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全责征收培训

2022-10-14

第一篇:社保费全责征收培训

浅议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优势

一、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

更利于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三方机制”。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将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立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机构负责发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的“三方机制”,使不同部门各司其职,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保管理工作的效能。

更利于解决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确立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可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更利于节约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不仅不会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缴费事项在地税部门可直接办理,大大方便了缴费人。

更利于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服务。实施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可以使社保部门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进行社保政策的分析、研究和制定工作,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

二、完善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立足于强化地税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地税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执法刚性。

切实推进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确定费源监控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积极适应新形势,将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

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社保、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衔接。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做到应收尽收。坚决贯彻“税费一体化”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布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间的数据联网和共享。

第二篇: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可行性探究

株洲市局课题组

摘要:伴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和经济改革的深入,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保费征收管理制度是经济平稳转轨、改革不断推进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不一,效果不突出,本文从实际出发,对社保费的征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了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可行性和操作方式,以期为全国或全省社保费的征收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地税 征收 可行性

一、国内社保费征缴现状

目前,我国包括我省在内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有15个省份以及大连、深圳和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主要由税务机关征缴的有广东、安徽、江苏、厦门等20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其中部分省市属于两个机构混合交叉征收。

(一)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颁布后,2000年起全国部分省、市先后将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因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增幅扩面成绩突出,全国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省市越来越多,2008年珠三角一带率先实行了“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部门直接参与社保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全面负责缴费登记、接受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费稽核和检查工作,能较好掌握社保费征管主动权,扩大征收面,增加 1

参保人数和社保收入。以广东、江苏两省为例,2012年这两省的社保费收入占全国地税征收社保费的比例高达32.45%。其中,广东地税2012年组织社保费收入1732亿元,比2000年地税接收社保费征收任务时的149亿元增长10.6倍,并多年位居全国首位。江苏省也属于地税征收社保费,近年来地税征收的社保费规模不断攀升,2012年江苏省社保费收入1805亿元,位居全国第一。两省地税征缴社保费以及全责征缴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被全国各大媒体推介,并表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是个方向”。一般来说,社保费改由地税征收后,往往当年就有较大程度的增长,比如2004年厦门市将社保费征收工作全盘移交地税办理,当年该市入库社保费即同比增长45.51%。

(二)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混合征收。该模式下,两个部门分别执法,存在掌握政策尺度不

一、执法力度不

一、征管制度不一的现象,不利于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不利于公平企业负担、促进地区间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且职责界定不清,征缴效率不高。在征收过程中,地税部门只有受理申报征收职责,而没有稽核、登记的权限,使地税部门对情况了解不及时、不详细,在发现问题时也不能及时处理。同时,缴费人面对两个部门,增加缴费成本,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三)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目前,我国有十几个省市采用这种社 2

保费征缴模式。该模式下,社保中心一般按照企业申报的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无有效手段查实企业职工收入情况,对企业恶意不缴行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不佳。目前,我省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模式,只有涉外、私营企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由地税负责。我省社保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市级和区、县级都设有相应的管理中心,而且相互独立,数据没有联网,全省甚至全市的岗位变动都无法及时进行账户划转,难以保证参保人缴费、转移及时到位。2012年,湖南省五项保险共征缴基金640亿元。另外,江西省社保费也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该省除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仍实行市县级统筹,并且缴费费率没有统一。2012年,江西省五项社保基金征缴总量为373亿元。据江西省地税局数据分析,江西省2007年-2011年地税收入年均增幅为29.4%,社保费年均增幅为20%。相比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年均增幅超税收年均增幅的情况,正好相反,并且增幅差距较大。

二、面临的问题

从2001年开始,我国部分省市由地税部门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保费,由于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稳步提高、税务机关积极参与、自然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不断提高等原因,社保费征收数量和征收范围都有大幅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2年,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901亿元,比上年增长20.3%。2008年-2012年,税务机关共征收五项社保费38306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1.9%。但是由于当前全国社保费 3

统筹层次低、各省市征缴和管理机制不

一、社保费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等因素影响,社保征缴和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和问题。

(一)老龄化加速,资金压力大。根据联合国预测(表1),中国60岁以上人口比重将由2000年的9.81%上升为2020年的15.23%,2040年将高达24.28%,人口年龄结构正从“成年型”向“老年型”( 60岁以上人口10%以上)转变。伴随人口老龄化加速,离退休人员数量剧增,从参保人员比例来看(表2),预计2015 2000-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预测(表1)

联合国1950-2050年世界人口展望.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6.112 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重预测(现行的退休政策)(表2)

国家劳动保障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7 年中国退休人员将占参保人数的43.55%,2020年达45.21%,2030年为47.1%。1990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加大,年均增长17%, 4

超出同期GDP增长率,2001年达4000亿元,并且一直在急剧增加。同时,医疗保险负担加重,根据卫生部关于《中国健康模式转轨和服务需求变化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报告,我国医疗费用支出按1998年计算,2025年医疗需求量负担将增加47%,若各年龄组医疗费用与GDP年增长率同比增长,2025年医疗费用将占当年GDP的12%,达6万亿元以上,社会保障资金压力巨大。

同时,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社会保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臵,社会保险费增量扩面任务艰巨。

(二)体制不健全,征收管理乱。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仍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只是提到“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导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极其分散,职能相互交叉,这样容易发生筹资过程中的矛盾,造成各部门之间对权利的相互攀比、责任的相互推诿。此外,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事中与事后监督,挤占、挪用、浪费社保资金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社保的统筹层次低,各地保各自区域的公民,无形中又为公民的自由流动设臵了屏障,反过来影响了社保费的征缴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 5

建立完善。

(三)名义费率高,费基核定难。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的研究发现,中国五项社会保障法定缴费之和已经达到 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 50%,这一比例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过高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增加企业劳动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社会保障缴费率过高导致企业缴费能力不足,也成为企业少缴、欠缴社会保障费的原因之一,降低了社会保障费筹集率,从而影响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此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下属的不少地级市、甚至一些县或县级市也都制定或修订了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或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发放等具体措施实际主要由地区根据经济状况、人口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各地社保费基数不同,且变动频繁,容易导致缴费人产生疑虑和抵触情绪。

