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行业申报

2022-10-17

第一篇:上海市文明行业申报

上海市环保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计划

创建文明行业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在环保行业规范服务(管理)达标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实现创建环保文明行业的目标,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紧紧围绕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各项任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切实提高环保人员综合素质、倡导行业新风,树立行业形象,为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作出新的努力。

二、创建目标

努力按照“执法有声威、服务求最佳、管理创一流”的要求,以“五好”(造福人民环境好、依法行政执法好、窗口规范服务好、廉洁务实形象好、公众参与评价好)为内容,交出环境保护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合格答卷,在“十五”期间建成市文明行业。

三、创建内容

(一)造福人民环境好

1、推进“十五”目标,改善环境质量。通过环保系统的共同努力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现全市的总体目标,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市区主要河道基本消除黑臭,苏州河、黄浦江水质和水生态系统明显改善,郊区全面遏制河道污染;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100%处理率,汽车尾气达标率为9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9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白天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为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8-30%。努力为把上海建成为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良好、适宜发展创业和生活居住的国际化城市创造条件。

2、心系人民群众,努力排忧解难。按照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办理信访工作。对人大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率达100%,重复投诉率明显下降。

3、弘扬绿色理念,创建绿色机关。市和区、县环保局要全面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的贯标认证工作,在全市机关率先通过贯标工作的验收,并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依法行政执法好

1、加大执法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环保应急热线“绿色110”,“有奖举报制度”,执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组织查处违反环保法规的专项行动。

2、强化执法技能,提高全员素质。结合“四五”普法,认真组织环境保~律法规、执法技能等培训,开展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活动,执法人员培训率为100%。已知违法行为查处率达95%以上。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率低于5%。

3、严肃执法纪律,树立良好形象。认真执行《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保持环保执法队伍良好风纪,违纪行为的投诉率在3‰以下。

(三)窗口规范服务好

1、遵守行为规范,优化服务环境。按照“接待场所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工作人员语言规范,办事高效”的要求。抓好监测、监察、绿色

110、信访、建设项目受理接待窗口的建设,为工作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2、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社会和人民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

(四)廉洁务实形象好

1、改革管理体制,转换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科研项目招投标和事务公开,注重从源头上抓好廉洁从政。

2、巩固已有成果,纳入长效管理。在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方面达到市纠风办、文明办组织开展的政风行风及行业达标滚动测评要求。

(五)公众参与评价好

1、拓展民主渠道,完善公共行政。,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探索保障人民群众对环保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议事权、赔偿权的途径,努力形成本市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2、树立先进典型,用好活动载体。运用社会媒体,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推进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小区”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1.3-2001.8)

1、接受市、委和区县文明办的工作指导,组织到先行单位取经,形成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方案,并制定和细化创建文明行业标准、考核办法。

2、建立创建文明行业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区县环保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明确工作班子和联络员,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3、召开市环保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议,对创建文明行业进行思想务虚,统一认识,召开环保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动员大会,进行思想发动,签定创建文明行业目标责任书(承诺书)。

(二)实施推进阶段(2001.9-2002.8)

1、根据创建内容制定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把创建文明行业各项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纳入各单位工作计划,开展目标责任考核。

2、认真参加市文明办、纠风办组织的行业达标、政风、行风评议综合考评工作,深入开展行风建设,不断巩固达标成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3、组织环保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重点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以及行政处罚文书听证制度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4、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事后监督,改革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实现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任务。

5、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

6、定期召开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会议,按时推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考核阶段:(2002.9-2002.12)

1、每年定期组织创建文明行业(单位)自看自查工作;定期组织环保系统精神文明、行风建设特约监督员检查、暗访工作;定期通过城市综合调查队问卷调查工作,广泛征询社会和服务对象意见。

2、召开环保系统查评工作交流会,总结检查创建文明行业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3、迎接市文明办考核验收,适时召开创建文明行业总结表彰大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创建网络

成立上海市环保系统创建文明行业领导小组:

组长:洪浩

副组长:徐建民

领导小组成员:尹良慈、严舜钧、徐祖信、张全、邱在国、毛文佩

市环保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

主任:徐建民(兼)

副主任:邱在国(兼)、魏光义、杨振清

成员:吕广源、陈德利、夏伟成、张龙、张敏、黄伟明、徐延风

区县环保局和直属单位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创建活动、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创建责任,强化目标管理

市和区县环保局、各直属单位进行目标分解、责任签约、节点推进、层层建立创建工作责任制,务必使创建工作责任到主要负责人,规范到岗,考核到人。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三)突出阶段重点,注意分类指导

创建工作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形成合力。市局机关要根据处、室职能分工,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组织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考核检查工作。综合部门加强与文明办、纠风办和新闻媒体沟通,办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简报》,及时交流经验和加强~宣传。

