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论文

2022-04-23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国家对异地高考的管理和规范,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教育政策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政策包括政策的对象、目标和措施。本文将运用教育政策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对我国异地高考政策的文本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来提高异地高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

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论文 篇1:

加强社会保险管理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摘要:文章结合工作实际阐述了社会保险与人力资源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在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积极意义,就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现存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可行性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现存问题;剖析论证;策略研究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对职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举措,其根本目的是保障职工生活,为职工谋利益。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社会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事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职业化实施程度是衡量一个企事业是否具备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它的主要内容有人力资源规划、培训与发展、激励、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福利等方面,而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福利范畴,它是确保企事业现代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社会保险对于人力资源的积极意义,有利于我们更加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实施并同时带动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的创新与完善。笔者在此就社会保险与人力资源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积极意义进行解析。

一、社会保险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

(一)降低了企事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社会保险对企事业用人各个方面进行了保障和规定,分散了企事业承担职工工伤、生育等费用,有些由企事业支付的待遇转变为由社保基金支付,这将大大减轻企事业人力资源的负担,使企事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更大的增长。比如我单位属生产性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都认真按照当地相关文件缴纳,职工在养老、医疗、生育等方面都享受到了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实惠。

(二)加强了员工队伍的稳定性

社会保险是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长期支付计划,是职工在为企事业服务期间所创造的,并在退休之后才能取得补偿的报酬,如果职工在服务期限内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社保计划的终止,将对自己未来社保收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将会对是否离开企事业进行认真考虑,而且企事业会根据每年工资的递增情况调整社保基数,现今国家在“十三五”规划提纲中提到“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发展职业年金、企事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缴纳更是对今后退休收入的保障,虽然当期的收入未见提高,但在退休后的养老金上有更多体现。有的企事业已把绩效工资纳入社保基数中,这将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与当前工作业绩联系起来,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从管理向潜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上转变,进一步地提高了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企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使企事业在不增加人力资源费用的条件下,留住人才。

(三)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社会保险是平衡企事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和谐点,坚持以人为本,考虑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使员工感受到企事业的关怀和温暖,这不仅提高了企事业在员工中的形象,还会直接增强员工的自信心从而激发更大的工作热情。员工在获得满意的收入后,将会更专注于本职工作,企事业的绩效与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情况息息相关,因此企事业应该注重每一位员工的培养与鼓励,关注员工的工作生活状况,避免让其产生消极心态和负面情绪,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福利作为激励帮助员工发挥最大潜能,这不仅会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事业带来最大效益,还会增加员工的企事业忠诚度,创造高效、团结的企事业文化,有利于企事业长远发展。

二、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不足

这几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改革不断推进,物价指数节节攀升,各种活动的成本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缴纳金额也随之不断上涨。由于监督和监管措施不力,管理不严密,工作效率或多或少的受到一定的影响,相对应的社会保障的相关利益却不能得到相应兑现,致使有的员工切身利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样势必在广大的企事业员工中造成一定的影响。员工付出应有的费用,却不能达到应有的保障,肯定对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产生怀疑,甚至是不满。另外,由于各个地方所处的保险管理部门不一样,或多或少是出现了保险水平的差距,业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

(二)社会保险管理手段缺失无效

在今天这个市场繁荣的情况下,虽然社会高度发达,但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没有同步发展,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有的还沿用比较落后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社会保险的运行模式和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走程序,证明泛滥的旧体制弊端仍然存在;社会保险工作方式和方法比较陈旧,无论是社保基金的保值,还是社保基金的增值都得不到员工的信任。

(三)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因素不能排除

社保管理、运行、发展过程表现的比较迟缓,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国家政策的制约问题,也有企事业自身社保制度的制约问题。因此,需要下大力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一是建议国家的政策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不能搞一刀切。二是积极推进符合当地社会实际的保险制度改革。三是要加强对社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强透明度。对落实不到位的企事业要严厉打击,或者采取公开曝光的形式给予处罚,以提升社保的积极作用,确保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策略

(一)加强人才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做好企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目前首要任务有两个:一个是重视人才的培养,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中,要做到挑选那些既有德又有才的专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树立社会保险是企事业生命线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

在企事业内部加强社会保险意义及作用的宣传,让企事业从领导到员工每个人都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大意义,认识到社会保险就是企事业的生命线,员工的生存线,没有社会保险的健康发展和推进,就没有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让社会保险管理在企事业内部得到积极响应和配合,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事业。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運行模式进行改革

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运行模式必须符合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在制定或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的现实,充分考虑个单位社会保险的实行运行情况,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的实施前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以人为本,优化组合。使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既合理又科学化,突出实效性,充分发挥突出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

(四)规范企事业社会保险的服务程序

企事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分法律法规,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施完善的办理手续和程序。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及时如实的缴费。

(五)制定企事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总体推进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工作,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要开动脑筋,下大力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研究,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实,要想做好这一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就应该深入到基层,认真调研,深入研究,具体分析,合理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符合当地的企事业发展实情,也才会把工作做到企事业员工的心坎上,也才能收到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实效。另外,要做到各个个体的有机结合,使社会保险体系具备完整性、关联性等,为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提升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从而使社会保险的效益达到最大。

总之,企事业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企事业利益与职工的利益紧密结合,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合理设计和有效实施,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条件下,制定出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方案,保证社会保险的实施和发展,促使企事业社会保险管理为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和积极推进,最终实现双赢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晓霞.论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经济视角(中旬),2011(03).