(四)征缴成本高,工作效率低。一般来说,为使社保基金从企业、个人手中收缴至收入部门,就既需要机构、人员等组织保障,也需要一系列制度保障,并需要有好的机制使组织机构与制度顺利运转。但实际的情况是,目前很多地方各项社会保险的登记远没有统一,且多头征管,其具体征管办法、征管流程也不统一,从而一方面给经办机构和缴费人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造成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大量出现,在部门信息共享水平低、信息传递机制不畅通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信息的采集与费源的监控,引发了管理上的诸多矛盾,工作效率低下并相应带来高昂的管理与协调成本。

三、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地税征收社保费的优势逐渐显现,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成为各界研究的热点,很多省份开始探讨将社保费从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地税部门征收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法,并提出采用先由地税代征,然后逐步过渡到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建议。

(一)优势分析

1.有利于社保资金的征缴,扩大筹资范围。社保费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即对劳动所得进行课征,因而它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存在必然联系。而正是这种必然或天然的联系,使得地税征收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缴款基数的真实可靠,社会保障缴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并通过三税费之间信息的关联关系确保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足额征收。具体来说,由于税务机关掌握着企业纳税登记和各种纳税信息,在社保费的征收中,通过社保费申报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比对,可以有效缓解缴税单位瞒报、少报应缴社保费、恶性拖欠社保费等问题,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与社保费征缴的互动;通过将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企业职工人数、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情况与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情况相比对,可以发现企业实发工资与缴费工资的情况。而以往企业要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会多虚增人员、分解员工收入,现在通过社保、个税个人基本信息共享后,企业如虚增员工,就面临着多负担社保费的问题,想多申报缴费基数多享受社保待遇,又面临必须多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种关联关系制约了企业, 7

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情况的发生,降低逃税概率,使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最大化,同时也降低了筹资成本。

2.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实现有效配臵。通过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征收费率,使社保资金得到统一管理和调度,不仅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因缴费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负担高低悬殊、待遇有别的弊端,还可以为建立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再与个人身份和等级密切相关,为劳动力全国范围内的流动解除了后顾之忧,这样也就建立起来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企业也因此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揽人才,建立起合理而灵活的用人制度,人力资源的配臵也将更合理,全国范围内的生产效率也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3.有利于统一监管机制,保证资金安全。目前,资金使用管理上的“块块统筹”,导致对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进而使社会保障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由于社会保障管理资金没有法定的来源,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按比例从统筹资金中提取行政管理费用,于是便有人借机假公济私,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费用数量过高、增长过快。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有利于规范收支管理、提高征收效率并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杜绝滥用、挪用现象,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征收、检查和处罚,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障资金,并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保证社保资 8

金的保值增值,并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之下。

4.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具有较大优势,通过管理费用的最小化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效率。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具有覆盖城乡的征收网点、功能强大的信息化征管网络、具有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精通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高素质税收征管队伍,税务机关不仅掌握着企业进出市场(设立、终止)的信息、掌握缴费基数和征管网络上方面都比劳动部门有很明显的优势。我国税务系统已形成了一个独立征收体系,由税务机关征收,可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存在的困难

1.人员问题。一方面,社保费移交地税征收后,将会对社保征收机构设臵,人员安臵产生很大影响。另一方面,地税部门本身业务工作较重,人手不足。因此,解决好社保机构的人员安臵,经费来源问题,有效的对其工作职能进行调整,以及加强地税部门的人员配备,对社保费移交地税机关征收工作至关重要。此外,部分税务干部思想上对社保费征收重视不够,少数干部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

2.业务问题。一是业务不熟悉,由于之前没有全面接管社保费征收,地税机关干部对社保费业务政策不熟悉,如果没有社保机构的全力配合,光靠地税部门的力量,一旦全面推行社保核定工作的话,其工作量之大、面临压力之强的确不敢想象。在实行地税全责征收后需要社保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二是技术问题。地税征管系统中有关社保 9

费征缴的软件尚不完善,在接管社保费征管前要充分做好相关软件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三是部分人群征管乏力。地税部门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人员分散、就业灵活的人员和农民工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

3.协调问题。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增多,如果与社保经办机构配合不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征缴管理和基金管理脱节,并对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发放等工作产生一定影响。而且,社保费的征收还涉及财政、民政、卫生、审计、银行等诸多部门,如何协调多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顺畅、高效的联络沟通机制,是社保费征收转移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四、发挥地税部门优势,推进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

部分省市试点的实践证明,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不仅规范了征收行为,提高了征缴率,节约了征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建立了收支分离的管理体制。因此,先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再适时择机推进社保费改税是一个很好方式。地税机关要发挥部门优势,突破现有征管瓶颈,大力推进地税征缴社保费工作。同时,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一)完善法制建设,推进全国统筹。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 10

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此,建议尽快立法明确“社会保险费(税)由税务机关统

一、合并征收”,加强全国统筹,缓解因社保缴款体制不合理所带来的系列问题。同时,尽快研究并制定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税务部门征缴管理责任、权利,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秩序,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符合实际的征收管理制度,理顺征收管理各环节(登记、申报、征收、检查、行政处罚、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复议应诉及听证)的运行规程,确保税务部门有理有据地开展各项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此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险对象、保险内容与征收比例。

(二)借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效率。目前,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基本各成体系,信息不能共享,账户难以随意转移,无法实现“全国漫游”。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业务处理量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关系也由企业集中缴费变为自然人缴费,缴费主体发生显著变化。当前,自然人参保数的剧增,人员流动性增强,大大增加了社保、地税部门办理业务的工作量,加强社保费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保费“全省联保”甚至“全国联保”迫在眉睫。近年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国税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稳步推进,各省地税机关也正在积极接轨,这为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平台。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管税”优势,实行网络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经办机构等部门的社会保险费数据联网工 11

