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体系相关研究论文

2022-04-30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民商法体系相关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是维持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必然措施,也是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在保护私有财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从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出发,结合相关问题探究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对策。

民商法体系相关研究论文 篇1:

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探讨

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可分割,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个人、企业、政府而言都意义巨大,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在民商法中信用定义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定义

进入到21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的发展的目标,随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完善,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显得十分的重要。诚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构建科学的诚信体系,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更是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民商法中诚信建设相关问题还不是十分的完善,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没有更加清晰的说明,这对信用体系的构建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信用体系。

一、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特征

(一)民商法信用的定义

站在我国法学角度,對信用体系进行分析与评价,信用的评级等规定还比较模糊,所以在社会评价来源中,主要是对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进行分析,同时由于不同学者在研究中立足于不同的观点,导致所定义得内容也不同。民商法信用指的是与经济能力对应的社会经济的有效评估,主要体现在价值方面的判断。社会有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对应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具体的信用程度加以分析。之后是事实的判断,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民事主体的实际偿还能力,这里所说的事实指的是民事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事主体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修改。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信用含义。从本质而言,信用可以评价民事主体的人格,信用指的是民事主体本身诚实守信的情况,所以通过科学地制定信用体系评价指标,才能促进市场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信用的特征

信用属于可量化的信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信用可以被量化,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信用资产在价值上可以具体地量化,转化情况也可以结合财务指标来衡量。其二,自身具有转化的特征,以多种评估要素作为信用高低的评价标准,且多种评估要素都需具有等级的核定,信用还具有权利等相关属性,是民事主体向其他主体转换的重要条件,从某种程度来分析,信用可以代表人的品德,假设一个人无法履约或者进行账务偿还,那么这个人就已经失去了信用。

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章程为基础,以覆盖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完整网络为基础,以鼓励守信、约束不失信为激励机制,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心态和诚信水平为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发展情况

国务院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人大颁布了《民法典》,一批信用体系建设规则和标准相继出台。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部委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社会对信贷服务和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信贷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偏低,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商业诈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骗取财物、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与司法公信力仍有一定差距,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初期,作为发展个人银行和金融信用评级系统尝试的一部分,由于农村地区的个人和小企业往往缺乏有记录的财务历史,同时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贷款,所以开启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的第一批蓝图是由一组政府机构于2007年起草,自2011年以来,信用体系的目标发生了显着转变,从金融信用评级系统转变为解决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关中国是“低信任度”社会的抱怨由来已久: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剧烈变化,中国社会存在了道德真空。发达地区是具有代表性,常见的问题是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不力、环境和食品安全丑闻、违反劳动法和知识产权以及普遍存在的腐败和寻租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让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遭受到重大损失。自2014年以来,习近平同志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确保所有个人、市场参与者和政府机构遵守规则被视为经济稳定增长的先决条件,因此也是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在这种更广泛的政治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转向执行法律法规。

(二)情况和要求

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突出,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开放程度更大、领域更广、层次更深的扩张期。2020年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关键建设阶段的结束——这是国家获得数据管理的基石之一。总体框架和关键机制已经建立,并起草了许多报告和规划文件,以指导社会信用诚信体系进入下一阶段,这与即将到来的“十四五”规划(2021-2025)相一致。关于如何调整,仍然存在动态发展和争论。了解这个快速发展的系统如何运作,并预测它在未来几年将如何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将成为未来几十年中国治理的一个决定性特征。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本身的任务不只是对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更是在管理层面对政府人员、事业人员、企业人员进行诚信监督和管理。此外,各地也出现了各种独立于社会信用诚信体系运行的商业评分系统。社会信用诚信体系通常被设想为一个完全数字化和数据驱动的系统。事实上,数字化和信息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项目,其明确目标是“利用大数据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即将到来的五年计划中的一个突出主题。但尽管有这些崇高的宣言,2020年也暴露了某些领域仍然缺乏数字化管理。在实践中,其作为一个总称,可以表示从简单的操作(例如:数字化表格和上传电子表格)到使用大数据分析为决策和执法提供洞察力的任何内容。尽管如此,国家的发展目标仍然很明确:扩大、整合和分析现有的数据来源,以改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信用等级的评定。尽管目前存在碎片化,但这也为社会信用诚信体系的持续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规划,以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为支撑以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标,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确保诚信守信成为全民自觉行动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完善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督信贷服务市场。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凝聚社会力量,扩大参与,共同前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有47个机构参与了该系统的塑造,其中包括国务院作为跨部委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许多机构还承担起通过建立和管理跟踪各自政策领域“社会信用”的平台来实施该制度。

