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管理论文

2022-05-14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数字版权管理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数字媒体版权与AVSDRM新世纪以来,随着个人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和宽带网络的广泛应用,数字音视频节目可以低成本地录制、保存、交换和传播,数字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第一篇:数字版权管理论文

家庭网络与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摘要:家庭网络是社会数字化、信息化发展的关注焦点,但如何保障家庭网络中数字内容安全,保证价值链中各环节的合法利益,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从数字内容及其权限的使用、存储、交换、追踪等方面给出了全面的解决方案。数字版权管理具有系统性、可控性等基本特征,家庭网络中数字版权管理技术需要解决内容与权限在使用、存储、转移中存在的一致性问题,需要研发端到端的安全传输、有条件接收、有条件播出、权限描述等关键技术,以适应家庭网中新媒体、新业务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

关键词:家庭网络;数字版权管理;数字内容;权限

基金项目:中国下一代互联网项目(CNGI-04-12-2A)

Key words: home network;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igital content; right

家庭网络被定义为[1] :在特定范围内(例如家庭内部)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将多个通信、信息、家电、电器等设备连接起来而形成的内部(私有)网络。目前业界公认的家庭网络的功能主要有:家庭内部通信、家庭娱乐(包括网上音/视频点播、游戏、网上浏览聊天、虚拟实景等,以及对DVD、摄像机、数码相机、PDA、MP3、MP4等的控制)、家庭学习(远程教学、网上交流、网上图书馆等)、家庭办公、家居生活和家庭监控(包括火警、水警等)。

家庭网络是一个融合的网络,即融合了固定和移动的网络 [2] 。随着社会向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演进,家庭网络正在成为继数字电视、IPTV之后又一个受人们瞩目的焦点。家庭网络的概念也在不断延伸,在技术核心、产业标准、设备研发等方面都正在加紧进行准备,e家佳、闪联、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家庭控制网络标准(ECHONET)等家庭网络标准也已经进入产品芯片研发阶段,同时家庭网络的融合和互联问题也成为2006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CNGI)的重大项目之一。这些都表明了在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同时,对未来家庭网络的需求也呈现出强劲增长趋势。而与此同时如何保障家庭网络中数字内容使用、存储、交换时的安全性,如何保证内容提供商、运营商和版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成为制约家庭网络普及和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对数字版权管理的需求应运而生。

中国版权法规定,数字内容的版权应该得到保护,但是由于数字内容极易被复制、传播的特点,使得在家庭网络中随意分发和非法拷贝内容、任意使用内容、任意修改内容成为可能。为了有效保护家庭网络中数字内容的版权,基于内容安全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被广泛研究和使用。

1 数字版权管理的基本特征

设计和建立数字版权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简单、灵活和开放。数字内容的版权管理涉及到内容提供者、服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国内外对于版权管理技术的研究也贯穿了数字内容的整个生命周期,这包括数字内容的创建、存储、转移以及使用(接收、播放、显示)等各环节。

数字版权管理可分为3个部分 [3] :第一部分是数字内容,比如MP3、VCD、电子书籍等数字信息;第二个部分是权限,就是用来描述数字内容的使用权限;第三个部分是管理,就是针对数字内容与权限的管理。数字版权管理具有的基本特征包括:技术手段与非技术手段结合(系统性)、对署名权的保护(绑定性)、权限管理与访问控制(可控性)、版权信息与权限信息具有可验证性、盗版可追踪等。

社会道德建设强调提高大众的版权意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范,技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得以实现并逐渐完善,管理定义了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容,并与技术密切结合形成实际中的版权保护方案。采用密码学、数字水印等在内的信息安全技术为数字化信息的版权执法和权益维护提供支持和手段,并可作为司法鉴别的依据。

数字版权管理将数字内容与其作者或拥有者绑定在一起,如通过安全容器将作者版权信息与数字作品进行加密封装,或将标识作者版权信息的序列号以数字水印的形式嵌入到数字作品中,并通过媒体建立与作者的联系。任何人获得数字作品的同时也显式或隐式地获得了其作者或拥有者的信息。

版权保护提供对盗版追踪的支持。为了最大限度地打击盗版,数字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应为其用户添加唯一的用户标识,并将该标识与用户获得的数字作品采用数字水印等方式绑定在一起。

目前,版权保护系统主要采用的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可信模块和水印技术以及他们的结合。加密技术能够阻止对拷贝的直接访问,通过提供解密密钥使得只有授权用户可以对内容进行访问,但是加密仅提供通信信道保护,一旦解密,数字作品将完全暴露,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数字签名技术可以提供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内容的真实性验证,但是数字签名与数字作品相分离,很容易去除,而且只要数字作品稍微修改,签名就无效了,这与图像、视频等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具有一定的抗修改能力不一致;可信模块通常是防篡改硬件,可用来保护解密密钥或发行商制订的其他版权保护策略,但是可信模块要求每个用户都要有相应硬件支持;水印技术通过在数字作品中嵌入一定的信息对其进行保护,可以实现版权确认、版权跟踪以及网络监测等功能。

许多科研机构和公司针对数字媒体的版权保护从各个角度分别展开了研究,比如Intertrust公司的DigiBox技术,该技术能根据一定的使用规则使受保护的信息在整个生命期内无论传到任何地方都将受到保护;IBM公司的Cryptolope技术,该技术的特征是用安全加密技术封装要保护的数字媒体信息的内容;Digimarc公司在研究基于数字水印的媒体信息版权保护等等。

2 家庭网络中的数字版权管理

家庭网络的核心问题是内容与控制的问题,其中内容与控制的安全问题将是家庭网络普及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数字版权管理正是解决家庭网络中内容安全的关键。家庭网络的内容安全涉及系统设备制造商、内容提供商,以及网络运营商。完善的家庭网络内容安全解决方案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同工作,需要在他们之间达成某种安全协议[4]。

具体来说家庭网络中数字版权管理问题包括内容与权限的使用问题、内容与权限的存储问题、内容与权限的转移问题、内容与权限的一致性问题。

(1)内容与权限的使用问题

家庭网络中所有需要保护版权的数字内容都具有一定的权限,用户需要购买获得权限才能有效地使用内容。作为家庭网络中的设备必须具有条件播出的能力,能够确定内容与权限的关联,并对用户所拥有的实际权限进行解析,进一步根据权限完成对内容的使用,并且能够对节目内容进行认证,包括正版、盗版的验证,合法、非法的鉴别等。

