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2023-03-10

第一篇: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上升势头,在农村尤为突出,不仅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容易使人民丧失对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甚至使群体性矛盾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变为政治性矛盾。当前,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稳定面临着新的形势,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事件。

(一)因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追缴、义务工的摊派等工作中,不注意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善于做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遇到个别一鸣惊人对立升格,造成多数人参与,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因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所酿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二轮土地承包前村集体所发包的土地承包期过长,面积过大,价格过低,在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煸动下,认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而乡、场一级政府无权解决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因农村金融组织不规范经营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量吸收群众存入人股金,而基金会在经营中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股金单到斯不能兑付。群众手持股金单却不能兑付为现金,也存在强迫农户入股现象或变相强迫农户入股,即不入股者不发放贷款等手段,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群众则往往聚集在一起上访,甚至冲击基金会或有关部门闹事,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因企业转制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分乡镇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存活的能力,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离、退休的老职工失去生活依靠,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挥霍浪费,使得许多职工聚集起来上访,遇到煸风点火的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化,也极易使工人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因行政执法不规范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违背程序或滥用行政执法权,使本已趋于紧张的干群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

(六)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不当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群众上访案件中,没有经过周密的组织和安排,盲目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多发性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

(二)组织性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

(三)利益性

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非政治性

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五)难处理性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基层组织工作薄弱

村队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组织对群众的约束能力削弱,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

近几年虽然通过“三五”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农村由于法律教育得不到及时普及,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三)群体性事件初期处理不及时

有关部门对群众的上访不够重视,对群众的过激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失去了最佳处理时机,待到形成气候后,往往又束手无策,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

国家、地区的政策调整虽然影响了群众3当前利益,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煸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执法机关执法盲日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负担的隐性加重等因素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四、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系人民内部矛盾,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应当多采取教育疏导,少采用强硬措施;多进行法制教育,少动用警力、警械。应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严格依法、稳步推进”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细”。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后才引起重视,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群众性事件的及时解决。因此,各级党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之中,要与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考核相联系,不能满足于一般号召,开会发文件。领导要亲自动手,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决策指挥,带领有关部门到一线做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对出现的问题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准备期和暴发期,如果在事件发生的准备期就把矛盾化解,就完全可以把整个事件在前期解决下来,这就需要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警觉、早日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此,要建立起迅速、灵敏、畅通的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把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各个角落。每年要进行两至三次的社会矛盾排查,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认真梳理,逐条研究,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闹事苗头,马上逐级上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武器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民事、经济审判权,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化解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对少数组织者、策划者,个别别用心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绝大多数蒙骗的群众要进行思想疏导、法制教育,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一般违法问题,要先掌握证据,待事件平息后再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除及时对个别打击对象移交起诉、做好法制宣传外,要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部贪污、受贿、滥用取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要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司法机关在参与处理过程中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大多数群众是愿意安心生产、生活的,只要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宣传违法犯罪的后果,他们是会由对抗、抵触转为理解和支持的。

(四)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必须要求参与解决事件和各部门要听从指挥,协作配合,整体作战。要在对以往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处理群体性整体的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处理方案,以便解决事件取得明显效果。

(五)加大政策、法制宣传力度

多数群众参加群体性事件缘于对政策不了解、对法律不熟悉,一旦他们熟知了政策、法律,知道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他们也不会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政策、法律,为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篇:浅析沙湾县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其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把握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现状和特点,在掌握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法律的角度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处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群体性事件概念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我国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说法不一,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例如由于海子湾水库泄洪通道开挖所引起皇渠庙村、新户村、沙门子村村民联合上访导致此项工程延误等问题。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

当前,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看,它根源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从总体上看,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从社会发展的整体和过程上讲,是不可避免的;就农村具体而言,大到农村财务、征地拆迁等引起的,小到邻里纠纷、环境污染等,在过去看来一些很不起眼的小事,如今均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其中以征地拆迁、土地互换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村务公开不到位,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等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从近年的情况来看,这几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在整个群体性事件中的比例最大,概括起来,农村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村务公开不到位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

