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婚姻必须离婚

2023-04-02

第一篇:什么样的婚姻必须离婚

离婚需要开什么证明,离婚需要开婚姻证明吗

夫妻离婚需要开什么证明离婚需要开婚姻证明吗在办离婚的时候,因为大家不太了解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因此很多人都被离婚手续手、需要的材料等问题弄的头疼不已,那么下面就针对“离婚需要开什么证明”这个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协议离婚需要开婚姻证明吗

不需要开婚姻证明,离婚不需要开婚姻证明,也不需要开单位证明,只要有《结婚证》就足够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了。

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只需要带上以下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直接去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明吗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单位、村委会或街道办开证明吗不需要,一方想提起离婚诉讼的,只要直接去法院起诉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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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带上离婚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三、一方与现役军人离婚需要什么证明

一方是非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需要开什么证明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用,帮您解决在离婚中出现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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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挽回婚姻:试离婚是如何拯救濒临危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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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婚姻:试离婚是如何拯救濒临危机的婚姻

【花镇】

为了挽回濒临危机的婚姻,各种各样的挽回方法层出不穷,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范围。目前出现了一种新的挽回婚姻的方法,那就是----试离婚。试离婚有点类似于分居,但事实上又跟分居有本质上的不同。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两个人在生活上先离婚一段时间,但是先不走法律程序给两个人一段时间来缓冲一下。在这段试离婚的日子里,夫妻双方都可对两个人的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省。有些夫妻俩这段试离婚的期间,冷静下来想清楚两个人之间出现问题后又愿意重新和好携手走过剩下的日子。所以试离婚就成为当今比较流行的一种挽救婚姻的方法。

(挽回婚姻:试离婚是如何拯救濒临危机的婚姻)

“试离婚”的具体操作:

试离婚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针对没有过错婚姻的一种诉讼申请离婚形式。决定试离婚的夫妻必须要进行债务债权的登记,也必须要签订两人分房的协议。最后双方会签订一份“试离婚合同”,其中包括试离婚的时限、权利和义务等。当这一切的手续都办理好之后,两个人就可以正式开始试离婚了。为了让试离婚更加接近于离婚,两个人在试离婚期间最好不要有联系。如果有孩子的夫妻,最好是在试离婚之前商量好怎么处理好孩子的问题以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试离婚”的重要作用:

其实试离婚的给彼此一些独立空间和自由。婚姻给了爱情一个家,可当这个家发生太多的争吵和矛盾后,两个人的婚姻就会疲倦,这个家变得不再温馨而是弥漫着硝烟,让夫妻双方无处藏身。而试离婚恰恰可以给夫妻两人制造一个独立而自由的空间。

而两个人真正开始试离婚之后,却因为见不到对方和感受到离婚带来的痛苦又对彼此有无限的想念和眷恋。在这个分开的时间里,两个人都有了自己的独立空间,足够冷静下来好好反省婚姻,最后彼此都要庆幸自己没有因为冲动就离婚,而是采用了试离婚这一方法让自己冷静下来思考婚姻的意义。

让彼此学会珍惜对方和来之不易的婚姻。现在很多人都是拥有的时候不知道珍惜,总是要等到失去了才追悔莫及。婚姻面临危机再加上人的精神扛不住时,就容易冲动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可真正离婚得到自由后,又会随着时间的渐渐推移而后悔,再次看着对方的时候,相当后悔当初没有好好珍惜那段婚姻。

为了避免像离婚又怕离婚后而后悔的人,试离婚无疑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分开以后的两个人距离被拉开,关系也暂时按下了停止键,这样的你看到的对方才是比较真实客观,当你重新认识对方的时候你会发现他依然有很多的优点吸引着你,就像当年那样闪闪发光。爱情回忆一幕幕浮现脑海里,才惊觉这一路走来多么不容易,这时候的你才懂得珍惜。

不过试离婚也是有利有弊的,首先它只适用于那些感觉婚姻走到尽头的夫妻,而非用来测试爱情的方法;然后试离婚可以给彼此心理一个缓冲,可它有可能被夫妻一方利用来实现某些>>>在线婚姻情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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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最后试离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知道这个实质的人也许没把它当回事,这样的试离婚反而让婚姻变得更加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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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献给没有离婚的家庭真实的婚姻

那年,妻子在外面遇见了一个人,是所谓异性知己,他差点儿成了她的外遇。他是一个很风趣、很有才情的男人。也许是他的婚姻太冷漠,也许是她的情感太寂寞,总之这个人给她带来了特别新鲜的感觉,就好像又重新有了恋爱的激情。过去的几年里,她不修边幅、不爱出门,躺在沙发上可以一天不吃饭……遇见他之后她变了,她重新容光焕发……

老公似乎察觉到了妻子的变化,极其理智地问她:“你是不是在外面遇到欣赏你的人了?”

