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股权转让

2022-07-06

第一篇:地产公司股权转让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受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经居间人 提供的媒介服务,并经协商,就该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一) 成立于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为: ,注册地址: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甲方和乙方分别为 的合法有效股东,分别持有 的股权和 的股权。

(三) 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

(3)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规划用途为: ,规划容积率为: 。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

(四) 已取得如下政府批复及法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设书批复, 发改 号;

3、 规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通审字 号;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土地出让合同, 地出( )字( )第 号;

6、国有土地使用证, 。

7、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见附件一)。

(五)甲乙双方决定将其所持有的 100%的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予丙方,丙方决定受让该股权。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以 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分别持有的 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1.2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以后的 股东丙方占公司股权100%。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2.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乙双方转让 各50%股权予丙方,丙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人民币现金予甲、乙双方。

2.2丙方同意向甲、乙双方支付甲、乙双方为该项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的补偿费用,包含 项目中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详见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2.3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补偿费用合计 万元人民币,可以分 期支付给甲、乙双方。

2.3.1第一期: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了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之日,丙方应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2第二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3第三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4第四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公司的运行

3.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2.3条所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共同授权 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直至 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由于 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重新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均由丙方委派。

3.4由于 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由新任股东丙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之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和(或)乙方的保证并承诺

4.1关于主体资格的保证并承诺

4.1.1甲乙方保证并承诺,对其持有的 股权享有完成的处分权,且该股权未设置任何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没有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和义务,亦不存在针对该股权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4.1.2甲、乙双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 的合法有效股东以及转让股权方,有效签署本协议。

4.1.3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经获得成 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并做出了有效股东会决议。

4.2关于资产和业务的保证并承诺

4.2.1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的全部资产均为合法有效所有, 对于该等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除已经直接披露予丙方的信息之外,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质押或为自身或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形。

4.2.2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作为主要从事专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了从事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证书以及有关批文,并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 继续具备持有上述全部资格证书及有关批文,继续从事该业务。

4.2.3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负责以 出让的方式取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直至取得该项目的所有政府文件的批复和法律文件,并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

4.2.4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且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权继续经营该资产和业务。

4.2.5甲方和乙方保证承诺,甲方、乙方向丙方交付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是真实的、可信的,如该等书面材料系副本,则其与原件一致。

4.2.6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在丙方履行本协议2.3条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将 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文件出示给丙方,便于丙方对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3关于财务状况及税、费的保证并承诺。

4.3.1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提供予丙方的 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真实及公正地反映 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及盈利或亏损状况。

4.3.2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已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税项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亦已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规费,无需加缴或补缴,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规及规费规定而将被处罚的事件发生。

4.3.3甲方和乙方保证,甲方和乙方向丙方如实、全面地披露其所有已经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的对 的经营管理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且甲方和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 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的真实性。

第五条 丙方的保证并承诺

5.1丙方保证并承诺,丙方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组建成立,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有限公司,其成立依法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5.2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任何导致其歇业、终止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威胁发生。

5.3丙方已具备缔结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法律权利、行为能力和内容授权。

5.4丙方保证并承诺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出现如下任何情形之一。

5.4.1违反或与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相冲突。

5.4.2违反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

5.4.3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

第六条 保密

本协议各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 的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他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7.2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7.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协议,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并承诺,即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为此做出足额补偿。

8.3如丙方未能按第二条所述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则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丙方每天需缴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向甲、乙双方支付违约金各500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有权在应退还的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乙双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乙双方有权向丙方追偿赔偿款。

8.4如果甲方和(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并承诺,导致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股权转让完全后或由于甲乙重大债务原因迫使 无法经营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丙方有权向甲、乙双方追偿赔偿款。

第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

9.1各方协商并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由

丙方负责组织 的经营和管理。

9.2本协议签署之日作为各方确认 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基准日。发生在该基准之前的 的所有债权,由甲乙双方负责清偿,如由于甲方和乙方的原因造成的 的诉讼、仲裁,若其他行政权利的限制均由甲方和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9.3本协议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同时另行签订一份《股权变更协议》,若发生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并达到了本协议的解除条件,则该《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守约方可持《股权变更协议》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 的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由甲乙双方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状态,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况而定)

9.4本协议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采用工商部门统一制订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如统一的格式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条款中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条 费用负担

