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生产流程范文

2022-05-25

第一篇:预生产流程范文

办理预、结算审批的流程

一、提出预、结算申请,具体要求及内容如下。

1、书面版本预结算审批单。(经办人及部门经理双签并注明所报预结算资料真实有效)

2、办理结算的要求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注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资料已归档)。

3、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蓝图或白图,要求有经办人及部门经理签字)

4、施工单位报的预、结算书及人材机汇总表;若工程合同金额无增减的情况,施工单位申报结算说明且工程部签署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5、变更洽商及其他签认文件。(要求签字齐全;结算时,确认变洽及签认内容真实有效并与工程实际发生相符)

6、以上1-2项要求一份即可,3-5项均要求一式三份。

二、经审核及核对,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后,预算部将预、结算审核结果告之经办人。

三、经办人将预、结算的审核结果填写OA预结算审批流程,并跟踪流程的进展情况。

四、待OA预结算审批流程最终走到经办人处,预、结算审批手续完成。

五、预算审批流程完成后,可根据预算审批金额办理合同审批流程;结算审批流程完成后,可根据结算审批金额办理付款的相关流程。

第二篇:人防工程预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和流程

一、竣工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具体:

1、安装并调试了各类设备,各类设备设施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类人防防护设备设施通过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工程无渗漏水,建筑观感质量佳,现场照明、卫生情况良好。

4、整改的问题解决完毕,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5、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等资料齐全。

二、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分三步进行:各单位自检、预验收、竣工验收。

1、各单位自检

2、预验收 应提交的材料:

《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申报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回复报告及复查申请单》、《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苏州市吴江区平战转换预案》 具体流程:

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人防工程预验收申请单》(提前7天)→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举行验收现场会议→工程现场实地查验→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参加人员与相关要求:

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并邀请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担任。验收组成员应由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监理、防护设备检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现场验收会议:

会议上各参建单位汇报自检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或者心得),并宣读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组织情况、质量控制措施及结论。之后验收小组对现场质量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3、竣工验收

提前7天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申报单》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回复报告及复查申请单》。具体流程、参加人员与相关要求参照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区民防局报送相关竣工资料,完成备案工作。

第三篇:办理社会保险网上预登记业务流程示意图

注释:

第二步:审核登记

1.审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网上预约登记单位提交成功后,在三十天内携带相关材料(见背面)到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二层登记部21号至30号窗口排队办理审核

2.登记并领取社保登记证:预约登记单位审核通过后,准予登记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3. 领取预约取号密码:此密码用于预约中心及各分中心收缴业务。可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到登记部32号窗口领取。

4.签定《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社会保险的收缴和支付目前采用银行委托方式,新登记单位须及时与填报的开户银行签定《授权书》,相关文本请向银行索取。(《授权书》无需填写合同号,签订后无需向社保中心提交)

社保四险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名称:工行朝阳支行营业室 行号: 1227

账号:02000034090144269

21社保医疗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名称: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 行号: 347

账号:2001201116042-9

4温馨提示

1. 办理数字证书: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社保经办大厅一层数字证书服务网点,办理数字证书事项。申请所需材料可参阅:朝社保发[2011]2号文《关于规范参保单位办理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业务的通知》。(朝阳社保网站)

注:有因地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已购买过数字证书的单位,可兼作社保业务,具体绑定事宜,请咨询社保经办大厅一层数字证书服务网点。 数字证书电话:59796320

2.单位用数字证书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日常社保经办业务。

操作咨询电话:96102; 政策咨询电话:1233

33、社保经办业务提交后,及时查询反馈情况。新参保人员申报成功后,需及时预约中心或各分中心网上申报号。递交相关表格及材料。具体业务咨询可拨打以下电话: 中心收缴部:85823090-233 CBD:59001697 双井:67771522 奥运村:58236104 酒仙桥:64316637

温馨提示

1、 领取医疗存折:医疗新参保人员,正常缴费满3个月后,单位经办人持《社保登记证》和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到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领取医保存折。具体办理时间和流程请咨询银行。

2、 领取医保卡:新参保人员提交个人信息登记表及已参保人员提交了二次采集表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制卡情况:

① 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址http:///点击“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查询