[2]宋志繁.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探讨[J].科学之友,2013(11).

[3]蔡彪.浅析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8).

[4]吴宏平.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煤矿企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J].科学之友,2010(11).

[5]姜亦峰.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对发展企事业社保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8(18).

[6]李冰艳.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挑战[J].中国国情国力,2009(03).

[7]江丽君.论中小企事业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2012(01).

(作者单位:山西省和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梁廷政

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论文 篇2: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分析

摘 要:国家对异地高考的管理和规范,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教育政策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政策包括政策的对象、目标和措施。本文将运用教育政策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对我国异地高考政策的文本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来提高异地高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

关键词:教育政策;异地高考政策;准许条件

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随之各省市开始对异地高考做出系列規定。异地高考政策是国家有关随迁子女在其父母工作地区接受教育,并在其受教育地参加高考并获得与该地户籍学生相同的录取资格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和行为。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进行分析是研究异地高考政策的前提。

一、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分析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被列入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内容。2012年6月14日,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推动各地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省内流动人口就地参加高考升学以及省外常住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升学的办法。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并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央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具有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特征,尤其是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关照已成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关键点,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对教育公平的重视,对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由于各省市情况的不同,中央制定的政策极具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理论上讲,地方制定的政策应在保持灵活性的前提下贯彻中央政府的意志,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考虑到异地高考的复杂性,就必然要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但是,各地异地高考政策在避免高考移民现象的同时要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起点公平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基础,只要当随迁子女能和当地家庭的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获得同样的资源、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时才能保障起点公平。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子女受教育权不受侵犯,国家制定了异地高考政策,但只是宏观地进行政策设计,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细节,但这种权力下放成为地方政府当地利益的保护伞,并没有切实解决问题。面对中央政府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各地积极响应,制定实施细则,但是所谓的具体政策只是不触动既得利益基础上做出的少许利益让步,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究其根源,一是与现行的城乡二元制度相关,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才会有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问题,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易事,户籍制度的问题成为异地高考最大的制度性障碍;二是与现行的财税制度相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出管理上的要求,但是没有明确中央政府的财政责任。就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无限性本身就是根深蒂固的矛盾和冲突,当地子女的教育问题仍处于尚待解决的状态,何况是外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受宏观财税制度和教育投入体制双重约束的地方政府往往无法解决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因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象征性决策等方式制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特征的政策。

分析2017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最新异地高考政策文本,发现其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二是考生准许条件,三是报考指南等相关细则。其中,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和学生准许条件是异地高考最主要的两个条件政策。

(一) 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

关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准许条件,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住所、工作、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作的规定。

关于父母住所条件。广东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等地要求父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北京市除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还要求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有效居住登记卡、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在报名条件中明确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包含租赁。除规定合法稳定住所外,上海市的条件为: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根据对政策的整理发现,关于父母住所的规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有些地区已明确表明父母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之相对,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住所十分昂贵,在报名条件中并没有标明含租赁,这就为随迁子女的高考设置了高门槛。关于父母工作条件。广东省、江苏省、安徽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云南省、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等地均要求父母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还有一些地区如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具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关于父母缴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条件。北京市要求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已满六年;广东省要求父母在广东拥有三年的社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父母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云南省要求考生父母有社保缴费记录;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家长在内蒙古自治区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父母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陕西省要求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根据各地政策文本中父母准入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合法稳定住所,还是稳定工作亦或者缴纳社保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来说都是难以跨越的门槛。一线城市的房价飞速增长,非一般人能够负担得起,尤其是对于外来的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工而言更是难以承受。“合法稳定的工作”这个看似不高的条件,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却是难以达到。农民工群体的职业极具流动性和临时性,基本难以保证有一份收入可观的稳定工作,要求稳定并且具有年限要求显然背离了農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群体而言,工作是为了谋生,参保作为一个保障手段很难引起务工人员的注意,他们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很少有人会缴纳社保。同时企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部分企业在交纳社保时会欺瞒少交;同时,部分企业以不缴纳保险作为雇佣农民工的条件,不少农民工为了谋取工作,不得不放弃这一权利。因而多数农民工子女因条件不符合在本地高考被拒绝,这对随迁子女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

(二) 考生准许条件

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等地均要求考生在迁入地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具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海南省规定“完整学籍;连续就读6年”;安徽省规定“完整学籍;二代居民身份证”并规定“学籍证明有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连续实质性就读6年,有6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

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为了有效避免高考移民需要对随迁子女的学籍做一些规定,对于随迁子女来说,有三年完整的高中学历实属不易,如果需要其具有完整学籍,基本是难以达到的要求。从现实情况考虑,随迁子女随父母进城,其学业必然因父母工作具有流动性而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多数地区的异地高考政策对随迁子女学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二、 异地高考政策的内容改进

