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事业部岗位职责

2022-12-08

第一篇:lng事业部岗位职责

LNG事业部内勤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2、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部门会议记录、文件资料、项目的质量记录、项目的安全记录、项目资料档案等整理,经批准的工艺技术文件资料,下发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做收发记录存档。

3、特别加强对项目的工艺文件的统一管理,必须保证其准确、完整、统

一、清晰,凡过时、报废的图纸、工艺文件不准流入项目施工现场。

4、负责本部门人员对公司的各种制度的执行并做好记录,对公司新制度的传达。

5、参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全公司的相关工作。

6、参与公司及部门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工作.

7、协助本部门领导拟定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类报告。

8、负责下属气站的相关数据统计、出勤考核、及时准确的对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做好日常考勤登记和出勤记录。

9、负责部门技术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私人不得借阅文件资料。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篇:LNG加气站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汇编

1、

2、

3、

4、

5、

6、

7、 LNG加注站加气安全操作规程。 LNG加注站卸液安全操作规程。 加气站站长岗位职责。 加气站副站长岗位职责。 加气站班长岗位职责。 安全员岗位职责。 核算员岗位职责。

8、

加气工岗位职责。

9、

卸液员岗位职责。

10、 LNG加注站控制室安全操作规程。

11、

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2、

巡回检查制度。

13、

加气站岗位交接班制度。

14、

消防管理制度。

15、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6、

安全防火制度。

17、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LNG加注站加气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LNG加注站加气工作管理,严禁违章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加注站加气安全操作规程:

一、 加气工必须具备LNG知识,加气安全操作知识及消防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 加气车辆定位后,加气工检查发动机是否熄火、电源是否关闭、手刹是否刹住。

三、 车辆加气前,加气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要求驾驶员自己打开车辆加气仓门,并检查气瓶是否在使用期内以及是否贴有规定的标签,通过看、听、嗅等方法检验气瓶阀门、管路是否有气体泄漏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如发现加气车辆有气体泄漏、气瓶配件不全、无加气通知手续、加气车辆未经过检测的,加气工有权拒绝给车辆加气。

四、 加气工经过检查后,将加气枪与车辆气瓶加气口连接,确认牢固后开始加气,严禁加气管交叉和缠绕在其他设备上。

五、 加气作业中,加气工在加气时要观察气瓶液位计及气瓶压力表,严禁过量充装。

六、 加气作业中,严禁加气工将加气枪交给驾驶员操作,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

七、 加气作业中,加气工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八、 加气作业中,加气员应监督驾驶员不能使用毛刷清洁车辆或打开发动机盖维修车辆。

九、 加气过程中,如发生气体泄漏时,加气工应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并切断供气阀门,把气体泄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十、 加气结束后,加气工卸下加气枪并正确放置好加气枪。

十一、 加气结束后,由驾驶工自己关闭车辆加气仓门,严禁加气工关闭加气仓门。

十二、 加气工在工作中要加强对设备及LNG储罐的压力检查。当储罐压力过大需排压时,应当缓慢开启减压阀排压,不准瞬间开大阀门排压,以避免造成排压时形成蒸气云团或管道喷液、冰堵的不安全情况发生。 十

三、 加注站工作人员严禁在加气区域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严禁携带火种及使用明火。

十四、 加注站如遇电闪雷击天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加注气站周围发生不能保障加注站安全和正常工作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加气作业。

LNG加注站卸液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LNG加注站卸液工作管理,严禁违章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卸液安全操作规程。

1、卸液时,卸液人员、槽车驾驶员、押运人员、加注站当班人员负责监督整个卸液过程。

2、引导槽车到指定位置后,由专人检查车辆的手刹、排气管防火罩等设备是否完好,车辆是否挂挡,并检查槽车驾驶员、押运人员出具的气体质量保证书。

3、检查储罐及槽车的温度、压力、液位是否在正常值内,并根据液位显示测算进液数量。

4、检查气、液相软管是否完好、截止阀是否关闭、接地线接地是否良好等。

5、完成全部检查手续后,将LNG槽车卸车液相软管与LNG储罐液相接头接好。

6、软管接装完毕且置换后,先检查管道法兰连接处是否漏气,如无漏气方可卸液。卸液时开启储罐进液阀并缓慢开启槽车出液阀。

7、卸液员在卸液时,要随时观察储罐流量计及储罐压力表,不得过量充装。

8、卸液作业中要加强对LNG储罐的压力检查,需对储罐进行排压操作时,应缓慢开启减压阀排压,不准瞬时开大阀门排压,以避免排压时造成蒸汽云团或管道发生喷液、冰堵的不安全情况发生。

