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2023-01-28

第一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AA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介绍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按房屋权属状况,个人购房贷款可以分为: √

A

B

C

D 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商用房贷款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一手房贷款与个人二手房贷款

正确答案: D

2. 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违约高风险期,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绝对额与不良贷款占比分别处于: √A

B

C

D 绝对额处于上升期,占比处于下降期绝对额处于下降期,占比处于上升期均处于上升期均处于下降期

正确答案: C

3. 下列不属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

A

B

C

D 具有贷款银行营业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正确答案: B

4.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 √

A

B

C 50年55年60年

D 65年

正确答案: D

5. 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 √

A

B

C

D 0.60.70.80.9

正确答案: C

6. 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偿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D 贷款银行一般约定借款人在合同生效后当月的约定时间就开始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款

正确答案: A

7.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D 拥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贷款决策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正确答案: B

8. 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与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比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贷款对象及贷款额度限制有差异贷款发放机构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贷款性质不同

D 贷款过程中银行机构的地位不同

正确答案: B

9.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A

B

C

D 大修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

正确答案: C

10. 二手房贷款的贷款年限加上所购二手房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

A

B

C

D 30年35年40年45年

正确答案: A

判断题

11. 我国银行住房贷款业务实践中,银行以按揭贷款为基础,衍生出“住房转按揭”和“加按揭”贷款产品。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2.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在所购住房房屋产权证未颁发且办妥住房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和贷款商业银行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3.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40年。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4.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5. 在个人二手房贷款流程中,银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贷款。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贷款申请受理

[人员]受托银行贷款业务经办员。(以下简称贷款经办员)

[职责]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审核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操作基本要求]

一、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员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二、贷款申请受理

贷款经办员按照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3.户籍证明(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5.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或工资条);

6、首付款收据;

7.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单位集资建房协议书和集资建房的证明;

8、 一方为个体法人的提供本公司或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的税票;

9.有第三方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收入证明、身份证及担保人担保承诺声明;

10、出具在其它中心交纳的公积金和银行交缴证明及明细清单;

11、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发票、房屋评估报告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土地证(三个月内有效)。

贷款经办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判断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交纳是否正常;

2.借款申请人年龄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年限的要求;

3.借款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4.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章贷款调查

[人员]贷款经办员、中心信贷员。

[职责]对借款申请人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参与客户谈话,签署调查意见。受托银行一般应在收齐资料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答复。

[操作基本要求]

一、查询: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担保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

二、验资:了解建设单位资质、提供楼盘五证及在建楼盘的建设情况;

三、审阅:审阅贷款资料,有疑问的,要电话联系借款申请人,或约见客户谈话或上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相关基本情况等。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借款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3.借款申请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电话;

4.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贷款资料不全的,贷款经办员要通知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的,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中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并与中心信贷员共同签名确认。

四、面谈。约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担保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身份,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准备贷款金额及年限;

2.所购房屋详细地址、面积、单价;

3、家庭收入是否稳定、家庭供养人口,是否能做到按时还款;

4、有无负债、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婚姻状况情况等;

5、担保人是否能按照担保承诺声明履行担保责任及担保期间的注意事项。

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担保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的签字是否一致。

五、现场实况调查。对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要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要点包括:

楼盘建设情况、工资收入情况、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是否具有稳定性、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对有疑义的做进一步的重点调查。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和已还清且在贷款期间产生不良贷款的客户;

2.借款申请人已为他人做担保;

3、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证明等;

4.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经核实具备贷款条件的由贷款经办员录入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公积金中心审贷员。

第三章贷款审查审批

[人员]中心审贷员、审贷会成员。

[职责]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工作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查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人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

[操作基本要求]

一、资料接收

中心审贷员接收贷款经办行贷款资料,按移交清单逐一核对并当面登记签收。

二、贷款审查

1、资料审阅。审贷员接收贷款资料后,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贷款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3)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收入状况是否真实;

(5)具备担保的,是否签订担保承诺书表示同意;

(6)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本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调查意见是否真实客观。