2.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加强顶层设计,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统筹谋划,系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将信用体系称为一种执行机制,其中包括国家级法律,如《民法典》(2020年)。临时“试用”文件的数量减少,说明了该系统已经逐步完善的事实,尽管这些法规可以公开访问,但由于信息数量的庞大和分散存储,信用体系仍然不透明。监管不到位导致整个系统的混乱,虽然政府鼓励进行一定程度的试验,但越来越担心因为信用体系的不透明,导致该系统无法实现系统建设时期的初步目标,无法体现信用体系的价值。制定全面的社会信用工作也已开始,2020年12月制定的初稿在进行内部审核,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对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考核,是道德的约束和诚信的展现。其中主要的目标群体之一直是企业,这符合提高公众对商业产品和服务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信任度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对违规行為的集中跟踪(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和分行业、分地区的评级体系拼凑,确保企业依法合规。

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法人)与中国企业同样被纳入信用体系。社会组织(即任何非政府实体)也是构成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定同样需要他们加入,因为他们同样需要监督与管理,也要有良好的诚信作为保障,树立形象。个人方面,信用体系可以提供还款情况、征信报告等多重信息来彰显个人的信用信息,同时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跟踪和制裁。在中国居住和经商的外国人同样受到信用体系的管理,要体现个人和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信用情况,让个人和企业的商业行为在合理有效的保障下进行。对于政府部门仍然在信用体系的管理范围内,对各地方政府涉及的债务和合同纠纷等行为,进行登记和评估,从而加强政府的管理,增强政府的服务型和信任度。最终,信用体系的不同目标群体应被视为一个系统的“支柱”,尽管是碎片化的系统。信用体系没有对公司或个人行为,规定任何新的实质性义务,其仍然仅限于跟踪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情况。然而,确实显著增强了监管机构的报告职责和管理力度,并将数据点导入系统。

三、结束语

构建完善的民商法诚信体系,对个人而言还是对组织而言,意义都十分重大,当前我国的诚信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通过民商法诚信体系的构建,可以实现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杜文雅.探讨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14,4(01):289.

[2]张骞予.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4(08):48-49.

[3]董梦缘.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2017,4(07): 103-104.

作者:张斌

民商法体系相关研究论文 篇2: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研究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是维持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必然措施,也是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在保护私有财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从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出发,结合相关问题探究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私有财产;保护;相关措施

一、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指我国的民商法对于我国广大公民所有的合法私有财产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措施。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公民私有财产的规模与结构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民商法在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持及保护的过程中,坚持基本原则,并针对私有财产保护环境的变化做出调整。

目前我国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則:第一,平等性原则。即在保护的过程中,民商法对私有财产制度做出公平设计,对不同的制度条件下,不同地域环境中,不同经济条件的主体一视同仁,一方面避免私有财产规定中的差异性,维持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直接保护;另一方面还应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保护工作。第二,不主动干预原则,即民商法并非一种主动保护法律体系,只有在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并主动寻求司法机关保护的时候,才能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例如对产权进行确认,对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做出判断,对违约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追究不法侵害人的相关民事责任等。第三,补偿性原则,即在判定侵害人对财产所有者造成一损失后,应按照标准对实际损失做出判断,并规定同质赔偿数额,当然这种保护措施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而不是对侵害人的惩罚,这体现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保证了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

二、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公民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方面的意识也逐渐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法治建设基础相对薄弱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也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具体来讲:第一,公民法律观念淡薄,虽然我国立法部门根据私有财产保护工作对相关条款做出适当的调整,且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民商法的作用也得到了发挥,但是其在保护中遵循不干预原则,而这就要求公民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诉讼,然而实际上公民对民商法体系认识不足,对侵权行为缺乏判断,缺乏用法律武器维护私有财产的主动性;第二,法律监督缺乏力度,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明显不高,与共有财产相比,其在监管、督促中存在着诸多漏洞,影响了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第三,执行人缺乏专业性,许多司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不足,局限了私有性的范围,使得其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措施在执行中存在偏差,甚至违背了平等性原则。

三、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对策

1.完善立法体系

做好立法工作是加强立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前提。在现代经济不断创新发展的背景下,私有财产保护中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基于此,立法部门应深入市场研究,推动民商法内容的完善,与时俱进,对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私有财产保护工作的相关条款要进行删除、调整、修订,确保私有财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奠定基础。

2.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能否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做出强有力的保护,是维护法律权威性,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坚持平等性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条件的主体采取公平的保护措施,以体现统一执法的力度;另一方面还应做到及时反应,对公民的诉讼请求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决严格执行,避免公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

3.健全监督体系

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过程中,如果在落实中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其落实效果自然也难以保障。因此,国家司法部门应依法对民商法的执行情况做出监督。一方面完善监督体系,实现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的牵制与协调,以确保监督过程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养,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