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重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因素。在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一旦既得利益与改革政策或措施发生冲突时,既得利益群体与管理者的矛盾就会尖锐化、公开化。 就经济承受力而言,贫富差距加大,贫困群体的自救力相当有限,在天灾人祸及至一般性不幸面前,只有依靠政府或社会的救济帮助,否则近乎陷于绝境。而贫困往往使他们缺乏自信、焦虑自卑甚至自暴自弃,对社会舆论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改革举动相当敏感,把个人的贫困和社会的不良现象联系起来,一旦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就很容易聚集起来,不是积极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而是受到情绪的控制,从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例如柳毛湾镇头坪村村委会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村民对村级事务知晓率低,最终造成头坪村20余名村民集体到镇政府反映村务管理问题,镇政府派专门管理村级信访副职领导深入调查,农经站协助开展此项工作,农经站通过对2010年头坪村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头坪村2010年水费、历欠款不入账属于做支行为。农经站正在不断收理、收集证据,根据违纪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还有窦家庄村领导班子财务管理出现混乱造成窦家庄村村民集体上访反映村队财务管理问题,镇党委、政府派专人经过详细摸排调查后发现由于窦家庄村财务管理混乱属于领导班子问题,镇政府及时对班子成员进行调整,新两委班子将对老班子遗留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

2.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问题是干群问题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部分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的人为因素,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和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处理问题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回避问题,躲避群众,致使群众产生怨气。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除少数组织领导、操纵者外,大多数是非正式群众的临时的或偶然的组合,相当一部分人在事件初期只是观望和凑热闹,随着事态的发展,为发泄对自身利益损害的不满和怨气而变成支持者或参与者,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有关部门和领导只有保持高度重视,及时介入,做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积极与群众对话,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寻求、讨论解决的办法,使群众的不满和怨气得到宣泄,才有可能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就成为可能。例如柳毛湾镇沙门子村的20多名农户到柳毛湾镇政府集体联名上访,反映本村集体土地的有关问题。这原本是柳毛湾镇沙门子村村民因承包集体土地而产生的村务公开管理问题,沙门子村村民带着气愤的心情找村委会“主持公道”,但村委会没有及时处理,而是回避问题,躲避群众,引起群众的不满,这就为群众产生群体上访事件埋下了伏笔。随后就出现了沙门子村的20多名农户到柳毛湾镇政府集体联名上访,柳毛湾镇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组成由镇纪委书记做组长,镇纪委、信访、农经、司法等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工作组进驻沙门子村,走访调查了有关村民代表,村干部、两委会及配套组织成员和相关知情人士,还奔赴老沙湾镇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核实,累计走访调查50余人次,经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的参与最终将此事化解,群众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

由此看出,政府部门及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体性事件之间有着莫大的联系,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不良作风也是引起突发事件起因的因素。

2.3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高发的又一重要因素在于群众法制意识的淡薄。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法制观念因素。在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其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我县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法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例如沙湾县海子湾水库泄洪通道打开有利于沿岸耕地不在受肆意的洪水侵犯,结束沿岸群众多年的洪水噩梦,县委、县政府的此项工程是利国利民的,但是由于村民的法制意识单薄,没有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只是片面的注重个人的眼前利益,不顾及这一工程所要造福的一方百姓的长远利益这一大局,柳毛湾镇皇渠庙村、新户村、沙门子村部分村民到海子湾水库泄洪通道开挖现场制造事端、阻挠施工进程、砸损施工机器及与施工人员发生争吵、磨擦等影响海子湾水库泄洪通道开挖工作进程,针对这一突发事件,柳毛湾镇党委、政府当机立断组织机关干部疏导村民,政府工作人员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给沿岸群众讲政策、讲法律,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的一系列努力措施,最终县、镇、村共同协调下和村民达成一致,至此海子湾水库泄洪通道开挖所引起的这一突发事件得以平息。

2.4土地互换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当前又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有的涉及经济利益,有的关系民主权利。人民群众非常重视自身的权益,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的偏差思想支配下,聚集一起,群体上访,希望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柳毛湾镇柳毛湾村因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向村民借款,因欠款数额过大,2004年以来税费改革后村集体除土地发包收入外无其他收入,村队又无过多资金偿还先前欠农民的借款,导致柳毛湾村村民20余人到镇政府缠访。柳毛湾镇党委、政府及镇信访办对此事认真开展调查,确认村民反映的事件属实但柳毛湾村委会也确实无其他收入进行债务偿还,经过经过政府工作人员多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村集体将制定方案,每年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与农户达成协议按比例逐年还款。

