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05-27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7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

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 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注册办公室

第六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 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注册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初评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情况进行初评。如有必要,初评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XX企业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二)复核人对初评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

(三)初评人、复核人均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撰写初评报告,并将注册文件和初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注册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三章 注册会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协会会员推荐注册专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函和被推荐人简历。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精通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会员推荐或变更申请,以及注册专家尽职履责情况,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三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注册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七条 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注册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十五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十八条 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退回注册文件;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注册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注册专家书面同意的,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企业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修改有关注册材料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议决定后至《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注册办公室应及时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函告原参会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第二十三条 《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需要提交注册会议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企业已公告发行文件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内,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剩余注册额度自动失效。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初评报告、注册专家随机抽取表、《注册意见表》、注册会议纪要、复评报告等。以上材料的保存期至该债务融资工具最后一期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三年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办公室应定期撰写有关注册文件评议、注册会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会议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行使相关职责期间(指自确认参加注册会议始,至相关企业注册文件有最终结论止),不得与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接触;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注册意见,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发表相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出席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应认真审阅注册文件,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办公室初评工作和注册会议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企业等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六)服从协会秘书处管理,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秘书处注册工作内部纪律。

第三十条 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设后督中心,对注册工作实行全流程监督。有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5日

(中央法规)

第二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舆情监测解决方案

今年来,涉及银行金融方面的负面舆情时有发生,负面事件的频发,不利于维护银行间市场的监控发展。为营造好的舆论环境,促进银行间市场交易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组织,需制定一套完善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舆情监测解决方案,有效加强管理。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舆情监测解决方案,如下: 1.自动数据采集,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通过交易商协会舆情监测系统,可以实现自动数据采集和信息监测,对互联网上的相关新闻报道、相关评论等,自动跟踪分析这些信息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且可将收集的数据与传统的金融分析数据相结合,进行分析。不用依靠人工去一一的搜集,有效的节省了人力成本,提高交易商协会信息获取效率。 2.深入分析舆情,提升管理能力

通过交易商协会舆情监测系统,可以对涉及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舆情事件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事件的热度、重要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自动生成数据分析报表,便于及时深入直观的掌握事件发展状态,提高交易商协会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事件的管理能力。 3.自动去重,速读最新信息

互联网海量信息中会有大量的重复信息,单靠舆情监测人员的话,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筛选过滤。蚁坊软件的互联网舆情监控系统可自动过滤重复内容以及垃圾信息,也可设置多种分类标签,快速了解最新的舆情信息。

4 全网分析舆情,挖掘传播途径

对于筛选出的数据还需辨别其可靠性以及了解其传播途径,单靠人工难以完成。蚁坊软件互联网舆情监控系统可在全网范围内分析挖掘舆情的传播声量、传播来源、传播媒体类型、转载情况以及情感态度。 5.预防负面信息扩散,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蚁坊交易商协会舆情监测系统,对全网平台实时全面监测,一旦发现敏感信息,自动预警,有效防止负面信息的肆意传播和舆情失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银行间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篇:201208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14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券关注的法律问题

为防范风险,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控制和监管发债规模,但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地方政府及企业发债并未因此而受到明显影响。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为30多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17.9万亿元,从整体上分析,中国政府债务率36.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60%的负债率风险控制标准,并且政府的融资平台大部分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如何顺利融资仍是具备相关发债条件的企业首选的低成本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鉴于企业融资的选择类型较多,如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本文主要介绍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需要从法律方面特殊关注的问题。