(2)内容与权限的存储问题

家庭网络中的数字电视、个人录像机、电脑等各种设备都具有通过硬盘或U盘录制、存储内容的能力,而一般情况下,录制、存储的内容其与原始的内容具有相同的使用价值,可以方便地进行复制、修改、传播。存储设备除了要与源设备和目标设备进行安全的端到端传输外,其自身在存储结构和数据访问接口上也要注意安全问题,防止其数据被破坏或者被盗取。

(3)内容与权限的转移问题

家庭网络中内容与权限的转移分为3个环节,即内容与权限从外部设备或服务器通过公共网络(如HFC网络、电信网络、Internet、蓝牙等)或移动存储设备转移到内部设备;内容与权限在家庭网络内部不同设备之间(如电脑与电视之间、移动设备与固定设备之间)转移;内容与权限从家庭网络内部通过家庭网关或直接通过设备自身通过公共网络或者移动存储设备转移到外部设备或服务器上。转移的过程中需要对源设备和目标设备的许可权限进行验证,并对转移的过程进行监控和安全处理。这3个环节都要求家庭网络设备具有完善的权限控制,而且从外部转入内容与权限时,还要求家庭网络具有有条件接收能力,内容与权限在家庭网络内容转移时,还需要家庭网络具有端到端的安全传输能力。

(4)内容与权限的一致性问题

在内容与权限的使用与转移过程中,需要保持家庭网络中同一数字内容与其权限的一致性。一致性问题包括两个层次,即内容与权限的绑定,内容与权限的更新。内容与权限的绑定是指在内容与权限多对多的基础上,每一个内容只与包含其内容标识的权限关联,每一个权限也只对其包含的内容标识所对应的内容进行限定。内容与权限的更新是指分布在家庭网络中的同一个内容的某个副本被使用时应该对权限的描述进行相应的修改,并使该内容及其权限在家庭网络中的所有副本一致。

3 端到端的安全传输

家庭网络内部设备间端到端的安全传输分为实时和非实时的安全传输,包括内容的安全传输和权限的安全传输。比如机顶盒、TV、VCR之间属于实时的安全传输,因此他们之间传输的内容在进行加密封装等处理时要充分考虑高清、流媒体等实时性的具体要求,而在转录、存储、二次分发等方面的安全传输对实时性要求相对较低。

端到端的安全传输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对两个设备间传递的内容加以保护,对内容接收设备的权限进行辨别。内容在家庭网络中流动,可以对设备具有选择性,当某些设备没有获得处理特定内容的权限时,网络可以拒绝这些设备接收特定受保护内容的请求。此外,对于设备而言,可以具有基本的控制,区分为家庭网络内部和家庭网络外部的设备,内部的设备可以共享权限,而家庭以外的设备无法使用家庭内部被授权的内容。

主要的端到端安全传输系统有数字传输内容保护协议(DTCP)和高速数字内容保护协议(HDCP)。

3.1 数字传输内容保护协议

数字传输内容保护协议(DTCP)由英特尔、东芝、索尼、松下、日立在内的多家公司联合开发。当音频、视频等娱乐内容在符合IEEE 1394-1995接口标准的数字传输设备之间传输时,DTCP能够防止内容被非法拷贝和截取。只有在两个通过认证的设备之间传输的合法内容才受到版权保护系统的保护,这两个设备分别被称为源设备和从设备。DTCP主要包含4个部分,即拷贝控制信息(CCI)、设备认证和密钥交换、内容加密、系统更新。

内容提供者需要一种方法指定内容的拷贝信息,如不允许拷贝、允许拷贝一次等,内容保护系统能够安全地从源设备向从设备传送拷贝控制信息(CCI),CCI的传送方法有两种:(1)加密模式块(EMI)提供了简单安全传送CCI的方法,其中同步包头的高两比特表示CCI;(2)直接在传输的内容流中嵌入CCI。

从设备检查收到的EMI中的CCI。通过设备认证确认从设备的内容、权限接收和存储上的能力,在认证过程中也同时协商得到后续使用的会话密钥,内容数据在会话密钥的控制下使用高级加密标准(AES)完成加密操作并传输给从设备。

此外,DTCP也为设备加入和退出家庭网络提供了支持,在进行完全认证时,可以通过一个不断更新的有效设备列表来判断设备是否属于家庭网络。

3.2 高速数字内容保护协议

高速数字内容保护协议(HDCP)用来保护一些由高速宽带接口传送的音频或视频内容,这些特定的高速宽度接口称为HDCP保护接口,HDCP保护接口包括数字视频接口(DVI)和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在HDCP系统中,两个或多个HDCP设备通过HDCP保护接口连接起来,受HDCP保护的音频或视频内容由上层的HDCP发送者通过一个树形结构发送给HDCP的各个结点和接收者。HDCP主要包括3部分内容:

(1)HDCP发送方对请求发送数据内容的HDCP接收方进行认证。

(2)若HDCP接收方的合法性通过验证,由HDCP发送方向接收方发送加密后的数据内容,其中,加密过程基于双方在验证过程中共享的密钥。

(3)可信设备或机构(如LLC公司)撤销已经不安全的HDCP接收设备,阻止向不安全的HDCP接收设备传送内容。

HDCP接收方可以是一个结点,即可以从上层的发送方接收到内容然后转发给下层的一个或多个接收方。图1是一个简单的HDCP系统的拓扑结构。

HDCP采用了树状的拓扑结构,发送设备对整个拓扑结构中的每个结点和接收设备进行认证,完成认证需要5 s的时间,为了使得完成认证的时间不会太长,HDCP规定了一个拓扑结构最多允许有7层结点、128个接收设备。因此采用这种认证机制,限制了整个系统的设备容量,即随着整个系统中连接设备的增多,完成认证的时间也加长。