综上所述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土地互换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村务公开不到位、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经过相关领导及部门的正确对待和处理后都可以及时化解,可见沙湾县农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只要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位、政策讲到位及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可以在人民内部进行化解的。

三、针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如下处理措施:

3.1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实施“法律六进”工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结合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问题,通过开展“四进农家”活动,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制宣传资料进农家,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村免费赠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横幅等将基本法律知识、法制信息送进农家;开展法制文艺进农家,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演出法制文艺节目,鼓励民间自发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家庭、镇村自办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法律服务进农家,实行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中来,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3.2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真正做到“有章理事”,这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使村干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各项制度建立以后,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为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3.3稳定农村土地互换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通过实施土地土地互换工程,有效提升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水利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综合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启动农村消费需求、繁荣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有利于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城乡一体化发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当前,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乡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村务管理流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赁,须以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发包或者出租。土地承包金或者租金按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要分摊到每个受益。

通过以上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原因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此我们更应该多关注国际及社会事态,保持清醒的头脑,并用我们所学的知识理性、客观的看待群体性突发事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既是中央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只有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精心部署,科学应对,依法处臵,才能不断提高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三篇: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政治学对策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时期各种矛盾问题的综合反映,对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 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代表性地揭示了众多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特点和引发原因, 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凸显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也是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选择。 本文以群体性突发事件为切入点, 在对政治参与内涵及价值进行梳理的基础上, 对当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并从公平正义、 制度建构以及公民文化培育等方面提出应对我国公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治参与 政治权利 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超常规的、突发性的、需要立即做出处置决策的社会事件。此类事件会使与其相关的政府组织社会控制力受到削弱,甚至可能使政府组织处于信仰危机困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置,将构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并发挥基石功效;反之则严重削弱共产党执政地位,丑化共产党执政形象。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指出的: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导、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此可见,如何在社会矛盾凸现期成功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不容置疑地摆在全党和全体人民面前。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含临时性群体),因某种潜在社会矛盾或现实社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自感自身利益受到剥夺,借助某种自然性或社会性契机,采取非常规甚至极端方式对抗党政机关及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社会事件。具体表现为:越级群访、集体上访、非法游行、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罢工、罢课、罢市、聚众械斗,并部分伴有打、砸、抢、烧或伤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层含义表现为利益诉求,而深层含义则表现为社会阶层或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博弈。对于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而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出发点。其次,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看,不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如何,只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即属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工作意见》在限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时特别指出:“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显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可以概括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多发性、多元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发生领域多元、发生次数频繁、发生地域广泛,作者在防城镇挂职期间,参与处理的群体性事件中,范围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款纠纷、因采矿造成污染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等等方面。

2.从众性。从众心理严重,认为法不责众,“一哄而起”常见,情绪偏激并且短时间内群体动员力较强。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挑头人物,有几个核心组织者进行煽动,大部份群众是跟随者,其往往存在以下心理:认为法不责众,随大流得到利益后可参与分配,如追究责任也追不到一般参与者头上;如不参与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有的地方挑头者为产生人多势众的效果,增加谈判筹码,甚至许诺不论是否争取到利益,凡是参与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误工补偿。

3.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有的事件背后出现有单位干部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出谋划策的现象。

4.复杂性。人员复杂、情况复杂、理由复杂、处理复杂、控制复杂。

5.传播性。谣言四起,迅速传播。流言成为短时间内进行群体动员的主要手段和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的主要消息来源。

6.破坏性。造成损失(经济损失、政治损失、社会损失、物质损失等),破坏社会组织秩序,降低政府公共信誉。

7.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并不是政治事件或刑事事件,往往只是利益表达和博弈的形式之一,是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无奈之举,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8.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政治参与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呢?我们先来解释有关公民政治参与的概念。政治参与是现代化研究、特别是政治发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研究领域,是传统政治学在行为主义革命影响下新发展的产物。关于政治参与,中西方学者已作过深入的研究,从各个视角下过多种定义。公民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美国著名学者孔奇则认为:“政治参与可以解释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另外,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给出的定义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该定义中并未区分参与活动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而是涵盖了无论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准则是否合法的所有活动。