第一:融资方式的创新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项目收益票据,为单一项目融资创造了条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规定,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跟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相比,项目收益票据机制设计采取了多项创新。产品设计基于项目本身,给项目公司的融资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国内银行项目贷款的经验,一般都需要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项目收益票据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减轻了企业的压力。产品的发行期限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充分考虑与项目现金流回收进度的匹配,从而借助金融市场平滑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支出与收入的周期错配,企业可以根据项目进程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当然,项目的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还涉及很多方面,个人为人,增加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还是必要的,如果项目公司没有约束,挪用资金或者项目损失,则项目收益作为向投资者还款的唯一来源,对投资者风险还是难以控制的。另外,该等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隔离,项目发起人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其运营风险不会传递至项目发起人,继而实现与地方政府或城建类企业的风险隔离。同时地方政府不承担项目收益票据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票据承担隐性担保。票据的融资规模、信用水平不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债务水平,且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与还款。项目收益票据能够有效防范传统融资平台模式带来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对逐步疏导和化解既有融资平台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有积极作用。项目收益票据产品除传统的银行间市场投资人外,鼓励项目所在地投资人深度参与项目收益票据投资,分享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收益,同时充分发挥本地投资人的监督作用。项目收益票据是交易商协会在总结支持城镇化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际市政债券先进经验的创新探索,将进一步拓展城镇化项目建设融资渠道,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为进一步丰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类型,除城建类企业外,未来可考虑将项目收益票据发行主体拓展到一般产业类企业,用以支持包括交通枢纽工程、收费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等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非财政性经营收入的项目建设,票据期限可以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第二:创新产品的实践

2014年7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并正式开始受理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注册。该指引发布当天,交易商协会接受了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注册,该项目注册12亿元,首期拟发行5亿元。由此可见,很多企业在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并且能够关注政策部门的政策方向进而成功的募集资金。伴随着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经济复苏,其货币政策开始逐步回归正常化。其中,美国退出量化宽松(QE)的行动最受瞩目,美联储自今年初开始削减购债规模以来,已将月度资产购买规模削减一半以上,并预计将在10月货币政策例会后宣布削减最后150亿美元。此外,关于美国加息时点的讨论也在升温,大部分市场人士预计美联储将于2015年中期开始加息。面对国际的债券市场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积极进行债券产品创新。 第三: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术语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服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并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四:发行短期融资券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在前期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中,无论会计师或者承销商或律师,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核查义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在有效期内,企业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大大的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们已经为内蒙古的一家国有以企业提供包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多项法律服务。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个人认为律师在协助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如果发行人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当然,发债的用途、项目合法性等仍需关注,但律师调查相对容易一些。律师如果对发行人未尽调查义务,仅简单的根据募集说明书记载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则可能面临处罚。例如,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合规披露子公司中融信佳对外担保信息。主承销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在尽职调查中未将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作为或有事项进行专项了解,亦未辅导企业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汇鸿两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但未对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审议决定,给予江苏汇鸿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主承销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律师在对发行人尽职调查中,尽管不同于IPO的尽职调查,但必要与发行人紧密项目的法律事项还是应当予以关注的,例如发行人的合法性问题,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依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是否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等,都需要了解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交易商协会的备案信息。律师在关注发行人的历史严格中,应当关注出资、增资,是否资金如实到位,发行人发行债券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如果发行人内部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发债的决议,以及国资部门的批准等。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要求,发行人本期发行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发行人在委托承销商制定《募集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中,律师需要对《发行公告》对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募集说明书》的编制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内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仍应当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例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发行及存续期间未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定,给予河南能源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给予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毅通报批评处分,给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张志杰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上述二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五:发行短期融资券需关注的其他法律问题

律师同样应当对发行人委托的评级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审核,应当核查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是否受到过相关处罚。关于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例如,发行人的待偿还融资券余额;本期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治理情况;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银行借款、发行人资产抵押情况、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发行人或有事项(发行人对内担保情况、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发行人信用增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方面,律师皆应适当调查,以避免法律风险。

第五篇: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0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10号)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善和优化融资结构的要求,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于2014年6月24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

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年7月11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2014年6月24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拓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渠道,规范城镇建设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第六条 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第七条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第八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九条 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

第十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所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约定项目,且应符合法 第一条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企业在项目收益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且变更后的用途应满足本条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通过有效控制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对项目收益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项目收益票据交易结构和项目具体情况;

(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收益预测情况;

(三)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项目运营情况;

(四)由资金监管行出具的存续期内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情况;

(五)其他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项目收益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五条 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探索新型信用评级方式。鼓励对项目收益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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