电话:9610

2② 酒仙桥分中心社保卡管理部查询医保卡制卡情况。查询电话: 64332770

注:转入人员原有的医疗存折和医保卡仍然延用。

1、参保单位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增员后,应于次月13日前向银行查询单位托收缴费情况。若社会保险费托收不成功,请于当月13日至20日之间及时到社

保中心登记部32号窗口办理【月报再收款】业务,并在中心财务窗口交款,缴费的同时请向财务部核对退票原因。

办理预约登记所需资料、表格及其相关要求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资料及表格:

(一)、登记表格:预约登记单位提交成功后,根据提示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登记表中右上角有登记交易号)

(二)、登记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等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执照中的法人或负责人为中国国籍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须为18位号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法人或负责人为外籍的提供护照复印件及机打翻译件。法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员的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使用基本账户的单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使用一般账户的单位除提供《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一般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一般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机关、事业等单位还需提供财政局出具的相关账户确认文件。

5、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总公司在国内的外资分支机构须提供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部机构或总公司在国内注册的各类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必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机构或总公司出具的《全权委托授权书》,此件必须是原件。

《全权委托授权书》格式如下:

全权委托授权书

XXX公司北京分公司是XXX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公司全权委托XXX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在京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XXX总公司 X年X月X日

(总公司公章)

7、遇特殊情况请咨询登记业务窗口,根据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所需资料的相关要求:

1、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A4规格,复印件要求清晰、完整,不要随意添加批注内容,加盖申请登记单位公章;由多页内容组成的文件,需逐页加盖公章,公章必须完整、清晰,不允许使用骑缝章。

2、复印件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的纸张,传真件(热敏纸)无效。

3、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必须使用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复印件和传真件视为无效。

三、网上预登记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中前8位含有英文字母的单位,例如:L000000

1、E0000001等暂时无法采用网上预登记方式,现阶段按原登记方式办理,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2、网上录入信息时注意个别非必录项也需要填写,例如:参统方式,所属行政区县等项。

网上预登记操作指南及填写指导请登录朝阳社保中心网站 网址:http:///download

3、新参保单位网上提交信息后,会产生网上预登记交易号,该交易号是参保单位修正预登记信息、办理社保审核登记的重要依据,请认真保留,一旦丢失将无法找回,需重新进行网上录入和提交。

下载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右上角有条码显示该交易号。

4、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实提交的信息与所持各项资料是否一致。如有错误,需重新录入。

5、审核成功后,单位提供的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一份由登记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一份由社保经办人员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时留存。

6、单位到社保中心申请审核登记时尽量携带公章和少量A4白纸,避免往返。

四、办理时间:

每月5日至25日(法定工作日对外办公)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工作时间调整以社保中心网上通知为准。

五、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18号院社保经办大厅二层登记部

联系电话:社保中心咨询部:85820091

社保中心登记部:85823090-234

第四篇: 单位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预缴申报操作流程

一、跨区税源登记

(一)【功能菜单】—【管理服务】—【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跨区税源登记】,点击进入跨区税源登记界面;

(二)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

1.本省的已在金三系统中办理税务登记的会自动带出相关信息。

点击【下一步】,对相关信息后补录后保存。

2.省外的则会提示如图:

点击【下一步】,对纳税人信息按照税务登记信息进行补录,补录完成后进入税(费)种认定模块。

二、 税(费)种认定模块

进入税费种认定操作界面,纳税期限选择“次”、申报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缴款期限“申报期限后两个工作日”,预算科目和预算分配比例暂按原有口径。

三、增值税预缴申报

进入增值税预缴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三个预征栏目,选择“出租不动产”,填入销售额,系统自动带出税率和预征税额。

点击【保存】,系统提示如下图,点击“是”跳转到征收开票界面,点击“否”流程结束。

第五篇: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 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

(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

(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 市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 混凝土分场(站)的资质审查要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条件同等,企业应同时具备对分场(站)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控制能力。

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

(二)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

(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

(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或地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任何项目(业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场(站)。

第十四条

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站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严格遵守“第一合同”制度。

第五章 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生产、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

(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营运保证体系;

(三)混凝土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

(四)工程项目施工实体质量;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情况。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含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

(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

(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或因产品质量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使用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壹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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