作,从而做到时时交换数据,实行缴费人登记资料共享,实现“信息管费”,提高社保费征收工作效率。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参保意识。今年10月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表示,今年有累计3800万人中断缴保险。“每月定存500元,养老不再靠国家”等观点引发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这直接反映出我国社保费的宣传和征收力度不够,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待提高。目前,由于国内社保费征缴体制不健全、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区域限制过多等问题,缴费人很容易出现抵触情绪,从而中断缴社保费。相对社保经办机构,地税系统有更完善的宣传平台,如各级地税门户网站、纳税QQ群、办税大厅咨询、税讯通等,并且全国税收宣传月已经走过了22个年头,在全社会形成了非常广泛的影响,能更好地满足缴费人的知情权。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将社会保险费全面纳入税收宣传内容,从而实现“税费同宣传、同征收”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参保意识,扩大参保面。

(四)推进税制改革,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从宏观形势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机制。从社保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目前企业竞争加剧,面临风险大,特别是下岗人员增加,人口老龄化加快,现有的保障基金积累规模难于满足未来保障金的支付需求。全国已有20个省市地区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通过近些年的有益探索,为费改税积累了许 12

多经验,适时开征社保税,可以提高社保资金的筹资效率,建立起统

一、规范、公平、可持续的社保筹资渠道,真正建立起“税务征收、社保发放、财政监管”的稳定机制。

参考文献:

1.《联合国1950-2050年世界人口展望》,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6.112 2. 国家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7 3.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中国健康模式转轨和服务需求变化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 5. 郑功成,《社会保险学》,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5 6.《株洲市“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7.《白重恩研究发现:我国社保缴费比例全球第一》,财新网,2013 8. 王飞,《中国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体制的问题和建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2

第三篇:益阳新:关于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思考

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思考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分别由地税和人社社保部门征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第五十九条“统一征收社保费”的规定不相适应。本文以现任全国人大主任张德江(原广东省委书记)同志“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节约成本,效率高,是个方向”的重要批示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优势和为做好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措施办法。

关键词:统一 社保费 征收

社保费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治国安民的大计。加强社保费征管与管理,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方式,实行分别由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负责征收。但随着我国社会保 1 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这种分别征收的模式,在部门之间短期内难以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会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障碍,因此,建立与之适应的统一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一、统一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社保费管理体系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现收现付为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体系。遵照《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涉外、私营企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社保部门负责国有、集体、个体的征收管理。通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认为社保费实行划块征收方式存在弊端,必须通过统一征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来破解。

(一)共同参与管理,存在责职交叉的问题。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体制,社保费征缴由劳动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人事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大致分工如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工作政策的制定和指导;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的登记、核定、检查、发放等,既参与征管又负责社保费的发放;地税部门负责部分社保费征收;财政部门主要确保存量资金的安全运作与监督。参照税收管理法则,把原本属于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如缴费登记、基数核定、日常管理、行政处罚等分散 2 在多个部门来管理和操作,难免会出现政出多门、职责交叉、体制分散的问题,影响社保费征管的规范性和严谨度。这种精放式、低层次的运行机制将导致社保费征管难以到位,执行难以统一,甚至造成社保费的流失。

(二)实行划块征收,存在负担较重的问题。实行划块征收,是我省社保费征收的主要方式,也是其他一些省市的常规作法。据了解,全国社保费有的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征收;有的是省级政府授权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如广东、福建、浙江、河北、辽宁等省;还有的是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划块征收。就整体上讲,两个部门征收同一费种,必须开发两套征管软件、成立两个机构、安排两班人员,势必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从个体上讲,实行划块征收,缴费人先要到社保经办机制办理社保费的核定数,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一方面带来了缴费人的不便,另一方面又直接加重了缴费人的负担。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改善步伐的加快,缴费人期望两个征收单位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的征收收为、平等的服务方式、快捷的办事效率,受不同征收单位的硬件设施、人员素质、思维理念、行为方式等影响,很难实现公平公正。

(三)机制体制不优,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好的社保费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社保费征收、提升征管质效。尽管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费征收的工作机制,较好地促进了社保费的征收,但在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也制约 3 着社保费的征管。一是信息共享不快。社保费的征收要经过登记给号、审核基数、通知征收、入库转账、核对上账等多个环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和部门间相互沟通连接的信息网络渠道,各方信息反馈不畅、数据不清的问题时有发生。比如缴费人就业流动性大,不能及时、准确分辨缴费申报地点,造成部门征缴交叉或者谁也不管的被动局面。二是部门协作不优。社保费的征收涉及到财政、民政、地税、社保等诸多部门,受本位主义思潮的影响,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力度不够,形成一套顺畅、高效的联络沟通机制,必将大幅提高工作效率。

(四)统筹级次不高,存在保障乏力的问题。社保金实行全国统筹,有利于平衡各地企业负担水平和便利劳动力的全国流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目前我国的社保统筹层次不仅离全国统筹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际上连省级统筹都还未全部做到,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设区市一级统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费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不同的影响,难以实现跨区域统筹,就出现了“转出地受益、转入地受损”的局面。

二、地税征收社保费的可行性分析

地税统一征收社保费是指通过立法这一方式,将劳动社保部门征收社保费的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赋予地税部门社保费登记、核定、申报、征收、清算等职责。我们认为,由地税部 4 门征收社保费,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工作基础、群众基础,优势十分明显。

(一)从法律法规上讲,统一征收有明文规定。2010年10月28日,全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社保费征收实行统一征收,让我们认识到,我省由社保和地税划块征收社保费的情况只是一种征收模式的过渡,实行统一征收才是大势所趋。

