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023-03-10

第一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

汪会生

按照《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的部署,从现在起,全市的“三资”清理工作应转入评估核实和设账建档阶段。为了指导各地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有序、有效地做好评估核实工作,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有关业务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清查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09年财务收支的清理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开展,收入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不相符。

2、对流动资产的清理库存现金大多为白条抵库的状况并为注明。对产品物资(存货)的清查被忽视基本没有清理数据。

3、在债权债务的清查中,一个是:对新增债权债务的情况、对清收债权和化解债务情况没有注明:二个对欠款原因及形成时间反映不详细不具体;三个对须核销的债权债务未按规定程序处理。

4、对固定资产的清理分类不规范,对使用情况中特别是账外资产没有进行估价,有的报废资产没有报废原因说明。有的虽然估价但没有评估报告。

5、村、组四至边界座落范围填的太泛,没有参照物。

6、村资源的清理中,一是对账面数、清查数中的习惯亩和标准亩,没有按规定要求填写,二是价值评估不到位,有的虽然有评估价值,但没有评估结果报告;三是有的固定资产,占用土地,在资源类中并没有填报;四是耕地大部份未填到地块;五是水面未按湖、塘、库、

坝、港、堰、池分类填报;六是园地、林地混淆不清,园地指茶园、果园、苗圃等,林地指森林、防护林、用材林等。

7、在资产资源清查中,一是村、组没有分开填写;二是没有按资产资源分类;三是有根本没有填写;四是经营状况(合同)与承包经营收入(表一)、资产出租(表五)、资源发包(表七)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

8、公示不全面。

9、提供的备附资料不齐全,有的没有09年底资产负债表;有的没有公示结果资料;有的没有产权界定报告;有的没有价值评估报告;有的没有承包经营合同(协议)文本。

10、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不到位。

二、清理登记工作的检查验收

1、市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1日下午3.00在市纪委会议室召开区、开发区、纪委分管领导、街纪工委书记,区、开发区经管局长,街经管站长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清理登记阶段检查验收工作。

2、制定评估检查验收方案。

3、评估检查验收工作由村级申报,乡、镇(街)组织评估审核检查,乡、镇评估审核检查合格的由乡镇申报区组织评估验收。开发区、街道审查合格的由开发区、街道申报、市组织评估验收。

4、区、开发区、街道应写出评估验收结果报告。

5、评估验收的评分标准。

6、具体工作要求:

(1)各区、开发区、街道要研究制定评估核实工作方案。

(2)评估核实工作要由村级申报,乡、镇(街)组织进行,经乡、镇(街)评估核实合格的由其申报,分别由市、区组织对其进行阶段性验收。

(3)验收重点要搞好六个重点检查,即:重点检查清理登记表所列项目内容是否按填报要求填写;重点检查村级上报的数据和资料是否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重点检查“三资”账账、账实、账证、账表、证证是否“五相符”;重点检查“三资”清理登记结果是否向农民群众公示;重点检查资产、资源发包情况是否公平、公正和手续完备;重点检查农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或信访举报是否得到调查落实。

对于在三资清理登记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弄虑作假、敷衍塞责以及由于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数据失真失实的要严肃查处。

三、下阶段工作安排

总体上时间要求从9月1日起到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目标。

(一)设账建档阶段时间1个月。

1、办理软件操作培训班。(9月中旬)

2、进行清产核资后的账务处理工作。(9月中旬)

3、由村填置村集体资产产权申报登记表,按村级申报、乡镇街审核,市、区审批的程序进行。(10月)

4、由乡镇街统一组织签订委托监管代理协议。(9月中旬)

5、办理账、据、表册、资料的移交手续。(9月下旬)

6、分村设立账户建立档案,进行微机录入。(9月底)

(二)搭建监管代理平台阶段时间20天。

1、统一购置安装管理软件。(9月中旬)

2、统一农村会计服务中的体制、机制建设,设立托管部和交易所加强其设施建设。(10月中旬)

3、统一制定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代理操作流程。(10月上旬)

4、统一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管代理制度。(10月上旬)

5、统一规范经营合同管理文本。(10月上旬)

6、统一规范集体资源招投标工作。(10月上旬)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时间10天。

1、各乡镇街组织检查。(10月中旬)

2、市区组织总结检查验收(10月底)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第二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各村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办事处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办事处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2、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在10000—30000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2)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咸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5)债权债务。内部来往、应收款、应付款、生长行(信用社)及个人投资和其他财产。(6)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实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红数额、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7)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8)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2、村委会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3、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报帐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各项的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八)票据管理制度