对于HDCP来说如果一个新的接收设备加入已经通过验证的拓扑结构,若已经通过验证的拓扑结构中的一个接收设备从拓扑结构中分离出来,则发送设备需要重新对整个拓扑结构进行验证,这种机制使得整个系统缺乏灵活性。

此外,HDCP使用了流密码来实现数据加密的高速运转,但是由于流密码存在同步问题,使得系统需要不断地进行同步验证,增加了整个系统的开销。

4 有条件接收

有条件接收(CA)来源于数字电视广播的授权收费,主要解决内容与权限数据从外部设备或服务器到家庭网络内部时的安全转移问题,包括控制机顶盒等家庭网络内部设备对数据的接收,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重放。所谓条件接收就是对视频、音频和数据等信息加扰、加密、传输,采用智能卡等方式对用户进行授权控制管理,并使合法的经授权的用户接收、解密、解扰的过程。未授权用户将无法得到正确的媒体数据流。

CA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它集成了多种先进的技术,包括系统控制管理技术、数字视频压缩编码技术、加解扰算法、加解密算法、调制解调技术、机顶盒技术、智能卡技术等,同时也涉及到用户管理、节目管理、收费管理等数据库技术。CA系统一般由节目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前端条件接收子系统、加扰复用系统和接收端条件接收子系统5大部分功能实体组成。CA系统的功能实体如图2所示。CA系统基本框架结构如图3所示。

CA系统建立在数字化的MPEG2节目码流传输基础之上,是利用MPEG2标准格式的规定定义其中用于条件接收的字段含义来实现的。目前,国内外都有一些成功的CA设备提供商,国外的爱迪德、NDS、Nagra等公司,中国近年出现的算通、迪科、永新同方、三洲、中视联等公司都具有相当的实力。由于MPEG2标准在数据编码上的高效率,使得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各国和组织更是以MPEG2为基础,为数字电视等应用场景制订了一批CA系统标准。目前在国际上占主流地位的CA系统标准主要有欧洲的数字视频广播(DVB)标准、北美的高级视频系统委员会(ATSC)标准及日本的综合业务数字广播(ISDB)标准。

这3种标准对于CA部分都作了简单的规定,并提出了3种不同的加扰方式。其中欧洲DVB组织提出了一种称为通用加扰算法的加扰方式,由DVB组织的4家成员公司授权;ATSC组织使用了通用的三重数据加密标准(3DES)算法;而日本的ISDB使用了松下公司提出的一种加扰算法。

传统的单向DVB-CA系统可划分为加解扰和加解密两部分。加解扰是使用控制字(CW),对MPEG2节目码流采用通用加扰算法(CSA)进行扰乱处理,加解扰部分的设计与实现一般遵循国际标准进行;加解密采用对称和非对称密钥密码体制对加扰用的控制字加密传输,并由授权用户端的解密模块解密获得控制字。由于DVB-CA面向的是单向广电网络而设计的,因此其加解密往往采用多重加密策略,系统复杂,并且属各设备提供商专有。整个CA系统的复杂性在于要在单向网上完成各种密码的分发、更新、共存。一般情况,DVB-CA用到的密钥有与业务相关的业务密钥(SK)、与用户相关的用户个人分配密钥(PDK)。CW被封装到授权控制信息(ECM)中进行传输,SK被封装到授权管理信息(EMM)中进行传输。为了方便用户和业务的管理,CA系统包含了用户管理系统(SMS),完成各种收费服务的记录和执行等功能。

在双向网络中,CA系统中可以使用双向身份认证技术,通过对应的交互协议来确保前端和客户端这两个通信双方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主流的身份认证技术包括两类,即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认证和基于标识的加密(IBE)的认证。PKI认证需要认证中心的支持,由认证中心将其生成的身份证书与用户的信息绑定,并且身份认证过程需要认证中心的参与,认证中心作为可信的第三方给出身份确认的证明。IBE认证是采用被认证方公开的标识,如统一资源定位(URL),作为初始值,通过双线形映射函数得到公钥,来认证由被认证方的私钥加密的数据签名。IBE认证过程中不需要第三方认证中心的支持,也不需要身份证书的传递过程,系统得到了简化,安全性也得到了提高。PKI和IBE两种认证技术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需求进行选择。

传统的CA适用于卫星广播和传统的单向有线网,对于新型的双向智能化网络及IPTV、互动电视等应用,CA系统必须改变自己的结构,发展适合实际需求的安全的双向CA系统。

5 有条件播出

CA是有条件接收,只对付费频道的电视节目进行加扰加密保护,符合条件的授权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个人分配密钥,获得指定的解密密钥,对节目内容解密解扰,属于收费控制。但是家庭网络中在播出数字内容时还需要通过有条件播出(CP)控制用户的权限,并对数字内容进行认证。

5.1 权限控制

权限控制是对版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验证内容与权限的关联,具有权限的合法用户能够正常使用数字内容,无权限的用户将部分或完全被禁止对数字内容的访问,比如只可以浏览内容摘要等。

(2)对用户拥有的权限(证书)进行解析,验证权限的有效性,不同的权限具有不同的对数字内容的访问使用能力,版权保护系统应能区分不同的权限,并根据权限的不同控制用户对数字内容的访问。

拷贝控制、播放控制、处理能力控制、有效期限制都属于权限控制的范畴。拷贝控制对用户将数字内容在相同或不同设备上复制副本的操作进行限制,比如开放移动联盟的数字版权管理标准(OMADRM)一般只允许移动终端之间或移动终端与外部设备之间的数字内容拷贝,但是由于数字内容已被加密保护,其他用户必须再获得使用权限后才能正常使用;播放控制主要对数字内容的播放次数、时间、对象进行限制,像在拷贝保护技术工作组(CPTWG)的DVD版权保护规范中要求采用水印等技术确定影片的播放次数;处理能力控制是指对用户实施到数字内容上的旋转、剪辑、缩放、添加内容等操作的限制,在大多数的版权保护系统中都不允许或只能在微小程度上对数字内容进行更改操作。

用户获得的权限往往是通过统一的格式即权力描述语言(如XrML、ODRL)进行表述的,被描述的权限可能作为权限证书的一部分(如权限管理基础设施(PMI)),也可能直接形成特殊的权限对象与受保护的数字内容一起或分别传递给授权用户(如安全数字音乐计划(SDMI))。