9、卸液过程中若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槽车出液阀和储罐进液阀,并按照《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重、特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10、加注站如遇电闪雷击、卸液设备发生故障、加注站周围发生不能保障加注气站安全和正常工作的情况时,应立即暂停卸液。

LNG加注站站长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照企业经营目标要求,做好本站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工作,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LNG车辆的正常营运。

二、加注站站长是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管理全站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宗旨。

三、站长根据本站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权调动和安排本站人员工作的权利,严格执行劳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四、站长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站的工作实施细则。

五、站长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

六、站长可向公司提出对本站职工的奖惩建议或合理化建议。

七、站长可向公司推荐本站优秀职工学习深造,为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八、站长应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全站职工,艰苦奋斗,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九、站长负责组织全站职工对法律、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站干部和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十、站长有权在安全生产中,对出现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的权利,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LNG加注站副站长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企业经营目标要求,协助站长组织指挥和管理好全站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和管理任务的完成。

二、协助站长抓好日常工作,站长不在,履行站长职责。

三、负责本站的人员考勤,工作学习纪录。

四、协助站长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全站职工,艰苦奋斗,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五、协助站长完成组织全站职工对法律、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站干部和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六、副站长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

七、副站长有权在安全生产中,对出现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的权利,并及时向站长和公司领导报告。

八、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LNG加注站班长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企业经营目标要求,协助站长组织指挥和管理好全站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和管理任务的完成。

二、班长应掌握本站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熟悉突发事故处理程序,熟悉设备性能并能及时维修设备,能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理。

三、班长是加气站班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工作中要确保本班员工均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会使用1

19、

110、120等应急处理电话,确保当班的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识、环保器材和其他设备完好、有效。

四、组织职工对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站长和公司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隐患,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

五、班长有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权力,确保安全生产。

六、班长应每天对本站的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作好记录,记录应齐全、真实、完整、有效。

七、每月组织班组职工进行安全学习。

八、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工作指示,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加注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做好站区日、周、月及专项安全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站长汇报。

三、定期检查、维护安全标志、报警设施、消防器具,保证标志齐全、设施好用、器具完备。

四、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及新员工站级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五、落实公司有关生产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做好员工劳动保护。

六、负责组织本站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事故处理能力及自救能力。

七、负责站区动火管理,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三不动火原则”,确保动火安全。

八、负责本站的事故调查,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协助站长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并做好事故分析、汇报工作。

核算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当日充气量的交接、核清工作,做出生产日、周、月报表,提交站长审核后报有关部门。

二、负责水、电、暖、通讯等生产保障费用申领、缴纳与核清工作,保证生产销售顺利进行。

三、负责建立、完善低值易耗品统计台帐,做好低值易耗品管理。

四、负责做好站内各种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资料包括:记帐核算单、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交接班记录本、生产协调记录本、运行巡检记录本、设备维护记录本、保养记录本、设备说明书等。

五、负责各班每日加气收款数额的对账、收缴、入账、核实工作及资料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财务部密切配合,做好站内各项账务的处理。作好各类收据或票据的复印或留底存档工作。

七、负责加气销售及收入统计报表的填制、送站长审核、上报工作。

八、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站内人员的出勤和考核记录。

九、负责做好成本核算工作,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加气工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和加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当班加气工作,认真作好加气记录。

