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023-01-07

第一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五)至第

(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三、将第八条第

(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

四、将第十条第

(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GPS)。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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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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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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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汽车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三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学习油品安全知识,掌握油品装卸操作规程,经专业培训考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演习,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以上,车上货物保险及自愿保险以最高价值投保,其他保险项目视实际情况投保。

第六条、油罐必须实行周期检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车油罐《计量检定证书》及计量容积表,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保证油罐质量符合要求,配备附件性能完好,运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条、油罐汽车的火花熄灭器完好有效,配备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按公司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企业名称及编号,车顶安装“危险品”标识灯箱。

第九条、油罐车进出罐装,卸油现场应有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

第十条、罐装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装,以防止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一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

第十二条、卸油时,驾驶员应协助卸油工接好静电接地装置,连接输油管线,备好灭火器材。卸油时必须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十三条、卸油前,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能自动卸油的不准泵送卸油。

第十四条、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静电接地线,收整设备,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十五条、雷雨期间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能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暴灯具。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远离车辆,要加

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条、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改装不用油品应按规定进清洗。清罐时应按清罐要求进行,以防中毒和气体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停车期间,油罐汽车应与高压线,高大建筑物,树木,人口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驾驶员要穿着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纤类服饰。

第二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实行定点停放,满车避免高温暴晒。

第二十二条、车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油罐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并即使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安全生产管理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落实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胡锦涛总书记、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特别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如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就可能导致造成不可想象的灾难,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管理要求,结合道路危险货物实际,经单位领导及成员反复研讨和修改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如下九项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规矩。作为规矩,它是神圣的,也是无情的。希望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思想上要尊重制度、认识上要重视制度、行动上要执行制度,每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信守者和执行者。

本制度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

目 录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根据交通部危货运输管理规定,凡从事危险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为明确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要把安全生产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项、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2、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工作落实。

3、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解决安全关键问题。

4、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经理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5、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经理和主管副经理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增强工作针对性和事故预防性。

3、按时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及时参加市、区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

4、负责做好驾驶员考核审验工作。认真执行“违章违纪驾驶员教育和处罚”规定,及时消除交通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5、负责本单位事故调查申报。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协同交通管理人员处理善后工作。

6、认真贯彻机动车管理规定,做好车辆 检验、驾驶员审验,各类处罚、收缴、登记、封存管理。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了解所运 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预防及救援方法。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所驾驶车辆必须达到一级技术标准,不得开带病车,不得违章驾驶,不得违反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运输车辆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的向领导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每次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要细心检查与清除运行故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应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6、严格执行有关维护、保养汽车的规定,保证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积极参加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操作规程培训;积极认真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预案训练。

8、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预防及救援方法。

2、协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运输及装卸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如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4、认真做好所运货物的盘点、核对,保证无差错。

5、押运员必须乘坐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载货车辆;根据装载情况途中应该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车辆发生事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维修;需要住宿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并把车辆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议事日程的第一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否雷厉风行;对安全生产有功者是否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所发生的事故是否按时上报;是否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2、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在运输生产中是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押运员证》、《安全卡》等证件。驾驶、装卸人员是否有超载、超限运输现象,是否能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路线、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是否及时有效。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不完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的现象;应急预案是否会演、会救等。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效能情况: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得到解决;车辆、设备、设施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保养、检测、维修、跑冒滴漏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运输过程中,是否根据危险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遮盖、控温、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携带相应的现场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车辆和设备设施(灭火器、静电接地线、标志牌顶灯等)是否符合标准;GPS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的配置、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是否落实,有关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国家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接货、装货、交货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方法

1、定期检查:每年四大节,五

一、十

一、元旦、春节到来之前进行检查;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进行防风、防雷电检查;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进行防寒、防滑检查等;每年借行管部门检查活动之机,促使本企业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检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对本单位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危险源进行检查等。