权限控制的实现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有第三方参与的身份认证、PMI权限证书、内容加密、安全容器等。其关键在于权限描述与数字内容的对应关系大多都是通过全局标识来建立联系,但是一旦关系被破坏,权限控制也将失效。此外,数字水印技术也可以用于权限控制,权限描述被作为水印被嵌入到数字内容当中,但是可能造成对内容的水印容量要求激增,可选的方式是外加数据库,嵌入的水印仅是权限描述在数据库中的索引或密钥,但是这样数据库的快速搜索将成为“瓶颈”,而且数据库的增加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

5.2 内容认证

由于数字内容的容易复制传播特性,使得家庭网络中可能存在盗版或非法的数字内容。对于盗版的或非法的数字内容除了通过加密封装和权限限制来防控外,也可以通过内容认证手段来完成。

实现内容认证的技术方法主要是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具有透明性、鲁棒性、可验证性、安全性等特点,可以与数字内容融合在一起。在有条件播出中,可以在需要保护版权的数字内容中嵌入标识版权信息的数字水印,并要求所有传送给家庭网络设备的数字内容都必须嵌入经审查机构签名的合法性特征标识水印,表示该节目已经被版权保护和合法性标记。家庭网络的播出使用设备只需要添加数字水印的检测模块,就可以判断接收到的数字内容是否含有版权水印或合法性标识水印,如果是盗版的数字内容,其中不含版权水印,如果是非法的数字内容,其中不含经签名的合法性特征标识水印。

6 权限描述

数字内容提供者通过内容封装机制将其媒体内容封装为DRM媒体格式,同时也向授权中心注册其内容,并由用户申请获得对DRM媒体内容的使用权限,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权限如何描述。而在家庭网络中解决权限管理的一般方法是在每个家庭网络中设置一个家庭网络版权管理代理。家庭网络版权管理代理的作用是管理家庭网络的组成并控制家庭网络设备对内容的接收和使用,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描述的权限进行解析。

权限描述了对数字内容的使用规则,一般包括许可和约束两部分。

许可描述了对数字内容可以进行的操作,比如Play(用于视音频)、Display(用于图片、文本)、Execute(用于程序、游戏)、Print(用于图片、文本)等。许可可以进行组合,比如图片可以同时拥有Display和Print的许可。

约束是指对许可的条件限制。对每个许可,可以使用约束来限定用户对媒体内容的使用。比如计次规定用户可以使用某一媒体内容的次数,使用时间规定从用户第一次使用某媒体内容开始用户可以使用的时间长度,起止时间规定用户只能在在时间范围内使用某媒体内容等等。

对于权限的描述往往采用的是一种具有通用性的表述语言,所描述的权限可以被用在网站、文本文件、图片、音乐、PDF文档和流媒体中。这些语言中比较有名的是ODRL语言和可扩展权限标记语言(XrML)语言。

6.1 ODRL语言

国际版权保护组织提出的ODRL语言标准为DRM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一个开放标准,允许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来解决数字版权管理问题。对于网络环境,ODRL对数字内容的表达语言和词汇进行了定义。

在ODRL的权限模型中,定义了内容、权限、用户3个层次;定义了权限的4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即可用、重用、传输、产品管理;提供了条件和协议的概念(条件是一些能够影响存取数字产品权限的规则。这些条件能够让你描述权限和权力;协议是一个集合元素,它表达了在一定的系统环境下,特定人员存取特定产品的权限);提供了数字签名和密码算法,以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提供了摘要(包括摘要方法和摘要值),用户保护权限、签名的完整性。

6.2 XrML语言

XrML是一种灵活的、开放的、统一的标准权限描述语言,是可扩展标记语言(XML)的扩展,它为权限管理及包括数字内容和服务的所有资源的安全提供了一种通用管理方法。通过开放的体系结构,保证了数字内容得到最大化的商业应用。

XrML适合于家庭网络的应用。在灵活性上,XrML中权限被定义为各种级别,可以与多个数字内容相关联,支持多种不同的权限保护模式、多种商业模式,如定购、直接购买等。在权限描述上,XrML对各种权限如复制、编辑、使用时间的含义、语法规则,以及权限与数字内容的关联进行了详细规定。兼容性上,XrML与其他的相关工业标准兼容,如公共/私人密匙、基于密码学的数字签名和认证、元数据等,同时XrML描述的权限可以被自动化识别,可以被家庭网络中各种不同的设备共享和分析,最小化了平台的差异性。

作为语言,XrML本身简单易用,语义性强,提供快速有效的描述与分析工具,同时其文档组织好,数据高度结构化,人和机器都可阅读有关标识,标签具有一定的语义。利用XrML可以使浏览器和数字化版权管理系统能够很容易辨识有关的版权管理信息和进行管理控制,很容易按照定义的标签内容进行统计或分类,便于异构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及有关权利信息的识别和检索。

7 结束语

家庭网络中信息数字化、网络化的特点,使得数字版权管理成为协调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用户等多方面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数字版权管理依然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家庭网络由于其相对封闭和内部共享的特殊性,给数字版权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在核心技术、体系结构、实施方案标准等多方面有很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需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分析融合,需要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背景团体之间的协作讨论。

随着三网融合、互动电视、移动流媒体等个性化内容制作与分发的发展,乃至普适计算概念的提出,势必对家庭网络中数字版权管理提出挑战,需要法律、管理、技术各个方面的人员共同努力来完善发展。

8 参考文献

[1] 吴军, 黄维. 关于家庭网络的思考[J]. 光通信研究, 2006(1): 1-4.

[2] 魏凯. 家庭网络中的媒体技术[J]. 电信网技术, 2005(6): 26-27.

[3] 范科峰, 赵新华.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研究现状及在数字电视系统中的应用[J].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2005(6): 21-25.

