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干问题探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的高度普及,计算机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从司法层面而言,与计算机有关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的分量。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书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与适用存在一些明显的争议,这些争议直接破坏了对相关行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正当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从目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真实的司法现状入手,立足司法实践现状,以大量真实案例为线索串联起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力求论证说理不脱离实践,力戒空洞的理论堆砌。论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以下就论文正文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对大量案例分析汇总,借由图表形式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数量、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分析,并初步归纳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目前控辩审三方以及不同法院之间对相关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较大争议;对“后果严重”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存在过于宽泛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第一部分反映出的问题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客观要件几个方面进行剖析。笔者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应当是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犯罪对象为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和能够影响本罪客体的数据及应用程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应当认为是对计算机系统的影响方式而不是特定的技术术语;对“后果严重”的认定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通过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与其他具体情形是否具有相当性后再谨慎做出判断。第三部分,围绕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和流量劫持两种争议较大的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涉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综合认定;对流量劫持行为,如若属于域名劫持类且后果严重的情形,目前更适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而对于链路劫持行为,目前不适宜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财产;流量劫持
学科专业:刑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基本情况
(一)样本案件具体情况
1.案件时间、数量及地域分布
2.案件行为类型
3.案件定性争议占比
(二)样本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1.控辩审三方、不同法院之间对行为定性争议较大
2.对“后果严重”的认定存在问题
3.对本罪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分析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客体争议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争议
1.手机终端设备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2.远程监控系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3.涉及数据、应用程序的对象认定问题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构成要素方面的争议
1.“破坏”行为的认定问题
2.关于本罪危害结果方面的问题
三、两种关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的定性研究
(一)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司法实务现状
2.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之罪名认定
(二)流量劫持行为的定性
1.司法实务现状
2.流量劫持行为之罪名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