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2022-07-03

第一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 3

1.1制定目的 .............................. 3 1.2适用范围 .............................. 3 1.3职责划分 .............................. 3 1.4审查原则 .............................. 4

2 受理 ............................................. 4

2.1材料申报 .............................. 4 2.2受理 .................................. 5 2.3移送 .................................. 5

3 审查 ............................................. 5

3.1书面审查 .............................. 5

3.1.1审查程序 ........................ 5 3.1.2审查内容 ........................ 6 3.1.3做出审查结论 .................... 7

3.2组织审查组 ............................ 8

3.2.1人员组成 ........................ 8 3.2.2工作职责 ........................ 8

3.3现场核查 .............................. 9

3.3.1审查程序 ........................ 9 3.3.2审查内容 ........................ 9 3.3.3做出审查结论 ................... 10

1

3.4许可检验 ............................. 11 3.5审查意见 ............................. 12

4 决定 ............................................ 13

4.1复查 ................................. 13 4.2决定 ................................. 13 4.3制证 ................................. 14

5 变更、延续与注销 ................................. 14

5.1变更 ................................. 14 5.2延续 ................................. 16 5.3注销 ................................. 16

6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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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 1.3职责划分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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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1.4审查原则

1.4.1规范统一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受理 2.1材料申报

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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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2.1.4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2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移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3 审查 3.1书面审查

3.1.1审查程序

3.1.1.1技术审查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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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技术审查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

3.1.1.3技术审查部门应当核对申报材料原件,需要申请人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3.1.1.4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对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的,可结合现场核查核对申报材料原件。

3.1.2审查内容 3.1.2.1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真实完整,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3.1.2.2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洁净车间设计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健全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清晰完整,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3.1.2.3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具有相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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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3.1.3做出审查结论

3.1.3.1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

3.1.3.2书面审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一)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3.1.3.3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1.3.4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同剂型产品增项,生产工艺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注册核查试制现场与生产许可同一现场,且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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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组织审查组

3.2.1人员组成

3.2.1.1经书面审查合格,应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

3.2.1.2审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审查员参与该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查。

3.2.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当回避。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3.2.1.4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3.2.2工作职责

3.2.2.1审查组负责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审查组的审查工作。

3.2.2.2审查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方案,确定审查时间安排,明确审查人员分工、审查内容、审查纪律以及相应注意事项。

3.2.2.3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做出审查结论,向技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2.2.4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材料和审查结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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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现场核查

3.3.1审查程序

3.3.1.1审查组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现场核查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间、审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项。

3.3.1.2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对因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确需延长现场核查时限的,审查组应进行书面说明。

3.3.1.3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4)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应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3.3.1.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82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28项,一般项47项,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3.2审查内容 3.3.2.1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厂区整洁卫生,洁净车间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安臵有序,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便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验,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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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品质管理审查

企业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贮存管理。检验室的设臵应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

3.3.2.3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产记录。企业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试制,审查组跟踪关键生产流程,动态审查主要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3.3.3做出审查结论

3.3.3.1现场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3.3.3.2现场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其中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一)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二)现场核查有三项(含)以上重点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现场核查有一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三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核查有两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两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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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3.3.3.3现场核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但未达到做出不合格结论要求的,审查组应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3.3.4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3.3.3.5限期整改项目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

3.3.3.6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许可检验

3.4.1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当组织试制产品抽样:

(一)经书面审查合格,按照本通则的要求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合格的;

(三)现场核查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3.4.2审查组按照3倍全检量的要求,组织试制保健食品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3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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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和产品企业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项目复核。

3.4.5试制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合格的结论;检验项目有一项(含)以上不合格,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

3.4.6许可检验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7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3.4.8试制产品检验和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5审查意见

3.5.1申请人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各技术环节全部审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2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经书面审查和许可检验合格,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3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审查组应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三)试制保健食品检验不合格的;

(四)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经复查仍不合格 12

的。

3.5.4技术审查部门应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意见,编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附件5),并在完成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报送许可审查部门。 4 决定 4.1复查

4.1.1许可审查部门收到技术审查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后,应对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1.2技术审查环节经复查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许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报送许可机关。

4.1.3许可审查部门认为技术审查环节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技术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4.2决定

4.2.1许可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2.2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准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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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对未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不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3制证

4.3.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4.3.2《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以及其他备注事项。

4.3.3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应在备注中载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在备注中载明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

4.3.4原取得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应在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5 变更、延续与注销 5.1变更