3、现场检查:对运输危险路段、危险品装卸等重要作业现场,进行随时检查。

4、日常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所辖范围的所有安全生产情况,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各项监督检查都要有详细记录,并记录在同一制作的制式记录本中。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项目、检查人、查处结果等,被检查对象要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同时提交落实整改情况报告,交检查单位监督。

四、做好监督检查结果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要做到“三落实”、“四不放过”:即措施落实、期限落实、人员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为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根据“国道条”和道路危货运输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抓好法规学习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内容。

2、抓好危货运输常识学习教育。学习危货分类、特性、包装、防护、施救等常识、学习危货装卸、运输、押运等安全操作规程等。

3、抓好车辆技术性能与维护技术的学习教育。学习车辆结构、性能知识,车辆制动、转向性能与安全行车关系的知识,日常维护和行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维护检查知识。

4、抓好安全行车常识学习教育。内容包括:一是“三先、四慢、五不准”。“三先”是指遇到对方来车处理情况时应先停、先让、先减速。“四慢”是指车速的控制应做到的遇到情况慢、交叉路口慢、见到警告标志慢、过桥梁、铁路慢。“五不准”是指行车中不准强行超车、不准下坡放空档、不准开车谈笑吃东西、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将车交给非驾驶员开。二是“六要、六不要”。一要开安全车速,不要开快车;二是行车礼让,不要与他车抢道争高低:三要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不要开故障车;四要头脑清醒,不要疲劳驾驶;五要集中精神,不要麻痹大意;六要谦虚谨慎,不要骄傲忘乎所以。三是“十禁、十不准”。“十禁”是指一禁开快车逞“英雄";二禁遇到不礼貌车时开赌气车;三禁长途行车开急躁车;四禁情况不明开冒险车;五禁无交通管理开“自由”车;六禁完成任务后开放松车;七禁霸道行车;八禁驾驶室超坐人员;九禁未被准许开他人车辆;十禁装载不符合规定。“十不准”是指:一不准开不符合行驶规定条件的车辆;二不准驾驶与证照不符的车辆;三不准在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起重车(除驾驶室外)上乘人;四不准用教练车载人或运载危险品;五不准闯禁令标志;六不准强行超车或故意不让;七不准在下坡时熄火滑行;八不准后溜发动;九不准违反有关行驶速度、会车、车距、转弯和停放规定;十不准搞直流供油。四是“四不急不抢”。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急躁情绪是祸害,教育驾驶员做到“四不急不抢”即;执行任务与个人问题发生矛盾时不急不抢;遇到自行车、行人不急不抢;早晚通勤不急不抢;执行任务于个人问题发生矛盾时不急不抢。做到中速行驶既安全又经济。

5、抓好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学校教育从业人员要爱敬业、诚信服务,遵纪守法、文明行车,团结协作、助人为乐;学习教育从业人员要懂得“快与慢、得与失、有道理与无理”的辩证法;教育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性格修养,保持稳定的情绪、心态。

6、抓好安全文化学校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珍惜生命、修养自我;自律、自爱、自护;消除隐患、事事警觉;遵照科学、规范行为;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等。

7、抓好针对性教育。主要针对“多事故”或处于“事故多发期”的驾驶员进行教育,提高他们减少或杜绝事故的信心和能力;针对社会上发生重大事故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有的放矢、举一反三的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在本单位发生;针对及季节特点进行教育,增强安全防事故的主动性;针对人员变动、任务变化进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的预防性。

8、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在岗职业培训教育。

二、安全学习培训要登记、考试,考核结果要建档并作为晋职升薪依据。

三、新聘员工和离岗后又复工的员工上岗前必须取得有效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并进行上述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安全管

理制度

从业人员是危货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做好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招聘从业人员要坚持严格的道德标准,不能有犯罪历史和严重违规记录。要坚持严格的从业标准,要具备2年以上普货安全驾驶资格(获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要60周岁以下。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职业品质要求,其思想素质、品德修养、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等要符合道路危货运输要求。