(二)从征收主体上讲,地税征收有显著优势。地税部门成为统一征收社保费的全责主体,优势十分明显。一是思想理念优势。全省地税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要务,以服从服务于民生改善为已任,积极构建阳光地税、责任地税、幸福地税。这些全新的地税思想理念,把广大地税干部的思想、精力凝聚到一起,为统一征收社保费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人力资源优势。各级地税机关都有一支征收经验丰富、管理水平突出、能征善查、敢干能干的强大队伍。地税系统在职员工中,从事一线税费征收的人员达到一半以上,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掌握社保费征管的基础资料;又熟悉企业会计制度,能够较好掌握社保费的政策,做到计算准确,征收到位;还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税务稽查队伍,有丰富的稽查经验,能有效防止偷逃社保费 5 情况的发生。加之不断进行的各类基础业务知识培训和拓展业务培训,干部素质得以大幅度提高。利用地税部门现有人力资源征收社保费,完全可以胜任。三是征收管理优势。第一,地税部门征收服务机构遍布城乡,广大参保人缴费便利。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参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参保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们将要参保,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既方便广大参保人缴纳社保费,也便于他们了解社保的各项政策。第二,多样化的缴费模式,能确保社保费征缴实现方便、快捷、安全。长期以来,地税系统积极探索并实施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如网上申报缴税、电子申报、财税库银一体化的推进、同城通办等,多元化缴费申报和丰富解缴方式,方便了纳税人、缴费人,提高了征管效率。第三,长效机制的建立,为规范社保费征收提供了制度保障。地方地税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征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减少行政干预;地税部门现已建立了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随着信息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各项征收制度、办法和程序,形成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国统筹和其他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征缴质量和效率,优化对缴费人的服务。四是信息资源优势。地税部门掌握着企业纳税登记和纳税年检信息,可以掌握社会保险费的潜在费源;地税部门可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企业税前计税工资扣除等信息,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 6 必要的核实;地税部门可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信息,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便于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地税部门还可利用税务稽查的执法优势,在对企业税务稽查时开展社保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可以说,地税部门在稽核力量、手段和信息渠道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是其他部门远远不能相比的。

(三)从工作实践上讲,地税征收有明显成效。从1998年起,全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征或征收社保费。就征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参保人员还是缴纳的保费收入,相比过去都有大幅增长。从全国来看,据相关统计,“十一五”时期,全国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25400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96倍。从其他省市来看,广东省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地税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实行新体制后,该省社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28%,征缴率均在97%以上。现任全国人大主任张德江(原广东省委书记)在广东社保费征收工作汇报上批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节约成本,效率高,是个方向。” 与之相邻的湖北省,2010年,湖北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达到515.2亿元,同比增长22.6%。据悉,该局自2001年开始征收社保费以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缴费方式以及个人高速缴费平台,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高征缴效率。 7 10年来,累计征收社保费2360.65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0%,征缴率达到95%以上。从湖南来看,2001年起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虽然只对部分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代征社保费,但采取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坚持阳光管费、责任管费、信息管费,取得了社保费总量、增量、质量三量提升的可喜成绩。2005年-2012年底,全省系统共入库社保费4500多万元,年均增长24.64%。

(四)从缴费人来讲,地税征收有群众基础。当前,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认为地税部门是国家征收部门,实行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就是把养老金放到国家金库,更能有效抵制行政干预,更能保障资金安全,以后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尽管这些人的认识有些偏颇,但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更能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缴费人放心。

三、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重大意义

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不仅有其自身的优越条件,还会对社保费制度的完善和社保费的征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社保费向社保税过渡。费改税一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加快费改税步伐关系到财税体制改革能否进一步完善乃至关系到经济工作全局能否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改革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实行“费改税”,是大 8 势所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据统计,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有132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1996年,我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再次明确提出:“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可见,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考虑到提高效率和征收管理分享的需要,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是为日后地税部门征管社会保障税未雨绸缪,打基础做准备。

(二)有利于促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完善。由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保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还能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这将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保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通过各部门之间分工具体,职责明确,能有效地克服互相推诿扯皮,政出多门,办事效率低下,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抵触情绪等问题。同时,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可大 9 大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有利于提高参保单位及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的遵从度。地税部门非常注重税收宣传工作。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一直将税收宣传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努力将每一次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是一次税收宣传的良机,将税收宣传工作贯穿各项实际工作中。同时,税务部门还有专门的税收宣传月,在宣传月上,地税部门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政策和代征费金政策。特别是近几年代征部门基金费以来,地税部门也非常注重各项代征费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相关政策,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基金费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理解,广大纳税人的缴费(基金)意识和遵从度明显提高,也推动了我省基金费代征工作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建议

加强地税部门社保费的统一征收,要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认真借鉴外地经验,努力克服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早出台地方法规,加快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的法制建设。出台地方法规,加快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的法制建设,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保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当前,《社会保险法》、《税收征管法》都未明文规定地 10 税部门的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因此,必须靠省里出台地方法规加以明确。建议省人大、省政府结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实施条例》,尽快出台《湖南省社会保险征缴实施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地税部门是社保费是唯一的主体征收单位。同时,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征、管、查职责,全面接管包括登记、核查、申报、清算、处罚、催缴等方面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执行刚性。

(二)大力发挥地税部门征收优势,切实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充分发挥征管力度大、征收成本低、征管效率高的优势,确保社保费及时足额征收。通过将社保费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比对,实行联动管理;在开展税源彻查的同时,开展费源普查,做到心中有数;实行“缴费提醒提示制度”,提醒缴费人按时申报缴费;将社保费的缴纳情况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参照指标等措施,把税收征管工作中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运用到社保费征管中,同时在对缴费人的户籍管理、申报审核、基数核定、信息比对和清理欠费等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征管效率。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 11 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在省里建立厅(委、局)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参照执行,以建立起各部门之间良好、诚信、和谐的合作关系。同时要转变思路、积极协调、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缴费成本。如可采取地税部门代打卡的方式,在劳动社保服务大厅开设社保费的征收窗口,实行登记、领证、缴费、打卡“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部门信息互联共享。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增强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加大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采用抓税收业务知识学习的办法,抓好干部的社保费知识学习,切实改变“重税轻费”思想。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社保费知识列入业务考试内容,并将社保费征管质量指标如“漏征率”等列入绩效考评等地税考核考评管理范围。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携手,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 12 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要配臵专人负责处理与协调社保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解决社保费征缴衔接,协助缴费人及时领证和打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第五十九条

2.《南方日报》: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是个方向。

课题组组长:赖光辉

成员:杜兆平 宋壮波 陈 志 杨淑娟

第四篇:岳阳市局新:关于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探究(1)

