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

2022-09-12

一、引言

民间借贷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银行信贷短缺, 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自身存在的不足, 同时缺乏合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加之各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所带来的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是以关于民间借贷的各种法律问题的探讨是极其必要的。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 一) 民间借贷逐渐呈上升趋势

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正日趋深入, 加之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在近几年, 国家也在通过政策对中小企业等各类民营企业进行扶持、鼓励、引导, 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带动了。2015 年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实行稳中求进的经济政策, 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就2015 年来看, 民间借贷的额度接近11. 5万亿, 远超过当年的人民币贷款。由此,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可见一斑。

( 二) 民间借贷主要产生于市县地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在民间主体间发生的资金交易行为, 其十分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 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为关系借贷行为。同时, 由于人们的居住环境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性, 也使得民间借贷会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地域环境中普遍存在。比如, 在许多市县地区, 特别是在农村区域中, 邻里街坊亲朋好友就常常会发展出民间借贷关系。

( 三)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利用渠道非常多

目前, 民间借贷的主要参与主体, 包括以纯营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者, 与借款人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和朋友等, 手头有盈余资金的个体私营户或资金相对较为富余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负责人等, 再就是能够利用各类银行的各种关系的借贷人等。由于民间借贷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更为自由, 限制更少, 所以其利用更为广泛。市县地区的民间借贷资金多运用于农村棚室经济发展、畜禽养殖、土地承包、农用设备设施的购置、经济作物的种植、房屋购买、婚丧嫁娶、子女升学、求医问病、再就是中小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经营发展等。

( 四) 民间借贷的形式比较灵活快捷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农村, 加之一般都是依靠熟门熟路的交易人和其声誉成为贷款资金的主要维护手段, 因此, 很多民间借贷以往都是传统的口头约定, 两个人彼此一说就达成了借贷交易行为。还有一种方式比较常见, 就是我们常说的白条借据, 这是因为借贷双方并不是特别的熟悉, 但资金额度又相对较大, 所以就采用这种较简单的方法即写借条来进行贷款。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现在民间借贷不仅仅限于现实, 网络上的民间借贷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且随着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以及完善, 网络上的借贷也愈加方便灵活快捷。

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人们的关系信誉, 而没有具体的完善的担保机制, 以及证据的保留与取得,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 就会增加法律机构的判案难度, 也使得借贷资金的持有人加大了资金损失的风险, 所以民间借贷仅依靠信誉或者借条的方式是十分不规范、不科学的。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在中国, 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定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一般来说, 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最高院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批复。

有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制在2015 年出现新的完善, 在2015 年6 月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并从2015 年9 月1 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其实意味着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程度在不断提高, 也意味着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比如, 对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利率的规定, 从之前的最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改变成现在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 ( 即2 分利) 和36% ( 3 分利) 为线, 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 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使得利率制度的合理性得到提高, 也解决了超出利率部分的问题。

但是, 就总体而言, 我国立法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制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

第一,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法律规范相对较少而且分散在各处, 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强, 比如, 处于上位的《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但是处于下位的《贷款通则》以及《取缔办法》又否定了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 我国立法中缺乏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监管规定, 也缺乏对借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的审查的规定, 很多人利用监管的缺陷来做“炒钱”的行当, 通过层层转贷来赚取利润, 造成民间借贷的虚假繁荣, 不仅恶化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还可能触犯《刑法》的高利转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 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秩序。

第三,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定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条中确立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则, 但是其并没有明确给出合法的借贷行为与非法的借贷行为之间的区别标准。

第四, 对于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没有适当的立法规制, 跟随网络经济发展起来的网络借贷活动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 借贷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取得贷款, 不提供任何担保以及借条,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 贷款人很难找到借贷人, 也无法提供确切的贷款证据, 使得贷款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完善

( 一) 尽快推出我国的《民间借贷法》

一部专门的完善的规制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范会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日趋朝向合法化、规范化。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也是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所以尽快清除那些过时但是却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与民间借贷合法性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建立起一部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 二) 改革利率制度, 规范利率制度

由于借贷资金垄断, 资金的供求关系不平衡以及民间借贷的担保要求低, 所以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高不下。民间借贷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应限制的过死, 也就是常说的宜疏不宜堵, 所以应该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 其利率的高低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此外, 辅之以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公开市场的平均价格, 形成一个透明的民间贷款交易环境, 以防止贷款人恶意提高贷款利率。

( 三) 设置专门的借贷机构和监管机构, 明确监督对象

民间借贷一直被当作地下交易, 如果要想民间借贷在阳光下活动, 那么为其提供一个合法的借贷交易平台是必然的。通过借贷交易平台, 借贷人可以随时知道贷款利率, 可以避免贷款人的恶意抬高; 同时贷款人有了平台的保障, 其贷款风险也可以有效的降低。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高风险性, 所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必要保障。监管机构的建立可以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模式化、正规化, 促进其逐步走向正规的金融范畴。监管机构可以参照银行银监会的设立模式来进行设立, 或者直接将民间借贷的监管纳入到银监会的监管之中, 由银监会对贷款资金的来源、流向、对象等进行审查监督, 同时公布违法行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人员, 规范借贷活动, 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

( 四) 强制借贷人提供担保, 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民间借贷活动一直以信任为基础而发展, 担保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步, 在民间借贷中, 鲜少有借贷人提供担保的, 所以贷款人的风险一直居高不下, 由此产生的贷款纠纷也层出不穷。如果要有效的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那么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强制借贷人提供担保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 五) 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网络的发展也方便了例如“P2P”形式的网络借贷网站的“蓬勃”发展, 这类网站为贷款人和借贷人都提供了简单便捷的借贷活动平台, 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借贷纠纷也是越来越多。因此, 在规范现实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 也要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引导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正规化、合法化的发展, 从而促进民间借贷的各种形式的健康成长。

五、结语

就总体而言,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愈来愈大。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还具有极强的滞后性与矛盾性,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以及监督管理都还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同时, 伴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灵活化, 由此产生的网络借贷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新高度的同时, 必须要加强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规范化、模式化、合法化, 有关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民间借贷活动平台的建立, 以及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也刻不容缓。本文是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一点探讨, 希望能为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尽绵薄之力。

摘要:民间借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到金融安全以及宏观调控和民间借贷风险, 我国对民间借贷始终采取着严格的法律规制措施。可是这些措施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蓬勃发展”并无根本性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主要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民间借贷的规范完善等方面入手, 以深入分析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从而促进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立法现状,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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