二、狠抓从业人员管理

1、抓好入门教育: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传统教育、遵守厂规厂法教育、良好养成教育等,从一开始就打好基础,尽快和企业接轨,融入团队之中。

2、抓好行为管理:发现从业人员因工作和家庭闹矛盾引起情绪反常现象,要及时帮助梳理情绪,防止“带病工作”,严禁持不健康心态从事危货运输。抓好生活习惯教育管理,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禁止无度放纵娱乐,提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生活方式。

3、抓好档案管理: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要建立管理档案,并设专门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逐年审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三、要建立定期考核奖罚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对企业安全建设起着至关重要作用。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及时表扬生产做的好,教育做的差的。每半年或年终要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和问题较大的同志要进行表彰和处理;对安全生产贡献巨大和发生安全事故的同志要酌情奖励和惩罚。

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危货运输车辆、设施、设备管理,提高危货运输 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车辆、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做好车辆、设施、设备的选型

车辆、设施、设备的选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稳定性、实用性、可靠性、环保化标准,切勿使用擅自改装、拼装的车辆、设施、设备。新增车辆须报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抓好车辆、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1、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强化车辆日常保养、定程保养,使车辆大病得到及时根治,小病得到及时疗养,减少带病车辆上路。同时,还应兼顾视情形修理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根据其使用条件、使用强度以及新旧程度等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以确保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护进行监督。

2、抓好消防器材等设备等设备管理。要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要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每月要定期检查、擦洗;要坚绝防止乱挪动、乱损坏、改做它用的现象发生;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要建立消防器材档案。

3、抓好GPS使用安装。按照上级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危险标志,必须使用GPS,严禁随意拆卸或改变GPS使用用途,发现故障及时维护,保证GPS全天候监控,对违章现象及时纠正。

三、建立车辆、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公司所有车辆、设施、设备及其维修保养、更换机件等都要建立专门技术档案,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得随意更改和 丢弃。

四、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危险品运输车辆要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内,不准乱停乱放,更不许停放在公共场所。车辆运输过程中要停车过夜时,必须将车上装载的所有货物卸清入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源总开关。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障本车队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预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处理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运输的危险品货物主要是 、 等。属于第 类危险品。车辆运行区域以大连行政辖区内为主要卸货地点或业户指定地点。夜间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或许可的停车场内。

二、应急救援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组长: 联系电话: 副组长 联系电话: 组员: 联系电话: 组员: 联系电话: 组员: 联系电话:

1、组长职责: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到现场做好指挥、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负责组织事故鉴定、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的处理善后工作。

2、组员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员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的指挥下承担警戒、抢险、救人、抢救财产、设备和疏散群众任务,并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救援情况。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报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立即报警: 1.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2.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 3.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

(二)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危险货物名称。 2. 事故性质。(交通、肇事、被盗、燃烧、爆炸) 3. 伤亡情况。

4.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危害。

5. 当地的气候、风力、风向、周边环境。

(三)报警方式:

(1)事故现场驾驶员、押运员向当地公安部门110和消防部门119报警。

(2)事故现场驾驶员、押运员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人员报告。

(3)根据情况企业向所在地交通部门,当地安监、环保、质检、保险等部门报告。

四、几种应急事故的处理

(一)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机件故障,应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步骤:

1.机件故障,经诊断不会影响行车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争取顺利到达目的地。

2.机件故障,经这段影响行车安全,或可能导致较大机械事故的:

(1)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方,拉紧手刹车,并在车辆轮下放置三角木。

(2)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开启廓灯和后位灯。 (3)通知单位领导请求支援。

(4)发生爆胎等故障,驾驶员可尝试自行处理,或联系公司求助。

(5)等待救援时,驾驶员必须在车辆附近的安全地方守候待命。

(二)事故处理

1.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车翻,人员伤亡等,立即报告。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关闭发动机和电源开关,立即拆除电瓶搭铁线,争取彻底切断电源。