各村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范文)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 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 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帐。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 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经管站报帐。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乡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 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生产性开支500元

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 (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 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

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 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乡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

(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 (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六)协助乡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 (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

(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支必须依序、逐项、逐笔按月公布明细帐目。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要纳入村财务公开内容,随时向群众公开。每年年底村集体收益分配结束后,要向农户公布村集体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

第三十九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配合乡经管办组织好对离现任村干部的审计、财务上访案件的重点审计,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审计核实,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依据《四川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撤职处分。

(一)末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

(三)村财会人员未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的票据入帐的;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村财会人员末按规定时间报帐的;

(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无保证措施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帐薄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二)末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三)未按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建立会计帐薄的;

(八)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 (九)财会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十)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哄抢、侵占、损坏、私分、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行为人处以损失金额的10%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违反第十条规定,另行开户、公款私存的;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手续不完备开支票据付款的,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的1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村财会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或者故意损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帐簿、凭证和档

案的,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先上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处责任人上报酬10%至2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进行村集体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土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我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刍议

俞世晋 郑丹丹 庄丽平 杨蕊旭

 2013-01-07 14:37:54

来源:《对外经贸》2012年第8期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得到显著提升。然而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在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内涵和运营管理的意义进行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三资”管理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内容

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涵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长期劳动积累或入股所创造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享有的资产。它应由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2)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3)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有效管理是壮大农村经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并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问题,2009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村集体经济行为,以期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因此,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不仅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资源底数不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混乱,资产登记不全,缺少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导致其实际拥有的资产、资源数目不清晰。

(2)对资产、资源管理不到位。一是资产、资源的购置、建造或变卖未经必要的程序,村民不知情;二是集体资产的承包、出租行为不规范。三是大部分村没有制订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以至于应收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3)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大部分村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其储存与使用都不符合规定,大部分用于行政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开支,且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不到位。

(4)缺乏有效监督。民主理财制度是对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对于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民主表决,但目前部分村干部对其不重视,仍然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导致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督无法实施,造成决策失误,使集体资产遭受损失。此外,村级财务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但很多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第一,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做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实质性内容则不公开或公开不细;第二,公开形式不规范。有的公开在室外的墙壁上,用粉笔书写易造成模糊不清;有的公布贴在村内的偏僻地方;第三,公开时间不规范。一般村级财务至少一季度公布一次,且有固定的时间。

2.造成农村“三资”管理缺陷的主要原因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缺乏对村集体概念的正确认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导致村级经济以家庭为主,村民因此不再重视对集体资产管理。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级对村级经济组织的建设认识模糊,绝大多数村还没有真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并行使其应有职能,这势必抑制村级经济活动的开展,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这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

(2)村集体对于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农村管理部门忽视了集体资产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片面认为只要不霸占、不贪污就可以保证集体资产管理水平,这是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缺陷的首要原因。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支审批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资产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内在原因。

不论是管理者个人素质的原因,还是基于制度体系的限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影响了农村经济甚至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因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已势在必行。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1.清查“三资”,界定“三资”产权

明晰的农村集体“三资”产权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础,因此,应从“三资”清查入手,界定“三资”产权。具体可由县级财政局和农业局组织,依托镇农经站,与村民委员会配合调查村集体的资金资源资产,对集体的资金、债券债务、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专业合同进行清查登记,通过清查登记的情况,依法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应与“三资”清查工作同步进行。

2.转变管理理念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转变思想,保证参与集体资产管理的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认识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工商企业,又不同于社会团体,更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其独特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以便其在实时管理的过程中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

3.优化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是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对其选择和聘用应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资源,对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层干部包括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培训,从管理理念、服务意识、管理能力、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乡镇农经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合其他村为管理团队建立长久的培训机制,尤其是要培养一批精通农村会计处理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人员可以游刃有余地应对新时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4.规范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建立一套系统且健全的制度体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及管理权限等进行规定,通过制度的形式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具体包括:(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开支审批管理、预决算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制度等;(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经营制度等;(3)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投标管理、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5.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效率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应对闲置的资产进行盘活,对那些经营不善或者是闲置多年的集体资产进行必要的承包、租赁、拍卖或者是入股,以便将这部分资产盘活,保证集体资产科学管理、合理运用的同时,争取实现集体资产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6.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把村集体资产量化给每位成员,实行“按份共有”,当集体资源产生经济效益时,则按股分红。坚持村民自治分配的原则,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民自治是村民应享有的权利之一,主要确定收益分配问题,村民要根据承担义务、所做贡献、居住时限等情况,确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份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合情诉求得到关注。