(四)强化上下联动,确保行业覆盖

形成巩固的环保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市、区县环保部门加强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创建活动工作情况,提出推进工作方案,积极创建文明单位,扩大创建市和区县局级文明单位的覆盖面。

(五)争取社会支持,务求创建成效

积极争取市、委文明办、各区县文明办和上级党委的具体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精神文明建设监督员作用,每年组织两次观摩、检查活动,同时,结合人大代表检查和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广泛吸取意见。努力实现创建目标,形成环保创建特色。

(六)树立先进典型,弘扬行业精神

注重树立先进典型,搞好行业标兵和示范窗口的评比活动,努力丰富行业文化,弘扬行业精神,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件1: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申报表 推荐单位:2010年月日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推荐单位2010年月日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十佳”窗口(集体)申报表

申报奖项名称2010年月日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十佳”标兵(个人)申报表

申报奖项名称2010年月日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十佳”营运车辆申报表

申报奖项名称2010年月日

第三篇:上海市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人才引进申报流程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其他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单位审核及现场申报。

1、用人单位注册:在21世纪人才网上(http://)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首次申报时)

2、用人单位在网上登录填报引进人才申请信息,确认后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3、未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到指定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首次申报时)

4、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5、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时间15天

8、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单位审核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杨浦区高新技术企业

1、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吉贝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 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上海同岩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6、 上海电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 上海丽宝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8、 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9、 上海腾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0、 上海金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篇:上海市自然基金申报书[大全]

项目申报领域1 分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 项目申报领域2 分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V1.0版) 项目名称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承担单位 (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项目责任人 手

电子邮件

20 年 月 日订

填 写 说 明

一、本提纲供编写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使用。

二、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本提纲要求,逐项认真编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三、撰写申请书时,一定要准确选择“项目申报领域”。

四、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必须亲自在书面材料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有承担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本基金申请项目不得有合作单位。

五、申请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必须填写《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科研业绩信息表》与《项目研究人员表》。

六、项目申请书编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请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七、报送市科委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电子文本通过网络递交。项目申请人必须确保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

八、本提纲制订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申请市科委科技计划类型 01 集成电路设计专项 06 技术标准专项 11 人才培养计划 02 中药现代化专项 07 世博科技专项 12 国际及台港澳合作计划 03 纳米技术专项 13 国内合作计划 08 中小型企业创新资金 04 光技术专项 14 环境条件计划 09 科技攻关计划 05 专利二次开发专项 10 基础性研究计划 15 其他

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企业)名称

注册地行政区划

单位(企业)代码 电子邮件

□□□□□□□□-□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护照□军官最高 任现职 姓 名 性 别 电话 单位(企业) 证 学历 时 间 法人代表情况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科研部门 财务部门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帐 号 单位隶属 □□ 01.中央单位 02.地方单位 □□ 01. 国有企业 06. 外商投资企业 11.高等院校 02. 集体企业 07. 有限责任公司 12.研究院所 注册登记 03. 私营企业 08. 股份有限公司 13.社会团体 类 型 04. 联营企业 09.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4.其他 05.股份合作企业 10.国家机关 人 大专以上 人 研究开发 人 单位职工总数 人 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企业上年末财务情况,新企业填写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情况 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含港澳台)比例 % 企业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总收入 万元 企业净利润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美元 总资产 万元 总负债 万元 □□□□□(请将下列符合企业情况的代码填入空格内,最多填5项) 0.国家科技产业化基地内企业 5.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 企 业 1.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 2.高等院校办的企业 7.孵化器内的企业 特 性 3.科研院所办的企业 8. 其他 4.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办的企业 单位需要说明的问题: □□ (请将下列符合领域情况的代码填入空格内,最多填2项) 申报项目 1.电子与信息 3.先进材料 5.资源与环境 7. 绿色农业 2.生物、医药 4.先进制造 6.新能源、高效节能 8. 其他高新技术 技术领域 9.软科学研究

项目申请书提纲:

一、趋势判断和需求分析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水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技术价值、特色和创新点。本申请项目所处研究水平。

二、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和实施方案 结合主要研究内容阐述学术思路、技术途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执行年限和计划进度 按季度、列出计划进度和关键的、必须实现的节点目标。

四、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项目组已具备的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及具备的实验条件。

五、成果形式和考核指标 根据研究内容,阐述具体的成果定性、定量考核指标和表达形式。包括:1.主要技术考核指标;2.发表的论文专著及其数量和水平等;3.形成的专利(申请不同类别专利数和可望授权专利数)、标准(标准草案和形成的技术标准水平)、新技术、新装臵及其数量、指标和水平等;4.人才培养情况。

六、预期效果和风险分析 项目成果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可能的技术风险。

七、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项目责任人和主要成员简历(学历、工作经历、论著、近三年与本申请内容相关的成果等)。

