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022-08-31

第一篇: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XXXXX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反洗钱自查报告

关于《XXXXX》反洗钱自查报告

--XX营业部

根据XX证监局下发的《XXXXX》的要求,我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证监局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营业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营业部财务经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及反洗钱相关的具体工作。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营业部各部门按照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营业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营业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控审计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和查阅、复制涉密档案书面登记制度,完善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

五、对我营业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客户尽量了解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的意识。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1、我营业部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2、反洗钱有关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基本上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纸质材料不够齐全。

3、由于反洗钱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工作,基层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营业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各项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XX营业部

XXXX年XX月X日

第二篇: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第五条 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

1 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 反洗钱检查内容

(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制度建设

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

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

2 开展反洗钱培训。是否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本反洗钱宣传工作,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所负责的反洗钱调研报告等。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协助报送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要求协助反洗钱协查工作。

(4)日常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反洗钱检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对各经营机构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组织运作情况 (1)组织建设

是否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配备反洗钱专管员,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管员变动是否及时报备。

(2)协调联动

是否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

3 制,是否有效联动。

(3)工作处理

反洗钱各项日常工作管理、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及纸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报、年报,是否按照要求将反洗钱培训、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4)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培训宣传情况

是否制订反洗钱培训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是否涵盖管理人员、反洗钱专管员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会计与营销等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对外营业机构人员等。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计划,是否落实反洗钱各项日常宣传及专题宣传工作。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重

4 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我行下达的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的协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是否制定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监督是否涵盖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机构及对外营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七条 营业网点反洗钱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

(三)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

(四)是否按规定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五)是否按时提供相关的协查、核查资料。

营业网点在组织自查工作时,应当对之前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登记(见附件4)。

第八条 督导检查内容(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对开立人民币、外币对公账户的客户身份是否按

5 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开户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服务时,是否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予以更新。

(四)对客户是否了解,包括对客户的基本背景、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资信状况等的了解,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五)是否按规定正确识别本外币可疑交易,对符合报告标准的本外币可疑交易是否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报送,有无迟报、漏报现象。

(六)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七)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 检查频率

第九条 反洗钱自查由对外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每月1次;运营管理部对辖属机构反洗钱检查每季1次。

第十条 各单位未纳入督导检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反洗钱督导检查由我行运营管理部结合督导

6 工作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 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我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第五章 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测试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情况;

(三)查阅相关账户分户账及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或其他登记资料;

(四)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抽取相关营业机构账户电子交易信息。

(五)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2、反洗钱自查及检查情况记录;

3、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通报等资料;

4、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薄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

5、部分账户开销户情况记录及部分交易凭证、部分交易留存资料;

6、反洗钱培训、宣传资料;

7、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7 第六章 专项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和总结归档5个步骤。

(一)检查准备

1、由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分工、检查依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成检查小组,召集检查人员学习讨论《检查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检查实施

1、召开现场检查碰头会。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及检查人员,就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向与会人员进行宣布,提出检查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调阅相关资料。由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2)递交被检查单位,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3、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检查底稿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经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可以当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其日后整改的依据。

4、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进行综合评定。反洗钱检查评定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并按《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并列明扣分事项,计算出总分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名认定。

(三)检查通报

检查组收集检查的相关资料,对检查认定的事实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发出检查通报,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检查通报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四)检查处理

1、检查组根据认定的问题和检查事实,认为可以由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纠正的,要在检查通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对认为应该予以处罚的,由检查组根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3、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通报》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同时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总结归档

1、检查情况总结。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要对全行的反洗钱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作为完善下一步或下一反洗钱工作重点的依据。

2、检查资料归档保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须建立反洗钱检查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至少5年。反洗钱检查档案资料要作为对各单位反洗钱评价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我行部门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

2.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3.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

4.反洗钱自查工作登记表

第三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1]

第四篇: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使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市分行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行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和对支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部。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本行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营业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我行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帐户。

我行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我行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额度和标准,对发现的大额和可疑

1 交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级行报告。会计部门负责对公业务的大额和可疑报告工作,个金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四、严格按期限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帐户资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记帐之日起至少5年。所谓的交易记录,包括帐户持有人,通过该帐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保密原则

我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六、建立学习和例会制度

市分行及支行反洗钱办公室要每季组织一次有关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学习反洗钱操作程序及操作规程,可疑资金的识别、分析和遇情处理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每季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例会,分析和解决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和日常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次学习和例会都要作好记录,以备日后查考。

七、建立自查制度

各级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要充分承担起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支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季对本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支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支行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市分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年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和督促支行做好反洗钱工作。

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市分行及辖属各行处均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各支行(部、分理处)要将本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市分行备案。

九、处罚规定

凡违反我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前八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市分行均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行和责任人警告或处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行长(经理)的任职资格。处罚实行并罚制,即某行由于工作不力已受到人民银行处罚,我行仍要按内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所有处罚全部由受罚行自行承担。

第五篇:20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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