7.建立村级集体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镇农经部门应对乡村债务重新进行清理核实,将已形成的债务(不管是账内的还是账外的)进行全面统计,掌握最全面、及时、准确的债务数据。通过清理,分析出债务风险程度,结合债权回收统一制订乡村债务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和财政部门牵头,通过乡镇基础干部对各村进一步落实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第一,建立债务审核机制,规定债务形成程序,控制新增债务风险,对债务的形成进行审核,根据其资金的收支详细记录,形成债务的问责制度,同时对债务总规模进行刚性限制以控制债务风险程度;第二,建立偿债风险基金,对于政策和体制因素造成的上级乡村债务的形成,财政部门应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建立乡村债务化解基金,专门用于债务逾期时间长、社会公益事业等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债务,如由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造形成的债务。第三,地方政府建立能合理反映负债的风险指标体系,运用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等比率指标,定期对村集体的债务结构和风险程度进行测评,并向村集体提出改进建议。

8.完善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作用,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1)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真实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从实际出发,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村内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财务公开应做到及时、真实,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对于每次公开的数据都应留存备案。在公开后,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的问题、要求,要及时给予答复。(2)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全面审计,各村可协商联合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由镇政府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不但要做好专项审计,还要做好账前审计,可结合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针对现金量大的会计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应包括: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土地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以及群众要求其他事项的审计。

总之,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必须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转变管理理念,优化管理团队的建设,完善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运营,这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丽桂.农村“三资”管理[J].财会管理通讯,2008(12).

[2]吕燕.新时期下促进农村“三资”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经贸,2011(8).

[3]秦立娟,宋振宏.科学管理农村“三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吉林农业,2010(6).

[4]汪志芳.浙江农村“三资”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政策瞭望,2011(6).

[4]张春霞.加强集体“三资”管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2).

[5]林丽娜.关于莆田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

基金项目:福建省大学生创新项目“村集体会计工作的调查研究”的成果,项目组成员杜燕玲、俞世晋、郑丹丹、庄丽平、杨蕊旭,指导教师刘军。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第五篇: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建议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乎农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2009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民主决策,积极探索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迈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如:2011年底思茅区已对60个村委会、3个社区以及238个村民小组实行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代管集体资金总额10460万元(其中:代管村集体资金1868万元,代管村民小组集体资金8592万元)。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与信息公开逐渐成为农民群众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处理不好将对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隐患。

从全市情况来看,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九个方面:一是有的乡(镇)领导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不够,硬件、软件投入不足,工作经费保障也不足。二是部分村(组)干部对“三资”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 - 1 -

措施不力,“三资”底数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三是村(组)集体“三资”登记的台账资料不完善、不全面,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状况公开不全面。四是村(组)的资产资源处置不“阳光”。有的村干部违规发包集体资产、资源,个别村干部在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时,不进行招投标,搞暗箱操作。五是村(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少部分村(组)报账不及时,坐收坐支,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甚至有的村干部出现挪用集体资金的严重违纪行为。六是村(组)签订的经济合同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部分经济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公平等不符合法定要求。七是村(组)财务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少数财务人员责任心差,报账不及时,档案不全。八是民主监督力度不够。村务、财务公开是村民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不少村组村务公开内容不全面。如部分村(组)对群众十分关心的财务收支避实就虚,只公布总数,不公布明细账,虽然公开了,群众却看不明白。公开的内容不够及时,事后公开多,事前、事中公开少。九是审计监督力度不够。一方面是对村(组)干部的任期离任经济审计,另一方面是对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审计监督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思茅区已全面建立),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纪委、监察、农

业、财政、民政、水务、林业、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各乡镇要切实承担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定期研究工作,认真搞好组织协调。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全面宣传贯彻中央、省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文件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配备确保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解决好编制、待遇等问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三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确保每个乡镇有2名至3名专职农经员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一是建议市级出台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三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强化会计监督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水平。规范村级财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区、乡三级计算机监管网络,实现村级财务运行实时监管。三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审计。要对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资源的村(组)实行专项审计,建立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衡量村主要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对村民关注的资产、资源受益及重大项目支出要重点审计。

(五)进一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方式。民主理财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要进一步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两委”的关系,确保民主理财小组有效的行使权利,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探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有效监管。同时,要提高村务、财务公开的质量,扩大公开范围,对资产、资源状况、收益、分配以及村内大的工程项目等“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公开。

(六)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三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村(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以权谋私、私分、挪用、侵吞涉农的各项补贴补助的案件,严肃查处村集体财务管理和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案件,及时公开、公示处理结果,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好农民群众的集体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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