妻子点头说是。

他很快回答说:“那是好事儿啊!但是要注意把握好‘度’。”

这一点都不像一个丈夫说的话。

妻子好奇:“怎么把握度,发展到跟你离婚行不行?”

他说:“不行,要不我也不跟你废话了。”

他补充说:“很多人都跟我们一样,这就是婚姻。如果两个人老有激情,就累死了。两个人这么熟悉了,不小心摸到对方跟摸到自己似的,还能有激情?所以,我们的婚姻没有问题,是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有问题,不成熟。现在你遇见这个人,他给了你新鲜感,你就觉得他好,我们俩不好。错!如果你跟他结婚过上几年,就会发现我俩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而且还不如。因为我们俩从一开始就没隔着心,有了儿子,一起买了房子置了家,你和我,挣来的每一分钱都给了咱们儿子、咱们的家。你和他呢?从一开始就是两家人,他有闺女你有儿子,谁都想多吃多占,永远不均。有激情时,糊里糊涂地过,激情没了,对方就成了外人,到那时候,你就后悔了!所以,你要是觉得跟他一起更好,你就去吧。”

老公一席话,她犹如星湖灌顶。不知为什么,当时她一把抱住他,紧紧地抱着,眼泪哗一下流出来。从那以后,妻子再也没说过离婚。婚姻其实本来就应该是平淡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里面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别奢求有太多的浪漫,奢求太多了,人会变得挑剔,一挑剔起来,婚姻就不能长久。成熟的面对婚姻。解决问题! 太多的人经不起平淡的生活,脱离了生活的轨道,忽略了本有的责任。我想这应该是大多数人生活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吧,让我们学着珍惜眼前人吧。

第四篇:婚姻法难点解析:离婚的过错赔偿

1、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应当明确的是,这四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与应准予离婚的前两种情形完全相同。

2、离婚过错赔偿的诉讼问题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4)人民法院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五篇:离婚案件中对婚姻“不忠”的认定

提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实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夫妻间恪守贞操的纯洁性不仅是传统道德,更是社会法律的要求。

当下,“婚外情”已经成为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的最大杀手,从法院近两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被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到了整个离婚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出于心理或者实际利益方面的考虑,受害方都会想方设法地获取背叛方“不忠”的证据,甚至不惜本钱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去取证。对于这些背叛婚姻的“不忠”证据,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案例1:段女士和古先生大学毕业后走入婚姻殿堂,后古先生申请赴英国留学,段女士留在国内就业。留学期间古先生曾回国探亲,但据段女士陈述:在回国的小一个月里,古先生并未回家而是住在酒店里,他与一位女同学曾某同天签证、搭同一航班回京,段女士在打听到酒店地址后曾在夜里十二点多去“捉奸”,并报了警,房门打开后,曾某确在房间内,但无衣冠不整。古先生辩称:回国未回家是因为他当时与妻子正处于冷战,并且他有重要的投资项目要谈,时间安排得很满,而当天他与曾某在只是在房间谈事情。法庭上,段女士坚持认为: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古先生的出轨行为,作为过错方,古先生应该少分财产并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视点: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据链的形成与采信必须严谨,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段女士提供的证据只是自己的一种推测,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古先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是过错方,段女士的诉讼主张未被支持。

案例2:陈女士和熊先生从外地来北京打拼,经营一家小旅店,收入可观。一次陈女士发现旅店的现金流水帐目不对,细问服务员,才知是被丈夫支走了。她暗自跟踪丈夫,发现熊先生竟然背着自己和一个女孩约会,在崇文门新世界商场附近消费,她用照相机拍摄了大量俩人在商场、餐厅搭肩、搂抱等照片,在法庭上出示,据此认为熊先生出轨,要求离婚并多分夫妻财产。

法官视点:从取证方式来看,陈女士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的活动照片是合法的,但从照片内容看来,只能证明熊先生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举止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熊先生是背叛婚姻的过错方,法官在法庭上对熊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都同意以离婚,夫妻财产最终平分。

