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2022-11-05

第一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研项目管理及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一、 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际合作课题;

2、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立项课题;

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4、公司立项自主开发的课题;

5、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6、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三)立题程序

1、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

2、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提交技术研发部初审;

3、由技术研发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就该课题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公司审批;

4、得到经费的合作课题,应将课题相关资料及合同复印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课题日常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项目组长(主持人)负责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项目组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和绩效奖励分配等项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检查考核

3、公司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办公室,每两个月(双月月底)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研究所领导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5、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6、实验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验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

7、实验研究人员调离工作,应将全部实验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全部上项目组,项目组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8、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录本、其它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材料,属于研究所所有,各课题组使用。研究人员在离开研究所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研究所同意可以复印这些资料。

9、 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并将结题报告上报研究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整理上交研究所办公室归档。

(五)科技成果的申报和鉴定管理

1、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

2、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3、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研究所办公室,并通过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初审。

4、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5、参加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鉴定委员会做成果报告,备齐申报材料。

6、通过鉴定的课题,按规定上报、登记并存档。

(六)科技档案归档

1. 科技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按时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

2. 获奖的科研课题,公布获奖等级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后移交办公室,获奖证书复印件提交备案。

3. 科技档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4. 课题获得成果奖励后,课题负责人应先将所有资料立卷归档,方可领取成果奖金。

二、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一)研究所内课题经费管理

1、自主研发的课题,经技术研发部讨论,公司领导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等材料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公司按总经费的30%预拨项目启动费,余额根据项目组预算申请统一管理。

(二)以上经费的处理均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财务审核,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权限

1、课题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

2、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及研发副总批准后方可报销。

3、所购物资需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4、凡属公司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宜,应在公司解决,并计入课题经费支出,例如制作幻灯片、交通工具、打印、复印等;

5、所有支出报销时,由办公室审核,如有变动可报请研发副总复审。

第二篇: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课题费用不低于60%用于科研业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参加课题相关研讨会、学术会议及社会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场所使用费等;

2、图书设备购臵费:包括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图书等的购臵费用及相关运输、加工等附加费用。

3、鉴定验收费:即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成果资料文件印刷费、专家评审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4、劳务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等,其中纵向项目仅限于对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用于支付的劳务费,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接待和交通费用,纵向和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5%。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臵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列为学院固定资产,但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院和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购臵。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及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但研究经费用于出国或单笔开支数额在0.3万元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事先经科研处及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集中由科研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全院科教人员以学院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

4、学术委员会咨询费及劳务费;

5、与上级各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中所产生的接待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第十六条

外拨科研经费需凭任务下达单位《任务书》或《合同书》,或学院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处长审核签字,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或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2、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消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院科研处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已购臵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撤消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一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报帐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财产归属和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学院财务处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若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领取30%作为科研劳务费发给成员,剩余部分还是留下次立项使用。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从中领取60%。

第二十三条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学院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80%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学科发展的要求自行支配,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对学院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也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和社会财富。

第二条 科研归档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档案应与科技立项、课题执行、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

第二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三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综合管理:上级有关科研工作的文件材料,学院科研规划、计划、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学院组织承办或参加科研交流、学术会议的会议材料等。

2、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计划,经费预算,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3、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等。

4、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经费决算材料等。

5、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6、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7、学院教职工在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著作等。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四条 实行由课题(项目)组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每项科研(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工作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学院科研处审查验收后存档。

第五条 凡归档科研档案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用铅笔、圆

珠笔,书写水要用碳素墨水、蓝墨水,以便于长期保存。

第六条 归档时间。一般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时归档,复杂的、周期长的科研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理论研究项目在论文、 著作定稿后归档;中断和负结果的重要项目,在批准停止研制时归档。

第七条 科研项目在进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时,必须办理正式归档手续,未经办理归档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受理其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的申请。

第八条 凡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主持或牵头单位负责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任务中所形成的科研档案,并复制一套送交主持或牵头单位保存。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档案的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提供主持单位。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程序

第九条 科研任务确定后,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档案的归档计划,逐条落实到课题组具体成员,并将最终科研档案工作实施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科研任务完成后,由立卷人将已形成的科研档案相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形成归档卷,并提交学院科研处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审查验收的归档卷,应办理正式归档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交院科研处。

第五章 科研档案的收存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要配备专兼职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妥善收存和管理科研档案,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逐步实现科技档案标准化及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对接收的科研档案,科研处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将定期移交院档案馆保管。

第十四条 移交给档案馆的科研档案,其保管期限、科技密级、借阅手续等相关问题,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与评审,由主管部门(一般指厅局级以上)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指我院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纵向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指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鼓励组建创新团队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系(分院、所)两级管理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基础上,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的特点,根据学院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本院科研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负责各类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分院、所)负责对本部门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担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助科研处督促科研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研究的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研究项目负有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完成项目目标;