5.1.1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以及变更工艺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影响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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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许可变更事项,组织审查组、开展技术审查、复查审查结论,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1.3申请增加或减少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应当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

5.1.4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后,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5保健食品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6保健食品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7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以下许可事项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可以直接变更许可证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二)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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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的。 5.2延续

5.2.1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该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5.2.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试制产品检验。

5.2.3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5.2.4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5.3注销

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6 附则

6.1本通则3.3.3.3和3.4.3条款中的3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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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然日,其他日期均指工作日。

6.2审查组开展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等环节,属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范围。

6.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2:《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 附件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 附件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2016年12月14日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

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细则》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三、《细则》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以及审查组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细则》规定,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四、《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性。

六、《细则》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关系?

实施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实施备案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时应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中关于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信息,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生产许可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是否满足产品注册与备案技术要求,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适用性和复现性。

七、《细则》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如何设定?

《细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纳入食品范畴,确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类别、类别编号及类别名称。同时,为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衔接,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除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外,还应当在备注栏载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八、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注册或备案证明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哪些途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管理制度。《细则》允许新办或新增生产剂型企业持自有注册证书或由注册证书持有人委托生产方式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允许企业以“拟备案品种”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九、《细则》中关于保健食品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的标注是如何规定的?

《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

十、《细则》对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是如何管理的?

一直以来,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等原料未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导致生产环节无法采购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考虑到动植物提取物和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在保健食品生产中较为普遍,《细则》将上述原料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标准,强化原料的质量标准应与产品注册批准或备案内容相一致,便于生产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追溯。

十一、仅从事本企业所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或原料混合加工的,是否需要单独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仅从事本企业所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或原料混合加工的,申请保健食品产品生产许可。不需要单独申请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的生产许可。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载明的该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十二、《细则》对免于现场核查和不得免于现场核查是如何规定的?

《细则》规定,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以下情形技术审查部门不得免于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被立案查处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一、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受理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许可延续。

五、申请资料

(一)河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下载打印);

(二)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附件)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原质量管理人离职的,提供离职证明;

(八)原申请许可时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产品成分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并附上有关布局图及设备清单等;

(九)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的各生产品种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及其第三方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未进行生产的品种,换发的新证将删除该品种);

(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样稿;

(十一)食品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一览表;

(十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培训材料一览表;

(十三)受委托生产企业需提交委托生产合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受委托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品种”中应含有受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名称)。

(十四)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资料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隔页上写明项目内容,标签上标明项目编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目标题小二号字,内容中文宋体小四号字,英文12号字,行间距25磅),左边距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三)申请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和骑缝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为受托加工企业,资料中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同时加盖委托方的公章)。在递交申请和/或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五)申请表中的的保证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七)本事项不得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申请。

七、许可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自受理之日起组织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现场审查时,抽查已生产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并可对产品抽样。对审查合格的颁发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对审查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由政务服务厅送达,并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八、承诺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许可证件有效期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核一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十一、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政务服务厅、食品安全监察处。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第四篇:山东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许可项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三)受理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已取得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的生产企业接受保健食品委托加工。

(四)许可条件

1.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接受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保健食品GMP的要求;

2.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3.委托加工保健食品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委托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3)具有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质量负责人; (4)具有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5)建立相应的产品生产跟踪、验收交接、检验、入库、出库、销售、召回、投诉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

受托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与受托生产品种相同剂型的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2)具备生产受托保健食品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所需设备、场地、生产技术人员等);

(3)具有与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五)申报资料要求

1.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1.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附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1.3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1.6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1.7拟生产保健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及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

1.8拟生产保健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说明; 1.9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1.10空气净化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计量器具检测、验证情况;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情况;

1.11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相关文件;

1.12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和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

1.1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 1.14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

1.15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1.16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保健食品委托加工,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受托方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2.1委托方应提交: 2.1.1营业执照复印件;

2.1.2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1.3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2.1.4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仓储条件说明;

2.1.5拟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及标签说明书样稿(应标明委托生产双方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2.1.6拟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说明;

2.1.7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和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 2.1.8产品生产跟踪、验收交接、检验、入库、出库、销售、召回、投诉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1.9委托加工合同书(已公证。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委托方为第一质量责任人,受托方须根据委托方批生产指令组织生产,并就原辅料的购进、验收、检验、贮存、使用以及成品出厂检验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1.10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

2.1.11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2受托方应提交:

2.2.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2.2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同剂型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2.2.3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2.2.4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2.5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 2.2.6空气净化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计量器具检测、验证情况;实验室设置及可检测项目情况; 2.2.7拟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2.2.8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相关文件;