[4] 蒂利?梅雷克斯. 家庭网络环境中的数字版权管理[J]. 世界广播电视, 2005, 19(10): 75-78.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 者 简 介杨成,北京邮电大学毕业,博士。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讲师,从事信息安全、计算机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密码学、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网络与通信安全。

王永滨,中国传媒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计算机学会和电子学会高级会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数字版权管理、智能信息处理。

杨义先,北京邮电大学信息安全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通信学会会士、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秘书长。研究方向为密码学、信息安全和通信与信号处理。

作者:杨 成 王永滨 杨义先

第二篇:AVS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

数字媒体版权与AVS DRM

新世纪以来,随着个人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和宽带网络的广泛应用,数字音视频节目可以低成本地录制、保存、交换和传播,数字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在模拟时代,对媒体内容版权的管理,实质上是通过对物理载体(纸、录音带、光盘等)的管理而实现的,在数字时代,媒体内容能够完全脱离物理载体的束缚而以数字化的形式独立存在,复制、传播十分便利,原有版权管理措施不再有效,典型的例子是几年前开始的MP3音乐交换和近1-2年广泛流行的电影下载,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成为媒体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美国科技研究所(NIST)的定义——“DRM是致力于分发和控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rr组件、服务连同相应法律、政策和商业模型的系统”——说明DRM的多面性。

在国际标准方面,ISO下属的运动图像专家组MPEG于1999年制定的MPEG-4标准中开始把IPMP(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作为一个独立部分。MPEG IPMP的重要特点是定义组装式的保护体系,例如可装载新的解密工具以支持用新的密码算法保护的节目,不同保护工具之间通过“控制点”连接。成立于2001年的开放移动联盟OMA(Open Mobile Alliance)是另外一个影响很大的标准组织,所制定的OMA DRM规范近年来得到广泛关注,其目标是为移动通信建立数字保护环境,支持从话音到数据(彩铃、彩像、游戏等多媒体)等的扩展,2004年7月发布的OMADRM 2.0是一套面向应用和服务的端到端技术和协议,包括:框架、认证、密钥管理、下载服务、流媒体服务、权利描述、向其他DRM系统的输出等,OMA也在组建CMLA(内容管理授权委员会)以建立信任链。

2003年7月发布的《数字媒体宣言(Digital Media Manifesto)》分析了数字媒体领域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近期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互操作问题)和长远目标(在尽可能保护传统权利和用法的情况下构建数字时代的价值链)。随后成立的数字媒体计划DMP(Digital MediaProject)在制定互操作数字版权管理标准方面已经取得丰富成果,目前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套标准,今年底完成第三阶段,将推出迄今互操作最强的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VS工作组)在数字媒体标准制定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所制定的《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六部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GB/T 20090.2)于2006年3月正式实施。AVS工作组也是最早开展DRM标准研究的组织,2004年开始组织起草《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六部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2005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立项,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因此,AVS DRM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可信解码器的技术要求,消费终端制造商根据此要求开发的各种媒体消费终端,能够在多种数字媒体应用(例如广播应用、交互应用和存储应用)中以可信任的方式获取、消费有权利要求的数字媒体。在此基础上,AVS DRM根据不同应用的特点,制定专用的消息、协议来支持可信解码器和内容提供、授权认证等前端服务系统之间的版权管理信息传送和交换。这样,AVS DRM不仅能够作为多种数字媒体应用系统的共性基础标准,也能够通过可信解码器实现这些应用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

AVS DRM目前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其中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的技术要求,网络电视档和广播档分别定义可信解码器支持这两种应用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

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的构成及其各构成单元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是所有应用都必须支持的。广播档针对数字电视广播等单向广播应用,基于AVS第一部分所定义的传输流,定义AVS接收终端能够解析的版权描述信息的语法。网络电视档针对lP传输环境下的音视频节目广播、点播和下载等服务,基于AVS第八部分所定义的网络封装格式和AVS第九部分所定义的文件封装格式,定义AVS接收终端能够解析的版权描述信息的语法和内容封装格式。

AVS DRM未来还将基于核心档针对其他应用定义新的应用档,例如面向家庭网络等局域网络环境的域档、面向存储类应用的存储档以及支持不同DRM之间互操作的适配档等。

AVS DRM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密码算法,是我国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等数字媒体应用可采用的一个基础标准。

媒体内容加密

对数字媒体进行保护的基本手段仍然是密码技术,但是由于数字媒体本身的特殊性,密码技术应用到数字版权管理时又要解决一些特殊问题,包括:

(1)性能问题数字媒体内容特别是音视频节目的数据量比较无一路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占用带宽为2~5Mbps,高清节目会达到20Mbps,因此需要考虑加解密的性能问题。

(2)时变问题:音视频节目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流”媒体,在广播或点播等流媒体服务模式下,内容加密秘钥通常随时间、节目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CA系统中,加扰内容用的控制字通常10秒左右更换一次。

(3)选择加密问题:经过压缩编码的音视频数据不同于文本数据,码流中本身存在一些关键数据,只保护这一部分数据就会造成用户无法观看。因此,可以只对音视频压缩流中的部分比特进行选择性加解密。

性能问题曾经是数字媒体版权管理系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欧洲数字电视标准组织DVBl0年前制定的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系统(CA)中,对音视频数据流保护采用的是一种计算较为简单的加扰算法CSA(Common Scrambling Algorithm),美国先进电视标准委员会采用的是相对简单的3DES算法。近年来,随着密码算法芯片实现的推进和计算机能力的提高,采用AES或类似强度的序列密码算法或分组密码算祛,对数百兆bps的数据流实时加解密的代价已经不高,因此AVS DRM标准采用128位序列密码算法进行音视频数据流进行加解密。

在选择加密方面,AVS除支持通常的对全部媒体数据进行加密的模式外,还支持多种选择加密模式。一类是时间序列意义上的选择,例如可只对I帧加密,I帧是单独编码的,后面画面的编码要依靠它,因此加密I帧后,虽然后续帧是明文,但参考对象不能解开,也不能正常收看;相反,I帧可不加密,只加密P帧和B帧,这样未获得授权的解码器只能播放I帧,用户看到的是一顿一顿的静态画面。进一步,还可以只加密部分条带,条带是视频画

面中一个一个矩形区域,是视频码流中的一个独立结构单位,在条带一级进行保护,可以扰乱局部画面,同时由于条带头及其上层的图像头、序列头等结构类语法要素均不加密,可以在加密条件下仍然保持内容传输的网络友好性。

