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作管理办法

2022-08-09

第一篇:异地工作管理办法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

SXXNY-G3-RL-30-2015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

(试行)

2015-11-10发布 2015-11-10实施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CHINA THREE GORGES NEW ENERGY CO.Ltd

发 布

第1页/共5页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线员工幸福指数,合理安排异地工作员工休息,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参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管理机构、各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异地工作员工。各级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异地工作员工”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

(一)与公司或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采用直达特快、特快、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方式均不能在5小时以内与配偶团聚的已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的未婚员工。

(二)与公司或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间直线距离在300公里以上的员工。

在各单位高级管理岗位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予以认定。 离异、丧偶员工参照未婚员工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轮休”是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通盘考虑安排异地工作员工到家庭所在地轮换休息。家庭所在地指已婚员工的配偶长期居住地、未婚员工的父母长期居住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二章 轮休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轮休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异地连续工作时间满3个月;

(二)新招聘员工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1页/共5页

第六条 轮休一般每3个月安排1次,每年不超过4次。轮休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异地工作员工经本单位安排在休息日上班或加班的,其在休息日的工作时间累积后给予安排轮休,未安排轮休的根据考勤记录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在休息日上班的,不另行安排轮休假天数。各单位应当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或员工申请加班,均应严格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程序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异地工作员工工作调动的,其在调出单位期间应享有但未请休的轮休假,由调出单位在调动前安排轮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轮休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调动后仍属于异地工作员工的,异地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 员工到家庭所在地及其临近地区出差,各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轮休,员工有义务配合所在单位安排进行轮休,并及时办理轮休手续。员工出差兼轮休的,计入员工轮休累计次数,出差天数与轮休天数分别计算。

第三章 轮休待遇

第十条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期间正常享有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异地工作员工到家庭所在地轮休,发生的路途费用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员工轮休期间往返路途费,按直线路途在下列标准内开支:

乘坐火车(含高铁)的,按硬卧(二等座)标准;乘坐轮船的,按三等舱位;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航程时长在2.5小时及以上的,按经济舱标准,航程时长在2.5小时以下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轮休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票报销。乘坐出租汽车费用,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轮休期间不享受差旅补贴。

(二)员工轮休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

第2页/共5页

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其住宿费标准按出差标准办理。中转住宿天数超出规定天数的,其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三)员工轮休期间非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轮休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四)员工轮休期间的路途费仅限报销国内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轮休地点原则上应为家庭所在地,轮休途中或期间自行前往其他地点的,发生的路途费用不予报销。

家庭所在地由员工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报所在单位备案,作为轮休路途费用报销的依据,家庭所在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实发生变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申报变更备案。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员工申报或变更的家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原因难以安排员工轮休的,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到其工作所在地探望,其探望的人次数视同员工本人轮休的次数,探望的审批程序和发生的路途费用按照员工本人轮休审批程序及标准办理。

第四章 轮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轮休管理办法的制定,各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全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异地工作员工的轮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员工轮休,避免因休假时间和人员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

第十六条 异地工作员工应当先休带薪年休假再休轮休假;请休事假时,尚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轮休假的,应先休带薪年休假和轮休假。员工轮休可结合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经批准的其他假期进行。

第十七条 员工轮休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轮休手续办理应事先填写《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附件),并分层级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各区域管理机构和公司直管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轮休经公司区域分

第3页/共5页

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进行。

(二)各单位其他员工轮休,由本单位自行明确审批程序并执行。 轮休假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提出申请。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请假,休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凭《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及有关票据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轮休天数超过批准天数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未履行其他请假报批程序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员工轮休假台账,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轮休假执行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实施办法(试行)》(三峡新能源〔201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