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及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协议各方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11.1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协议各方达成书面一致的意见,可以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11.3任何一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通知需采用第13.3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做已送达。

13.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成立,并于丙方向甲、乙双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之日生效。

13.5本协议生效后, 的原有印章除办理工商登记或经各方共同同意外,不再使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启用新印章。

13.6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留 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第二篇: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转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受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经居间人 提供的媒介服务,并经协商,就该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一) 成立于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为: ,注册地址: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甲方和乙方分别为 的合法有效股东,分别持有 的股权和 的股权。

(三) 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

(3)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规划用途为: ,规划容积率为: 。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

(四) 已取得如下政府批复及法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设书批复, 发改 号;

3、 规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通审字 号;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土地出让合同, 地出( )字( )第 号;

6、国有土地使用证, 。

7、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见附件一)。

(五)甲乙双方决定将其所持有的 100%的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予丙方,丙方决定受让该股权。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乙双方均同意以 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分别持有的 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1.2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以后的 股东丙方占公司股权100%。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2.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乙双方转让 各50%股权予丙方,丙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人民币现金予甲、乙双方。

2.2丙方同意向甲、乙双方支付甲、乙双方为该项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的补偿费用,包含 项目中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详见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2.3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补偿费用合计 万元人民币,可以分 期支付给甲、乙双方。

2.3.1第一期: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了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之日,丙方应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2第二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3第三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4第四期: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乙双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公司的运行

3.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2.3条所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共同授权 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直至 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由于 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重新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均由丙方委派。

3.4由于 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由新任股东丙方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之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和(或)乙方的保证并承诺

4.1关于主体资格的保证并承诺

4.1.1甲乙方保证并承诺,对其持有的 股权享有完成的处分权,且该股权未设置任何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没有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和义务,亦不存在针对该股权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4.1.2甲、乙双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 的合法有效股东以及转让股权方,有效签署本协议。

4.1.3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经获得成 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并做出了有效股东会决议。

4.2关于资产和业务的保证并承诺

4.2.1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的全部资产均为合法有效所有, 对于该等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除已经直接披露予丙方的信息之外,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质押或为自身或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形。

4.2.2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作为主要从事专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了从事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证书以及有关批文,并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 继续具备持有上述全部资格证书及有关批文,继续从事该业务。

4.2.3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负责以 出让的方式取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直至取得该项目的所有政府文件的批复和法律文件,并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

4.2.4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且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权继续经营该资产和业务。

4.2.5甲方和乙方保证承诺,甲方、乙方向丙方交付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是真实的、可信的,如该等书面材料系副本,则其与原件一致。

4.2.6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在丙方履行本协议2.3条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将 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文件出示给丙方,便于丙方对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3关于财务状况及税、费的保证并承诺。

4.3.1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提供予丙方的 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真实及公正地反映 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及盈利或亏损状况。

4.3.2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已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税项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亦已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规费,无需加缴或补缴,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规及规费规定而将被处罚的事件发生。

4.3.3甲方和乙方保证,甲方和乙方向丙方如实、全面地披露其所有已经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的对 的经营管理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且甲方和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 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的真实性。

第五条 丙方的保证并承诺

5.1丙方保证并承诺,丙方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组建成立,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有限公司,其成立依法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5.2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任何导致其歇业、终止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威胁发生。

5.3丙方已具备缔结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法律权利、行为能力和内容授权。

5.4丙方保证并承诺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出现如下任何情形之一。

5.4.1违反或与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相冲突。

5.4.2违反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

5.4.3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

第六条 保密

本协议各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 的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他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7.2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7.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协议,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并承诺,即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为此做出足额补偿。

8.3如丙方未能按第二条所述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则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丙方每天需缴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向甲、乙双方支付违约金各500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有权在应退还的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乙双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乙双方有权向丙方追偿赔偿款。

8.4如果甲方和(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并承诺,导致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股权转让完全后或由于甲乙重大债务原因迫使 无法经营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丙方有权向甲、乙双方追偿赔偿款。

第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

9.1各方协商并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由

丙方负责组织 的经营和管理。

9.2本协议签署之日作为各方确认 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基准日。发生在该基准之前的 的所有债权,由甲乙双方负责清偿,如由于甲方和乙方的原因造成的 的诉讼、仲裁,若其他行政权利的限制均由甲方和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9.3本协议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同时另行签订一份《股权变更协议》,若发生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并达到了本协议的解除条件,则该《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守约方可持《股权变更协议》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 的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由甲乙双方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状态,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况而定)