AVS DRM还提供条带内选择保护模式:条带内的码流数据是运动矢量、预测模式、量化参数和变换系数的熵编码结构,对其中的一部分比特进行加密,即可起到保护效果,在AVS中,规定了两种抽取方法,根据抽取规则取出的比特形成比特流序列,然后按先后次序组装成分组进行解密,该比特流序列最后不足一个分组的部分,不进行加密,解密(相应地,加密时这部分比特并未加密),这样可以保持总比特数不变,解密结果按先后次序逐比特放回原位。

为了支持选择性加密,AVS解码器内安排了明文重构单元,可根据内容保护模式,将一个独立加解密的媒体数据流中的受保护部分按先后顺序、以比特为单位抽取出比特流送给解密单元,解密单元解密后将结果送回明文重构单元,重构单元将解密后的比特流按先后次序以比特为单位放置回原来位置,从而实现媒体数据的重构,然后输出给解码单元解码。

采用上述有选择保护的方式,虽然在比特选择方面有少量的计算代价,但是可以明显降低加解密的数据流量,而且带来以下好处(1)码流中序列头、图像头和条带头等数据是比较固定和规律性较强的,这些数据不参与加解密,减少了一个攻击线索;(2)经过加密处理的音视频码流仍然符合编码语法,不是一个全封闭的黑盒子,而是包含部分明文,根据选择方式不同,在不解密的情况下仍可解除画面受损的画面,这在吸引用户和提供适当合理使用方面也很有意义。

可信解码器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保护数字内容。如所有信息安全系统一样,内容加密只是一个安全的环节,应用系统的安全程度最终取决于系统中最薄弱的环节。在DRM中,最关键的环节是解码器,因为密钥管理、内容的解密、内容输出都在解码器环节进行,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以数字电视CA系统为例,内容解扰(解密)通常采用统一算法。一些方案中,解扰是在解码芯片之外进行的,这样从解扰到解码之间的明文节目就成为主要的攻击点。另一些方案中,解扰做进了解码芯片,这样加扰(加密)的节目流直接进入芯片,解扰结果不出芯片,但是加扰所用控制字(密钥)仍然需要送人芯片,控制字截取和共享就成为一种典型攻击方式。相比之下,移动安全模块(典型方式是智能卡)接收和广播前端授权系统之间的密钥安全通道通常不是受攻击的重点。

AVS DRM针对上述问题,采用可信解码器的方式予以解决。AVS可信解码器在传统音视频解码器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安全单元(图1)。认证单元是采用公钥算法的密码单元,用于可信解码器的身份认证、许可认证等,支持与其他设备建立安全信道,支持数字签名及签名验证。解密单元对加密过的AVS内容进行解密。明文重构单元利用解密后的数据,把原始加密数据的媒体流恢复成符合AVS标准的明文媒体流,从而使得重构结果能够直接送入符合AVS标准的解码器。可信解码器还可包含解码输出流加密单元,支持把解码后的音频、视频流以加密方式输出给显示设备。

AVS可信解码器弥补了传统CA存在的控制字漏洞,它把认证单元放入解码器。认证单元可以和授权认证系统建立安全通道,用于传送内容密钥等秘密信息,然后直接交给解密单元,这种一体化设计保证了解码器这个关键环节的安全。AVS可信解码器可以和智能卡配合使用(实现权限管理和密钥管理),以提供管理方便性。AVS可信解码器也可以直接和内容运营商的前端授权认证系统建立安全通道,这种方案成本更低。

AVS可信解码器不仅可用于数字电视这种广播环境,也可以用于网络电视这种交互式应用,能够作为三网融合条件下的统一音视频终端。AVS可信解码器采用了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算法,实现了安全模块的统一,可解决目前数字电视领域不同CA而造成的市场割裂问题,也能够防止DRM分割数字媒体市场的潜在风险(这种现象已经在国外出现)。

以可信解码器为核心,AVS数字版权管理的概要参考模型如图2。可信解码器的外围环境包括内容供应系统、授权认证系统和显示系统,AVS DRM标准定义了可信解码器与这些系统之间的接口。适配层是可信解码器和外围环境的连接层,以解决可信解码器和外围环境之间的互连互操作问题。包括:适应内容供应系统的包装适配层及适应授权认证系统的许可适配层和适应显示系统的显示适配层,其中,显示适配层是可选的。AVS DRM标准目前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其中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技术要求,网络电视档和广播档分别定义可信解码器支持这两种应用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定义了各应用档用于描述权利的数字版权描述语言。

网络电视档

网络电视档数字版权管理参考模型,它是AVS数字版权管理概要参考模型的一种具体化和扩展。

网络电视档的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协议消息、媒体内容打包(包括文件格式和RTP封装)和权利描述语言。

不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涉及的协议消息由于应用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所有的数字版权管理都需要涉及以下两大类协议消息:(认证媒体终端身份的)注册管理和(管理媒体许可的)许可证获取/撤销管理。AVS DRM网络电视档定义了双向通信网络环境下的媒体终端和注册服务器、许可服务器之间的协议和消息格式,并假定通信双方均支持公钥体系来辅助双方之间的相关事务。

内容打包格式针对IPTV应用中的流服务和文件服务两种形态,定义了内容被保护情况下数字媒体文件的封装格式和在IP网络上传输时的RTP打包格式,即RTP净载动态保护格式和支持版权管理的AVS文件格式。RTP净载动态保护格式是指流媒体服务器在实时发送已打包好的明文RTP包时,对其净载部分进行动态选择性加密的传输保护机制,在流媒体的传输过程中,流媒体服务器可以动态地更换密钥,增强对流媒体内容的保护强度。支持版权管理的AVS文件格式是对AVS第九部分(文件格式)的扩展,AVS第九部分基于并兼容ISO基媒体文件格式(ISO base me-dia file format,ISO/IEC 14496-12115444-12)。支持AVS第九部分的设备(例如流媒体服务器和播放器)可通过支持本部分定义的扩展功能而实现本部分的要求,其中内容的加密以NAL单元为单位,一个样本中的各NAL单元的加解密相互独立,共用该样本携带的密钥和初始向量,这种系