(二)真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申请结题、填报科研成果登记表。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各有关项目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申报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申报需要学院提出推荐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向科研处提供委托单位的文件。

第九条 合作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拨入(出)我院经费数量和时间、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各方权利义务后,方可以我院名义申报。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系部(分院、所)和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的研究人员和教师申报。

跨学科的项目可以由科研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申报。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规范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系(部、所)初审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淘汰:

1、申请人不具备该项目要求的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

4、已用相同项目名称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内容申报并已获得其它立项的课题;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研究人员在同一参与同一级别、类型的课题超过3项者;

8、申报材料不全,经催告后仍未补全。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五)院级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办理。

(六)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委托单位的意向协议报科研处审查,经学院同意后再和委托单位进一步协商经费、时间、知识产权和归属等具体问题。

(二)委托单位和学院正式签定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对获准立项的课题,科研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计划。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研处,经审核后列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院声誉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江西渝州科技 6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学院据此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预算计划购臵固定资产,由财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处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院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完成课题预定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系(分院、所)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科研处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原则上学院科研处会同系(分院、所)每年进行两次科研工作检查(上、下半年各1次)。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合同实施,并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或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系部(分院、所)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调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调整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一)项目延期。课题组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需要延长时间时,课题组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

(二)项目换人。课题负责人因故需中断研究工作换人时,经所在单位同意,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科研处,经主管院长批准,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写好科研工作小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移交等手续,方可继续执行。若其他成员换人,可参照执行。

(三)项目终止。课题组因故要终止项目研究。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前写好研究工作总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清点手续,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八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酌情建议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未经批准自行变更项目计划;

(四)经费使用不当;

(五)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项目研究已无法正常进行。

在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作出决定前,科研处有权停拨下一阶段经费。对更换负责人或被撤销的项目,科研处有权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

第十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责成有关单位直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在停拨下一阶段经费的同时,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

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达标的项目,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调整下拔经费的时间及金额甚至暂时冻结项目经费。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但不得晚于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当年该类项目结题的最后期限;横向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的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的要求办理结题、验收和鉴定等手续;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要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研究人员和教师的业务档案,并有完善的登记制度。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具体参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院研究人员和教师积极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并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研究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研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要求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是推动我院科研发展的重要阵地,是知识与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科研管理体制,合理配臵学院科研资源,构建科研工作平台,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指院属科研机构,根据职能和规模,分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科研机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科技试验示范及相关工作,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开展科技服务和公益活动外,不得以研究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为方便对外的工作联系,院属研究机构都冠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研究(所、室、中心)”,均允许挂牌。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二条 院属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应具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3个及以上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

3、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国家权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前两名),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6岁;

4、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配臵合理的研究梯队,成员数一般不低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 具备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两年内在研项目(含院级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1项。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两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4项或两年内科研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

6、有较好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学院鼓励建立应用、开发的科研机构,对我院急需发展的学科、新兴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学科建设、科研任务和科研活动的需要进行设臵,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要求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需填写《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并提交至科研处。具体申报方式以学院当年发文为准。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成立研究机构的要求、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处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呈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经学院发文批准成立后,由院办负责统一雕备公章。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一般设所长(主任)一名,视需要可设副职一名。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主要来源于院内外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和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接受社会捐助。

第十一条

院属科研机构由学院批准成立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员编制、启动经费、场地等条件支持。

院属科研机构的人员调配,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由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单独设臵的科研院所行政归口科研处管理,对于明确与系部合署办公的科研机构,其行政归口教学片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包括:全院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科研机构业务协调、对新建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组织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及各业务上的指导和提供相关服务等。

第十四条

科研处和各科研机构在管理、考核和内部建设中,要着重抓好科研成果积累和学术梯队建设两个主要环节,促进科研工作健康机制的有效形成和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科研机构的科研发展方向,组织制定科研规划和工作计划及做好科研工作小结,并于每年年终上报科研处。

2、负责实施科研工作计划和检查科研任务执行情况,掌握各科研项目的进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及时向科研处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3、负责学术梯队建设和研究人员水平的提高。

4、负责本所(中心、室)的学术活动和科技信息工作,处理本所(中心、室)的科研日常工作。

5、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需更改机构名称,或自行撤销建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科研处组织论证后,按科研机构设臵程序报批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组织工作,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每二年对科研机构评估(评估办法另定)一次,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二年争取不到科研任务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要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广大教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为他们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并提供科研启动基金,学院拨专款设立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简称院科研基金)。为加强院科研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科研基金主要资助全院教科研人员从事具有创新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哲学社会(软)科学研究等,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条 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院科研基金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科研处负责组织全院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工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每年各受理一次,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院科研基金分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各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三大项目类别。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选题应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方案设计科学可行,研究目标明确;课题组结构合理;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项目成果具有推广使用价值。