2.2.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

2.2.10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2.11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2.2.12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办程序

1.申请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或申请接受委托加工,应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转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转报意见、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10日,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告;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项目

山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和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包括原生产经营场所改、扩建)等许可事项的变更。

(二)变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三)变更条件

1.申请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是证书持有人; 2.申请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包括原生产经营场所改、扩建),应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四)申报资料要求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或注册地址等的变更申请: 1.1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1.2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变更的书面申请书原件; 1.4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1.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变更后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1.7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8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变更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1.9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范围的变更申请: 2.1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2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3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2.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2.5拟生产保健食品目录及其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质量标准复印件、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

2.6拟生产保健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说明; 2.7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拟增加保健食品试生产产品检验报告;

2.8申请人对其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9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变更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2.10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地址(包括原生产经营场所改、扩建)的变更申请: 3.1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3.2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3申请报告,包括对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情况以及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情况的说明;

3.4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5现生产场所总平面布局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3.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3.7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8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变更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3.9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程序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事项变更,应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转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转报意见、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含GMP审查时间)。审核通过的,换发新证或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

(一)许可项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有效期。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保健食品GMP的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1.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2.申请报告,包括4年来保健食品GMP执行情况的总结,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GMP审查合格证明;

6.保健食品产品目录及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含附件)、质量标准复印件;

7.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内一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和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培训证明;

9.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10.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资料的转报意见; 12.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办程序

1.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应在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应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转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转报意见、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10日,无异议的,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告;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申报资料通用要求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人应提交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三)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如企业尚无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四)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五、受理地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1号

六、承办处室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电话:0531-88592622,传真:0531-88592618

第五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范围

(一)江苏省食药监局受理类别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首次、延续、变更);

2.白酒、乳制品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见附件)(首次、延续、变更);

3.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除去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等高风险产品及其他食品(首次)。

(二)市局受理类别

除江苏省食药监局受理类别外,剩余类别均由市局受理。申请人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其管理权限涉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及工作组织协调,应当向江苏省食药监局一并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首次、变更、延续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旧版营业执照,请提供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工艺设备布局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10.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1.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1.首次按1-8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 2.变更按1-10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 3.延续按1-

9、11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 4.增加“其他食品”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查细则; 5.首次申请或增加食品类别的,需准备好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应为执行产品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并在半年之内有效),供现场核查时查验。

(二)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化)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申请人名称变更时提供);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

6.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提供证书原件); 7.申请人关于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提供);

9.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外设仓库地址变化提供)。

注:1.仅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化),按照1-9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根据变更(化)内容,无要求的无需提供);

2.在变更(

(二)中规定类型除外)、延续时,涉及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时,只需填写

(一)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注明变更内容,不再需要另行填写

(二)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但需要按照

(一)、

(二)中的规定提供材料;

3.在变更(

(二)中规定类型除外)时,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未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书面承诺。

五、网上申请

申请人需要分别在“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申请系统”和“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详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请指南》。

六、材料要求

(一)纸质材料要求

1.应当完整、清晰,与网上申请电子版内容一致; 2.签字应当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 3.应当按照“

六、申请材料”中的顺序排列,单面打印,不标注页码;

4.申请书封面与声明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建议申请时带好公章);

5.栏目中无内容填写或不要求填写的,填“/”,有特别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6.纸质材料,一份即可。

(二)电子文档要求

1.图片格式的电子文档(如营业执照),可通过插入图片的方法转换为Word或Excel形式的电子文档;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需要各建立一个电子文档;

3.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可按照楼层、申请类别、工艺流程等分别绘制,涉及多张图的,可通过Word(增加页面)或Excel(插入工作表,如sheet

1、sheet

2、sheet3)整合到一个电子文档中。

(三)证明文件要求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请类别,如没有,请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

3.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提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说明;涉及门牌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说明。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收费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部门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区二楼食药监局D08号窗口。

电话:0512-68621856。

十、证书领取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完成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会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同时也会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中发布证书信息。

申请人可携带《受理通知书》至窗口领取证书。如《受理通知书》丢失,法定代表人可携带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证书;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领取证书。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区二楼食药监局D08号窗口。

电话:0512-68621856。附件: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行为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一)限制类

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2.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3.白酒生产线。 4.酒精生产线。

5.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 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 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二)淘汰类

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 2.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

1.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三、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 1.乳制品生产。

四、《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 1.葡萄酒生产。

注:具体项目按照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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