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

2022-08-21

第一篇: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

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总结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内部明电103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部明电10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采取

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一、制定方案、认真研究安排部署

为切实搞好百日督查工作,4月初,县安委会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4月2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景政办发〔〕73号)文件,5月,县安委会又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纳入隐患治理年活动各项工作,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林业、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重点工程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分为政府综合督查、各行业领域专项督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三个层次进行。确保“百日督查行动”深入我县,不留死角。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了以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为组长,县安监局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广电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运政管理所、景谷供电有限公司有关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达到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压态势。

三、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为使各乡镇、部门和企业更深入对隐患排查工作的认识及更好的开展活动,我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既利用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典型、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同时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宣传舆论监督。

四、突出重点,不留死角

为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发生,突出对以下行业和领域:一是地下矿山、采石场、尾矿库的事故隐患及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私挖滥采整治情况和火工产品的使用管理;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油气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隐患;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重点隐患段,客运、货运是否存在超载超速、无证驾驶、客货混装和农用车非法载客、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四是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三合一”场所,商场、市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客运站、学校、医院、农村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五是特种设备方面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的完好情况和检测检验情况。此外,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食品药品、旅游、电力、电信等行业开展排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联合检查,加强督查检查力度

按照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检查与专项督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乡镇、部门和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安委办有重点地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过程中,适时向被督查单位和乡镇通报督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7月,县人民政府将组成3个检查组,第一检查组由县长李富林亲自带队,重点检查益智、凤山、半坡3个乡;第二检查组由安监局长张永生带队,重点检查碧安乡、勐班乡、半坡乡、正兴镇;第三检查组由公安局副局长肖华带队,重点检查景谷乡、民乐镇、永平镇,分赴10各乡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把此项工作引向深入,保证最终取得实效。

六、成果明显,保证生产安全

通过各乡镇、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使一大批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重大活动及节庆期间的生产安全。1-9月,公安交警部门上路巡逻5960人次,上路巡逻1740辆次,查处违法人员5274人次,其中教育处理2200人次,警告1470人次,罚款1602人次,拘留2人次。安监部门共检查工矿商贸企业98户(来源:好范文 http:///)

次,排查隐患308条,下发整改指令书77份,整改率92%;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重点企业、公众集聚场所等305次,排查隐患407条,下发一般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72份,整改400条,整改率98%.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已整改2家,其中威远大市场未整改,主要因为防火分区过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未安装,有人在市场内部

使用明火,整改资金大,设计部门多;建设部门检查重点建设工程89项次,排查隐患451条,整改402条,停工8户次,整改率89%;经济和商务部门检查煤矿9户次,排查隐患47项,下达整改意见47条,已整改45条,2条正在整改,整改率为94.7%。其他林业、教育、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旅游、农业、恢复重建、新农村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食品、运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保证各行业和领域安全。

今年,通过隐患治理年全面排查阶段工作的开展,我县已确定一批各行业和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其中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1条,县政府挂牌督办3条,下大力气使范围广、投入大、危害大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第四阶段检查督促以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的各项工作,按时间、有步骤、讲实效的组织开展,保证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为景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 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情况,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切实打好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定于12月上中旬组织对全国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对象

1. 督查范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自治区安委会自行组织本地区的综合督查。

2. 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 1 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二、时间安排

12月1日至15日。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各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三、检查督查内容

1. 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第16

5、16

7、17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指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2. 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情况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中的桥梁、隧道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3. “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7号)精神情况;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的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情况;对“打非”工作不力地区的县乡政府负责人责任追究情况;“打非”专项行动取得的主要成效。

2 4. 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和相关工作规划,制定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情况。 5. 事故查处结案情况。重点检查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工作情况。

四、有关要求

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并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和问题,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 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 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18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txt让人想念而死,是谋杀的至高境界,就连法医也鉴定不出死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 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于1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检查督查范围和对象

此次检查督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和所有行业(领域)。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督查。国务院安委会派出由有关部 委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综合督查(其中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 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具体时间自行确定。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于12月3至18日赴各地开展综合督查,每个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

三、检查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和1月1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国 发〔2010〕23号文件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层层落实到基层、企业的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2.国家有关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10月28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召开的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10〕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部署落 实情况。

3.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建议。各地区深刻吸取近期有关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季节性、阶段性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各地区对2011年和"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查方式

1.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生 产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要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2.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及时发现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总结典型,推动工作。要善于发现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着力总结推广;对工作不扎实、走过场、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沟通交流,提出建议。检查督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组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2.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四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4-19 【生效日期】2008-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工作快报》报国务院,发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于8月上旬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参加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函〔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09-05 【生效日期】2008-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

领域督查组查出隐患和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8〕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第五督查组于2008年4月23日至7月24日,对你省开展了督查,共查出各类隐患和问题2739项。督查组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及时向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就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向你省进行了通报。请你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对督查组发现的较大隐患和问题(见附件)抓紧整改,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8〕15号、22号、23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对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整改。同时还要督促企业认真对照百日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要求,建立隐患档案,逐项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按时销号。

二、继续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科学制订化工行业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招商引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的现象。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化工生产企业,强化企业关闭情况的验收把关,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异地转移。

三、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督促企业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全面安全评价,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同时要抓住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量,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履职能力。部分地区应增加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调整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结构,开展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和专业知识培训。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物资保障。二是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布局、规模和功能等进行统筹规划。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五是加强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请将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组查出的部分较大隐患和问题汇总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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