2.一般项目:选题应具有原创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方案设计较充分合理,研究目标较明确;项目负责人有一定的研究能力;项目能够产生一定的研究成果。

3.青年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学院新引进的人才,一般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在院期间只能获批1项此类项目。选题要求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额度

1.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2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每项0.5~1万元左右,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0.3~0.5万元左右。

2.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0.3~0.4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0.2~0.3万元/项,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0.1~0.2万元/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院在编在职的研究人员和教师,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已承担院科研基金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院科研基金项目(含项目负责人)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查、科研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和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申请者根据当年科研处发布的申请项目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江西渝州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或《江西渝州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各分院(系、所)汇总后报院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检查,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项目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院级立项科研项目结题及成果鉴定工作按《江西渝州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 按《江西渝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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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

第四条

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

(四)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六)协调指导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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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的评审;

(二)审核并批复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四)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向市科技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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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

(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

(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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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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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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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

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

3.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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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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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

(一)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结论,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科技计划预算,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各批次项目立项议案;

(三)项目立项议案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

(四)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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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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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 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个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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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①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②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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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③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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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

第二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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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同意,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不得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及经费决算表;

(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实现的产出绩效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审计,并明确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申请材料和审计报告经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展计划处通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授权开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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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验收工作,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有域外专家,不能集中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方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询,经量化评分做出以下验收决定: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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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通过验收”;

(二)基本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或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综合评分59-55分的项目,确定为“准予结题”;

(三)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综合评分54-50分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

(四)未有效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49分及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和解决的; 5.项目研究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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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6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和准予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相关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经费预算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持方式、验收结果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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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以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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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依据。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和昆明市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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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以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的有关规定,分为高层次专家咨询费、一般性专家咨询费、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和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

(1)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全国知名专家(专业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2)一般性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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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3)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200元;

(4)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100元。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竞争性项目应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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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中的绩效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全时全职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并报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项目范围和薪酬标准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调研咨询、评估评审、招标采购、绩效管理、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网络系统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运转保障等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科技计划经费的8%以内安排预算。计划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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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书格式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经费总预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分别单独核算,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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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期间一般不得调整,由于项目主要内容申请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经费预算书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经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剂;

(二)对间接费用进行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或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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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统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提出使用申请、终止实施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四)虚假承诺配套资金,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带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八)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体系,并运用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全过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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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以及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出并追回项目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评估评审相关管理办法和审计有关规定,诚信、守则、公平、尽职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评审和项目验收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发放或馈赠的礼品、现金、信用卡及有价证券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行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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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对其 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或管理服务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项目评估结论、立项议案公示,以及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或纪检监察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月 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5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8号)、2006年1月27日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教〔2006〕2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昆科发〔2014〕68号)及《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调整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的通知》(昆科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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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大全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发[2007]203号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科研项目规范化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根据立项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的类别

学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重大原创性项目等四类进行管理。

1.纵向项目:由国家各部、委、办、总局和省市各部、委、办、厅、局审批,且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2.横向项目: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 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3.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中外合作的项目。

4.沈阳师范大学重大原创性科学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1.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要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立项部门要求开题的项目,主持人要组织开题报告会。

2.项目主持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研究内容和时间安排,并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研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中止项目。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应由主持人首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了预期指标,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4.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国家级项目和省、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进行项目鉴定。

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演示的应事先做好准备。

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科技成果查新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5.项目的结题申请,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三、科研项目的延期和中止

1.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报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审批。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期间,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同一立项部门的科研项目。延期过程中科研处将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

2.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中止:(1)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2)不接受项目检查,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中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中止报告,报科研处与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该项目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四、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

1.主持国家“863”、“973”、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含该基金的三个计划单列学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基金、全国军事科学规划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配套额按项目经费1:2匹配;主持科技部各类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含该基金的三个计划单列学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基金、全国军事科学规划基金)等一般项目(面上项目)及教育部各类计划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配套额按项目经费1:1匹配。

2.主持教育部各类计划项目的一般项目和省科技厅、教育厅及省社科基金等的重点(重大)项目,配套额按项目经费1:0.5匹配。

3.主持各级各类自筹资金项目、省科技厅、教育厅和省社科基金等一般项目及市级项目,要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由所在单位予以相应的经费配套。

五、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项目研究所需的样品、样机部件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等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等费用: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信息查询、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办公用品、复印、打字、印刷等费用。

5.租赁费:指项目进行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实验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评审及申请专利所需费用:指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及评审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8.条件费:指“四技”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应向学校缴纳的费用。

9.研究生助研津贴:研究生随导师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补贴性酬金。

10.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劳务费、数据采集费等。

六、科研经费开支比例

1.“十一五”期间学校对科研项目一律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是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延期结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项目一次性提取项目经费总额5%的管理费。