从政治参与是否受到合理规制或规范角度看,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有序”是同“无序”相对的范畴,所谓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公民和团体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地有节制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相反,无序的政治参与或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突破现有制度和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或是合理但不合法的边缘型政治参与行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政治参与的有序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对现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政治参与途径方式的合法利用。二是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是与激情型的政治参与相对应的。理性化的政治参与表现为对问题的理性分析,对法律、制度的遵循,对参与目标的合理确定,以及对参与方式的正确选择。三是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是对政治参与程序的遵从,归根到底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同。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并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明确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要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大力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四,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特点

1.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开始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传统的利益结构被打破,出现了多种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利益群体。在思想转变和利益动因的驱使下,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被激发出来,一旦发现国家的政治决策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人们就会积极关注并设法影响这些政治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以期政府能制定出符合自身或所在群体利益的政策,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随之高涨,公民政治参与开始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 2.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不健全,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有上升趋势 以政治参与和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关系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公民在既定法律规范内展开的政治参与活动就是合法的(制度化的) 政治参与;超越了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 就是非法的(非制度化的) 政治参与。从合法性的层面来看,当下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可以分成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参与制度的建设使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基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制度的保证。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具体制度不够规范、不够健全,程序上不够严密、完整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结果导致公民以制度外的方式从事参与,即“非制度化参与”,我国公民非制度化参与日益增多。

3.政治参与渠道不够畅通,开始寻找其他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参政渠道的建设,但真正被公民采用并且确实行之有效的参政渠道并不多,参政渠道的理论性和实用性相互脱离,二者并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公民的参政渠道仍很狭窄,存在利益表达不畅通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自身的参与能力又较低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政治参与的渠道还相对单一,有待提升和开发。公民参与意识的高涨与我国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健全、参与渠道的不畅通形成的矛盾在没有被政府部门觉察和缓解的条件下,极易发生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4.网络政治参与发展迅速,但公民消极参与的心态呈上升趋势 网络政治时代借助于信息技术对政治参与主客体双方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分配,为公民政治参与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虽然我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方兴未艾,但也不可否认,目前公民政治参与的消极心态有上升的趋势。使得原来的参与渠道丧失,新的参与渠道尚未建立起来,从而带来新的参与危机。 五,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 邓小平认为,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改革开放成败的关键,而“确认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中进行途径创新,来确保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一)发展社会经济,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物质保障

公民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有积极参政的愿望,并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政治参与地位低下、经济基础不强、非组织化的个体分散无力,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很难具备影响政府决策的信心,其参政需求得不到僵硬的政府机构及时有效的回应,参政的失败感最可滋生消极的政治参与心态,当然亦有可能激发极端的非理性政治参与。因此,要大力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前提条件。

(二)完善政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必须建立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参与;同时还要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制度是实现有序参与的保障,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必由之路。加强制度建设,需要做到: 第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基本参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政治参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这些政治参与制度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第二,拓宽参与渠道,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空间。一是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是公民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会比个人行为更容易达到目的。二是要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舆论媒体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同时,也使公民的政治要求得以表达。三是要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实行城乡基层民主与基层群众自治成为最典型、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四是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技术可以改善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

(三)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社会基础

培育文化,提高公民的教育水平,加强公民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公民的利益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培育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关键。政治文化对于实现公民高度的政治认同和有效的政治参与,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培育适合现代化的新型的公众参与型政治文化,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具体来说,一是要培养公民意识,增强公共责任。通过不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公众的公共责任感,也就是要求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四)健全社会组织,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有力支持

政治参与应当是组织化的。“没有组织的政治参与将堕落为群众运动”,是对民主的直接破坏。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是公民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会比个人行为更容易达到目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政治、表达意愿,这些团体分别代表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又同时与政府合作,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首先,必须处理好党、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加强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团体自身的服务意识和参政的能力。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两者间建立真正平等、有效的互动关系,不仅要缓解两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更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明确两者权、责、利关系,增强社会组织对政府管理的有效参与,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在互信的基础上齐心协力,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四篇: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及应对对策

08本科法学三班:谭希希

学号:200808140303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虞崇胜教授在本文中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2008年是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广东惠州事件„„,以及重庆、甘肃永登、海南三亚、广东汕头等地的多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一次次群体性事件正在以激烈的方式考验着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

一、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如此集中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年内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和反馈渠道不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地方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政民矛盾、警民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法泉最近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应该说,李法泉书记的这一警示抓住了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日益显示出优越性,但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政府冲突的“涉政公共事件”)则暴露出现行

