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廉政谈话制度

2022-07-12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国企廉政谈话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国企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后勤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关后勤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此廉政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依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和《工作规划》要求,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二、谈话对象

(一)局党组新提任的科级干部。

(二)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1、对新提任实职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党组负责同志负责。

2、对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

3、机关纪委派员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根据需要,机关党组、人事教育处可派员参加有关的廉政谈话。

(二)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五、组织领导

(一)廉政谈话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组、组织实施

第二篇: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干警及其他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为出发点,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为先、预防未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㈠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务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㈡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㈢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㈣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㈢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㈣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㈤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㈥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㈦ 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㈠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视情况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㈡ 对本庭室所属干部的廉政谈话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㈢ 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时的谈话,由主管领导和政治处负责;㈣ 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㈤ 需要院长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经请示院长后酌定。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规定:㈠纪检监察组根据信访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可以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谈话组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将谈话记录上交院监察室;㈡谈话组应当提前2—3天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㈢ 进行廉政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㈣ 需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明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㈤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㈥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㈦ 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其他谈话到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备查,但不入廉政档案;㈧ 受领导委托、指定谈话的,事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向授权领导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对谈话人的要求:㈠ 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知被谈话人;㈡ 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㈢ 耐心倾听被谈话人的申辩,不强加于人;㈣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㈤ 不准向被谈话人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被谈话人不宜知道的其它材料给被谈话人阅看;㈥ 保护被谈话人的声誉,不得向外泄露谈话的内容;㈦ 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知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第十二条对申辩的处理:对各种谈话中本人申辩的,要实事求是给予处理,一是要做好记录。二是要调查核实。申辩正确的,不够诫勉谈话的应撤销诫勉谈话并告知本人,其他应将申辩情况核实后再与本人说清。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警示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批评或作组织处理;对经两次以上谈话仍没有明显改进的被谈话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廉政谈话制度

遂昌县纪委常委同县属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6-1

5根据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委[2005]7号),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县纪委决定建立县纪委常委同县属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有关工作部署,以打造“勤廉遂昌”为目标,坚持“严格干部监管、提高群众认可、保障科学发展”的原则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及时掌握和尽早遏制领导干部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将预防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谈话对象

1、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2、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每个谈话对象一届任期内谈话1-2次。

三、谈话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勤廉遂昌”,贯彻落实《惩防体系》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5、本人及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抓干部作风建设及执行力建设情况;

7、对我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8、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程序

1、谈话前,由县纪委负责与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县纪委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及谈话时间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领导根据谈话内容,在既定时间内组织开展谈话。

4、谈话联系人在谈话中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将谈话书面材料交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五、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谈话对象在谈话中须如实向组织汇报和反映情况。

2、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既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又做到严肃、认真。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把握实质,讲究方法,及时提醒。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做好保密工作。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附:廉政谈话情况记录单

第四篇:廉政谈话制度

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

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篇: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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