关于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探究

岳阳市税务学会课题组

摘要: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地税部门作为社保费的征收机关,虽然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明文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立法层次不高,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以至于某些地域的征缴工作异常艰难。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具备强大的优势,但需从更高的层面上予以确立统一的征收主体,从而可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地税部门征缴汇集社保费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资金保证,将社会保障事业顺利推进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养老金

地税

征缴

公平

一、前言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要求。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是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专项基金,是现实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项保险可以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出现收入来源的中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是一项为人们预防生活、

1 工作风险的优良的保障制度,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最有效手段。

二、社保费征管现状

(一)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滞后,征管效率低下。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未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层次低,规范性和强制性不够。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收部门可以是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是地税部门,这导致各地征收机关不统一,征收范围不一致,社保和地税两部门处于比较尴尬局面。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立法的落后,以至于没有赋予征收机关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难以发挥税务征收部门的优势,遇到不申报、少申报、拒缴、少缴、欠缴社保费、加收滞纳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执法力度不强,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和制约手段,执法难以到位,影响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实施。

(二) 职能部门协调不畅,征缴管理落后。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离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光靠地方税务机关孤军作战难以完成社保费征收任务。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

2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保费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乃至于对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提供有关征收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能及时期解决银行专户上下脱节、缴费渠道不畅、票据传递不顺、业务经费过少且久托不付等的有关问题。以岳阳市为例,现在只有市内几个区的企业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缴,其他各县继续由社保部门征管。

当前社保费征收的职能划分是:社保部门负责社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建立单位和个人账户、发放个人手册和打印个人账户卡、养老待遇的审定的发放;地税部门负责根据社保核定的基数征收和检查;财政负责将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地税机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与协调,如私营企业、涉外企业的社保费核定问题、“打卡”问题等,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与社保部门很难协调。从而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孤军作战、四处制肋、成效不佳,收入进度差的被动局面。

(三)现行社保制度的缺陷凸显,征缴难度较大。 一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很不完备。目前,《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拒不清偿养老保险欠费的单位处罚有限,且因诸多干扰因素的存在,处罚措施也难以完全落实到位。二是现行社保政策要求对原已离退休的人员,

3 照常发给养老金。如果参保企业出现拖欠,养老基金不能及时回笼,企业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新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成了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这样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三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双高。现行的社保政策是以省上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当年社保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涵盖了高收入及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人群,因此,对于广大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而言,这样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难以承受,参保职工断保、停保的较为普遍。四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就业收入较低、工作时限不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被征地农民、各社会团体以及新兴的股份制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建立,没有统一的政策。

(四) 社会保障部门工作量大,社会适应性不足。 因企业改制,社会保障部门由原来面向主管局管理的模式很多变成了直接面对企业的管理模式,劳动保障部门要面对面地向数以千计的单位和数以万计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展扩面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参与扩面人手少、扩面经费异常紧缺;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频繁倒闭、停产、转型,改制等这些基本信息难以准确掌握,甚至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亦难以适应。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场经济体的适应性不足,影响到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依据不全面不准确,加大社保费征缴

4 难度。

三、国际借鉴与比较

(一) 征收管理权属和征缴资金用途的借鉴。 从国际上看,不管征税还是征费,社会保险的资金大都由一个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2个国家中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的近100多个国家。如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基金而开设的,有特定的目的,全部税款用于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受益返还给纳税人。

(二)征缴比例高低的对比。

综观各国情况分析,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收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税率刚一开始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拓宽而逐渐提高。目前,凡是保险收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许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率还随着物价指数的增长而经常调整。

一些国家的高福利,例如意大利养老金的替代率为70%,其缴费率也高达32.7%。而在有的国家,由于缴费率过低,如在南非,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低,养老金替代率仅13.1%,很多人退休后难以得到足够的养老金。中国宜奉行保基本的建制目标并将缴费率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

(三)征缴模式上的借鉴。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社保制度还比较粗放。我

5 国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才90多条,而德国的《社会法法典》像字典一样厚,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达1400多页,这表明外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比较细致比较健全。

在法国,企业实际上承担了缴纳工资总额近60%的社会保险税费,但法国企业仍然有非常高的自觉性自行申报缴费,主要在于法国相当严格的监督系统。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2)诉诸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3)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4)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

四、应对问题的策略

(一) 从顶层设计确定统一的征缴机关

为了更好的向社保机构提供资金保证,政府应考虑社保费的征缴管理模式更优化。国家从立法角度和顶层设计上应将社保费征收予以确定统一机构进行征缴,征收范围更为明确清晰。笔者认为,确立地税部门作为社保费统一的征收机构,是当前最优选择,其优势表现有以下几点:

1、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地税部门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机

6 构,又是行政执法机构,相当于“经济警察”的重要身份,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具备硬性的法律基础。

2、提高人们对社保费的认识。将社保费转由强势地税部门征收,使得人们特别是企业对社保费的认识更进一步增强,从而让社保费征缴更为顺畅

3、防止资金挪用行为的发生。以前社保部门在自收自支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资金挪用现象。管理权与征缴权分离后,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保费收入直接划入了国库,资金挪用的现象将会杜绝。

从岳阳市地税部门近年已经征缴社保费数据显示:2010年计划完成1161万元,实际完成1438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23.85 %;2011年计划完成1306万元,实际完成1694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29.70%,增幅为17.80%;2012年计划完成1654万元,实际完成2035万元,占全年计划123.03%,增幅20.12%;2013年计划完成2180万元,实际完成2730万元,占全年计划125.2%,增幅34.1%。上述数据表明2010至2013年增幅明显提高,征收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单纯从费款征收上而言,地税部门具有其他相关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说,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地税部门确立为社保费征缴机构是最优的选择。

(二) 健全社保费征管模式

社保费征收改革的政策方向应该是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上,理顺社保、地税和财政关系,真正做到以收定支弹性确定社保费的征收水平。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核定