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体制性腐败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的深层原因:

其一,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政府权力取向有很大关系。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过分地依赖甚至献媚于所谓“利税大户”,而这些“利税大户”则通过贿赂官员获取非法利益,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备受关注的“涉政公共事件”背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一些地方发展中存在“权金化”倾向,一些地方政府只顾少数“富人”的利益和要求,不顾多数群众的普遍呼声,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透过孟连事件,我们看到了官员和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

其二,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与领导干部作风有很大关系。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一些干部长期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呼声,对群众的呼声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瓮安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体制腐败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它是由一个偶然性较大的小事件引发,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疏导,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怨从这一小切口喷出。仔细

分析瓮安事件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政民、警民关系的紧张。

其三,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造成重大危害,与处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程序不规范、不及时、不灵活有关。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指出“观察众多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地方处理问题的时候动不动就出现‘不法分子’、‘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词汇,对自己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的反思不够。”“重庆采取的方式告诉其他地方官员,应该学会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谅解,这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体现着新时期‘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薄熙来虽然是针对重庆市而言,但他所提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体相同。

其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和造成危害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关。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明显暴露出我国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干部问责虽然更加普遍化和经常化,而且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促进着问责制的启动。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的干部问责制并非健全和完善的,存在着许多缺失和漏洞。首先,是各级各种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致使许多事件责任主体

不明确;其次,是干部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致使问责成为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其实,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同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加大问责力度,才能使干部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否则,群众就会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二、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既然群体性事件与现行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特别是那些“涉政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而引起或激发的。那么,要消除或缓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创新下手,加强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注重消除体制性腐败,努力从源头上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群体制性解决的各个环节之中,用制度建设推动工作,靠制度创新解决问题。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着力健全完善能够制约权力运行、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抓住制度执行这一关键环节,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具体来说,要着重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机制:

其一,事前的预警和协商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并非没有症兆的。说到底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

矛盾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2009年由于大批农民工回乡,必然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矛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劳动力关键的是要妥善地解决好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这样一些比较敏感的和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平时就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理好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矛盾的激化。

再就是要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既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所致,那么,清除体制性障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就成为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要通过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增强体制的应对能力,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使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和反映,从而在源头上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其二,事中的应对与化解机制

由于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新的矛盾层出不穷,因此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既如此,如何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掌握准确的信息。因此,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公开,以便及时沟通各方,化解矛盾和冲突。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问题就是沟通渠道不够,官民对话渠道不够畅通。过去我们总希望把民意引导到正规的渠道来找政府,但是政府这么多层级,民众往往无所适从,

而政府部门间往往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事件愈演愈烈。因此,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准确、真实的信息是关键性的工作。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而化解群众对立情绪的根本方法是民主。纵观2008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多数都与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利益调节机制缺失,群众的要求得不到及时回应,造成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所致。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政府与民众的协商对话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

其三,事后的问责和修正机制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迅速地总结教训,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严惩的要坚决严惩,决不能不了了之;同时也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方案,分析事件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要针对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导致群体性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尽快制定规范化的群体性事件干部责任制,明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做到每一个群体性事件都能清楚地找到责任主体;同时,也不能将问责制搞成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而要事前就建立一套规范的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

要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来的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整改,改革和修正政府体制和机制中的弊端,增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就目前情况来说,要针对群从利益诉求遭遇体

制性迟钝的问题,着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而要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必须从理念、制度、体制和机制多方面入手,其中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消除体制性梗阻,完善群众利益协商调整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频发困局的当务之急。

第五篇: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湖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湖区因争水面权属(界址)、捕捞习惯、交通运输和河道挖硪采沙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还会由一般的群体性治安问题演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湖区群体性事件已日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处理治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切实准确地掌握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信息,并找出其规律、特点,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预测、化解、平息这类不安定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保持经济的稳步发

展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就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践,拟对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湖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规模大,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参与人员一般是以本湖区相关的涉利者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为主,行为人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和“人多势众、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共同心理,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易形成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的“队伍”,男女老少齐参战。

(二)调查取证难,调处难度大。由于湖区水面,人各一方,人走水流,时过境迁,纠纷现场缺乏“旁人”和“中间人”,使案件调查取证难,加之湖区群体性事件的表面往往掩盖着一些历史的或现实的背景,有的还涉及到一些政策方面的原因,情况比较复杂。当纠纷发生