4.在实践中完善法律

实践性是法律发挥效用的主要特征。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过程中,首先要在实践中,对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调整,确保保护工作能够与实践情况相符;其次,在实践中加强执行力度,让法律回归于实践,深入剖析我国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特点,并根据实践过程不断完善执行措施;最后,在实践中强化公民对民商法体系,乃至国家法律体系的认可,进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实现。

5.健全侵权法体系

民商法只是私有财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个分支,我国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也逐渐丰富完善。但是从实际效果上来讲,关于私有财产体系的建设,其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针对此,我国要积极总结本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特点,吸收西方国家的侵权法体系内容,进而为我国私有财产做出更加系统严格的保护。

6.加强法律宣传

法律法规要想真正发挥法律效用,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就应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律深入人心。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商法的宣传,让公民明白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并能够在受到不法侵犯时,主动申请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刘启.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刍议[J].山西农经,2017(22):135-136.

[2]杨科.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J].商,2016(13):252.

[3]刘智.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J].商,2015(26):217.

作者简介:

刘金亮(1991.12~ )男,汉族,江苏涟水人,本科,书记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刘金亮

民商法体系相关研究论文 篇3: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摘要:民商法是以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本文以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为切入点,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民商法是以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只有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才能使经济社会中诚信缺 失的状况得以改善。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 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凈化商业 系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新时期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概述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及特点

民商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根据 市场经济的运行及发展特点来进行内容制定,并通过对当事人的 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来对其信用优劣性进行总结的法律。民商 法中的信用就是通过一些有效手段的利用,来合理评价当事人的 相关义务履行能力,保证民事经济的和谐发展。信用具有四个方面 的特征:一是进入市场的前提;二是具有评估性;三是一种可量化 的信息;四是双重功能。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 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是对经济能力与社会经济价 值而成立的一种信用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为了规避经济发展中风 险而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判断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情况。

(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平等主体之间应当恪守的信用要求,它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 对管理条例具有双重管理、约束的效果,使活动管理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司法人员对民事活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事案件中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确保民商活 动的顺利开展。情事变更原则、扩张合同原则以及承诺要约原则是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它可以 活跃市场,使得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中,运 用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可以合理约束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 题,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使市场发展更加有序,增加市场间的 交流与互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有序、高效的发展。二是建设和完 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能够降低整体交易和运行的成本,减少交 易的欺诈与劣质商品正常销售的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提升市场经营水平。三是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 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市 场影响力和发展效率,使企业获得较好社会信誉和名誉价值。四 是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减少不合理债务的发生。五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促进国家法律 体系的完善,更好地发挥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其贡献出的法律保 障价值,有效提升政府的运行效率,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 性,使社会的整体秩序得到良好维护。

三、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薄弱的理论建设体系是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因此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要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信用理论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依据不够完善,构建方式 也不能实现全面统一。民商法对信用原则不能够准确界定,直接阻碍了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民商法对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局限性,与其他原则相比,信用原则要相对落后。且缺乏对信用体系的构建意识,忽视了对信用危机事件的预防,往往要等到信用 危机出现后才意识到要弥补信用体系的缺憾。

四、建设并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分析

(一) 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要重视加强信用原则的建设,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提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程度,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合理加强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建设,发挥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使经济的有序发展得到合理的保障。以市 场发展的环境为基础,确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约束效果,使民 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混乱的问题得到改善。

(二)在信用体系中加强信用权建设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要重视构建信用权,基于相应的 法律制度,确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对权力和立法进行重新设定,来使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信用权的建立需基于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其使用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中。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信用权作用,充分发军民商法的法律效力,保证当事双方的合法信用利益,以构建更完善的使得信用体系,促进民事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发展,维护新时期经济的发展。

(三)建设政府引导机制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要通过建设政府引导机制,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合理、有效、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充分发军政府的引导作用,平衡各种经济体的权益之间的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政府的信用价值是评价社会 信用价值的重要标准,政府要认识到自身的信用价值,采取有效方 法,对政府信用价值进行建设和维护,达到政府与社会经济之间科 学化、规范的互动转化,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四)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环节就是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健全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前提,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以实际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进行构建和完善。一是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分析人为因素和资金因素对信用的影响,优化企 业的资产信用,保证企业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均衡。二是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遵循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原则,履行信用义务、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三是要提高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 分认识到信用的价值,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建立并完善政府引 导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以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确保 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事关企业信用体系 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执行权,保护信用信息, 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环境。

五、结语

民商法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一项法律,对国民 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建设和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 可以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使经济社 会中诚信缺失的状况得以改善,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 2016(17).

[2] 李彦哲.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8(4).

作者简介:

任本成,男,山东临沂,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任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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