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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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木政发[2011]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通知

木双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各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计划生育服务所: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妇检、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派出所: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明时,检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时告知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并将情况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工商所:在发放营业执照时检验计划生育证明,指导个体

劳动者协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卫生院:各医疗单位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要及时通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在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时,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

民政办: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工作中,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

希各有关单位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加强管理,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木双镇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5日

主题词: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通知木双镇党政办公室2011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王旗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

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全面提升全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口委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的通知》(州人口委发[2011]139号)和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靠实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掌握百分之百信息,提供百分之百服务”为主要内容,健全乡村服务管理网络,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子,建立完整﹑准确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继续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创新重点区域“一盘棋”,在双向协作和服务管理上不断探索,建立协作服务考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利益导向,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指标和服务指标向百分之百的目标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村社要将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全部纳入甘肃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

系统(GPL),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通、互通、共享。并做好个案信息及时采录、适时更新、定期对比、动态管理,并做到系统数据信息与人口实际一一对应。以信息管理为基础,准确、利用GPL和PADIS系统开展网络化协作,及时的提交和反馈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方便、快捷的为流动人口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办证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的各项措施。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药具发放等方面推进均等化服务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各村社要加强人口计生区域协作,深化协作内容,不断创新协作手段和方式。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跟踪管理。

(四)积极推进基层人口、综治、公安部门力量整合。充分发挥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智能作用,不断完善“以房管人”管理机制,将流入人口全部纳入属地化管理,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全面提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率和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五)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关注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家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服务﹑法律救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四、具体要求

(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制订符合乡镇实情的具体方案。县人口局成立以副局长刚加措为组长,纪检组长赵艳红为副组长,县流管办主任林菊萍、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赵红艳、县流管办干事王永军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领导小组,林菊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双百”推进工程的组

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加强对各乡镇的督查指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双百”推进工程,在探索、创新、提高上下功夫,确保推进工程取得新成效。

(二)强化管理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各乡镇要继续坚持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全员包干责任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淘清流入人口底子,特别是尼玛镇要加强对两个社区的检查与督查力度,划片包干管理流入人口,及时准确采集、更新流入人口各类信息,严格落实“以房管人”工作责任制,确保流入人口服务管理更上水平,提倡上门办证,开展跟踪服务,做到随时清理,随时登记,随时建档,对所有流入人口都要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个案信息采集表,一人一档,一户一帐,切实提高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GPL)系统数据质量,两个社区要及时录入、更新系统信息,确保流动人口纳入管理率、数据准确率达到98%以上,数据更新率达到100%。做到GPL与(P&WIS)系统流动人口数据库的完全一致,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GPL系统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协作协查,各乡镇要坚持每天以乡级用户名登录浏览GPL系统,对各类协查信息一周之内必须接收、核实、回复,对紧急协查信息,当天之内必须接收、回复,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确保重点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和“避孕节育通报”网络化协作通报接收率达到100%。

(三)落实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奖惩。今年,县上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要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上将加大对“双百”推进工程专项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考核的评估依据。县上随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工作计划

2011年10月30日

国荣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国荣乡20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

2012年,我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将以党的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生育水平这一主线,坚持以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和流入、流出地齐抓共管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满足率,为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则,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责任目标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流入、流出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针对流出人口持证率低的问题,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合法流动、持证流动和有序流动。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流动育龄群众服务。

四、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统计台账,做到填写规范,表册相符,上报及时。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杜绝漏统漏报现象。

五、加强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信息的录入、反馈工作,确保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把好信息采集、录入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与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书。

七、年内进行两次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流入育龄人群造册登记,变动统计台账,严格检验《婚育证明》,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八、积极做好乡党委、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国荣乡人口计生办 2011年10月30日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已经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者街道,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设区的市所辖城区之间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之间流动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流动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社会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变更登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

(三)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终止妊娠;

(四)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

(六)组织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办理婚育情况变更登记;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

(五)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十一条 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婚育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终止妊娠的;

(三)违法生育未经处理的;

(四)已婚育龄妇女未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

第十二条 下列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一)因婚嫁到配偶工作单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人员;

(二)在现居住地购置房产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地近3个月内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已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规定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户籍地收到报告单后,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或者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审验;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暂缓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审验,并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下列分工,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负责;

(二)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流动人口,由直接发包方、直接出租方负责;

(三)在集贸市场从业的流动人口,由市场服务机构或者主办者负责;

(四)从事交通运输的流动人口,由运输经营业主负责;

(五)随亲属居住的无业流动人口,由亲属房屋业主负责;

(六)承租房屋(含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流动人口实施经常性管理,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纳流动人口从业或者居住时,查看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不予接纳;

(二)将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条件载入合同;

(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代发避孕药具,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及时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就地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妻可以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提供躲避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13周以上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查看、登记其生育证和身份证;没有生育证或者生育证与身份证不相符的,应当在接受孕产妇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统计规定进行流动人口出生统计,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出生进行统计。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但现居住地已按规定支付的除外;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节育手术费由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核拨。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落实;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如实举报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先立案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婚育证明的,所取得的婚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出具假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通报、回复计划生育情况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办理)或者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不核查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审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长效机制

南湖家苑是外来人口集聚区,围绕流动人口的需求,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机制,完善体系,规范管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一, 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全员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核实,登记。

二, 建立协助办理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对于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流入育龄妇女,30日内见到本人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过期,查验记录使用完毕。婚育节育情况发生三种情况之一的,督促流动育龄妇女主动在3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换领新证。督促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在30日内回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发放《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告知书》。

三, 建立经常性服务制度。1,宣传教育服务。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免费宣传品。举办以关爱流动人口为主题的特色宣传服务活动等形式,对流动人口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

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2,协助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动员和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孕情或生殖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做好代理服务和随访服务工作。3,配合镇(街道)对拟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且实现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的情况进行调查,指导和协助其办理《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

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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