二、要树立主动、热情、规范为客户服务的思想,为驾驶员提供好优质的加气服务。

三、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按规定进行充装,充装时禁止超压力充装和过量充装。

四、充装前要加强对设备及LNG车辆气瓶的检查。通过看、听、嗅等方法检验车辆气瓶阀门和管路是否有气体泄漏或出现其它异常现象。

五、加气过程中,如发现加气车辆有气体泄漏、气瓶配件不全、加气车辆未经过上线检测的,加气工有权拒绝给车辆加气。

六、负责岗位范围内设备、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

七、负责岗位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加气站安全的行为,及时阻止并向站领导汇报。

八、熟悉站内消防器材性能,能熟练使用站内消防器材。

九、正确填写充装记录、设备检查记录等,做好交接班工作,并认真如实填写交接班日志。

卸液员岗位职责

一、 严格遵守公司和加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当班卸车工作,认真作好卸车记录。

二、 卸液员必须熟悉掌握加注站的卸液工艺流程。

三、 卸液前要认真查验槽车驾驶员、押运人员的送货单据,核对液化天然气质量检验报告。

四、 卸液作业中,卸液员应随时监视槽车卸液情况,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卸液的槽车。

五、 卸液作业中,需对储罐进行排压作业时,应缓慢开启减压阀排压,不得瞬间开大阀门排压,避免造成蒸汽云团或管道发生喷液、冰堵的不安全情况发生。

六、 卸液完毕后,按规定和供气方、加注站完成卸液记录的签字交接手续。

七、 完成站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LNG加注站控制室安全操作规程

一、 计算机

1、LNG微机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经过培训后上岗。

2、LNG微机控制室操作人员上岗时,应对控制室设备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无异常情况。

3、启动计算机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不能采用非正常方法启动计算机,应先打开UPS电源,再打开计算机上的电源开关。

4、关闭计算机时,应先点击操作系统“开始”页面上的“关闭计算机”,待确认计算机关闭后。方可关闭UPS电源

二、控制柜:

1、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正确掌握控制柜的操作,并根据计算机提示对控制柜进行正确操作。

2、计算机操作人员要随时监控控制柜的运行情况,发现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按下控制柜的急停按钮。

3、计算机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控制柜的温度是否过高,观察风扇是否正常运转,随时保持控制柜在正常温度范围内运行。

三、配电柜、配电箱及空调:

1、控制室操作人员要随时监控配电柜的工作状态,如发现停电和非正常供电,要立即通知站领导及配电房电工,启动应急电源,确保加注站的正常运行。

2、控制柜操作人员要随时监控配电柜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是否在正常值,如发现电压过高或过低时,要立即切断配电柜的电源总闸。

3、控制室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温度低于10度或高于25度时,方能启动空调,保持室内温度。在不用空调时,要及时关闭空调电源。

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对设备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2、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做到启动前认真确认,启动后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严禁设备泄漏、超压、超负荷运行。

3、设备日常维护实行定人、定期保养,做到“三勤一定”即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扫、定时准确记录。

4、合理利用“听、推、擦、看、比”五字操作法,定时定点检查设备的声响、压力、温度、振动、液位、紧固等情况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并及时上报。

5、定时对设备、电器、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6、维护设备做到不见脏、乱、锈、缺、漏、设备内外、生产场地清洁达到“三无”即无油污、无积尘、无废物。

巡回检查制度

1、按照工艺流程和技术特点要求,沿线巡回检查线路,逐项逐点检查。

2、接班时检查一次,中间检查一次,交班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问题严重时及时向站长回报。

3、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检查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气体泄漏现象、周围有无火灾隐患。

4、检查站内消防器材、报警设施、静电接地线、安全阀、警示牌、标志牌等是否齐全、完好。

5、检查电气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无异常气味,电气仪表读数是否正常。

加注站岗位交接班制度

1、每班提前十五分钟接班,先听取上班值班人介绍情况,双方在巡检路线现场交接。

2、交接、核实生产销售记录,交接各类生产运行记录,做到记录真实、全面。

3、交接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确保状态良好。

4、交接生产销售运行情况即大事、要事。

5、交接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按规定摆放,数量规格、型号是否准确,有无损坏。

6、交接卫生,包括:工作区卫生、设备卫生,保证无杂物、无污渍。

7、交接双方要认真填写岗位交接班记录。

8、交接班时,接班查出的问题由交班负责解决,接班者协助。

9、交接班完后,双方签字,责任移交。签字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10、岗位交接班记录应字迹清晰、整洁,内容齐全,并妥善保管。

