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2023-01-27

第一篇: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南雄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机构要积极协助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它

1 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城投、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具体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农业、国土、城市综合管理、财政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城投、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农业、国土、城市综合管理、财政等部门

2 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市总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国土、市政公用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如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

(一)、

(二)、

(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建筑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次月10日前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六)建筑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算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

5 7天。公示期如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筑业企业凭证明办理账户核销。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欠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特别是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

6 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

征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国土、城市综合管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四)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它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

7 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建设施工项目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原因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牵头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篇: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3

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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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受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市各区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5

已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其进行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细则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异常信息包括当月未发生工人工资支付情形、专用账户余额不能完全支付当月应付工人工资、已销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以及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等信息。

划账进度包括定期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占合同约定总金额的比例信息及支付进度信息。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名录。商业银行名录有调整的,应当于次月更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名录中的商业银行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交施工合同。

第十条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撤6

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与商业银行签订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已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变更合同提交至商业银行。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作为商业银行进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

第十四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7

子支付渠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

账户撤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属于开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8

重点检查对象:

(一)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商业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9

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暂停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直至妥善解决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未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请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施工企业10

或者工人投诉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改进服务;逾期仍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商业银行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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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桦甸市长古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在出售树种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工人工资。

每人每天约150元需50人工作6天,从树苗上车,下车运到目的地,种植定根,灌水,以此推算36800万。机器包括钩机从地里挖树和到达目的地挖坑每棵30元,共7000棵,以此推算需210000元

共计需要支付246800元工资费用

第四篇:工人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安徽省、宿州市有关规定,我公司对工人工资的支付作如下承诺:

1、从贵单位拿到工程进度款后,我公司一定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现象。

2、我公司在工程开工后,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并将该协议送宿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3、我公司在工程开工后,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

4、我公司在工程开工后,将所属各项施工班组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送宿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5、我公司不按用工协议、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监理公司、贵单位核实后,我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6、从贵单位拿到工程进度款后,因我公司不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工人闹事、围攻、上访等事端的,由我单位承担因此而引发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

淮北矿业宿州千亩居住园凯旋百年 (一期)A-2#、A-5#、A-6#楼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承 诺 书

施工单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时间:2011年4月

淮北矿业宿州千亩居住园凯旋百年(一期)

A-2#、A-5#、A-6#楼

致: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我单位从开工至2011年10月已按农民工劳动协议书支付农民工工资(已付农民工工资80%)。

施工单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时间:2011年11月23日

淮北矿业宿州千亩居住园凯旋百年(一期)

A-2#、A-5#、A-6#楼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情 况

施工单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时间:2011年11月23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醒目处设立施工安全(警示)规则;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合格证书,

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佩戴、使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防范措施,对企业内部的危险部位实施有效监控,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各环节符合安全要求。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我公司愿意自觉接受业主、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

九、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员(签字):联系电话: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承诺有能力在并做好开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并对招标人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长短无任何异议。

年月日

承 诺 书

(开标时间) 之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 标 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工人工资支付承诺书

工人工资支付承诺书 : 根据国家、xx省、xx市的有关规定,及贵单位 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对工人工资的支付作如下承诺:

1、贵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我公司一定如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发生拖欠现象。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并将该协议在贵单位、监理公司备案。

3、我公司不按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监理公司、贵单位核实后,书面通知我公司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我公司拒绝,贵单位有权直接从下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同时罚没我公司履约保证金 以上。

4、我公司不按用工协议、支付工人工资计划,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经监理公司、贵单位核实后作为我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录案,贵单位今后的招(议)标工程项目,我公司均不得参加。

5、贵单位如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因我公司不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工人闹事、围攻、上访等事端的,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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