统格式透明的加密模式设计使得本部分定义(带版权保护)的文件可按照AVS第八部分(AVS over IP)进行RTP流化,亦即符合AVS第八部分不仅可以流化明文AVS文件,还可以不加任何修改流化带版权保护的AVS文件。

AVS数字权利描述语言(简称AVS-DREL)定义了开放和可信任环境中进行数字版权管理的语法和语义规则,旨在为数字音视频资源的出版、交易、分配和消费等操作提供一种具有灵活性和互操作性的权利描述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描述受保护的数字资源、使用权利和主体之间的关系。AVS-DREL基于核心档所定义的密码算法和安全协议,实现身份认证,维护内容机密性和完整性,支持隐私保护。

数字权利描述语言基本单位为一个许可证,即某一个权利发布者对另一个权利接受者发布的针对某项数字资源使用权利的授权声明。通过对许可证中不同权利的定义,不同权利发布者和权利接受者可以实现以上三种权利授权声明。

许可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权利发布者:描述权利发布者的基本信息,许可证必须包括权利发布者。

(2)许可单元许可证的基本单元。许可单元在许可证中是必须出现的,但是出现的个数没有限制。在同一个许可证下的许可单元必须具有相同的权利接受者。许可单元针对个资源向权利接受者发布某种权利,依次包含主体、权利、资源、约束和义务5种元素。许可单元与权利接受者、权利和资源是一一对应的,但是许可单元可以对定义的权利设置多个约束条件和义务条件。

(3)许可证签名:用于保证许可证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许可证基本结构如图4所示。

AVS—DREL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信息模型、数据字典和XML语法。信息模型对数字权利描述语言的语法结构和框架模型进行描述;数据字典给出了AVS—DREL语法框架下的元素语义定义;XML语法作为附录,描述了如何以XML文档的形式对数字权利进行语法描述,通过XMLSchema即可对XML文档的正确性进行验证。

网络电视档采用AVS DREL数字权利描述语言,其中对权利的限制推荐如下:

★普通权利中的使用类型中支持:输出、播放;

★重用权利中支持:修改、分割、打包;

★管理类型中支持:移动、复制、备份、保存;

★高级权利中支持:转让类型和撤销类型;

★时间的约束中支持:次数、累加时间、时间段、使用周期。结语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和数字媒体技术的一个交叉领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问题。AVSDRM国家标准的制定是我国在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所定义的可信解码器解决了当前DRM系统存在的漏洞,支持广播、交互等多种应用场景下数字媒体内容的版权管理。AVS DRM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密码算法,基于AVS音视频编码标准和版权管理标准为“三网融合”趋势下的数字媒体终端的融合做好了准备。

应该指出的是,AVS DRM标准制定是国内外多家单位在AVS工作组的组织下共同制定的,在此对参加标准起草的专家和单位表示感谢。AVS DRM标准目前还处于评审阶段,希望感兴趣的专家或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内容上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针对其他应用基于核心档定义新应用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希望更多的单位参与共同制定好这个标准。

作者:黄铁军

第三篇:数字出版视野中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

【摘要】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可以降低数字出版的版权交易成本、实现规模化授权,而且能平衡权利人、数字出版商、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存在应对“去中间化”授权不利、定价与付酬机制缺陷、权利管理范围狭窄、垄断性经营等问题。版权集体管理改革的措施包括制度重构、角色转换、技术创新、拓展服务等。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

【作者单位】毕琼媛,黄河科技学院。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版权集体管理是维护并代表权利人利益的组织对版权和相关权的一种行使方式[1] 。数字出版的版权特点决了其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高度契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出版具有明显的适用性。然而,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数字出版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这项制度未能对变化的情况做出正确、积极的回应。但是,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应被抛弃,通过创新一定能成为数字出版授权可以依靠的有效渠道。

一、版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影响

1.授权成本大幅度降低

交易成本是指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费用,它主要由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和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构成[2] 。交易成本对数字出版授权的制约最大。面对网络环境中分散化、碎片化、海量化传播的作品(许多作品的版权管理信息可能已经灭失或者不完整,或者被篡改),数字出版商搜寻、确认权利人的成本、谈判议价成本、履行合同与监督作品使用的成本都将大幅提高。如果交易成本高于收益预期,数字出版商就不会尝试授权。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数字出版商向多位权利人取得授权变更为只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如果权利人将作品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数字出版商再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交易成本就转嫁给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出版商付出的成本就会明显降低。

2.规模化授权得以实现

数字出版对作品的利用具有巨量化特征,必须解决规模授权问题,比如百度糯米网每天会上传3万多张图片和一定数量的音频、视频[3]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能够实现数字出版的规模化授权,是因为管理着大量会员(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还包括非会员)的作品,可以开展“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另外,与专业或者非专业版权代理机构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也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化授权的优势,比如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商在取得作者授权后,就可以将其出版的大量作品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再授权,进而向数字出版商集中许可。有学者对美国8种生物医学期刊的调查发现,其中4种在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登记注册,这些期刊既从CCC获得版权的使用权,又将本期刊享有的版权向CCC许可[4] 。

3.实现利益平衡功能

作品在网络环境中具备很强的外部性,数字出版商有可能回避向权利人付酬的义务。如果数字出版商将报酬交给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权利人,就能解决权利人获得经济回报的问题。比如,美国作曲家、作家及出版商协会(ASCAP)就设计了精确而复杂的费率计算体系,利用新技术开展市场调查,尽可能使作品的使用情况(密度与频度等)在价格中得到体现,出版商可以按照达成的协议灵活选择或交纳年费或按节目许可等方式支付报酬。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ASCAP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建立了内部定价“协商机制”,保障了权利人的获酬权,使权利人乐于授权,版权垄断被打破,作品实现数字出版。

二、版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不适应

1.“去中间化”授权的挑战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与版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使传统的“一对一”授权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得到解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数字出版商许可,充分享受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个人授权“去中间化”的版权交易趋势,对版权集体管理的“集中授权”模式形成冲击,大大制约了集体管理的功能。甚至有专家预测,由于有数字技术的辅助,即使是以往那些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类型,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权利个别管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失去其重要性并且可能会消亡[1] 。然而,个人授权固有的时间成本、技术成本,以及签约、监督、履约和维权成本却无法因为“去中间化”而完全抹去,特别是对权利复合的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仍然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不二选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业化运作为作者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也是个人管理作品无法比拟的。