贷款资料不全的,审贷员要通知贷款经办行尽快补齐。

2、签署审贷意见。审贷员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贷意见,包括贷款额度、期限等。

3、审贷会审批。审查同意的上报中心审贷会审批。

中心审贷会审批个人贷款的总体原则是“审贷分离、一票否决”。

对银行贷款经办员和中心审贷员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集中汇总统一上报审贷会。

中心召开审贷会采取由中心审贷员汇报贷款审查情况,审贷会成员根据借款人情况发表意见,贷款最终审批由中心审贷会成员讨论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中心审贷员及审贷会未批的资料由受托银行负责向客户解释并说明退回资料的理由,不得向中心推诿。

第四章办理贷款手续

[人员]贷款经办员公证处公证员中心贷后管理员

[职责]贷款经办员:负责对审批同意贷款合同的签订,房产、土地抵押的办理,此项工作应在收到贷款审批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证处公证员:负责对借款人房产、土地抵押的公证及资料的装订,此项工作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心贷后管理员:负责贷款文件的起草、对公证后资料装订的完整合规性负责;下发委贷通知书向受托银行拨付款项。此项工作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操作基本要求]

一、贷款资料的移交

1、签署审批意见。中心信贷科负责人根据审贷会签署的审批意见将贷款资料移交各受托银行。

2、签署合同。贷款经办员根据中心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及土地的抵押,确保中心审批意见、抵押金额、期限、利率相一致。

3、合同的公证。公证处公证员收到银行送交完整的贷款资料后,核对借款人及配偶的真实身份后对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装订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移交受托银行,一份移交公积金中心,一份公证处留存。

二、贷款的发放

中心贷后管理员对公证后的贷款资料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委贷通知书交主管人员签字划拨贷款资金。并在贷款发放后一周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交档案管理员。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次月内将贷款资料整理交本行存档。

第五章违约贷款催收

[人员]中心贷后管理员受托银行固定催收员

[职责] 中心贷后管理员:负责本中心贷款催收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

受托银行固定催收员:负责本行放贷资金的催缴催收,对出现违约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将催收情况上报本行和中心,同时接受中心的检查和督导。

[操作基本要求]

中心贷后管理员应按月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并向受托银行提供违约借款人名单,按月下达催收任务,组织和监督受托银行进行催收。催收方式包括:

一、电话催收催收人员要及时对违约贷款进行电话催收,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对电话催收发现号码空号或错误等情况的,要通过上门查找等方式积极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更改借款人信息。

二、寄发《个人贷款催收函》。借款人不在本市工作的,催收人员将填写《个人贷款催收函》盖章后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发,邮局盖章确认,定期归档。

三、上门催收

1、 填写催收通知书,送达违约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贷款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还贷款的,催收人员应进行上门催收,贷款有担保人的,应同时对担保人一并进行上门催收;上门催收时应同时送达填写好的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并将通知书回执带回。如遇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签收,可通过邮寄催收和委托律师催收等方式。

2、记录整理上门催收情况。催收人员应对上门催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整理,连同催收通知书回执一并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对于催收无效、形成不良贷款的,应按规定及时通过法律诉讼、抵押物拍卖等方式收回贷款。

第三篇: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 贷款限额: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银行储蓄簿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六)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七)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八)开发商证明借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尽职调查制度。对借款金额小的贷款,应在信贷业务部门内部实行审贷分离和事后尽职调查;对借款金额大的贷款应实行跨部门审贷分离和事前尽职调查。对超权限贷款,应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后审批或双线拉直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借款人的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评估。重点调查内容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借款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宜,以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验证房产的合法性、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写出能否贷款的初步审查意见,送信贷评审部门审查,并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信贷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的初审报告要进行认真复审,重点审查贷款手续及文件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评价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写出审查报告送有权批准人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退回信贷业务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五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质)押登记等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一次性缴付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有关费用。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不同意贷款的,信贷评审部门应出具不批准贷款的书面意见,并及时通知信贷业务部门,由信贷业务部门向借款人说明不予贷款的理由,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原则上个人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接受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其抗辩权。

第十七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关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财产。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期房抵押的,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五)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贷款人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贷款人执管。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以其他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他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条 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一)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三)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人执管保险合同。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可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本息额,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作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借款合同应规定,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应通知借款人(包括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银行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也可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采取企事业单位代扣现金还贷的,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可采取月均还款法、等额累进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可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