后,常常是上访、械斗、围攻、妨害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多种行为同时存在,参与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互相交织,处理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而事发后对凶手认定及后事处理也就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难点。

(三)有一定的季节性和较强的反复性。湖区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多发生于捕涝季节,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有些事件在某一时期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水位下降)貌似解决,实际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一有诱因出现,便会再次爆发,从而使同一事件屡有发生,多次反复,有的还会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当事双方采取拉据式的报复行为。

(四)行为野蛮,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1、经济损失严重。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发生这类事件轻则伤人,重则死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

生命安全。

3、影响恶劣,危害性大。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参与者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而且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水面权属(界址)、捕捞时间界定不清。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管理方面的原因和湖区地形的变迁以及湖区面积随季节、的变化,使一些湖区权属(界址)界定不清楚,有的甚至多次变更,使现有的划分缺乏权威性,而捕捞时间的界定又有多种方法(按民间传统习惯一般有三种:

1、按季节捕捞,如有的规定立秋后方可捕捞;

2、按水位,如现埂后方可捕捞;

3、按季节兼水位),因而当事双方对采用何种捕捞习惯的不同理解也常常引发湖区捕涝期争议,从而直接导致湖区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二)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捕捞。

1、违反规定非法围堰,使水位人为地抬

高,从而改变原有的捕捞秩序而引起纠纷;

2、违反捕捞习惯越界捕捞或偷盗;

3、违法使用定置网、电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三)封建宗教势力的介入。有些湖区小纠纷在封建宗教势力和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会逐渐从小到大发展演变到矛盾不可调和而最终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四)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船民、渔民长期漂泊在外,远离组织,当地政府对其行政、法制监控力不强,导致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行为随意性增大,一旦发生矛盾,往往一触即发,瞬间酿成纠纷。再加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有关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纠纷当事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从而助长了部分人我行我素、无所顾虑的非法行为,使问题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三、湖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对策

(一)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当事双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勘界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尊重历史更要注意现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彻底消除存在争议的“习惯边界线”(无确切依据、无明显标志等由自然惯例形成的界线),并且使这种划分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特别是对争议较多的地方,要作为重点,首先予以确定。同时,与水面权属有关的湖管、水利等部门要健全有关文书、证件管理制度,力求客观、详尽登记有关事项,尽量避免产生扯皮争议的文书档案材料,从根本上杜绝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二)加强湖区基层组织建设,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基层组织直接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维

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的义务和责任,是维护湖区社会治安与预防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认真抓好湖区村基层组织建设,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和完善治保组织,强化对湖区生产作业及水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制订船规渔约、请示联系、报告制度,不断加大对船民、渔民的行政和法制的监控力度,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水面治安巡逻,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要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健全各种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渔民思想状态和湖区治安动态,遇事及时报告,努力掌握深层次、苗头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同时,针对湖区报案难,处理不及时,控制力量薄弱等现状,在湖区合理地布局设置报警点,配备治安信息员,装备能快速反应的处警队,并组织开展全方位

的治安巡逻,努力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区域协作,开展湖区周边联防联谊,努力构建湖区大治安格局。由于湖区多为市、县、乡行政区域边缘分割结合部,许多矛盾纠纷的调处牵涉到多个部门,因此要公正、及时地化解矛盾、查处纠纷,必须依靠当事人双方当局的共同努力,做到分工协作,克服扯皮、推诿和互相指责现象。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稳定为目的,严格要求“已方”忠实履行自身职责,管好自己的人和事,为整个矛盾顺利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存在纠纷隐患的双方,公安、乡村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防联治活动,共同制订联防公约和工作制度,通力协作,交流情况,明确责任,融洽感情,这样既能缓和双方紧张的周边关系,又能促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制化,增强可操作性,堵塞各类漏洞,提高纠纷调控能力,从而有效地维护湖区周边的稳定。

(五)增强执法意识,不断加大打击湖区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我们在处理湖区纠纷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对触犯法律、恶意挑起事端的封建宗族头目和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从严打击,增强法律震慑力,避免纠纷因少数人的操纵而愈演愈大。同时,要建立健全湖区纠纷调处责任制,不断增强对湖区纠纷调处工作的主动性,努力提高纠纷调控能力和查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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