9.4本协议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采用工商部门统一制订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如统一的格式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条款中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条 费用负担

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及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协议各方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11.1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协议各方达成书面一致的意见,可以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11.3任何一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通知需采用第13.3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做已送达。

13.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成立,并于丙方向甲、乙双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之日生效。

13.5本协议生效后, 的原有印章除办理工商登记或经各方共同同意外,不再使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启用新印章。

13.6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留 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第三篇: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

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利弊得失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利弊得失

一、课题的提出

房地产开发的泡沫成份,以及开发行为本身和由于资金运作的不规范,九十年代后期国内各地都出现了一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且不说广西、海南,即便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上海,据报载,至1999年底上海市在内环线以内,高层烂尾楼也多达300幢。毋庸讳言,在海南出现的“炸楼”的极端处理方法,并不是一个值得推广和借鉴的有效经验,妥善解决为数不少的“烂尾楼”,已成为各地政府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在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大潮中,既然原有的开发商已无力作为,把项目转让给有能力的开发商继续开发,这就是无论房地产项目开发至什么阶段,都应当研究其转让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的缘由。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一系列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都是我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因此,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或者说,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来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就成为我们律师应当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研究公司法和房地产领域不同专业的律师,应当共同关注的业务结合部。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讨论本文所指的课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烂尾楼”的现状分类及其转让操作方式

需要用项目转让方式处置的房地产开发停建、缓建项目即“烂尾楼”,由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开发商所负债务的复杂性以及开发项目续建资金短缺程度等不同情况,对于用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提出各不相同的问题:

1、各不相同的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

需要转让或不得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的停建、缓建项目一般都负有债务,其债务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开发的房屋已实现预售,按时交付房屋是开发商所负的房屋实物形态的债务;二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向银行以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所负债务,以及对承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所负的债务,这二者都是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债务,二者中,应付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所负债务;三是一般债务,即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对采购材料、设备等各相对人所负的一般债务。房地产开发商所负债务的不同情况,是实施项目转让时不得不慎密分析的复杂问题和各具特点的法律障碍。

而从房地产开发商对“烂尾楼”的续建资金实力来分析,也存在着二种不同情况:有的开发商虽缺乏资金,但尚有能力自行筹资恢复建设或尚在运营,属于项目缓建;有的开发商则无后续资金,已停止运营,无他人提供资金难以为继,属于项目停建。

房地产开发的停建、缓建项目,就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分为以行政划拨方式和以出让方式取得二大类。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有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条件和期限,这为政府处理“烂尾楼”收回土地后再转让提供了依据。这二种不同方式,在项目转让操作中,前者更复杂。

从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的运作阶段来看,除了项目已经建成,开发商为中、长期投资的整体销售计而实施转让外,一般会处于土地开发阶段和施工营建阶段,这二个阶段的停建、缓建,从前期资金落实的不同程度,反映了房地产开发商在转让过程中的地位和实力。

2、可供选择的转让“烂尾楼”的操作方法。

房地产开发停建、缓建项目的转让,目前通常有通过程序和当事人协议两种方法。通过司法程序转让,即法院调解以项目折价或者对生效判决执行对项目进行拍卖,对此本文不作讨论。而作为当事人自行协议(包括因政府主管部门干预)项目转让,一般有开发项目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两种操作方法。

第一种是开发项目转让。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所谓项目公司,是指因房地产特定地块开发,由项目投资股东依公司法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股东可以是现金投资,也可以是土地作价投资。非项目公司的投资人,因项目停建、缓建而实施开发项目转让,其基本程序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合意外,还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房地产法、规划法和建筑法,其政府所收的各种规费,原则上按交易一次的规定收取。因此,项目转让的成本高、手续繁琐。

第二种是公司股权转让。此种转让一般适合于成立项目公司的开发项目。项目公司的成立必然会涉及投资资本,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运作必然涉及到公司产权,产权自主交易,资本自由流转,是此种转让的前提。这种转让是以转让公司或公司股份的方法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人变更,其基本程序是变更公司投资结构或股东,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规费,其转让成本低,手续简略。因此,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的转让,是房地产开发的产权和资本市场化运作,是开发商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而导致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兼并和收购,此种操作方法值得深入研究。