第4页/共5页

附件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申请日期:部门或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可休假天数可休假天数家庭所在地请 假期 限已休假次数已休假天数已休假次数姓 名 年 月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轮休假 年休假(上年 当年)探亲假(父母 配偶) 婚假□ 丧假□ 病假□ 产假□ 事假□考勤工作人员审核登记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意见本人实际休假情况说明家庭所在地累计工作年限探亲周期 次计划休假天数计划休假天数计划休假天数 天 年 ~ 年 年 天 天 天申 请休 假类 别 次 天休 假地 点计划休假天数 天路程假天数 天申请休假天 天数总计 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 经办人: 公司总经理意见部门销假确认意见备注填写说明:1.“探亲周期”栏: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时,应填写自上次探亲后次年起的连续四个年份;已婚员工探望 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则应填写请假时的年份。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栏:由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就员工请休假事项中的不实信息、不符 合规定的部分给出意见,并进行员工休假台账登记。 3.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意见栏: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非班子成员的三总师、 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5页/共5页

第二篇: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派往企业异地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外派期间的相关权益,强化其服务和责任意识,规范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考核及相关事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界定

1、外派人员指由集团公司推荐任职或因工作需要派往本部以外所设立的项目工程经理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均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生产骨干以及其它岗位工。

2、外派高级管管理有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推荐,派驻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任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选派。

二、外派人员的管理

1、外派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阶段性人才需求计划,短缺人员需求数量应提前30天以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为方便管理,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职级由集团公司按照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外派人员被集团公司召回或控股、参股子公司撤销,外派人员岗位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

4、外派专职人员外派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集团公司召回并按规定统一办理退休手续。

5、外派企业应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外派人员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其中包括考核与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三、外派人员的薪酬与福利

1、外派企业参照当地行业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制定本企业薪酬分配方法,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外派专职人员薪酬实行“两地同支”的办法。

(1)外派企业根据本单位分配政策支付正常薪酬之外,集团公司对外派员工实行异地艰苦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120元/天/人由集团公司依据外派人数每半年据实拨付给所属公司,由各公司考核兑现。其它各类津贴由外派企业自行发放。

(3)外派员工除享受上述补贴外,同时享受集团公司发放的“两节”过节费等各种福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4)、外派人员不在派驻地参加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其各项社保关系由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向有关机构缴纳。

(5)“四险一金”个人支付部分,由公司本部按派出前一个月工资表的缴纳基数执行,单位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每年核定一次。

3、住宿由派往单位安排,公司本部不付担费用。

四、外派人员的考核

1、外派人员每半年向集团公司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2、公司每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为:

( 1)、外派人员履职情况,

(2)、外派人员遵守执行公司党、政纪律和管理条例的情况。 (3)、派驻单位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3、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撤销委派。

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及其它劳动管理相关规定、办法同样适用于所有外派人员。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劳动合同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条例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2、凡公司确定外派人员一律与公司签订竟业禁止协议书。

3、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异地任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集团中层干部及财务主管异地任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集团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统筹规范集团异地任职干部薪酬福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异地任职的集团中层干部和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各下属公司异地任职的中层(财务主管除外)及以下干部的薪酬福利政策由各板块或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经营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条 [定义]

集团中层干部是指集团公司部门级干部和下属公司经营层干部。 异地任职是指因集团经营发展需要,经派入公司董事会确认,干部(实行谈判工资干部除外)被派往常住地以外城市或地区工作,时间为一个完整聘期。

常住地是指干部本人户口或家庭所在地。

干部被派往的非常住地公司或驻外机构简称派入单位。 干部异地任职前所在公司简称派出单位。 第四条 [薪酬管理]

(一)异地任职干部薪酬构成及标准

异地任职干部薪酬由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和异地任职补贴构成。

1、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

异地任职集团中层干部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按派入单位董事会确定的薪酬方案执行,异地任职下属公司财务主管按集团公司薪酬方案执行。

2、异地任职补贴

异地任职补贴考虑派入单位距离常住地路程距离、派入单位所在地艰苦程度以及异地任职时间长短三个因素。

(1)路程距离

派入单位距常住地公路里程150公里(含)以下,日常工资标准增加2%; 派入单位距常住地公路里程150-400公里(含),日常工资标准增加5%; 派入单位距常住地公路里程400公里(含)以上,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0%; (2)艰苦程度

第1页/共4页 地区系数=所在地区分值(所在地区上社会平均工资×70%+所在地区上人均消费支出×20%+所在地区上人均可支配收入×10%)/厦门地区分值

N=派入地地区系数/常住地地区系数 0.9>N≥0.8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5%; 0.8>N≥0.7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0%; 0.7>N≥0.6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5%; 0.6>N≥0.5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20%; 0.5>N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25%。 (3)异地任职时间