八、附件 证明文件等。

九、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承诺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亲笔签名确认。

十、承担单位意见 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行政领导对项目人员配备及承担单位条件保障、承诺本项目研究项目内容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科 研 业 绩 信 息 表 说明:1.填报的内容主要为申请人近5年的科研业绩。 中文姓名

出生时间 性别 民族 英文姓名 行政职 政治面貌 毕业专业 (可以填姓名拼务 音) ○博士

最高学位 ○硕士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士 ○博导 是否导 获得时间 职 称 ○硕导 获得时间 师 ○非导师 博士后单位 出站时间 出国留学单位 归国时间 工作单位及部门 进入单位时间 申请人所在科研基地名称(包括各类所在科研基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地主管部门 术研究中心等) ○身份证 与现单位工作合同起止年年 月至 ○军官证 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 月 年 月 ○护 照 ○其 他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邮 编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邮 编

电子邮件 手机 传真 主要学术团体兼职 (限5项) 起止年月 备注 学术团体名称 兼任职务 本人简历 (由大学开始,按年月连续填写, 限10项)起止年月 备注 单位名称 任何职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一、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经费(千经费(千目前承担项目 数

量 已完成项目 数 量 元) 元) 国家级 国家级 主持 主持 省部级

省部级 项目 项目 其他 其他 国家级 国家级 参与 参与

省部级 省部级 项目

项目 其他 其他 合 计 合 计

其中:承担横向其中:成果转让

项目 主持重要项目清单 (限10项)序号 来源部门 项目编负责人 经费(千项目名称 执行期备注 号 元) 限

二、获得科技奖励和学术荣誉、称号情况 科技奖国际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励总数

学术荣誉、称号国际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总数 主要科技奖励和学术荣誉、称号清单 (限

5项)序号 来源部门 名称 等级 获得时间 备注(本人在奖励中排序及贡献等)

三、发表论文情况 国外学SCI索 通讯作者 ISTP索引 术期刊 引 发表论 文总数 国内核 第一作者 EI索引 会议论文 心期刊 代表性文章清单 (限10篇,期刊名称请填全称)文章题目 备注 序号 期刊名称 发表时间及期刊作者 卷号、页码

四、发表著作情况 著作总数 独立主编 联合主编 参与 编写 副主编 学术专著 其他著作 出版学术著作清单 (限5项)序号 著作名称 作者 ISBN号 出版社 出版时间 备注

五、获得专利情况 授权 国内专国外专国际发明实用新

数量 利 利 专利 专利 型 授权专利清单 (限 5项)

序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专利号 授权时间 备注(专利转让等)

六、人才培养情况 (指本人指导和联合指导,以毕业或出站为准)博士后 博士 硕士 其他

七、自我综合评价 (主要科研成就和贡献等,限600个字)

表1 项目研究人员表 姓名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现工作单位 现专业技术职务 签章 项目责任人

项目高级研 员 究人员

项目参与人

第五篇: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Optometric & Optical Association,缩写是SOO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眼镜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围绕本行业业务,推动行业生产、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上海和周边地区眼镜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积极宣传、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给本会或者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代表行业办理有关行业共同利益的事项;

(二)开展行业技术、营销管理和市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分析市场动态,提供咨询服务及举办相关的信息发布会,向本行业提供各类信息,帮助企业提高对市场竞争的应变力,做好行业价格协调工作;

(三)开展对眼镜业和市场的调查、预测,研究本行业发展前景与战略目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对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扩大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市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密切同行业的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五)积极办好本会会刊《上海眼镜》,本会网站《上海市眼镜网》,本会微信官方网站,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科技、最新潮流和最新产品信息,开拓企业视野;

(六)根据行业的发展和需求,举办不同层次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加快行业技术人才及营销管理人才的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眼镜业进行质量检查和评比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八)参与国家有关质监部门对眼镜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服务质量及硬件设施等标准的制定,及各类对企业资质的审定工作;

(九)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商品交易会和新产品推介会,扩大会员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地位和知名度,推动行业的繁荣发展;

(十)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交流和参加专业商品展览会,推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十一)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恪守诚信原则,抵制价格联盟、价格垄断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引导行业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十三)创建文明行业和行业评比先进工作,建立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推进诚信服务挡案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塑造文明敬业、诚实守信的上海眼镜行业新形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信息发布、编辑出版、会展招商、标准制定、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积极开展活动恪守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

2 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科研教育、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自愿参加,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义务,缴纳会费;

(三)凡自愿参加本会者,符合入会条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举办的各种服务;

(四)企业正当利益受损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维护;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本会工作,提供本会所需的相关信息、统计数据、报表资料等;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

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方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如离开原理事单位视为自动免职,理事单位应及时更换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收支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7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6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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