7 和征收工作,社保部门只负责社保费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且由审计部门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计。每年的社保费支出由社保部门作出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地税部门按此预算弹性确定社保费的征收水平。这样做既可以保证社保费发放不会出现赤字的情况,又可使地税部门摆脱因社保部门登记资料不实所造成的大量欠费收不上来,还可以使地税部门能根据预算的金额扩大费基,在社保费缺口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缴费苦难的群体,降低这部分群体的费率或是减免(需要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确定),使社保费的征收更趋合理、公平。

现阶段,在具体操作模式上,可选择类似于房地产税收操作形式进行联合办公,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分工明确,相互协作。采取这种联合办公的优势在于:现在地税部门的相比其他部门优势是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但相关的信息资源缺乏,社保费家底不清晰,管理权限不明确;但这恰恰是社会保障部门所拥有的,因此现阶段采取联合办公模式更优化,使得社保费征收工作更为顺畅。

我们地税部门并不是以征缴社保费主要目的,为的是让全社会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建立更加健全的制度和体系。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以“为公众利益服务,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1、调整社保金的支出结构。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支出结构不合理,其主要是养老金分配差距非常之大,上下限的差距有三至四倍,甚至更高,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低的维持1000元每月,而行政事业单位较高的为4000元每月,而在农村,农民退休养老金低的五十元,与城镇相差甚远,这样情形导致老年人之间贫富扩大,成为社会现状不平衡的一个因素,将使得社会矛盾长期性的积累后,出现矛盾突然爆发的严重后果,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悬殊?其主要分为三类群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为一类,一般职工与工人为一类,农民为一类。养老金计算参数有月平均工资,那么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工作年限、工作职务、职称等进行评定的,现在养老金走入的误区是:将养老金继续以人们在工作期间向社会作出的贡献作为奖励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追求的是公平或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公平,是政府干预市场分配结果的一个手段。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或活动都是围绕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和服务或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这一目标展开的。社会养老金作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应将工作时期的信息作为参考和评定主要依据,因为不管什么样的人到年老时,都有享受生活的平等权益,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物质保障,所以说养老金差距不宜太大。

当前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调整养老金支出结构,提高国家向低收入老年人群体的养老

9 金支付比例,国家财政拿出资金给予差额补贴,增加低收入老年人养老金数额,提高这个群体的生活水平,改善老年人贫富不均衡的问题,这才是养老金改革的初衷

2、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费的统筹。现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保费没有进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是机关、企业和农村“三轨制”,资金的缺口来源大部分是制度设置而产生的后遗症。高级经济师吴维海说,“全国现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下5000万人,也有说法是近亿人。平均计算,若他们一人月工资按3000元,一年一人应该缴养老金保险费7200元(其中个缴2280元),扣除人数、工资演变等因素,仅以近20年概算,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金保险费至少在数百万亿元以上。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不交费,但是退休后拿的养老金高于企业;同时财政无资金投入,加上养老金增值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养老金缺口巨大”。

目前养老金制度改革,从立法角度上应该将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的笼子,进行统筹安排,便于全国性统筹管理,弥补潜在的养老金资金缺口。

(四) 研究设立社保税

来自中国银行研究团队的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预测,到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将达到18 .3万亿元。报告指出,人口老龄化冲击下我国养老金的统筹账户将给财政造成巨大负担。

人口老龄化挑战成为世界难题,人保部专家提出将退休

10 年龄推迟,以缓解养老金缺口。目前,欧美国家提高退休年龄已经成为趋势, 美国的退休年龄已提高到65至67岁,德国的退休年龄是女性65岁,男性67岁。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过低,与预期寿命严重不符。笔者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可以暂时性缓解养老金缺口压力,但是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的根源。如果再过十年、二十年后,老年化社会程度进一步加快,老年人口增多,那么推迟退休年龄对于养老金缺口则也是望而无奈。因而我们可将“将退休年龄推迟”作为的考虑方案之一,但除此之外,还应思考其他应对策略,设立“社会保障税”将是较为优良的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社保税征税目的是弥补养老金现在和未来的资金缺口。前者主要征税对象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及控股企业,以及私营大中型企业,社保税不针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征收,税率可分为高、低两种,将国有大型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及控股企业划为高税率部分,国有中型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企业划入低税率范围。社保税有别于现行社会费,后者针对所有参与社会保障的个人和单位。社保税为什么不针对个人和企业?由于小微企业相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资企业、外商投资及控股企业等垄断性的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弱势群体是需要保护的,以维护公平和正义;社保税不对个人征收的原因在于,社保税资金用途不直接划入单个账户,其主要是弥补养

11 老金缺口。

五、结束语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统一持续的社会保险征收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将社保费和设想中的社保税逐步成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同时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化解社会矛盾。人们工作几十年后享受天伦之乐的老年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美好愿景,使得社会更为公平、公正,创造和谐美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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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莹. 养老金制度缺陷形成黑洞:事业单位欠费数百亿[N]. 中国企业报,2012年9月25日

第五篇:湖南省基层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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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开始,全国部分省市由地税部门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保费,几年以来,由于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稳步提高、税务机关积极参与、自然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缴费人的积极配合等原因,社保费的征收从征收数量和征收范围都有大幅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显示,2007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首次突破4000亿元大关,达4052.3亿元,比上年增长24.9%.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2939.7亿元,同比增长24%。

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充分发挥了地税部门的人员优势、征管优势、技术优势,发挥地税部门的管理网络和刚性手段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质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现行社保费征收的法律体制和征收管理体制的的不完善,导致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操作难、效率低、矛盾大,影响了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基层地税部门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一)立法滞后难以适应税务部门征收的需求。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立法层次低。税务部门主要依据的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并不适用于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所以在征收力度,处罚手段上均远远落后于其他税收的征收。

社保费的征收部门是由各省政府确定,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厦门、宁波2个计划单列市按当地省、市政府的规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项或单项社会保险费。我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体户、自然人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另一部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今后,由地税部门统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五费统征”工作,将是一个趋势,我省需在社保费征收的深度和广度上加快改革进度。

(二)社保费征缴管理职责交叉,部门间矛盾较大。

我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费,另一部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地税部门只有受理申报征收职责,而没有稽核、登记的权限。使地税部门对情况了解不及时、不详细,在发现问题时也不能及时处理。