连续异地任职时间≥4年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5%; 连续异地任职时间≥8年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0%。

计算异地任职补贴时,如派入单位为非航空性业务公司,则日常工资标准取基础工资基数,不考虑地区系数。

(二)薪酬支付方式

下属公司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和财务主管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发放,由集团公司向派入单位托收相应的工资费用。其他异地任职干部工资由派入单位根据相应的工资方案进行套定发放。

(三)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异地任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公积金由派出单位代缴,缴纳标准按异地任职干部常住地相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确定。异地任职干部经个人申请,公积金也可按不高于常住地标准在派入单位缴交。异地任职干部的个人所得税由工资发放单位申报缴纳。异地任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公积金由代缴单位向派入单位托收。

第五条 [福利管理]

(一)安置费

异地任职干部可享受安置费,标准为异地任职第一年2000元,以后每任职满一年发放1000元,如家属随同生活,一次性增加3000元。

(二)住房

派入单位为异地任职干部提供住房,房内家具及设备由派入单位按标准配

第2页/共4页 备,房租由派入单位承担,水电及物业费由异地任职干部个人承担。

1、集团中层干部住宿标准为:每人两房一厅,配备独立卫生间、独立水电表、空调、热水器、电视机、冰箱、微波炉、热水壶、煤气灶、沙发、双人床、衣柜及其他必要家具,开通互联网。

2、财务主管住宿标准为:每人一房一厅,相关家具和设备配备同上。

3、如未成年子女随同,住宿标准增加一房。

4、对于刚到异地任职、尚未安排好住房的人员,提供临时住房补助最长为20天。临时住房的日补助标准参照派入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需凭税务机关监制有效住宿费发票报销。

(三)探亲休假

1、差旅费

(1)已结婚成家、家属未随同生活的,一年最高可报销6人次家庭所在地与任职工作地之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用(家属可使用)。一年内未报满6人次的亦不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异地任职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异地任职时间,满2个月可报销1人次探亲的交通费用。

(2)单身未成家的,一年最高可报销4人次家庭所在地与任职工作地之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用。一年内未报满4人次的亦不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异地任职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异地任职时间,满3个月可报销1人次探亲的交通费用。

以上路费报销标准含往返机票(车船票)、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单(往返各一份)。

2、异地任职休假

除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外,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公里(含)以下,已婚,每年可享受6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单身,每年可享受4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400公里(含),已婚,每年可享受9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单身,每年可享受6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400公里以上,已婚,每年可享受12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单身,每年可享受8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

第3页/共4页 异地任职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在1个内不得超过2次,不跨安排。

3、家庭照顾计划

异地任职干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如到异地任职干部工作地探亲,一年最高可免费享受4人次家庭所在地与异地任职工作地之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用。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公里(含)以下,异地任职干部家属在探亲期间一年最高可享受10人次免费工作餐;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400公里(含)最高可享受20人次免费工作餐;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400公里以上,最高可享受30人次免费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为30元/人次。

家庭照顾计划与异地任职休假不同时享受。

(四)其他

1、异地任职集团中层干部享受派入单位其他福利。

2、异地任职财务主管享受集团公司其他福利。 第六条 [其他]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不再享受异地任职待遇:

1、异地任职干部户籍迁往其异地任职工作地;

2、单身员工在其异地任职工作地结婚成家。

(二)审批发放

1、异地任职福利由派入单位发放,需凭财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发票报销。

2、异地任职干部结婚、家属搬迁等事项需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 第七条 [解释]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集团职工跨区域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4页/共4页

第四篇:异地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091101

异地员工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1日

为体现对员工日常生活的关心,营造相互团结、互帮互助的氛围,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租房发放补贴:

一、 租房补贴对象及条件:

1、 与公司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与家人、或与配偶在武汉市城区内无长期固定的居所(含租住地);

3、 必须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公司正式员工,且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员工结伴合租,长期居住,才可享受公司租房补贴。

二、 补贴方式:

1、 员工先自行垫付所有租房费用,并将租房合同的复印件及合租人姓名清单交企管部备案,公司按照每月实际租期,在发放基本工资时发放租房补贴。

2、 租房产生的中介费、定金、押金、税费及居住过程中的物件损失赔偿等等,均由员工个人或合租人自行承担。

3、 房租补贴金额按照公司与员工各出一半、或者每人每月200元封顶,取两者中较低者为原则进行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实际金额进行补贴。  每月租金÷租房人数÷2 ≥ 200元,每人按200元/月进行补贴。

4、 住房房租补贴在每月10日公司发放基本工资中一并发放。

湖北意诚贸易有限公司

2009-11-1

第五篇: 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仅限福建省内,下同)同一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推动厦门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民政局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和执法督导。

第五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异地商会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

第七条 异地商会业务范围是: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筹备

第八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征得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二)发起人应是同一原籍地在厦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单位,且不得少于6个。

(三)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不得有个人会员,不得超出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合法、独立、固定的住所,且应设在非住宅内。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福建省外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福建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一个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商会”或“厦门市某某(冠以某省或某市或某县行政区域名称)经济文化促进会或经济促进会”。

成立本省设区市的区的异地商会,须在区的行政区域名称前加该市的行政区域名称。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含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原籍地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厦成立冠有其行政区域名称的异地商会的函件。

(二)发起人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申请书应由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个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会长、秘书长必须提供个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以上)出具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其他拟任负责人亦可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

(五)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总表。根据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六)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七)异地商会会员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30个以上单位会员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电子录入的方式汇总制表。

(八)异地商会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交验后退回)。

(九)异地商会活动资金证明。

(十)《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条 发起人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筹备的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由发起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中非发起人所占的比例应超过50%。

筹备组成立后5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筹备组在6个月的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原籍地在厦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二)完善《章程》(草案),草拟《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三)起草会费标准(草案)、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

(五)起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候选人。

(七)提名第一届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八)提名拟任负责人候选人。

(九)其他筹备工作。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筹备组每次会议所研究内容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最后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完成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筹备工作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

(三)审议通过《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分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审议通过当选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会议名称为“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厦门市某某商会(筹)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一届理、监事就职典礼”。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

(一)筹备组关于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及附件,经大会表决通过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财务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等。

(三)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会员花名册。

(六)专职工作人员简历。

(七)拟设立的办事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情况说明,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八)《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九)《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复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在取得厦门市民政局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后,30日内持批复文件向相关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印章及填报完整的登记表格,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持社团登记证书副本办理银行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申请书。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及附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表格。

(五)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届期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必须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异地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最后一次换届筹备工作小组会议,以及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和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厦门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十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设立与负责人职数,应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便于运作。

第三十一条 在职公务员不得加入异地商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异地商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异地商会负责人应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异地商会内,禁止近亲属二人以上同时担任异地商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担任的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务。

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厦门市民政局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异地商会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在促进两地政府、企业的合作交流工作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作用。原籍地人民政府在厦门设有办事机构的,该驻厦办事机构应在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过程中起牵头引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会费管理、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换届选举等制度,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三十八条 异地商会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意见。修改的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厦门市民政局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异地商会开展活动的依据,异地商会不应擅自发布。

第三十九条 异地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异地商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条 异地商会理事会在研究决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变动人事和延长届期等重大事项时,若出现争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异地商会在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异地商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厦门市民政局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异地商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不予接受。

第四十二条 异地商会有下列重大活动必须事前报告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一) 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二)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庆典以及涉及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和变更、修改章程等重要会议。

(三) 举办大型论坛、重大学术活动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四) 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 接受境内外大额捐赠或赞助。

(六) 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 其他必须事前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事前报告,擅自举办或参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种重大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收费或者摊派。

(四)在异地商会内拉帮结派,影响异地商会内部团结和规范运作。

(五)违反规定设立地域性分会或乱设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六)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

(七)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人牟利。

(八)私设“小金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报送上一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工作计划,并按时接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积极参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培训和各项活动。每年年检时,异地商会应将本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民政局备案。参加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异地商会年检和评估的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厦门市所属各行政区民政局不得办理异地商会的登记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5月30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民政局制定的《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异地社团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经协【2006】176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养成文明的好习惯下一篇:运动会裁判宣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