此外,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转让还有其它实现方法,主要是指政府主导下的转让,如政府收回土地再另行出让给他人,政府启动收地程序而有条件地不执行,推动投资人协议转让以及以包销方式实施项目转让等。

综上,房地产开发的停建、缓建项目转让,在市场条件下,针对地产、房产的产权交易和已投入资本的流转,以公司股权的重组方式使之得以实现,是最可取、最值得拓展的途径和方法。

三、以公司股权重组方法转让房地产“烂尾楼”的操作性

房地产开发实践中,由投资人包括以土地投资或以资金投资的投资者,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作,在各地都已十分普遍。这是讨论本文所涉之项目转让可操作性和利弊得失的现实基础。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在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其停建、缓建项目转让时,首先必须明确并解决其操作性。只有有了可供选择的操作方法,才谈得上其中的利弊得失,才会对日益增多的烂尾楼转让的实践有所指导。

按业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公司股权重组主要有两种操作方法:收购和兼并,即股权的的并购,而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并购,则是具有特别风险的并购,研究其操作性更显重要。

1、股权兼并与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项目转让。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利义务均转移给另一个公司,即为公司兼并。其操作层面针对“烂尾楼”分析,鉴于股权转让的公司已无力继续开发,与其破产,不如将股权和责任均转移给受让公司;而接受全部股权的公司以吸收方式,以自己名义继续运行。由于受让公司承接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故转让公司虽已消失但无需经过清算程序。此种股权重组方法,完全适应于房地产楼宇烂尾已无力继续开发的项目公司,股权兼并方式对于事实上资不抵债或停止运营即停建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实现项目转让,不失为有效途径。

2、股权收购与缺乏后续资金开发的项目转让。一个公司经由接受转让公司大部

分股权方式而达到对原公司的控制或管理。转让公司无需消失仍可以自己名义运作,即为公司收购。其针对房地产烂尾楼宇的操作性,比较适合于因债务缠身难以为继而非资不抵债的缓建项目。新增资本的投入,对于项目的顺利建成和避免破产,于被收购的开发商具有现实的吸引力。这种操作方式由于转让公司没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东和股权发生变动,显然此公司股权兼并具有更灵活、更简便的操作性。

比较这二种方法,虽然都是以公司股权的变动和产权流通来实现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重新组合都、可以避免被兼并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都有利于通过有实力的股东重新控制公司运作而实现其市场发展和顺利运作,但公司股权的兼并和收购针对的是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两者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一,兼并是受让公司吸收转让公司并以自己名义重新开发,受让公司本身必须有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而收购则仍以转让的已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公司名义经营,收购公司本身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兼并是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被转让,其所有的债务包括潜在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依法均由兼并公司承担,也即兼并公司对被兼并公司的债务或风险要承担项目公司的全部责任;而收购则是项目公司内部的股东和股权比例发生变动,其对外的债务仍由项目公司承担,股东之间可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方式在股本金限额内承担,也即收购公司只对被收购公司债务或风险承担股东的相应责任。

第三,兼并后原项目公司被吸收,项目运作以兼并公司名义进行,因此,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兼并,除兼并被兼并双方协议一致外,必须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通知债务人;而股权收购只发生在项目公司内部,只需公司新旧股东协议一致,不需要办理项目主体变更手续,也无需通知债务人。

房地产开发由于土地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的复杂性以及地产、房产的复杂关系,又由于在操作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股权组成的表现形态的不规范,以及股权关系的不清晰,在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操作实践中,更产生了一系列不同于一般公司并购的特殊情况,更多的是属于房地产领域中的具体专业问题与公司股权重组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交叉和重叠,这在公司股权重组过程中应当寄予更大的关注。

四、从司法实践看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立法对公司并购尚无专门规定,对本文讨论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更无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在操作实务和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大量市场行为已频频发生并由此引起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作为不得不面对并承接此类案件代理的律师,尤其是熟悉公司股权重组和房地产开发的专业律师,都肩负从司法实践来分析研究这一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责任,从而指导当事人规范运作,避免失误,并为健全立法提供实务经验。

本人在专业处理大量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诉讼案件的同时,也处理了一批此类案件。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成败、鉴别操作方法利弊得失的唯一依据和标准。