企业和个人缴费打卡的流程较为繁琐。缴费人向社保部门登记、审核、申报后,在地税部门缴费,通过银行划缴到国库,国库将社保费划拨到各级财政,由社保部门核对后方能打卡。造成缴费成本高、时间长。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这样的情况: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同时进行社保费的征收,缴费人在社保部门缴费后,很快能打到卡,而在地税部门缴费,往往要很长时间才能打到卡,甚至个别缴费单位缴费后几个月也不能在社保部门打到卡,使很多缴费人对地税部门的征收工作产生抵制心理。

征收与管理脱节,征缴与审核分离的体制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造成部门间相互制约,增加内耗,严重阻碍了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三)征收权力的不完整,使地税部门地位尴尬。

根据规定,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两个环节的行政处罚权在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仅是受托进行行政处罚,程序繁琐,容易造成行政处罚不及时、不准确,无法充分保证费款不流失。社保费滞纳金比率偏高,标准是按日千分之二,而税收的滞纳金比率仅为按日万分之五。过高的滞纳金比率,使欠费企业无力负担,欠费企业可能不交或少交滞纳金,而地税机关也难以执行到位,造成滞纳金的惩戒作用难以发挥,而地税部门也处于“不交没办法”的尴尬境地。

(四)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造成效率低下

虽然地税部门在已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到电脑征管范围,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在社保、地税、财政、银行之间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和部门间相互沟通连接的信息网络渠道和机制,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导致一是工作效率低,二是征收管理容易出差错,而形成各方信息不畅,数据不清,开展工作难度大的现象。用人单位和参保者均反映办事手续过于繁琐,且容易出现漏缴、少缴的情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征收成本也大大增加。

(五)个别地税人员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

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已经多年,但个别地税人员依然将社保费视作代征费款,对社保费征管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社保费政策不熟悉。部分干部对社保费政策不了解,征缴业务掌握不深入,对参加社保能够享受的待遇等相关政策了解不多。二是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对社保费业务不熟悉,各项基础工作不扎实,缴费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欠费情况等)掌握不全面,社保征收管理水平和质量不高。

另一方面,根据税务部门的收入特点,各级地税局对社保费征收往往只是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征收任务,对任务之外的缴费单位,缺乏征收的积极性,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后续服务和管理的缺位,部分社保费漏缴和少缴,这种方式不适合社保费的征收特点。

二、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呼吁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

对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五费统缴”。这将是地税部门争取各项社保费征收权的契机,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作为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考,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提高效率,化解矛盾。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税务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

地税部门可以通过上级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各部门之间良好、诚信、和谐的合作关系。还要转变思路,积极协调,尝试不同的工作方式,如由地税部门代打卡的方式,也可以在劳动社保服务大厅开设社保费征收窗口,实行登记、领证、缴费、打卡“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缴费成本。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缴费信息部门间互联互通。

要按进一步推进社保费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增强服务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采用抓税收业务知识学习的办法,抓好干部的社会保险费知识学习,切实改变“重税轻费”的思想。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社保费知识列入业务考试内容,并将社保费征管质量如“漏征率”列入绩效考评等地税考核考评管理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携手,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要配置专人负责处理与协调社保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解决社保费征缴衔接,协助缴费人及时领证和打卡。

通过不断地调研、尝试和努力,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可以进一步简化缴费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的优势,实现“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使用”的社保资金运行管理体制,在机制上保证了社保费的规范、安全运转,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黄增柏 廖晓晖)

当前我市社保费征缴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03-07 78 打印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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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工作直接的资金来源,社保费的征缴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的重要基础。我市地税部门从2001年起负责私营企业、涉外企业的社保费征收工作,收入规模从306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5400万元,十年时间增长比例为94.33%,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我市开征社保费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政策环境、管理手段等因素的制约,社保费征缴质量与征缴数额都存在较大的差距,给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工作规模扩大、快速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实践与探索社保费征缴管理模式的改革,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应当成为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市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难的几点原因

造成我市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严峻形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的规定和处理征缴主体、缴纳主体与政策法规的关系。简言之,就是地税部门执法无力,缴纳人无为,政策法规无效。

(一)征缴的法律依据缺乏权威性,征缴管理与地税部门税收职能存在冲突,影响了征缴主体的征缴积极性。

地税部门征税有一套完整的税收实体法为依据,而社保费的征缴虽然也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为依据,但我市社保费征缴仅以省地税、财政、人行、劳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依据,这本身就造成了两大缺陷,一是征缴管理与地税部门征税规则缺乏统一性,无法与征税工作配套进行,增加了征缴难度;二是征缴政策难已达到周密性的效果,为其他力量干预行政提供了空间,这无疑会对征缴依据的权威性产生重大影响。

(二)缴纳主体对社保费认知度不高,政府前期宣传与征缴后期管理不到位。

我市社保费征缴由于开征年限较短,对各缴费主体的政策宣传及社

保费与其自身利益的宣传不够充分,造成了征缴主体对该费的认知度不高。同时政府对保费的使用与返还等相关政策并不透明。特别是个人对缴费后一旦与资方解除劳动合同所缴纳的社保费能否顺利返还存在疑虑,所以,保费缴纳人对政府的信誉程度是有所保留的。同时由于地税部门征缴对象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私营及外资企业主。可想而知,在征缴处罚措施缺乏刚性的情况下,完成社保费的征缴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我市经济环境欠佳及企业效率低下,限制了缴纳主体的缴纳能力。

作为我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保费来源的外资和私营企业其发展状况并不尽人意。首先,我市整体投资环境受资金、人才和政策的影响难以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高科技及资金技术密集型的投资不多,资源型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也为数不多。其次,私营企业生产规模小,效率低下,发展后劲严重不足。总之,在外部经济环境和企业内部矛盾的双重影响下缴纳主体的社保费缴纳能力十分有限。