消防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做好加注站的安全消防工作。

2、各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消防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制度。

3、灭火器放在方便地点,其他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证状态良好。

4、每天交接班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站内消防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

6、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站内工作人员应熟悉站内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数量、功能,积极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具,会报警,会自救。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按标准和规定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器材。

2、灭火器设置稳固,名牌朝外,摆放在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不影响安全疏散。

3、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太阳暴晒的位置。

4、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上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得高于1.5米。

5、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每班组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安全员每周检查一次,站长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消防器材。

6、每个灭火器应配卡、帐、本,站内应设消防器材台账。

7、严禁挪用消防器材,现场不得存放失效的灭火器。

8、冬季寒冷地区消防器材要有防冻措施。

安全防火制度

1、站内危险区范围内严禁使用手机等非防爆电器。

2、站内醒目地点挂牌,标明消防、公安、急救部门的电话。

3、站内设备、工艺管线应符合防雷、防静电、防爆和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4、坚持日常安全巡检,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记录。

5、无关人员与车辆不得进入站内,入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本站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6、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站必须经站长批准,办理入站登记后,由站内专人陪同。

7、上级领导来站检查,应有相关人员陪同。

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第三篇:LNG装车职责及注意事项

一、岗位任务及职责范围

1、岗位任务

来自LNG储罐的液化天然气,通过低温泵输送,经LNG装车站装车鹤臂安全装入LNG槽车。

2、职责范围

1、岗位人员听从班长指挥。

2、将岗位装车情况、存在问题、设备仪表状况及时报告给本班班长及值班领导。

3、岗位人员在当班期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地进行LNG装车工作。

4、岗位人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电气等设施检查、维护。

5、岗位人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消、气防设施,安全防护用具检查、维护工作,实施本岗位应急预案。

6、禁止在装卸区拨打手机,使用非防爆通讯设备,使用非防爆检修工具,严防各种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7、岗位人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做到文明生产。

二、安全管理

1、司机安全告知

1、进入厂区的槽车司机及随行押运人员、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由装卸区组织的安全培训。

2、司机劳保穿戴齐全,接受操作人员管理。

3、司机必须学习安全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2、槽车安全检查

1、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设备管理要求,随车应携带特殊车辆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充装前应检查:

1、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在有效期。

2、防护面具、专业检修工具或备品备件随车携带。

3、罐内余压小于0.1MP,温度小于-120℃。(正常情况罐体保持正压,压力高于0.2MP劝离厂区至安全地段泄压,负压情况应有相关抽真空证明)

4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阻火器、拖地带)

4、进站要求

1槽车进站应严格按照装车工作人员的指定行驶、停靠, 2槽车在装卸区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

3槽车装车时必须熄火、停靠稳当、放好枕木、关闭车门、接好静电接地装置,不允许装车作业中启动车辆、检修或清洗车辆。 4车上操作及连接由押运员负责,站台操作及连接由操作工负责,工作期间双方正确穿戴防冻劳保,相互协作完成。

三、装车操作步骤及方法

1、LNG装车工艺流程 将LNG储罐内的液化天然气,经装车泵通过液相真空装车管线至LNG装车站,LNG槽车内的气体通过气相装车臂和气相管线回到LNG储罐。

2、LNG装车操作步骤 试漏、置换

1、气、液相鹤臂与槽车采用法兰连接(要求使用防爆工具)。

2、打开氮气保护气,调节减压阀压力,检查万向节保护气无泄漏,有正常气流通过,装车过程中保护气始终要保持打开状态,装车结束后鹤管恢复常温方可允许关闭!

