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01-20

第一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在该“协议书”期限内,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程、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第二条 工程期限

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第三条 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7.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8. 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发(承)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9. 重庆合川发电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双方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1. 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1.1. 认真贯彻国家、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2. 外包项目按照“先签订工程技术协议、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工程技术协议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1.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安全装备。

- 12.5. 开工前,甲方安监部门应将乙方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2.6. 督促乙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规定。

2.7. 督促乙方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班前、班后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2.8. 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对有监理合同的外包工程,督促其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2.9. 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10. 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外委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监督、管理乙方生产现场和乙方管辖的设备,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乙方违章行为和不安全行为,甲方有权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批评、处罚,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2.11. 发生下列情况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2.11.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11.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2.11.3.发生厂区建筑火灾事故; 2.11.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11.5.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2.11.6.多次发生习惯性违章不进行认真整改的;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3. 乙方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3.1.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人)是本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3.2. 乙方参加承包工程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具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能从事相应专业的工作;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事项负责,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生产的老(进入生产现场的劳务用工性质的工作人员男不超过55岁,女不能超过50岁)、弱、病、残和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工作。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本单位及其管理、施工人员所有的有关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3. 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报甲方审批及备案,施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做好交底,并签字确认。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针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或工序,应严格单独制定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认真落实,乙方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自始至终进行监护。开工前必须进行自上而

- 3放,严禁将废弃物随地乱丢或倒入地沟。

3.18. 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和落实防火、防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动火管理制度。生产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3.19. 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其设施和使用应符合规范。生产现场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电源线。

3.20. 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21.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3.22. 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服从甲方的协调。

3.23. 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3.24. 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3.25. 乙方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操作和作业,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工作中所使用的脚手架必须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3.26. 乙方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对承接的项目禁止转包、分包。

3.27. 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28. 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3.29. 对施工中未遵守国家安全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发包方安全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环保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3.30.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合格的工器具、安全用具,对使用不合格工器具、安全用具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负有全部责任。

3.31. 施工人员未经发包方许可、擅自动用生产设备由此引发的甲方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环保事故、生产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全部承担。

3.32.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要求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对管理不善、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五条 安全考核与违约处罚

1.

根据甲方外包工程管理制度,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安全保证金 (大写: 伍仟 元),作为发生事故及损失时追究责任、索赔损失的费用。双方在合同终止后,甲方清退剩余的安全保证金。

2.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生人员伤亡、设备(建筑物)损坏、环境污染事件及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等情况,扣减合同金额、安全保证金。 2.1 人身轻伤: 每发生一次,扣除20%-50%安全保证金,并视情况每人次追加处罚1000—10000元。

- 5(17)无证私自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

(18)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安全设施或动用消防器材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19)酒后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 (20)不听劝阻,辱骂、殴打安全人员的。 (21)现场车辆超速50%及以上的。 (22)人员上、下爬梯无保护设施的。

(23)高处作业无警戒、监护状态向下抛掷物体的。

(24)大件吊装、模板支撑架、深基坑施工等重大风险作业未通知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的。

(25)经责令暂停施工后不听劝阻,强行或私自安排进行施工的。

(2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深基坑施工项目未按规定放坡且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 (27)高处交叉作业没有采取隔离、监护等安全措施的。 (28)危险孔洞、临边无盖板、无安全围栏等防护设施的。

(29)带电电源盘柜无漏电保护或电源明显裸露可能造成人员触电的。 (30)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31)大型起重机械主要构配件或主要安全附件有明显缺陷,仍投入使用的。 (3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有限空间作业“五项规定”的。 (33)现场发生其他违章作业的。

2.10 若乙方违反甲方现场有关规定,参照甲方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制度中的条款执行考核、奖励。

3.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设备(建筑物)损坏等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4. 若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其上交安全保证金的,则在工程款中抵扣。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商业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商业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人身、设备事件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协议有效期按照工程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5. 本协议书在有效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等,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可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对本协议书进行补充。

- 7

(盖章有效) 乙方代表人: (签字有效)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第二篇: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范围):塑窗、塑钢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

2、工期

工程项目施工期限:2014年 6 月 30 日至 2014年 10 月 30 日

第二条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第三条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双方分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

2、甲方对乙方施工安全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的责任。

3、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乙方新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4、甲方对乙方安排生产任务,须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5、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6、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权勒令退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时有权采取下发整改通知单、没收或经济处罚等措施。

7、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8、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采取经济处罚或限期退场的权利。

9、甲方有权要求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以上的乙方限期退场,直至中止分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教育。

2、乙方应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

3、乙方应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配齐专职或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5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至少1人),另外设立义务安全监督检查员认真履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乙方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上岗证,并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上岗证复印件上交甲方。没有持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严禁使用童工。

6、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应对进场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要有教育记录和签字手续。资料收集齐全后应报送甲方核对、存底。

8、乙方在安排工人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要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9、乙方要组织施工班组积极开展班组周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技能,保证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0、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提供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经甲方项目部安全员同意后方可拆除,在下班前应将防护设施恢复。

1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要求正确用电。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正确使用,且应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

(TN-S)的规定用电,不得违反“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电规定。

13、乙方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并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

14、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15、乙方施工作业人员有变动的,须及时进行新工人入场教育,并将教育和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16、乙方必须在进场时提供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正。

17、施工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岗位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8、按月给甲方提供乙方所发放的工资名单(要有工人签字或盖章)

19、进场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并到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争议

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14年 6 月 30 日2014年 6 月 30 日

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分包单位:

日期: 2014年 6 月 30 日

第三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移交管理协议

工程移交方: (简称甲方) 工程接受方: (简称乙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参建单位共同努力,于 年 月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落实建后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移交达成如下协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供水规模 m/d,于 年 月 日动工,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总投资 万元,甲方现将工程移交给乙方使用和管护。

一、移交工程主要有:

二、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将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移交给接交方。

2、监督指导移交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和运行管理。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接受甲方所移交工程。

2、明确管护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护

3措施和责任。

3、强化水质管理、规范加药制水,确保水质达标。

4、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查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5、按规定合理确定水价,严格执行计量收费制度,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6、加强供水宣传,提升服务质量,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违约责任

工程移交后,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如因工程管理不到位造成水质不合格、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交方一份,一份报县水务局备案。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监交方:(乡镇政府)

年 月 日

第四篇: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范围):

2、工期

工程项目施工期限:年月日至分包内容竣工

二、本工程安全、环境管理目标指标

1、按照JGJ59-99检查评分标准评分各单项不低于85分。

2、本项目创天津市文明工地。

3、绿色施工符合地方要求。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四、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设施提供

1、双方分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

2、甲方应定期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设施进行修复。

3、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宿。

(二)安全教育、交底

1、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乙方新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2、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3、对于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私自进场的工人,甲方一旦发现将予以处罚。

(三)检查管理

1、甲方对乙方施工安全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的责任。

2、甲方应对乙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3、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权勒令退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时有权采取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停止使用甚至没收,并有权采取经济处罚等措施。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再次发生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5、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采取经济处罚或限期退场的权利。

6、甲方有权要求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限期退场,直至中止分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体系

1、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教育。

2、乙方应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等企业资料,同时提供项目经理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

3、乙方应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配齐专职或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下设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50-200人设专职职安全员2人,200人以上设臵专职安全员3名),认真履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专兼职安全员应提供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

(二)安全教育交底

4、乙方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上岗证,并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上岗证复印件上交甲方。没有持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严禁使用童工。

7、乙方应对进场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要有教育记录和签字手续。资料收集齐全后应报送甲方核对、存底。

8、乙方在安排工人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要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9、乙方要组织施工班组积极开展班组周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技能,保证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5、乙方施工作业人员有变动的,须将新进场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并及时组织进行新工人入场教育。

(三)文明施工、环保及绿色施工

1、施工

(四)安全防护设施

1、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提供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经甲方项目部安全员同意后方可拆除,在下班前应将防护设施恢复。

3、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要求正确用电。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正确使用,且应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TN-S)的规定用电,不得违反“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电规定。

5、现场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及时,且符合总包安全标准化图册要求。

(五)现场管理

1、乙方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并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

2、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3、乙方现场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上班,不得脱岗或兼多个项目,现场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需要参加甲方组织的周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活动,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履约管理

1、违反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及绿色施工规定,项目将依据奖罚规

定予以处罚。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项目约定的目标指标,将扣除工程款的1%。

3、对于严重违规的,按照相关法规、合同进行处理。

七、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由于自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八、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中海·紫藤苑

总承包工程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中海·紫藤苑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中海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 中海·紫藤苑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发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对总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安全施工的能力进行审核,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本施工区域设施等情况对总承包人进行全面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发包人应要求总承包人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总承包人所制订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应审查并督促实施。

3、发包人指派先生作为安全代表,负责联系、检查与协调总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4、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5、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发包人有权检查总承包人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发包人不得对总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条 总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人必须在工地设立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总承包人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计划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减轻总承包人所应承担安全

1/ 5

生产责任),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政策、目标(要求零伤亡事故)声明

书;

(2) 总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确保遵守的方法;

(3)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权利,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的配备(配备人数须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及权利;

(4) 确保分包商遵守安全计划的方法;

(5) 应急预案及抢救队伍;

(6) 台风及暴雨的应对措施;

(7) 对其工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8) 适用与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程序。

2、总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因总承包人施工人员过失,所造成的健康损害、人身伤亡、设备损毁、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以及一切人为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应为此增加发包人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

3、总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总承包人指派调、监护工作。

5、开工前,总承包人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施工,就表示总承包人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6、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总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7、总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组织人员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总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施工前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总承包人应当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配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所需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人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总承包人应当确保这些安全警示标志在整个施工期间得到有效维持,因安全警示标志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概由总承包人负责承担。

13、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总承包人应当限制露天作业。

14、施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总承包人不得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或打击报复。

15、总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服从并及时整改、反馈。

16、总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7、在施工过程中,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的人身伤害、设备损毁及火灾等事故,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18、施工作业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总承包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发包人,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第三条 发包人已经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全面监理,总承包人必须接受和服从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理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反馈。

第四条 任何第三人在施工场地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外,均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五条 对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引致的安全事故,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对于总承包人应预料到、或已预料到,但未采取防范措施所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安全保证金

1、总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应当交付给发包人金,在中期付款中分不超过三次扣除。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全额退还保

证金;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死亡事故,扣除20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2)发生重伤事故,扣除10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3)发生轻伤事故1~10人次,扣除1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3)发生轻伤事故10人次以上,扣除2万/人次的安全保证金;

(4)保证金不够抵扣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2、总承包人除了承担安全保证金风险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总承包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总承包人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承担 1000 元/人次的违约责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承担 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3、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事故而使本工程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停工整顿处罚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总承包人承担。

4、总承包人未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5、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的,自整改意见送达总承包人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总承包人按5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6、总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承担5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同时暂停总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工程投标 6个月。

75次或以上,暂停总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工程投标 12个月;发生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暂停总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工程投标

8、总承包人因以上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额,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第八条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总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条 总承包人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总承包人应

及时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作为主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发包人总承包人各执二份。

发 包 人:承 包 人: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代表: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地电日

址: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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