(四)征缴面小,管理程序复杂,责任不明等政策因素是造成征缴难的根本原因。

政策因素是影响我市社保费征缴难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这些政策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管理与审批程序复杂。缴费企业与个人必须通过劳动部门审定发放有关证明,并向劳动与地税部门备案,缴费企业及个人需同时向劳动和地税两部门报送缴费申报等。繁锁的程序极大的增加了征缴双方的工作强度,造成了具体操作的困难。二是实际的征收职能与管理职能相分离。缴费人认定与征缴率的核定权集中于劳动部门,地税只能进行保费的征缴,使得双方职责难以划分明确,地税部门没有征缴的主动权。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劳动部门工作疏忽没有对部分企

业进行认定与核定,造成地税部门征缴失去依据而无法征缴。三是社保费征缴与税收征管操作缺乏统一性及征缴政策缺乏周密性,使社保费征缴失去了有力法制保障,后期征缴的强制难以实现,使各种违法操作及拒绝缴费情况经常发生。

三、如何摆脱当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困境

要摆脱当前我市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困境,关键是要将社保费征缴工作纳入税收征管体制之中,明确征缴主体,逐步扩大征缴面,增强征缴刚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地市级政府及立法机关无权进行相关政策的制订,所以,征缴模式的改革必须由省一级政府发起。

(一)确立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缴的主体地位,用制度保证地税与劳动部门之间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

确立地税部门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掌握社保费征缴的主动权,将整个征缴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权限基本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体制,包括对缴费企业及个人审核权、登记证件办理权、征收权、检查权、违章处理权等。对以上社保费征缴的各环节应按照税款的缴纳流程进行操作与管理。这就要求对现有社保费征缴模式进行彻底的改革。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现有征缴办法中对缴费人缴费率的核定是“以职工工资为依据具有合理性应不作变动”,这就保留了劳动部门的审核权和费率核定权。另外在制度上规定,地税部门有权对劳动部门的审核及核定情况进行复审和检查。对劳动部门不能按时进行审核及核定的,在一定期限之后地税部门可自行审核与核定。由于社保费征缴涉及劳动用工及费率核定等重要问题,所以建立与劳动部门的信息反馈机制,保证信息通畅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扩大社保费的征缴面,实现征缴的普遍化。

征缴与扩面是相辅相成的,在确立了地税部门征缴主体地位,强化

了征缴工作,规范了征缴行为,堵住了征缴漏洞之后就应该逐步扩大社保费的征缴面,将原由劳动部门负责征缴单位全部由地税部门进行征缴。由于我市经济和个人生活水平不高等条件的制约,将整个企业与个人全部纳入征缴范围的时机还不够成熟。所以暂时可以就企业应缴纳部分进行征缴。这样不仅能够增加国家控管资金的数额,也能减少征缴过程中的阻力。

(三)大力增强征缴工作的刚性。

增强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刚性是保障征缴成效的重要手段。首先,必须保证政策制订具有周密性,要通过各种规定杜绝各类违法操作和地方行政及其他因素的干预。其次,要将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稽查机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引入社保费的征缴管理之中,以增加征缴工作的威慑力,树立地税部门在社保费缴纳对象中的权威形象。

(四)建立透明的社保费管理、运用、返还机制,增强政府在社保费缴纳对象中信誉度。

从长远角度考虑,要规范社保费的征缴工作,除了加强执法刚性和宣传力度之外,最为关键的工作应当是将社保费真正与职工利益挂钩,实现社保费的依法利用和返还。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地税、劳动、财政、银行间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同时政府要定期将社保费利用与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法律要赋予社保费缴纳企业与个人相应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只有社保费运用实现了透明,政府的信誉度才能得到增强。社保费征缴工作才能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议社会保险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9年3月)

发布日期: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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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的保护器。从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一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这种既定“政策”,又管“钱”的管理体制,在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前多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市开始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不仅改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更重要的是基本建立起了“税务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新体制。

一、税务征收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行税务征收以后,能够利用税务部门长期从事税收工作,比较全面地掌握企业分布、财务活动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有效地将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较快地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目前全市单位参保覆盖

面达到100%。

2.有利于提高征缴率。实行税务征收以后,税务部门能够借助原先征收税收的管理网络和管理机构,依据齐全的企业基础数据资料、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实行点对点、面对面地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仅保证有效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且也保护了职工个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承担,收入上缴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使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用运行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4.有利于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是当前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由税务部门征收,更能体现在征收中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社会保障部门从原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收缴任务中分离出来,不再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任务,消除了收缴的压力,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质

量。

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与以前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相比,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公平合理征收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

1.地税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作协调与衔接方面仍欠默契。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流程涉及到的环节较多,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审核,或者由社保局根据缴费单位的申报情况或基础数据制订征缴计划,地税机关根据社保局发送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保费。这就导致一部分单位认为征缴计划与自己应缴的社保费有出入而多头跑的现象。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以企业类型划分科室及工作职责。从政策规定上看,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是有密切联系的。但就目前的情况看,两个部门之间在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上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不高,割裂了本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征收功能。

2.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质量有待提高。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支付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提取社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申报,甚至很多单位以最抵缴费基数申报,或者故意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虽然年终会汇算清缴,一旦查到也没有处罚规定,只须补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公平、合理征缴社会保险

费。

3.自谋职业者和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后,这部分征缴工作花费的人力物力精力很大,没有实现科技化信息化处理。

三、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够明确,税务部

门征缴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征缴流程不够科学,征缴基数多头管理,征缴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可见完善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显得较为迫切,提出以下建

议:

1.强化税务部门征收主体地位。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真正赋予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使税务部门能够将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运用于征收的全过程,包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欠缴的处罚等;同时,也要明确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部门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2.统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过去企业上报工资总额改为企业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各险种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统一为省职工平均工资

的60%。

3.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费合征,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一个比例、统一一张票据,内部各险种实行

分账管理。

4.理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流程。变“劳动、地税两家共同对社保费负责”为“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方面工作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变两方责任不明、相互掣肘为一方负完全责任,把社保费征管工作全部职责都交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独家承担社保费征管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责任分明,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缴费人。为此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职工缴费申报、到帐记账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地方税务部门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共同建立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通过网上每月采集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以此作为征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共同足额征

收。

5.自谋职业和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通过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办理, 参照个人用户缴纳水电费的管理模式,

方便这部分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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