2.定价与付酬机制有缺陷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又被称为“收费组织”(Collecting Society),可见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的重要性。我国版权集体管理使用费的定价、收取、转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字出版的形式多样,特别是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出版与云出版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方法隐蔽,许多使用费无法计算,数字出版收入偏低,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的数字版权使用费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3.21%[5] 。机制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缺乏数字出版作品的法定或者指导付酬标准;使用费标准的行政审批制排除了内部协商定价的可能性,不符合市场法则;数字作品使用的监管缺失,信息不透明,权利人无法及时查到作品被使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制度缺失包括报酬争议仲裁解决机制不完善、立法未规定报酬转付期限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费用较高(比如音著协提取的管理费高达50%),极大地挤占了应向权利人分配的部分收入。

3.权利管理范围狭窄

会员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座金字塔的底座,会员越多,管理的作品和权利数量就越大,越能实现授权的规模化。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较少,代表性不强,管理的作品和权利数量不多,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危机,使权利人加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愿大打折扣[6]。一般来讲,不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只能管理相对应的作品。目前我国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5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范围有限,无法适应数字出版对多类型作品授权的需要。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与《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对成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严格限制有关。

4.非竞争机制下的垄断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有“竞争制”与“垄断制”两种类型,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垄断制避免了在一国对同一作品类型或版权同类权利由几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管理时出现盲目竞争、重复管理和低效率现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7] 。但是,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垄断可能会导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比如向数字出版商索要高额许可费、强迫他们接受霸王条款,或者弱化权利人的获酬权等。所以,即便是在版权集体管理实行垄断制的国家,也建立有相应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半官方色彩,垄断特征明显。数字出版没有改变资源为王的出版产业竞争法则,数字出版商想获得尽可能多的适用版权资源,而垄断的存在使版权集体管理无法满足他们这种需求,因此垄断庇护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实现自我完善。

三、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创新

1.制度重构

为了应对网络环境的挑战,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应从垄断制向以自由竞争为主,辅以适度垄断的方向转变,增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提高代表性,扩大覆盖范围,同时对使用费定价模式、收取和付费方法等进行全面改革。但是,庞大的作品权利人不可能都成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相对于数字作品的激增,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相对减少,可以考虑引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冰岛以及俄罗斯等国家早已适用于数字出版授权,英国政府的《哈格里夫斯报告》也提到利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网络作品授权的可能性。我国有学者认为,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够充分保障作者的权益,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8] 。对此,业界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版权制度都是特定国家具体情况的产物,我们要借鉴的是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思想,而非全盘照搬其套路。数字出版作为新兴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国家应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包括通过科学设计与适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平衡权利人、数字出版商和公众的利益。

2.角色转换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被定位为交易的“参与者”,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先与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进行许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作为交易者参与版权交易[9] 。尽管个人授权模式的“去中间化”削弱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版权交易者的地位,但是并未改变数字出版授权的窘况,这给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继续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然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再走老路,而应从“版权交易者”向“版权服务者”转变,比如,CCC在版权交易中并不扮演权利人的角色,更像是权利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的沟通联络机构,起到传递信息和指导交易的功能,在版权交易中秉持中间立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特别是CCC允许权利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定价,并与数字出版商达成协议,从而使版权回到权利人手中而不是继续掌控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手中。角色转换还可以避开垄断授权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推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加快不同类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整合,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美术等作品汇集在一个平台,真正实现对作品与权利的海量管理。

3.技术创新

技术越先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功能的手段就越丰富,授权与分配能力就越强,管理水平就越高。一是监测系统。比如美国的ASCAP利用监控技术,通过22个固定监测站和14个巡回监测站来监测百家电台和电视台的作品使用情况、作品使用时间,准确而详细[6] 。二是交易服务系统。比如CCC利用点对点(peep to peep)技术,使权利人和数字出版商直接在网络完成谈判、签约、交易活动。三是作品数据库。比如日本的版权信息服务项目(J-CIS)的J-WID数据库、美国ASCAP的ACE作品搜索数据库、法国GEMA的音乐作品数据库,以及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共同信息系统(CIS)、移动画面专家工作者项目(MPEG)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与香港作曲家及词作家协会(CASH)联合开发了DIVA中文音乐作品数据库,但是还不能完全承担查询任务,我国其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数据库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四是收费转付系统。比如英国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LCS)通过ALCS Byline系统、美国CCC通过RLS系统、日本e-License通过Clearance System系统,都成功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报酬支付问题[5] 。

4.服务拓展

服务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理由,随着角色的转换,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更加注重服务功能的深化与拓展。比如在发展的早期,由于运行成本较高,经营活动陷入困境,CCC通过完善制度和利用新技术,特别是增加新的服务项目,逐步降低了成本。在数字环境中,CCC的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包括年度授权服务、数字权利管理服务、交易服务等,其中交易服务又涉及交易报告服务、再版授权服务、学术授权服务、电子课程内容服务等。欧洲部分国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的一站式服务也颇具特色,比如法国的SESAM是由5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的集中许可数字化平台,采用统一的费率开展授权,被认为是一个“完全意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德国9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建立了类似于CCC的CMMV,在权利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充当“信息掮客”,如果需要则参与具体的交易活动[10] 。数字出版为版权集体管理服务提出了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课题,比如按需授权服务以及作品在不同数字出版平台利用的点击量、下载量的监控与费率计算等。

参考文献

[1] 陈凤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2] 胡开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3(3).

[3] 常馨予.基于版权的角度谈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J] .出版广角,2015(6).

[4] 钟紫红.美国生物医学期刊版权保护政策[J] .中国版权,2003(2).

[5] 郑向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分配问题探讨[M] .中国版权,2015(2).

[6] 王慧.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困境的制度反思[J] .电子知识产权,2015(4).

[7] 王迁.著作权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 张洪波.求解数字版权的授权之道[J] .出版参考,2011(3).

[9] 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J] .知识产权,2011(6).

[10] 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作者:毕琼媛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桥梁施工技术论文下一篇:物理课程教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