3.检查车辆各部位有无泄漏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4.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 5.驾驶员须在距现场一定距离的上风位置守候。

(三)撒漏物品处理 1.关闭发动机和电源开关。 2.保证无关人员远离区域。

3.利用堵漏器材,进行堵漏,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如泄漏量较大,应用大量的水进行稀释后回收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废弃。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其它车辆转移货物。

(四)火灾事故处理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关闭发动机和电源开关。 2.驾驶员应站在上风或侧风处,利用随车随身携带的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灾发展。 3.向企业报告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车上危货品名,事故性质,伤亡情况,周边环境。

4.救援人员到事故现场后,组织灭火施救。

五、拟运输的货物应急处理措施

(一)硫酸的应急处理措施:

1、人员急救措施及器材

a、吸入:将中毒人员转移到空气新鲜处,如果停止呼 吸,则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如果呼吸困难则输入氧气,或 者用2~4%的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立即就医。 b、摄取:如果咽下,切勿催吐,让中毒人员大量饮水,不要向不省人事的人员口中灌入任何东西,立即就医。 c、皮肤接触:一旦接触到,立即使用大量清水持续冲洗皮肤15分钟以上,同时脱下受污染的衣服和鞋子。在重新穿戴以前将衣服洗干净。皮肤接触大量硫酸可用2%的碳酸氢钠中和,立即就医。 d、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皮,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15分钟以上,立即就医。

e、应急器材:防毒面具、耐酸防化服、防酸面罩、耐酸手套、耐酸雨鞋、应急车、检修工具、药品等.

2、消防措施

a、易燃性: 浓硫酸是一种强脱水剂。会与有机物质发生反应,并可能点燃与其接触的细碎材料。

b、爆炸: 与大多数金属接触会形成易燃易爆氢气。与水会发生剧烈发热反应。会产生足以点燃易燃物质的热量。 c、灭火介质:干粉、泡沫或二氧化碳。不要用水。但是,可以喷水冷却暴露于火的容器。

d、特殊信息: 在出现火灾时穿戴全套防护服装,远离密封的容器。

3、泄露应急处理措施

对发生泄漏或溢出意外的区域进行通风。按规定穿戴适当的人员保护装备。隔离有害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和无保护措施的人员进入现场。可能时控制和回收泄漏液体。使用碱性材料(碱灰、石灰)中和,然后利用惰性材料(蛭石、干沙、土)吸收液体,将它们放置到化学废物回收箱内。不要使用诸如锯末之类的易燃性物质。不要将其冲入下水道内。

(二)氢氧化钠的应急处理措施:

1、人员急救措施及器材:

a.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内就医。

b.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就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内就医。

c.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d.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e.应急器材:防毒面具、耐酸防化服、防酸面罩、耐酸手套、耐酸雨鞋、应急车、检修工具、药品等。

2、消防措施

雾状水、沙土、二氧化碳灭火器。

3、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 液碱泄漏收集回收后用水冲洗,冲洗水经处理后排入废系统。加入NAOH与大量水中,调节至中性,再放入废水系统。也可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根据《道路危险运输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驾驶员安全作业规程

一、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岗位培训,获取从业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作业。

二、驾驶员所驾驶的危货运输车辆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并按规定设置各种标志。

三、认真查看运单,对当日所运物品的品种、数量、装卸地和行驶路线等,做到心中有数,并填写好行车日志。

四、驾驶员要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的化学和物理性质及事故应急措施,熟悉车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熟悉作业环境及装卸作业的过程。

五、车辆进入作业区时,做到对位停装准确,罐体各阀门关闭牢靠,熄火装卸。

六、运输途中,不准乱停乱放,必须按制定路线行驶(遇有特殊情况,如火源、危险地段可绕到行驶)。

七、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变化,应根据所运危险品特性,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极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应选择安全地点。