1、应引起注意的三个法律问题一个为最高院改判的以项目转让方式运作的房地产联建纠纷案。

这是我承办的一个房地产联建项目转让的二审案件。

1993年10月15日,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设工程联合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签订了《三门路多层住宅小区联建协议》。约定:长兴公司提供土地和建房指标,建设公司承担建设资金以及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680万元,两家公司联合开发5.4万平方米的住宅。

1994年4月8日,建设公司以引资方式又与上海万国企业发展公司(下称万国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万国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万国公司先后投入人民币5791.7

5万元。后因建设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又与上海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联公司)签订接盘《协议书》,约定由联建公司受让系争项目,建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建公司,项目开发由建联公司继续履行,并由建联公司承担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1996年2月28日,上述建设公司、长兴公司、万国公司和建联公司四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就项目由建联公司接盘事项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建联公司接盘继续开发并负责返还万国公司全部投资款,协议自建联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时生效。转让协议签订当天,建联公司即向万国公司支付了人民币900万元,万国公司则在签收时书面同意转让协议生效。项目转让后,建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有偿使用土地及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因建联公司到期未支付其余款项,万国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建设公司、建联公司和长兴公司共同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尚未生效,判由建设公司返还万国公司的剩余款计人民币4891.75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联公司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和建联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担任了建设公司的二审代理人。

建设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和债权人万国公司协商一致改变,故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同时认为债务已经转移,要求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承担全部债务本息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0日开庭审议本案。我在审理过程中先后三次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阐述我方观点,引起合议庭的重视。开庭后,为对国家法律负责,为公正、秉公办案,最高院邀请有关法律专家专题研讨本案的法律关系,并形成一致意见。1998年7月30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定转让协议有效,判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偿还全部本息共约人民币7500万元。

本案四方协议最终被确认有效,有三个法律问题值得总结:

第一,项目转让须获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77条也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获得合同当事人和有关第三人的一致确认。本案中,有关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涉及到原土地方、投资方以及受让方,依法应获得各方的一致同意,而四方共同签订的转让协议,表明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协商一致,这就从总体上符合了法律的规定。

第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需具备四个条件。本案的转让协议之所以最终被确认有效,是因为本案的转让具备了如下四个条件:

1、转让须以既存之开发义务为基础;

2、转让须有合法的根据,且已有明确的受让人;

3、转让须获得形成房地产开发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4、受让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由于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以公司股权的兼并或收购方式实现转让,其转让的是房地产开发义务,此合同义务表现为债时,则是债的转移,因此,必须符合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的基本特征。

第三,转让协议应由专业律师制作。由于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的转让,在以股权重组方式操作时,不仅要关注股权并购方面的法律问题,而且必然会遇到房地产项目停建、缓建本身的一系列专业问题,因此,转让协议应由熟悉公司并购法律和房地产法律的专

业律师或由熟悉这两个领域法律的律师共同完成。本案转让协议在洽谈和制作过程中,我所副主任殷之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正是由于专业律师的参与和把关,使本案的转让协议表示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项目转让没有任何违法性或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民事权利义务转让和房地产开发义务转让的法律要件,因此,才经受了最高院的司法审理考验。

2、以公司股权收购房地产停建项目的转让纠纷案。

这是上海首例外商独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兼并引起的诉讼案件,项目公司股权兼并协议由本人在1997年4月制作。

