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参保人员的影响

2022-09-1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人员流动愈加频繁, 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 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需求有越来越大的特点和趋势。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 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参保人员) 合法权益,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 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 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 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确实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1 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就业的范围对象

1.1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 (含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的;

1.2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1.3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1.4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

地, 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积缴费年限10年, 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 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2.1 个人档案转移不及时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 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以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违约金等各种理由扣留员工档案, 不给员工办理相关调转手续中断养老保险缴费而引起劳动争议纠纷。

2.2 统筹层次低、统筹单位数量大的问题

在我国虽说绝大部分省份已宣布实现了省级统筹, 但事实上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少部分省份。所谓省级统筹, 主要或唯一的衡量标准是指, 缴费与支出的资金流管理、调配、使用均在省级政府层面实现和操作。但目前宣布实现省级统筹的各省对其制定的其他标准不包括在内。这种“初级阶段”的省级统筹, 为跨省转续带来极大困难。可以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起步于县级, 目前仍以县级为主, 统筹数量多, 在财政“分灶吃饭”、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特点十分明显的情况下, 要解决“点对点”的转续问题, 具有异常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为决策者既要处理好缴费地和退休地的责任划分问题, 还要处理好视同缴费年限的责任承担问题;既要不折不扣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又要适当调动不同地区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既要解决好少数农民工社保意识不强、看重眼前利益而主动要求退保的问题, 还要解决好临近退休人员选择大城市退休领取高待遇的基金压力问题;既要根除“便携性”的制度性障碍, 还要兼顾制度的长期稳定。

2.3 养老保险在转移手续过程中还要考虑转型成本问题。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制度是统账结合, 存在隐性转型成本的负担主体问题。针对这种情况, 《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有两个特点。一是单位缴费的统筹部分实行部分转移, 而不是全部, 旨在调动转出地和转入地的两个积极性, 以同时缓解两地转型成本的统筹基金的压力;二是转移部分实行随身即时转移, 而不是退休时总和转移, 旨在同时调动参保人和参保地的两个积极性。

这两个特点虽也存在一些问题, 甚至容易引起一些误解, 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单位缴费的20%中, 留在转出地的是8%, 恰好等于个人账户的规模。不管制度设计者的意图如何, 在客观上, 这8%恰好等于隐性转型成本, 意味着把转型成本留给了转出地, 等于是对转出地转型成本的一种变相补偿。但对转入地来说, 如果它成为转入者的退休地, 不但8%的转型成本没有解决, 统筹基金又额外少了8%, 其统筹基金可持续能力和支付缺口可想而知。并且一般来说, 退休地大多为欠发达地区, 这就更是雪上加霜。

3 转移办法急需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转移接续办法难以根本解决“社保漫游”问题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 而不是目前“初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省级统筹。这是实现真正的全国统筹的基础。而要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 就需要在制度建设上继续深化改革, 使之适应二元结构。

3.2 转移接续办法本身需明确与完善

例如, 年龄在40-50的人员在新参保地设立临时账户的问题是否有必要, 是否人为地增加了复杂性, 也需要考虑。再如,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 则不受40-50年龄规定的限制, 类似规定是否存在户籍歧视之嫌, 是否存有社会公平问题, 也是需要讨论的。而在待遇领取地的诸条规定中, 如果养老关系既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有两个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均满10年以上, 那么是否应在两地之间允许农民工享有选择权, 这一点也需明确。

3.3 应尽快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

例如, 转回户籍所在地之后与新农保如何衔接, 这涉及待遇计发公式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需认真对待, 否则很容易出现误解。再如, 《暂行办法》规定, 各省制订省内转续办法均“参照本办法”。这既说明, 真正的省级统筹还没实现, 也说明, 省内转续办法应全国统一起来, 因为这是跨省转续的基础。如果各省都存在地方粮票,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点对点”转续就难以统一起来。就是说, 这里涉及一个跨省转续与省内转续的统一与衔接问题。

总之, 随着转续办法的逐步铺开, 种种问题会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迅速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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