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2022-09-20

第一篇: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文章

来源莲山

课 件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文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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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第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指导。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工作评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讨论本村的自治事务;检查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六)管理好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实行合作医疗,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庄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统一编制规划,村民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建筑物,必须经村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违法乱纪、计划外生育、违法占地,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服从领导,不能按时完成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或村民代表评议严重不称职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责令辞职的,应辞去职务。拒不辞职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罢免。

第四篇: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1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2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村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核对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村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村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3 时报告村委会。本村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百分之 (或 元)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镇(街道)、村三级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享受村规定的风险补偿,死亡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致残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还可享受市、街道规定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在安排拆迁安臵时,独生子女数按2倍计算。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

7、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 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荣誉的奖励 元。

8、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补贴 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 年内不得作为其家庭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并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各类奖励费及政策优惠获利,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3、参与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 ,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少分 。

4、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 )。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5、违法超生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补发。

6、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

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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