香港新律(上海)有限公司是香港新律有限公司在上海为开发浦东金桥某项目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50万美元,开发项目为一高级商办楼,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1995年4月,项目开发至房屋结构第12层,新律公司缺乏后续资金而停建。在停建1年零10个月后,经协商,香港新律公司将整个项目以公司股权收购方式转让给香港金利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收购价格以注册资本为准,收购协议对权利义务的转移、股权转让的交割、项目公司名称的变更以及在外资委办理变更登记等作了明确约定。项目被收购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江苏泰兴一建以变更后的项目公司作为被告、原股东香港新律公司作为第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工程欠款人民币7743.8万元,并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收购转让有效,项目开发工程欠款的债务已依法转移给受让公司,判由受让公司一家偿还欠款。一审判决后,有关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公司股权收购转让被确认有效,转让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三个法律操作层面的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公司股权变更必须获得相应的批准手续。公司股权的变更以及公司性质的变更,依法必须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变更后的公司合同和章程也都必须重新登记备案。在实践中,经常因未依法变更登记而导致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必须根据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手续。本案系一个外商收购另一个外商独资的项目公司,在办理所有的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必须获得外资委的审批同意。此外,还有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而使公司性质变为中资企业;也有与之相反的股权收购,企业又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股权变更审批还会碰到更为复杂和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办妥有关的审批手续,则是项目公司股权兼并的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第二,对公司股权收购的交割及方式必须明确约定。通常,就转让双方而言,公司股权收购的生效以股权交割为准,而依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还必须办理一系列的政府审批,登记手续,两者互相关系,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本案转让方在咨询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收购协议约定:“乙方支付全部股本金1050万美元之日即为本协议股权交割日,本协议自股权交割日起生效”。协议双方并据此确认协议生效日为股权交割日,交割后开始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本案的股权交割的特别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并成为日后处理纠纷时对收购协议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第三,事先约定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的义务人及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必须由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房地产项目开发变更主体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在事先经过咨询落实了操作程序后,公司股权收购双方只需明确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任主体即可进入操作。本案的收购协议对此约定有关审批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提供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予以配合的方法进行;同时还约定了由责任方承担未办妥有关手续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事先经过咨询,能够办理有关手续在程序方面已经落实,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收购协议签订后,本案的有关政府审批手续也都办妥。本案收购协议在外资公司变更股权和房地产项目转让方面的有关政府审批手续齐全,使收购行为在一旦涉讼后经得起法的检验并使转让方占据了主动。

此外,以股权重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较复杂的问题是转让人的潜在债务问题,

往往在项目转让后又面临转让一方潜在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这是受让人的巨大风险。抗衡这种风险的有效方法是在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对外公告,以公告方法告知不特定的债务人。公告要在公众媒体上刊出,要给以一定的期限,公告的发布主体,最好是项目转让的批准或登记机关,至少要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公告。

上述二个案例以及值得重视的12个法律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以股权重组方式实施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复杂性和法律把握的成败得失。由于我国对此种操作方式没有专门立法,有关法律对此规范甚少,给律师的实务操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结合实践遇到的问题深入研究,也就尤显重要。但是,由于以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停建、缓建项目转让,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烂尾楼”的现实重要性,以及此类业务一般标的巨大,对律师的专业要求高,是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的重要考验,有作为的律师应当接受其挑战,并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占领这个新类型业务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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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模拟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 means of observation, behavioral approach,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the pattern of information-seeking of local and overseas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Basic pattern strategies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seeking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受让方):

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一)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成立于

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注册地址:

,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甲方和乙方分别为

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分别持有

%和

%的股权。

(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 项目名称:

2. 项目位置:

3. 项目四至:东至

;南靠

;西邻

;北沿

4. 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容积率为

,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分

期开发。

(1)一期:项目名称为

,规划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

平方米,容积率约

,规划用途为:

(2)二期:项目名称为

,规划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

平方米,容积率约

,规划用途为:

(3)三期:项目名称为

,规划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

平方米,容积率约

,规划用途为:

(四)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如下政府批复及法律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发改

号; 3.

规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通审字

号;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土地出让合同, 地出( )字(

)第

号; 6.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用(

)第

号; 7. 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见附件一)。

(五)甲方决定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50%的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予丙方,丙方决定受让该等股权。

因此,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1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

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

公司

%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1.2 乙方同意放弃本协议的股权优先受让权,并同意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丙方。

1.3 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以后的

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为甲方占公司股权的

%,乙方占公司股权的

%,丙方占公司股权

% 第二条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2.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转让

公司

%股权予丙方,丙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万元人民币现金予甲方。

2.2 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甲方为该项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的补偿费用,包含

项目中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契税、前期已经支付的费用(详见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2.3 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补偿费用合计

万元人民币,可以分

期支付给甲方。

2.3.1 第一期: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了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之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2 第二期:丙方应在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3 第三期:丙方应在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3.4 第四期:丙方应在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公司的运作

3.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2.4条所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共同授权

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直至

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 由于

公司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和原股东甲方、乙方共同重新改组¶事会和监事会。其中,¶事会成员为

人,由甲方委派

名¶事,乙方委派

名¶事,丙方委派

名¶事,并同意由

方派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长);监事会成员仍然为

人,由甲方委派

名监事,乙方委派

名监事,丙方委派

名监事。总经理由

方委派。

3.4 由于

公司本次股东结构的变动,新任股东丙方和原股东甲方、乙方共同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鉴于丙方作为风险投资商的特殊地位,各方同意将在章程中订立如下条款:

