金融传销的特点

(三)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传销的风险

第十二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风险与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Lending Club造假

(一)未尽披露义务

(二)向机构投资者舞弊

(三)数据造假

二、英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英国--自律监管为主

(二)美国--政府立法与自律监管并行

三、美国对网贷的监管--美国网贷白皮书

(一)白皮书对网贷行业的看法和建议

(二)白皮书对联邦政府和私营部门参与者的建议

四、金融监管风险的表现

(一)监管不到位,发现不足

(二)风险成因复杂,非确定性因素多

(三)原则性不强,情感因素影响突出

五、金融监管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要树立风险意识

(二)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三)要严格执行现场稽核捡查规程

(四)加强对监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章 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一、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一)专项整治的三个阶段

(二)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整治要求

二、各地方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一)北京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二)上海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三)深圳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四)重庆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五)江苏省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第五篇:金融危机专题:裁员及法律风险控制

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我国企业也难独善其身,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最后的无奈选择。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由于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且裁员的程序相当严格,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操作不慎即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急需面对的问题。

一、裁员的法律适用与风险控制

1、裁员条件及风险控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此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对企业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为幌子而进行裁员,实际上生产经营并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会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适用该条件时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方可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即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2、裁员程序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更容易避免风险。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全体职工”不能用“职工代表”代替,另外应当保留提前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前通知或不能举证证明的均会导致违法裁员风险。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证据。

3、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注意:《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注意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将较长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掉而保留较短期合同员工,也会涉嫌违法裁员。

4、裁员禁止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裁员禁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定的对象不得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往往最先考虑的需裁减的人员就是劳动能力降低、竞争力减弱的上述四类人员,但是这四类人员恰恰又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违法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目前实践中出现部分女性员工为了避免被裁减,突击怀孕,怀上所谓的“金融危机宝宝”,其实就是利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裁减的法律规定。

5、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二、裁员代替方案与风险控制

由于裁员的条件、程序要求严格,且设置了裁员禁止规定以及优先留用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在考虑法律风险后,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其他的非裁员方案达到裁员的目的,我们把这些其他方案称为裁员代替方案,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的裁员代替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如下:

1、降薪

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所谓的单方降薪,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劳动报酬属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与工会协商等民主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达到降低劳动报酬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修改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协商变更集体合同达到降薪的目的,笔者这也是错误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个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变更集体合同并不会影响个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而所谓的协商降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2、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往往靠长时间加班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一旦加班时间降低或者不安排加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能只是最低工资标准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低工资水平下,劳动者一般会自然流失。金融危机对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冲击最大,很多企业订单数量急剧下降,已无需安排劳动者加班,于是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裁员代替方案。加班加点一贯来是我国劳动法不鼓励的行为,《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金融危机下,企业订单减少不安排劳动者加班,这本来无可厚非,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在这个浮躁的社会里,不安排加班好像也变成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最近更被媒体称为“变相裁员”。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企业裁员自救本来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但是在媒体的“正义凛然”的指责下,这个很正常的合法行为似乎变成了一个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勾当,立马成为公众的众矢之的。我们要反对任何企业的违法裁员行为,但是,当裁员已经无法避免时,我们应当宽容。

3、放假

实践中用人单位放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薪放假,一种是有薪放假。很多用人单位想以无薪放假方式达到间接裁员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并无无薪放假的法律依据,无薪放假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既涉嫌不提供劳动条件,也可认定为克扣工资。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放假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放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停工、停产的事实,二是停工停产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另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生活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给劳动者放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为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裁员的经济补偿的适用

1、经济补偿的计算

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裁员适用 “代通知金”吗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裁员经济补偿是否有十二个月的封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经济补偿并无12个月工资的限制。但《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实践中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存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在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当分段适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4、违法裁员赔偿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比如一个工作年限15年的老职工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3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成本直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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