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探析

2022-09-12

是否组建中国仲裁协会, 自从1994 年开始便开始了二十几年的争论, 国内学者对此持有各自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 仲裁协会的成立不应无休止地停留在理论争执层面, 而是应该顺应仲裁事业的发展, 着手成立符合中国仲裁前景的仲裁协会。是故, 笔者拟就“中国仲裁协会”的有关问题略抒已见, 求教于学界同仁, 以策有心人。

一、成立的必要性

仲裁协会成立之合法性问题, 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是否有必要或者是否有迫切需要成立仲裁协会, 在仲裁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不需要或者说不迫切需要成立仲裁协会。另一种争锋相对的观点则认为, 《仲裁法》明文规定要成立仲裁协会, 并且近20 年来, 呼吁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呼声越来越大, 各大仲裁机构积累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 因此, 既有法律规定, 又有文件支持, 更有现实需要的中国仲裁协会, 应当尽快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 《仲裁法》实施已经二十多年了, 但对于《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却一直只停在在理论界的探讨, 迟迟没有成立, 这种现状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违反。正如有学者指出, 仲裁法明确规定要设立仲裁协会, 除非仲裁法修改, 否则当然是需要设立仲裁协会的 (1) ; 第二, 中国虽然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仲裁机构, 但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极其不平衡, 少数几个机构,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受案数量及受案标的额上, 已经占据全国所有仲裁业务的一半以上。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局面, 难免使得大多数仲裁机构在组织机构建设、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内部工作人员的分配和培训以及仲裁案件的办案流程和质量上, 存在许多不足, 长远来看, 也非常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第三, 国务院法制办虽在协调全国仲裁工作中, 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仅依据十年前的文件支持, 难免会使得国务院法制办对于协调全国仲裁工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而陷入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二、怎么成立

对于如何成立中国仲裁协会, 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不过以下几点: 由谁牵头成立, 组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会以及组建何种规模的仲裁协会。谈论至此问题时, 有学者不无悲观地认为“除非国办发文修正, 否则任何人都无权变更也不宜讨论”。 (2) 笔者认为, 我们固然无权变更国家文件, 但对其“不宜讨论”未免言过其实。因此, 为了将来有一天成立仲裁协会, 我辈欲提出以下两个意见, 仅供参考:

其一, 仲裁协会的组建工作不宜由政府机构牵头。学界的普遍担忧是, 仲裁协会有可能成为行政机构的下属机构, 从而失去其天然优势———民间性。若让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仲裁协会, 而不是使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那么很多法制部门与仲裁机构之间的“联系关系”就会演变成“主管关系”, 从而变了味道。

其二, 可以考虑由数家发展经验较丰富的仲裁机构牵头负责。笔者认为, 比较好的方法, 应该是由国内数家或者数十家发展较好的、有能力的仲裁机构, 协同相关商会、仲裁法学家、实务专家、经济贸易专家等代表性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 牵头组建, 制定仲裁章程, 而行政机关如法制办、商务部、司法部等则退居幕后, 辅以必要的支持, 例如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等。

三、成立何种模式的仲裁协会

关于成立何种形式与规模的仲裁协会的问题, 也有专家学者提出建议: “较之‘中国仲裁协会’, 地方仲裁协会似乎更有先行组建的必要。” (3) 这种见解无疑对我们突破既有成规的束缚、打破传统思想从而开阔讨论空间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对上述建议的功效如何, 仍然存在一些疑问。首先, “地方”一词如何界定? 是根据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 还是以“华南”、“华北”、“东南”等片区为划分单位? 其次,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划分, 对同处于一个省级内部, 或者同处于一个片区内部的仲裁机构而言, 无论是在宏观层面的发展理念, 还是中观层面的发展水平, 抑或是微观层面的内部组织机构, 都不尽相同, 所以如何协调、磨合、解决每个区域间的分歧, 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最后, 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 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极其不平衡, 若组建地方性的仲裁机构, 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的仲裁协会“一家独大”或者“多家鼎立”的格局, 从而限制了其他经济较落后、发展较慢的“地方仲裁协会”。因此, 无论以哪一种方案组建“地方仲裁协会”, 都是不符合中国实际, 长远来看, 也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

但是, 笔者大胆提出, 是否可以考虑“俱乐部仲裁协会”的模式? 俱乐部模式, 也即由若干发展理念相同或相似、具有一定经验与实力的仲裁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自行组建仲裁协会, 其他仲裁机构再根据该协会的特色, 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和发展定位, 决定是加入哪一个仲裁协会, 从而成为该“俱乐部仲裁协会”的会员的模式。上述的“协会特色”可以体现在该“俱乐部仲裁协会”的定位、宗旨、特色、资格要求、表决方式甚至利润分配等方面, 而“俱乐部会员”———仲裁机构, 可以选择加入一家或多家“俱乐部仲裁协会”, 甚至可以选择不参加任何一个协会。

四、结语

中国的仲裁事业虽然还很年轻, 但已经焕发出了蓬勃的朝气, 在未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 仲裁事业将是其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我国理应尽快成立适合中国国情发展的仲裁协会, 而不是持续陷入无休止的成立与否的争论漩涡中。仲裁协会的成立必须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由仲裁机构自行组建, 保持仲裁淳朴的民间性质。

摘要:关于我国是否应该成立仲裁协会的讨论, 近20年来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的争论中。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高速发展, 组建仲裁协会的时机越来越成熟, 但对成立与否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试图通过从仲裁机构的现状入手, 理清仲裁协会为什么要成立、如何成立以及成立何种模式的仲裁协会等存在争议的问题, 说明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成立仲裁协会的环境, 可以着手组建中国仲裁协会。

关键词:仲裁协会,仲裁机构,现状,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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