3.4.1 公司财务总监由丙方派员担任,全权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3.4.2 股东会在审议如下重大事项时,丙方享有一票否决权,即丙方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则该等议案则无法通过:

(1)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5)向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或参与项目合作,出资额或投资款项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行为;

(6)公司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出售、抵押、划拨、赠与、股东权益的转让等),标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行为;

(7)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甲方和(或)乙方的保证并承诺 4.1 关于主体资格的保证并承诺。

4.1.1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其持有的

公司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该等股权未设置任何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限制性权益,没有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或义务,亦不存在针对该等股权的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

4.1.2 甲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

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以及转让股权方,有效签署本协议。 4.1.3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作为

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有效签署本协议,并已经取得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授权。

4.1.4 乙方保证并承诺,放弃对于甲方向丙方转让

公司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1.5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经获得了

公司¶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并做出了有效股东会决议。 4.2 关于资产和业务的保证并承诺。

4.2.1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公司的全部资产均为合法有效所有,

公司对于该等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除已经直接披露予丙方的信息之外,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质押或为自身或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形。

4.2.2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

公司作为主要从事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了从事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证书以及有关批文,并保证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

公司继续具备持有上述全部资格证书及有关批文,继续从事该等业务。

4.2.3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负责以

出让的方式取得

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直至取得该项目的所有政府文件的批复和法律文件,并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

4.2.4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且

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权继续经营该等资产和业务。

4.2.5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甲方、乙方向丙方交付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是真实的、可信的,如该等书面材料系副本,则其与原件一致。

4.2.6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在丙方履行了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支付义务之日,将

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文件出示给丙方,便于丙方对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3 关于财务状况及税、费的保证并承诺。

4.3.1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提供予丙方的

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真实及公正地反映

公司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及盈利或亏损状况。

4.3.2 甲方和乙方保证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

公司已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税项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费,亦已缴清了其所有到期应缴的规费,无需加缴或补缴,亦无任何因违反有关税务法规及规费规定而将被处罚的事件发生。

4.3.3 甲方和乙方保证,甲方和乙方向丙方如实、全面地披露其所有已经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的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且甲方和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

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的真实性。 第五条 丙方的保证并承诺

5.1 丙方保证并承诺,丙方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组建成立,有效存在并合法经营的有限公司,其成立依法经政府授权和批准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5.2 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任何导致其歇业、终止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威胁发生。 5.3 丙方已具备缔结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的法律权利、行为能力和内容授权。 5.4 丙方保证并承诺履行本协议将不会出现如下任何情形之一:

5.4.1 违反或与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性管理文件相冲突。 5.4.2 违反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义务。 5.4.3 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 第六条 保密

本协议各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

公司的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政府行政命令文件及其他政府因素均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7.2 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但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明。

7.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双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协议,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并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义务为此做出足额补偿。

8.3 如丙方未能按第二条所述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则从逾期付款之日起,丙方每天需缴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在应退还的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赔偿款。

8.4 如果甲方和(或)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并承诺,导致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股权转让完全后或由于甲乙方重大债务原因指使

公司无法经营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第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

9.1 各方协商并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由

方主要负责组织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9.2

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开发费用,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各自在

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计入

公司的成本。

9.3 本协议各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之日作为各方确认

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基准日。发生在该基准日之前的

公司的所有债务,由甲乙方负责清偿,如由于甲方和乙方的原因造成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权利的限制均由甲方和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9.4 本协议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之同时另行签订一份《股权变更协议》,若发生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并达到了本协议的解除条件,则该《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守约方可持《股权变更协议》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

公司的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由甲乙双方为公司的全部股东状态,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视情况而定)

9.5 本协议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采用工商部门统一制订的股权转让格式合同,如统一的格式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十条 费用负担

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及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协议各方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11.1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 协议各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可以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11.3 任何一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通知需采用第13.3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仲裁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做已送达。

13.4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签章之日成立,并于丙方向甲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之日生效。

13.5 本协议生效后,

公司的原有印章除办理工商登记或经各方共同同意外,不再使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启用新印章。

13.6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留

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公司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所有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略)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略)

第五篇:房地产公司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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