2.开题费比例与使用:纵向项目可提取到位经费的15%。横向项目与国际合作项目可提取到位经费的20%。校内项目一律不提取开题费。开题费由项目主持人支配。

3.试验外协费比例与使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个人捐赠资助或从国内外引进的科研经费,其中介费不超过5%。

4.“四技”收入按以下类别确定分配比例:

(1)科研成果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得到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在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中按比例进行分配。

(2)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类:按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比例为1:1:8进行分配。

(3)技术转让类:按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比例为3:2:5进行分配。

(4)技术开发类:分为享受学校资助和自筹经费两种情况,按学校、所在单位、项目组比例分别为4:2:4和2:2:6进行分配。

七、科研经费划拨与审批

1.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各类科研经费款到后,均由科研处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登记与划拨手续。

2.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制。科研立项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要在《执行合同计划书》中明确一期完成的任务和时间、最终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以此作为划拨首批、二批科研经费和项目检查的依据。

3.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提供给立项部门的经费预算执行。

4.对于学校配套的经费,项目主持人同样要根据经费使用范围中的列项要求进行经费预算(其中用于固定资产费用比例不低于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40%),被批准后连同立项部门的经费预算送交财务处,作为以后经费报销的依据。

5.经费使用范围内的各列项费用预算的执行浮动额度不得超过10%。

6.项目经费预算内正常的开支由项目主持人签字,财务处审批报销。具有下列情形的,需特殊审批报销:

(1)购买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经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2)购买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事先向后勤资产处和财务处提交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按国家有关采购程序规定购买。

(3)外出调研、参加外地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4)一次2万元以上非设备购买的支出,需先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批报销。

7.校内重大原创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批。

八、科研经费结算

1.各类纵向、横向项目按合同履行了鉴定、验收或结题手续后,所剩余的科研经费,项目组可提取30%作为科研酬金,其余部分作为成果深度开发和争取新项目使用。

2.结题项目经费要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超过规定期限的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统一清理,作为学校科研基金使用。

3.项目被中止后,收回的剩余经费作为学校的科研基金。

九、 附 则

1.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归科研处统一管理。

2.各类项目经费必须交到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3.科研处、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责任,收回违规使用经费,并收回剩余经费。

4.购买的仪器设备和图书,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后由项目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移交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

5.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项目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说明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

资金使用说明及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说明

一.项目资金使用说明

1.本项目资金5%用于作品评审(经费预算总计不超过1万元,其中总额的5%为专家评审费)。

2.单件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3.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科目,列出经费使用主要内容及测算依据(附明细及测算依据)。

二.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说明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文件夹、文件柜等办公用品,U盘、移动硬盘等通用存储设备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并实行定点采购,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的,改造后应进行核验。符合设备增值要求的,须到校规划资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不符合增值要求的批量物品,按资产管理要求二级学院进行自建帐管理并报校规划资产部门备案后方可报销,校规划资产部门将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2.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及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打印纸、墨盒、硒鼓等通用耗材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和总量控制。

严格区分办公用品与实验用材料,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数量。

1)文件夹、笔、本、订书器等办公用品一律不允许购买。

2)移动硬盘、U盘每个项目课题组限购1个。

3)原则上每个项目课题组打印纸限购2箱,硒鼓或墨盒限购2个,超出上限的需写明原因,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后方可报销。

4)严禁用材料费进行计算机整体升级,确有需要可通过正常程序购买计算机。确因研究需要,计算机个别部件需升级的,需提供设备的固定资产编号,并写明升级理由并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报规划资产处进行固定资产增值后方可报销。

5)计算机杀毒软件如有需要每个项目课题组限购1套。

6)个别文科院系的老师确因研究需要录音笔的,每个课题组限购1个。

7)外语学院、法学院的老师确因研究需要电子词典的,每个课题

组限购1台。

8)关于图书资料的购买,每学期由院系集中采购一次。项目负责

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集中采购,统一入固定资产。每学期只能报一次图书资料费。

9)凡是购买实验材料的要有核验人,核验人必须为我校教师,发票上需有经手人、项目负责人、核验人签字方可报销。

10)所有项目须按要求统一计提5%会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优先支持校内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

4.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

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主要限于课题组成员和外请专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市内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报销,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写明理由,并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方可报销。

2)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超过300元的需写明原因,并经科技处、财务处会签后方可报销。凡是参加国内的学术会议,有会议通知表明是会务方安排的酒店或与开会地点一致的酒店住宿的,可以据实报销。差旅费报销仅限于课题组成员和外请专家。

3)凡是在节假日出差的教师、学生需写明出差任务。节假日期

间无住宿发票的,不得领取补助。

5.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支出需在会前填列会议收支计划报财务处、科技处审批。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其中会议论文出版费不得超过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总额的30%。

8.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项目组临时聘用的外来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字不允许代签。

9.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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