3、保持鹤管与槽车介质阀关闭,打开氮气吹扫阀充压,检查气、液相连接法兰处无泄漏即可。

4、打开气相鹤臂吹扫阀对鹤管连接处进行氮气吹扫置换,带压开关气相放空阀,置换气相连接处鹤管内空气(不少于3次),先关闭放空阀,在关闭氮气吹扫阀,气相鹤管置换结束。

5、打开液相鹤臂吹扫阀对鹤管连接处进行氮气吹扫置换,带压开关液相放空阀,置换液相连接处鹤管内空气(不少于3次),先关闭放空阀,在关闭氮气吹扫阀,液相鹤管置换结束。 预冷、充装、吹扫

1、调整LNG装车泵频率,缓慢关小泵后回流调节阀。设定槽车充装重量,准备给槽车进行预冷。预冷时槽车压力若上升较快可联系中控适当打开槽车回气,给槽车泄压。

2、依次缓慢打开槽车液相切断阀,打开槽车上进液阀门,打开液相鹤臂手阀(检查氮气吹扫阀及放空阀关闭),启动装车定量控制仪,前期预冷状态设定液相调节阀门开度10%,对槽车进行预冷,当槽车温度达到-150℃,槽车压力稳定后,预冷结束。

3、保持上进液阀门开启,打开槽车下进液阀,定量控制仪设定液相调节阀至大流量开始充装。

4、槽车充装量达到90%时,设置定量控制仪进入低流速充装,直至充装结束,槽车压力处于正常状态。

5、充装结束后液相调节阀自动关闭,手动关闭液相鹤臂手阀及槽车底部进液切断阀,通知中控注意氮气压力,打开液相吹扫阀(保证气相管线畅通),带压开关槽车液相根部阀2-3次,将液相鹤管中残余的LNG吹扫至槽车罐内,(观察槽车压力基本无波动)关闭槽车液相管线根部阀,关闭槽车气相根部阀,关闭气相鹤臂手阀,打开液相放空管线,将鹤管内的气体吹扫放空,关闭液相吹扫阀,确保无压后关闭液相放空阀,使用防爆工具脱开液相鹤臂。

6、打开气相氮气吹扫气,带压开关气相放空阀,吹扫2-3次,关闭气相调节阀,将鹤管内的气体吹扫放空,关闭气相吹扫阀,确保无压后关闭气相放空阀,使用防爆工具脱开气相鹤臂。

7车辆静置3min后,取下静电接地装置,撤出枕木方可启动车辆。 登记、放行

1登记槽车充装结束时的温度、压力、液位及重量。

2、司机确认相关登记数据签字后过磅称重。

2017年2月25日

生产技术部

第四篇:LNG船舶运输公司、LNG船舶管理公司成立要求及程序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4)经营省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5)经营省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6)经营省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7)经营省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9、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8项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二)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自然人仅允许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

2、 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三)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第6项规定的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1)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2)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3)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4)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四)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2、新增(国内建造、国外购置、光租或国际航线船舶转入国内,下同)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新增内河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相关规定;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行政许可条件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由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1、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7项、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类)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下同)、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申请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三、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受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25 电子邮箱:sys625@mot.gov.cn)

四、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五、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附录: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舶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对于LNG船,需要取得“液化气专业培训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许可、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sys625@moc.gov.cn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五、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七、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公司设立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

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

三、 集团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办结。

四、办理时限: 10日

第五篇:LNG船舶融资简介

一、 LNG船简介

LNG为液化天然气船(Liquified Natural Gas carrier)的简称,主要运输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为便于运输,通常采用在常压下极低温(-165℃)冷冻的方法使其液化。LNG船是在 162摄氏度(-162)低温下运输液化气的专用船舶, 是一种“海上超级冷冻车”,被喻为世界造船“皇冠上的明珠”,目前只有美国、中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的少数几个国家的船厂能够建造。

二、 本项目简介

本项目的投资方为国内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是中国石油和中建材各大项目运输的主力物流服务商,在业内享有极高声誉。目前投资方已经与中石油的下属控股公司签订了长达10年包运LNG的合作条款,该项目能够为投资方带来十分可观的收益,因此,投资方目前需要建造一艘40000 m³LNG船。目前一艘40000 m³LNG船的造价约为6亿5千万元。投资方为此需要融资。

三、

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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