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工作计划

2022-12-06

时光荏苒,一项工作总是在不知不觉间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任务与挑战,在开始新的任务前,我们要学会撰写计划,那么该如何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专职消防队工作计划》,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专职消防队工作计划

2006专职消防队训练计划

关于印发《2006年晋江市专职消防队 执勤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2005年专职消防队练兵成果,切实提高全市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整体素质和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根据省消防总队和支队的部署和要求,大队制定了《2006年晋江市专职消防队执勤岗位练兵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做好执勤训练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6年晋江市专职消防队

执勤岗位练兵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专职消防队业务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省消防总队和支队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6 年全省专职消防队训练工作以《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训练大纲》为指导,以全面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为目标,以晋江市消防运动会为载体、紧紧围绕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的现实需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二、时间安排

从4月1日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

三、练兵对象

全市各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全体人员。

四、练兵内容

(一)业务理论学习

以理论学习提纲为基础,掌握岗位理论知识复习提纲。除此之外各岗位人员还应了解掌握以下内容:

1.专职队负责人:灭火战术原则和方法;各类火灾的

规律、特点及扑救措施;训练和灭火中安全工作基本要求。重点掌握本辖区重点单位或本单位(企业)内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分布贮存情况、防火灭火措施及注意事项,尤其是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场所,在建筑结构、重点部位、固定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性等方面要熟悉到位;

2.战斗员:燃烧常识;灭火基本方法、灭火战斗行动要则及安全要求;常用灭火剂理化性质及灭火原理;常用器材装备性能、用途、使用保养方法;个人防护器材装备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消防供水(泡沫)。重点掌握本辖区重点单位或本单位(企业)内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分布贮存情况、防火灭火措施及注意事项。

3.驾驶员:车、泵技术性能和操作保养方法;交通规则;单位所在城区交通道路水源基本情况;火场常用供水、供泡沫计算方法和估算方法。

4.通信员:119接处警要求和火场通信的任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情况、重点单位情况;通信管理规定和制度;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通信号码及与消防部门的联系方法。

(二)体能训练

1.100m 徒手跑;

2.100m负重跑;

3.1500m跑;

4.俯卧撑。

(三)技能训练

1.战斗员:

(1)原地着战斗服;

(2)一人两盘65毫米水带连接操;

(3)二人五盘80毫米水带连接操;

(4)分水器前水带延长操;

(5)垂直铺设水带操;

(6)射水姿势操;

(7)攀登单杠梯操;

(8)原地佩戴空气呼吸器操。

2.驾驶员:

(1)水罐泵浦车供灭火剂操作方法;

(2)吸水管连接吸水;

(3)50 米停靠消火栓。

3.战斗班:(专职队负责人和通信员必须安排其中) (1)着装登车;

(2)泵浦车单干线出三支水枪操;

(3)沿楼梯铺设水带设置水枪阵地操;

(4)手抬机动泵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操。

(四)情况熟悉

1.器材装备熟悉。各单位要按各岗位的单兵训练项目,组织队员进行强化熟悉器材装备的操作。各类器材能相互配套使用;达到人和装备的最佳结合;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熟悉。各单位要集中时间、合理安排人员熟悉辖区的主要交通道路、水源情况及重点单位情况,突出辖区情况“六熟悉”(即“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水源情况;责任区内重点单位的分类、数量及分布情况;责任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对策及基本程序;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情况;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情况;重点单位的消防组织及其灭火救援任务分工情况”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工作。对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场所,在建筑结构、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等方面要熟悉到位。熟悉时间不得少于20天。

(五)预案制作、战术研讨、灭火演习

各专职消防队要根据辖区的客观情况分析火灾危险性,并针对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等单位的火灾特点适时进行战术研讨,每季开展针对性的熟悉演练不少于1次,并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队组织的灭火救援演习。专职消防队要主动接受各支(大)队的战评指导。

五、要求

(一)各专职消防队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执勤岗位练兵

工作,切实将执勤岗位练兵活动作为本单位业务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专职消防队执勤岗位练兵方案,并及时上报支队司令部。

(二)严格规范训练秩序,按纲施训,确保练兵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三)严格操作规程(不明事项和操作规程可与支队司令部战训科联系),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在执勤岗位练兵期间要适当补助练兵人员的岗位津贴或训练补助(含着装损耗费、伙食费等)。

(五)要针对企业消防队实际,开展一次研究部署,认真做好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岗位练兵期间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篇: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春节消防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2月5日全国春节安全防范视频会议精神,及时掌握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动态,有效应对处置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稳定,以及三河镇党委政府2月9日《关于春节期间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的通知》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镇消防安全工作形势,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辖区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消防队提前安排,加强检查,突出重点,狠抓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春节期间辖区范围没有发生一起火警。较好的完成了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为前来购物、旅游的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愉快、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营造了一个良好安全购物、旅游环境,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超前部署

