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论文

2022-05-05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林业行政处罚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为切实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林业局挂牌成立七星关区倒天河水库“补植复绿”基地。这是该院继2016年建成拱拢坪林场“补植复绿”基地后的第二个“补植复绿”基地。

林业行政处罚论文 篇1:

浅谈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

摘 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关于依法行政的改革内容写入了纲领性文件,这都表明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里对今后一段时期对依法行政的重要强调。本文旨在研究我国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更好的策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实施。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有其自身独特的重要性。依法行政是党领导干部落实国家制度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实行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不仅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各地党领导干部的重要价值目标的体现[1]。

二、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观念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都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执法人员作为我国的公职人员,在执法观念问题上还不够深入,对于自身素养的不断提高不重视。在实际中,如今我国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还有些落后,受传统的观念的影响还比较深,官为贵、民为轻的官本位的思想仍然存在,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执法人员要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但是一般的执法机关的人员入职以后就不再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得公务员职业成了最安逸的职业。还有一部分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徇私舞弊。这些错误观念如果不及时清除,就会严重影响政执法规范化实施。

(二)执法体制问题

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执法体制问题,如今我国的执法体制还不够清晰,对于一些问题的责任处理各执法部门之间存在交叉,就导致了人们群众找不到准确的执法机关来解决问题。致使最后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时常出现。

(三)执法程序问题

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中还涉及执法程序的问题,行政执法程序是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但是在如今的行政执法机关烦琐,脱离人民实际,在操作的过程中还容易导致不规范的现象存在。

(四)執法追责制度问题

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实施中还出现了执法追责制度问题,对于很多的出现问题的纠纷事件,无法准确的找到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有些机关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所以要想实现政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执法追责制度[2]。

(五)执法与司法的结合问题

行政执法规范化需要执法和司法的相互配合,但是在如今的执法机关却和司法体系逐渐失去衔接,导致很多的案件无法得到很好的整合以及信息的互通,行政执法规范化要紧密执法与司法的界限,使其相互配合,共同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进程。

三、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不规范化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行政执法不规范化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我国的执法机关包括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三十几个执法机关,每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都不一样,但要适应共同的法律体系,很少有单独针对每个执法机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所以就导致了执法机关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存在。

(二)执法机关职责不清

行政执法不规范化的原因还因为对各个执法机关职责不清,在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时,这个机关有执法权那个机关也有执法权,就导致了执法混乱,不好追责。对于执法机关职能的明确,需要层层部门具体本部门的职责。在如今的执法机关执法中,上下级的执行国家权力的职责都有所重复,就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断的出现。执法机关职责不清,执法的力度就上不去,对违法行为也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制裁。

(三)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行政执法不规范化的关键原因,来自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以及城乡人员分配不均的,执法机关执法规范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问题而导致的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时常出现,玩忽职守,滥用执法权力都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出发,才能为行政执法机关未来更加的规范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措施

(一)谨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要谨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力推进依法行政,谨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紧紧跟随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要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摒弃“官本位”思想,严格执法程序,从思想上改变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二)各执法机关职责明确化

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明确各执法机关职责,从职能出发,把各执法机关的所属职能拥有的执法权力全都细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清楚,让人民能准确的找到所属的执法机关,让执法机关快速的准确的执行权力,对违反行为能够高效的处理。对于责任。执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后续因为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出现的问题,都要追责到具体的相关负责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三)规范各机关执法制度标准

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对于各个执法机关的执法制度要严格修订,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执法制度标准,执法行政的各类人员都要认真的守法、用法、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实施执法和处罚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法程序,认真执行执法任务,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

(四)培养全体执法人员素质

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要培养全体执法人员素质。要定期的组织培训,做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工作,还要不断地进行正确依法行政思想的灌输,严格按照各项程序办事,提高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做人民信任的执法人员,建立一支优秀廉洁的执法队伍。在培养全体执法人员素质的基础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进程。

(五)加强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体系

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要加强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体系。我国如今的执法监督力度还不够,导致很多的执法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最终酿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要不断地加强监督体系的建设,从执法机关互相监督开始,互相制约,共同规范执法。上下级的监督也要落实到位,下级有权监督上级的违法行为,并应该对下级的监督重视起来,不然一权独大,最终受害的是人们的利益。还要鼓励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对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不可姑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进程。

(六)执法和司法的紧密结合

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要紧密结合执法和司法机关,实现双方有效的衔接,在协同一致的配合下,共同在执法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网络,加快执法效率,共同促进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3]。

在新的历史形式下,依法行政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各执法机关要担起自己的职责,不断增强执法机关自身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明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各机关执法制度标准的措施下,加强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体系,共同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1]許瑞超.对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11).

[2]王萌萌.法治政府视阈下行政裁量权的运用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6(17).

[3]卢芳,周训芳,诸江.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实践与完善[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作者简介:

张树习(1987.11~ ),男,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作者:张树习

林业行政处罚论文 篇2:

毕节七星关:第二个“补植复绿”基地已建成

为切实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林业局挂牌成立七星关区倒天河水库“补植复绿”基地。这是该院继2016年建成拱拢坪林场“补植复绿”基地后的第二个“补植复绿”基地。

基地位于七星关区倒天河水库,占地面积1501.4亩,主要用于全区范围内因森林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责任人集中补植树木,或者在责任人缴纳生态补偿金后由区林业局代为补植。基地内现已补植有竹、香樟、火棘等树种,其林地、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倒天河水库管理所代行日常管护。

据了解,近年来,七星关区检察院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战略部署和 “法治毕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践行“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法治理念,积极探索和开展“补植复綠”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建立补植复绿基地、引导补植复绿等方式,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方群众,实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吴万相 周青

