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武汉市消防局验收指南
武汉市消防设计及验收申报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1-3-
2来源: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需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备案抽查范围。
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暂行规定》的要求,下列建设工程需备案抽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⑴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⑵建筑总面积大于八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⑶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四千平方米的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2、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小于五十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
3、中小型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4、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库房。
5、总容积大于一千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一万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武汉市各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其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须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设计说明,其内容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
7、设计图纸
一、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
1、总平面
(1)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图
2、建筑、结构(1)平面图(2)立面图(3)剖面图: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二、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
1、建筑平面图
2、装修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抽检的检测报告原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施工合同、消防产品购销合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值班记录、竣工图纸)
三、办理的程序
1、①属于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市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消防受理窗口领取申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将报验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并领取《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②属于备案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第二项所列全部资料,并领取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2、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核查;
3、内部审批;
4、①建设单位凭《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意见书;②备案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检查表。
四、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项目:20个工作日 备案抽查项目: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抽查项目均不收费。 查询、举报电话:85397443 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技术审查
申报材料目录
发布时间:2011-4-1
5来源: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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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建委、市规划局要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总平面需消防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技术审查需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报告、介绍信
6、立项批文
5、规划局审批盖章总平面图纸复印件
8、总平面图及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 注:所有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三篇: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区县消防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处审核并办理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消防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管辖分工
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
(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六、工作流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五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受理地点:合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公安机关窗口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8912353 2.投诉电话:0772-89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