案例3:张女士在一家外企供职,由于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国,一次偶然的飞机误点让她发现了丈夫刘某婚外情的迹象。为了拿到确实证据,她在家里安装了摄像头,将刘某带情人回家亲热及发生关系的场面都记录下来。法庭上,刘某始终态度强硬,坚持不离婚,张女士要求离婚,并认为刘某是过错方,应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法官视点:张女士在自己家中取证,取证中未对第三人进行人身伤害,该证据的取得合法,该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与婚外异性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虽然刘某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录像证据能够认定夫妻关系破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刘某行为作为过错方,夫妻财产按照男四女六进行分割。

案例4:裴女士与丈夫江某婚后感情一般,江某后认识一女王某,并交往过密,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江某将聊天记录拷贝在电脑上,后被裴女士获取,这些聊天记录对两人的交往细节和不正当关系都有记载。庭审中江某承认该QQ聊天记录是事实。

法官视点:相对与案例3中的录像,QQ聊天记录从证据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于

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由于江某承认该聊天记录内容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江某与婚外异性发生并持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由此判决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对裴女士酌情进行了多分。

案例5:童女士是一位外派记者,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其丈夫黄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俩人经常在一起,发展到后来黄某索性搬到该女子的住处,一住就是几个月。童女士回京后向该女子所住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员和电梯管理员取证,两人几乎每天都一起出门一起回“家”,其行为举止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童女士提出离婚,并向过错方黄某提出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视点:根据停车场和电梯管理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决二人离婚,且过错方黄某向无过错方童女士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问题一:偷拍偷录或私自拍录的证据能被法院认可吗?

实践中,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特别是要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更是难上加难。物业公司为维护业主隐私,往往守口如瓶。邻居、旁人怕惹事生非,也不管他人闲事。即使在某个时间和场合拍到了照片甚至录了音录了像,也很难甚至不能被法院认定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外,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网络邮件、QQ聊天记录等除非对方当事人自认,否则即便获取了相关内容,也会因为难以核实通话或聊天人的身份而不能被法院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权行为,取证不具有合法性;而在自己家里取证是可以的,但如果证据获取中对第三人进行伤害,则又构成侵权行为;还有在自己家中安装录音录象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别人的办公室、住宅或旅店等地则不具备合法性;再有在公共场所拍摄俩人活动的照片是可以的,但如果通过非法手段在第三人居室内获取的亲昵照片就不具有合法性。

问题二: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实践中,一方以对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可谓形形色色:有夫妻间缺乏信任,仅凭自己的怀疑无端猜测的;有一方行为不检点,与其他异性言谈举止亲昵甚至暧昧,致使妻子或丈夫不满,影响夫妻感情的;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偶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如一夜情;有的则形成情人关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有的是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等等。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在查明感情确已破裂后,法院才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2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考虑到“感情破裂”不是法律概念,对它的判断标准需要综合社会观念和当事人主观认识。所以“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践中,法院对于其他情

形中因为“出轨”问题提出离婚的把握是,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因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动摇了这个基础,夫妻间身份的纯正和情感专一就会遭受损害,夫妻双方正常的感情自然也随之破裂。

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更复杂,有的人感情洁癖,对专一性要求极高,一条言辞过分一点的短信或是同事外出游玩搭肩合影都会引家里的起轩然大波,甚至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驳回其离婚诉请。还有的丈夫出轨甚至还有私生子,妻子却坚持不离婚,动机也不同,有的是割舍不下多年的夫妻感情,有的是在财产分配上协商无果故意拖延等等,这种情形法院的判断标准还是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是否与过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问题三:如何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救济?

离婚救济理念于2001年由《婚姻法》引入,具体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适当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实践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官一般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异性确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

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和适当帮助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目前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非常之少,而离婚经济补偿却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此规定显得超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也不甚明显,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指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实务中虽然说离婚破财,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但一般不会达到需要法律救济的程度;并且如何以住房形式进行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这些实际具体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限制了法官对该条文的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过错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但实践中常会遭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要用合法手段获得足以证明具有很大隐蔽性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此外该制度在立法上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践中,因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通奸、生育非婚子女甚至存在同性恋行为,导致离婚的并不少见,这些情形也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但限于现行法律规定,受害者却无法通过要求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创伤,更不能让婚姻过错方受到必要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更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因其他情形而受损害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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