林业行政处罚论文 篇3:

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研究

摘 要: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标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且一直是党和人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正是因为药品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药品的安全必须受到政府的干预与保障,以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从而降低健康风险。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等相关概念,结合基本的法理学知识,以药品行业为视角,研究其行政处罚归责的原则,同时根据国内外对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学习借鉴国外药品行业行政处罚的归责,从而为我国以后制定并完善药品行业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研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药品行业

2006年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事件轰动全国,这次事件不仅震惊了整个药品行业,而且也使法学界开始关注药品行业行政处罚。正是由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进行最为严格地管理与控制,同时也要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确保药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安全有效,从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相关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的法律制裁。同时行政处罚要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权利原则。即要求行政处罚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做到公平公正,没有偏倚,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更是保障、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志。

(二)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概念

广义来说,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含义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依据。狭义来说,则是行政主体为了平衡国家、公民、社会等各方利益,在处理行政案件中所具体采取的行政准则。它可能是以客观归责为主、主观归责为主、又或者是以客观归责为主,主观归责为辅;也可能是以主观归责为主,客观归责为辅。

二、药品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研究的必要性分析

药品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加之最近几年药害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药品行业的行政处罚问题,而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规定却并不明晰,同时也不够合理,因此对药品行业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研究不仅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也是构建与完善卫生法律体制的需求,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目前我国药品行政处罚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药品行政处罚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逻辑缺乏严密性,对有些行为模式定性不清晰,有关行为处罚过程中的裁量权的运用不够恰当,立法语言适用准确性不足,法律概念和语言表达含糊不清,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不容忽视,二是执法存在的问题。执法犯法,对监管者的监管缺位,典型性处罚,弊端明显,典型性处罚是一种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执法行为,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助长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用。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不足,处罚决定做不到完全公开,以及消极执法等问题。

四、目前国内对于行政处罚归责原则存在的几种观点

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未对行政处罚是否必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而目前很多执法实践部门只是根据一些权威的法学解释错误地认为我国法律中认定行政处罚是客观归责学说,而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学界和行政执法实践部门争议很大的问题。这无疑在实践执行中会有失偏颇,同时也有失法律的权威和公平。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主观过错归责说。它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活动中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只是普通的客观违法行为,那么他完全可以不用收到行政处罚。

第二,客观行为归责说。即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为人在行政违法活动中的客观构成要件为依据来判断其对错。

第三,以主观过错归责为原则,客观归责为例外。该观点认为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是以主管责任为主要构成要件,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按照客观责任构成要件来处理,总的来说还是以主观过错为主的。

第四,以客观过错归责为原则,主观归责为例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而我国的权威法学专家、学者对这部法律的解释大都暗含着客观责任为主,同时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过程中也是以客观归责为主的,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会按照主观归责来实行。

五、国外对于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规定

俄罗斯实施的是无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俄罗斯联邦现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只有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在该行政违法行为中确定了其过错的人,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这就表明在确定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活动之前都应该判定其是无过错的。

德国实施的也是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它在《违反秩序罚法》中规定:“只有故意行为方可作为违反秩序行为处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对过失行为应当处于罚款的情形除外。”“故意行为”无疑表明了其行政处罚是以主观责任为主要构成要件。

奥地利早在1925年颁布《行政罚法》中就明确规定其行政处罚原则是主观归责。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也随之进行调整,奥地利的一些行政法理论学者就对《行政罚法》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完备且系统化。

同样,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罚法》也采取了主观归责原则,其《行政罚法》第七条就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以处罚。”其行政处罚归责原则则显而易见。

上述几个国家对于行政处罚规则原则的规定几乎一致性地采用主观过错及无过错推定原则。它摒弃了落后价值观的客观归责说,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的,体现了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六、对我国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根据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及我国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应当是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该采用主观归责原则,其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处罚中的客观归责学说是落后价值观的反映,违背了现代文明法治理念,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倡导建设法治社会,传统社会是以尊重客观事实为依据,而忽视了人的主观意识,因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客观,客体,还包括主观,主体,而现代法治理念就是要全面概括事物的组成部分,更加注重人作为个体的存在价值,主观归责学说则可以更加公正公平地保障、尊重人权,这也体现了法的价值。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处罚法》其实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它只是标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其中也有可能是包括主观条件,只不过是一些执法行政部门根据现行的法律及其权威信的立法解释错误地认为行政处罚应该是按照客观归责来处理的,所以我国的行政处罚规则原则是有待商榷的。

最后,主管归责学说几乎是国际上普遍奉行的准则。我国行政法理论发展也不过三十几年的历程,《行政处罚法》则是在1996年才颁布的,而国外的行政法都有近上百年的历史,加上我国对于行政法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我国法制体系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发展远远没有国外发展更为成熟,就目前来看,国外的如德国、俄罗斯、奥地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几乎一致性地实行主观归责原则,这也说明随着时代的更替,社会发展更为成熟,客观归责原则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取而代之的则是更加重视人权主义的主观归责说。

参考文献:

[1]才登卓嘎.轮药品行政监管之主体和手段[D].中国政法大学,2012,1.

[2[白晶.论我国药品的行政法规制[D].吉林大学,2008,2-3.

[3]何建章.中美药品监管中的行政法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10,2.

[4]胡喆.药品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5-7.

[5]李孝猛.主观过错与行政处罚归责原则.学说与实践[J].法学论坛,2007(6),30-31.

[6]刘席宏.行政处罚规则原则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29-30.

[7]彭爽.论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N].中南科技林业大学学报,2010(5),58-59.

作者:王晓宁 徐继红 蔡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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