异地高考政策的初衷是解决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只有当政策措施真正有效落实时,异地高考政策才能充分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缩短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

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异地高考的准许条件。为异地高考设置标准是必要的,但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为此适当降低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像北京市、广东省等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更应该注重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关于住房问题,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应着重强调含有租赁。只要有租赁的住所都应该纳入政策中加以考虑。关于工作问题,只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都应该是可以的。毕竟流动人口工作的流动性较大,严格要求具有几年稳定工作是不合理的,只要是长期在此务工的人员,其子女都可以有在当地高考的资格。至于父母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应该适当放宽,甚至是取消该项条件。缴纳6年社会保险,对于务工人员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毕竟流动人口在很大程度上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学历较低,外出务工只求能有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五险一金是一种奢侈品。对于考生而言,只要具有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或是初高中经历都可以在避免高考移民的前提下降低异地高考的门槛,给予更多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机会。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异地高考政策涉及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因而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不是仅靠异地高考政策能完全解决的,其背后的城乡二元制才是造成地区差距最根本的原因,户籍制度的改革、弱势群体的补偿、高考制度的改革、财税制度的改革等问题都需要解决。中国当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高考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迫切需要改革,应该逐渐以学籍代替户籍作为高考的依据和招生指标分配的依据,高考录取政策要同时进行改革,打破以往的省际内分地区划线政策,与异地高考政策同步改革。同时应该注意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中央政府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分担比例,并且要加大对随迁子女集中地区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减轻流入地政府过重的财政负担。中央政府也可考虑允许流入地政府从土地开发和增值税中切出相应比例用于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或从外来人口缴纳的工商税、房租及购房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以确保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应该看到的是,异地高考政策虽然在执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结果也许不尽如人意,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向补偿弱势群体、追求教育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邢海燕.“异地高考”政策与弱势群体关怀[J].教育与考试,2014(6):25-28.

[2]祁型雨.我国就近入学政策分析——兼谈对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权益的维护[J].教育科学研究,2010(7):5-9.

作者简介:

任茹慧,祁型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师范大学。

作者:任茹慧 祁型雨

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论文 篇3:

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

摘 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上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民众的关注。二者在属性、保障对象、保障程度、保费负担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同时也都具有保险的共性,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在当代社会,只有使得二者更加有效地协调发展,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全面更多层次的生活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互动发展

1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1.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机制处置劳动者面临的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特定社会风险,在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的时候,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共济性和公平性。

商业保险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预定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约定危害保险事件支付给投保人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法律行为,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具有盈利性。

1.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区别又联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有许多共性:二者都是以风险的发生为前提条件、都对风险进行转移、都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都需要强大的保险资金作为后盾。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产生的重要制度基础,同时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也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保障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主要面向工薪劳动者,而商业保险则是面向所有社会民众。

(2)经营目的不同

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更注重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具有非营利性和强制性;商业保险则是按照市场原则运作,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强制性。

(3)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商业保险则能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灵活的保障,满足被保险人更高层次的需求。

(4)费用负担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费用一般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则完全由个人负担。

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融合

2.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影响

一方面,二者相互冲突。在保险资源一定的前提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就会存在一些矛盾,一方的快速发展会降低人们对另一方的需求。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促进。

2.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融合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虽然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是保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障的相互融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是保障功能的融合,二是保障范围的融合,三是保险技术和方法的相互渗透。

3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动发展的案例与建议

3.1 典型案例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2 年 8 月 30 日,针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意在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与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以招投标方式,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准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给群众增加额外的费用负担。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大病医疗的范畴不断扩大,保险比例也随之提高,大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满足了城乡居民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

(2)湛江模式

诊疗费用结算信息在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的共享。湛江模式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统一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减少了社保部门的管理人员和运营成本,提升了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了医疗卫生资源管理,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这种“统一政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商保社保合作新模式,对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互动发展的成功案例之一。

3.2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互动发展的合理建议

(1)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在养老保险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更多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等丰富多样的养老金产品,满足社会民众多样化和不同层次额社会保障需求。在保险技术方面,商业保险应积极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为社會保险提供精算技术支持、理赔管理、资产管理、保险金发放等服务,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效率。

(2)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目前我国企业补充保险发展并不完善,许多企业都没有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为促进企业补充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适当向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的企业提供税收等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发展补充保险。

3.3 政府要加強监管

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社会保障的管理者,一方面政府要给予商业保险足够的发展空间,支持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公司承办期间,曾发生商业保险公司以亏损为由,不再履行《大额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2003年约有3000万大额医疗保险未予赔付,鉴于此类事件的教训,政府必须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营,保值增值,包括近期的养老金入市,都必须强调政府的监管作用。

4 结束语

当代社会,为进一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自然也收到了极大关注。二者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长处,只有有效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互动发展,才能不断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段赵清.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3).

[2]陈韦潮,毛超.“新农保”实施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

[3]孙蓓.浅谈如何有效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J].河北金融,2011(07).

[4]许飞琼.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

[5]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05).

作者: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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