为方便操作起见,主要采取一次性还款法和月均还款法。计算公式如下:

(一)一次性还款法。

到期还本付息额=本金+本金×利率

(二)月均还款法。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均还款额=--------------------

还款月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九条 提前还款处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贷款重整处理。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第三十一条 展期贷款处理。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三十二条 逾期贷款处理。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将逾期部分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贷款利息。具体逾期时间计算和加收利息标准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贷款出现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能如数还款,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十三条 呆滞、呆账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人应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催收。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无继承人和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依据抵(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通知保证人,借贷关系、抵押/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关系即告终止。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和保证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出质人转让质物执管收据及未经贷款人同意而挂失所质押的权利凭证;

(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借款人、保证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保证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贷款台账和加强台账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和统计科目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和直管分行根据此办法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办理程序

(1)咨询

办公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三楼)

(2)受理

受理步骤:登记(电脑查询及受理信息反馈(业务受理(借款人填写申请表

(3)审批

审批步骤:经办人初审(科长复审(中心审贷会审批(材料传递

审批内容:

①身份核对;

②公积金义务执行情况;

③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债务关系及与其它债务关系(包括配偶及参贷人);

④借款额度、利率及期限;

⑤借款人资信;

⑥售房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⑦售房人资信;

⑧房屋单价;

⑨房屋用途;

⑩共有产权其他共有人抵押承诺。

(4)准贷通知

自借款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心审贷会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签属借款文件,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签约内容: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5)抵押担保

办公地点: 朝阳市(县、市)房产局

贷款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到朝阳市房产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担保手续。

审核内容:

①身份核对;

②借款额度、利率及期限;

③借款人资信;

④售房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⑤售房人资信;

⑥房屋单价;

⑦房屋用途;

⑧共有产权其他共有人抵押承诺。

(6)银行放款

根据放款通知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扣款协议,由银行放款。放款银行将开户信息,借据传递到中心。

(7)按月还款

借款每月必须及时在个人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否则将按月计收万分之2.1的逾期利息。

(8)结清贷款

借款人可于借款之日起两年后一次还清借款本息,结清本息后持中心证明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解押,清户手续。

2、贷款申请的受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应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贷款资格)、贷款期限和

贷款额度,并出具申请表。

(1)关于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

②购买新建普遍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30%,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评估价30%。

(2)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或户口本或单身证明);

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证,我中心认可的住房评估报告;

③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3)关于贷款限额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5万,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借款人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我中心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给予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多于5年。

贷款额度按下列四条规定计算,取其中最低金额。

①按照购房总价的70%计算,阁楼和地下室及车库价值不计算在内;

②按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即贷款后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再乘以按月计算的借款期限(借款人家庭收入按借款人家庭成员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除以公积金缴存比例换算,不承认工资证明,有待探讨);

③不得高于贷款的最高限额;

④按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即(月缴额×12×剩余退休年龄+公积金余额)×2。

(4)借款人对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①以有价证券(借款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借款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质押担保;

②借款或连同第三方(可多人)账户内等额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③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即借款人将所购住房产权抵押给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再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签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时需交纳30元贷款工本费。

办公地点: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信贷管理科

办公电话:2928377 2928376

第五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 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

1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

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

2 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单笔贷款的成数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逐笔确定。

第九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附件中60家个金条线重点行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可放宽至40年)。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符合我行规定的中高端客户可延至70周岁。

如果申请老式花园洋房、老式公寓、老式四合院以及对位于大中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超过上述年限要求的,可向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提出业务开办申请,待总行批准后叙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个人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要求执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可在总行规定的定价范围内进行浮动。在符合个人贷款、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在贷款人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或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五)承租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批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须由业务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和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消费信贷中心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4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保险

第十四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可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做抵押,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追加质押担保、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当地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购买抵押物保险。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房屋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人处当面签订有关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结算账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账户,若当地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支付账户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减(增)还款法。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 5 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计收罚息等措施。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担保人书面认可,并办理相应担保变更手续。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重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

6 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根据相关担保合同约定取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件时,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7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如需)。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押物; (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9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破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有关合同文本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合同内容应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依据本办法针对借款人条件、贷款申请与审批等方面结合分行情况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制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银零部[2005]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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