春节将至,消防安全工作就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镇分管领导指示对商家超市消防安全进行例行检测,从2月9日开始,消防队先后对好又多超市、、红府超市、富有超市、九龙服饰、古镇大酒店、上河城大酒店、三河国际大酒店、速8假日酒店、梦江南酒店、民俗园、大夫第、三河大战风云馆、杨振宁旧居、望月阁、万年禅寺等十五家门店进行了消防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的进行整改和落实,为全镇区的消防工作上了一把安全锁。2月10日,消防队通过微信工作群、QQ群对各镇直单位、各社区街道居委会、行政村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自检自查内容,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在春节前最后一个早会上,队长吴子宏同志再次强调春节期间全队上下如何做好消防工作的意见,并对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春节前,消防队会同派出所、城管、市场监管局、安监对有消防工程的门店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为消防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确保了设备的完整好用。春节期间,消防队针对商业流通行业在节日期间人员多、商品多、用电设备多、营业时间增加对大型门店进行检查的频率,并于2月10日至2月17日连续一周对三杭路、英王路、丰乐园停车场、坊圩西埂、北大桥等交通要道口增设文明交通劝导岗,在民俗园、董演初纪念馆、刘同兴隆庄、英王府、仙归桥等景点设置秩序维护劝导员,确保各景点安全。各执勤点人员不顾风寒日晒,坚守在岗在位,确保交通畅通,我队张乐同志因为一直坚守在岗位,不顾风寒日晒,以至于脸上出现了口罩纹,全体同志都能够保证坚守在岗在位每天为了能够让进出三河的游客玩得开心走得安心,以确保安全无事故,全体同志们在岗位吃盒饭,争取做到死看死守,万无一失,确保节日期间的绝对安全。

三、加大投入,更换设备

春节前,对大型门店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损坏的都进行了更换。单东街社区小吃一条街就更换灭火器35个,梦江南、三河国际大酒店、速八假日酒店更换应急照明5个,针对镇区部分旅游景点没有灯光疏散指示地标,我们张贴荧光地标贴120贴。最大限度的弥补了地面没有灯光疏散指示的先天不足。

四、春节期间消防工作存在问题:

1、由于节日期间商品较多,多数门店有违章占用消防通道,疏散楼梯间的现象。

2、个别商超有锁闭消防安全门的现象。

3、有的门店有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的现象。

4、佳惠百货在春节期间,人员高度密集,遇有紧急情况,人员疏散困难,易造成事件。

五、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采取相适应的措施

1、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率,坚决杜绝各类消防违章。

2、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对那些违章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要坚决处罚。

3、继续进行消防知识及常识的培训,使辖区居民真正掌握《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内容。

4、重大节日期间要增设义务疏散引导员,并明确职责任务,真正发挥疏散引导员的作用。

三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2021.2.17

第三篇:专职消防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具体领导本企业义务消防队工作。

三、经常深入到各景点(部门)了解遵守消防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执行,向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五、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企业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防火意识。

六、维修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

七、抓好义务消防队员及员工扑救火灾的基本功训练,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演练。

八、发现火警火灾,立即组织和参与扑救,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九、协助本单位和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和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工作任务。

第四篇:专职消防队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06〕16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好保护单位和社会消防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的有站点和车辆器材装备,并集中驻勤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防消职责,保障管理区内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能力,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发改、财政、经贸、人事、编制、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城市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其他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

油气井及石油化工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条建立专职消防队,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二条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员加强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有关消防专业知识,并具有消防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监督管理、指挥能力;中队以上指挥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指挥员岗位资格证书”。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并备案。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人员,定期对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专职消防队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队纳入防救火灾网络,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增强各种消防力量区域协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专职消防队职责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七)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和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有关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民航、石油石化及担负重大执勤任务的专职消防队的调派由消防机构报请当地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调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

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灯的限制。

第四章专职消防队的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编配使用应当依法确定聘用形式和招用计划。其他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人员,保证其正常运作。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地)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人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保护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灭火防护服装、训练服装和消防标识应当纳入公安消防部队管理范围,由公安厅消防局统一管理、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规范。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出警途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待遇;属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办理消防车辆牌照,应由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

专职消防队在消防车辆上牌之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税务机关应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免缴养路费;在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缴道路通行费;但不得用于与

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或起火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及其成员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政府调派指令和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命令后,拒不服从或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由当地政府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对延误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

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

中型水罐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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