八、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厂修理时,不得载货进入。

九、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品失火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本企业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抢险救火工作。

十、危险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除主动向用户交代清楚所送物品、种类及数量外,还必须让用户亲自检验无误后再卸车,并对用户提出计量等要求予以积极协助。当卸车完后应主动请用户上车查看是否卸净,并签字确认。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

押运员安全作业规程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的押运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在运输过程中,随身携带本人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安全卡》。

二、押运员要掌握所运危险货物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要熟悉车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熟悉作业环境及装卸作业的全过程,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三、押运员必须乘坐在指定的车位上,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四、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押运员应会同行车人员看管所运物品。

五、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变化,应根据危险品特性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极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应选择安全地点。

六、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品失火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和消防部门,并进行紧急施救。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危险品泄露等重大事故,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度公司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与泄露处理方案)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委会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员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罚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罚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罚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罚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罚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罚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罚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罚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罚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罚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罚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罚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罚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罚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罚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罚金如下: (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罚金;

(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罚金; (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罚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罚金;

(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罚金。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 200元罚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罚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合同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是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性和有效性的信息支撑,是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依据,是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加快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个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二、

(一)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武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1~2的运输事故;

2、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二)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市运管处,并在5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传真上报市运管处。

1、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运输事故;

2、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运管处。

(四)死亡1人以上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及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在事故结案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事故认定材料报送市运管处。

二、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事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援救、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对于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四、事故分析工作。

要充利用好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的相关信息,结合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发生的每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特点和原因进行认真研究,准确把握道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形势和规律,科学查找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调整管理重心和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五篇: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资质条件

总 则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达到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2 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一,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

(一)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材料

3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停业申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 申请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4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GB1589符合性结论);

(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一张;

(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证明;

(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况;

(四)分公司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事项的企业(单位)进行先期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报备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以及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许可程序

(二)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单位)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准予报备,向分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凭备案证明、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购置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的,收回原《道路运输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运输)范围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规定和项别填写。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事项。

证件发放

7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 车辆及设施的维修、检测和检查;

(四) 安全学习制度;

(五) 从业人员管理;

(六) 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制度;

(七) 车辆GPS监控管理;

(八) 奖励和惩罚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制度基本内容,结合自身经营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必须确保“车辆资产统

一、劳动关系统

一、经营调度统

一、财务结算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每两年一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评审合格,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责任

8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 应加强车辆GPS监管,对专用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定期对GPS监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提交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要求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承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执行任务的人员、车辆进行仔细交待和检查,确保出行人员全面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出行车辆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以上,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每月接受教育1次以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措施方案、整改记录以及台帐资料等,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和下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监管能力。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 经营资质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人员

监督检查

9 资格条件、设施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情况;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应开展节前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省厅运管局。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二)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责令企业(单位)限期整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企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到期做出整改验收是否合格结论,确保其整改到位。

第四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第八章

审验

第四十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车辆实行审验,审验采取到期年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次。

业户和车辆审验时,应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并签注意见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四十五条 业户审验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当前月份前12个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规费缴纳情况、违章记分情况、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以及其他应依法检查的项目。

对审验合格的业户,应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加贴考核条形码,并加盖考核章。

对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应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审验的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车辆GPS安装和使用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其他应依法检查的项目。

对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副本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加贴年审条形码,并加盖审验章。

对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车辆,应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审核,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档案和车辆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和“一车一档”制度。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户的下列资料应予归档和留存:

(一)业户开业、变更、年审、注销等资料;

(二)车辆新增、变更、过户、年审、注销等资料;

(三)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资料。

第五十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做到格式统

一、装订整齐、分类清晰,便于查找。资料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纸张优良。存档资料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附件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台帐及报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表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审验表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情况统计表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督查登记台帐

附件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台帐及报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台帐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帐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行车日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监控登记台帐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小修)登记台帐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学习登记台帐

12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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