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建筑退距

2022-08-23

第一篇:长春市公共建筑退距

2014年长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4-3-12 10:43:10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4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为重点,突出抓好机关、学校、医院三个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确保完成省里提出的“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和人均水耗同比分别下降3.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2.5%”的既定目标。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机制。探索并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节能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不断强化节能目标,围绕“节能目标”、“ 规章制度”、“ 节能措施”和“宣传培训”等有序开展工作;同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到科室,责任到人。充分运用日常巡查和集中考核等手段,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二、扩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效应。通过树立典型、发挥标杆作用带动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继续做好国家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申报;特别要在教科文卫体等系统树立一批节能典型。筛选出有特色、有亮点的示范单位,力争入选省里12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三、加强节能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补充管理平台基础信息,今年侧重对中心机房开展能耗数据校验和审核,并对公共机构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潜力进行科学分析,促进公共机构统计工作软件化率。在各级行政中心和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试行能耗总量监测和控制。

四、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节能日常宣传工作,各级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节水、节电、节油、节约粮食等宣传,促进节能宣传长效机制建立。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及社会资源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早谋划、早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组织机关干部进行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分层次、分阶段、分系统举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干部培训班,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体系、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等业务培训。

五、全面推动节水和资源回收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以“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为标准,切实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各级行政中心、文教、卫生等水量消耗较高单位,应开展水平衡测试,实施管网改造和水表分级计量,选用新颖科技含量高节水洁具和高效节水喷嘴。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市级机关和县区级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实施机关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项目。

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全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节能空间大、节能效益显著的节能技改项目,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力争今年节能改造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七、加快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步伐。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以技术节能为抓手,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LED照明产品推广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插座和节能型电开水器,有条件的部门可积极试用采用光伏发电、中水回收利用等高尖端技术改造。

第二篇:长春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公共模块答案

第一模块:(光盘1~2)

作业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教育规划纲要》? 答案要点:

第一,制定《教育规划纲要》是我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第二,颁布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提高综合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第三,制定《教育规划纲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盼、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

第四,制定《教育规划纲要》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为什么要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教育质量的途径有哪些? 答案要点:

为什么要提高教育质量:

第一,提高教育质量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关键环节。 第二,提高教育质量是新世纪教育总的价值取向。 第三,提高教育质量体现了时代的要求。

第四,推进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提高教育质量是重点。 提高教育质量的途径有:

第一,提高教育质量必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

第二,提高教育质量必须树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的教育发展观。

第三,提高教育质量必须走内涵发展之路,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三、联系实际谈谈怎样实现 “育人为本”? 答案要点: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第一,育人为本是我国各类学校的根本任务,也就是说学校教育要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要以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为根本。

第二,育人为本就是在教育发展中既要尊重教育规律,更要尊重学生成长成才规律。

第三,育人为本就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第四,育人为本就是要大幅度提高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四、为什么要促进教育公平? 答案要点:

第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教育公平对于推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环节。

第三,教育公平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第四,教育公平是当今社会最受关注的民生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是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促进教育公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是我国教育改革发

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讨论题

你认为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模块:(光盘3~4)

作业题

一、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坚持“德育为先”。 答案要点:

坚持德育为先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的关键。

学校是德育工作的主渠道。要把德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构建各级学校相互衔接的德育体系。

认真落实德育课程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地位,充分开发各学科课程蕴涵的德育资源与功能,使德育在学生课程学习的全过程中得以落实,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课程学习中的德育认知,其内化必须通过实践的体验和感悟,同时也离不开环境和氛围的熏陶和促进,因此学校的德育格局必须从课程德育、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三方面进行建构,实现环境育人,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开发和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通过多种渠道和环节实施德育。

二、联系实际谈谈在实际的教学中如何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 答案要点:

根据时代对未来人才的要求,学校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一,重视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二,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注重合作能力的培养。

第五,注重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

三、如何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答案要点:

第一,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根本措施,加快薄弱校改造。 第二,以完善招生政策为工作重点。

第三,以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疏导择校需求。

讨论题

你是否赞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为什么?

第三模块:(光盘5~6)

一、联系实际谈谈你对“如何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的理解。 答案要点:

第一,树立全面发展观念。 第二,对立人人成才观念。 第三,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 第四,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第五,树立系统培养观念。

二、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谈谈做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应注重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案要点: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应做好“三个注重”,即: 第一,注重学思结合。 第二,注重知行统一。 第三,注重因材施教。

这不仅是改革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与精髓。

三、如何改进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答案要点:

一是要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 二是改进教育教学的评价方式。 三是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四是完善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建立科学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讨论题

你认为国家建立中小学校长流动机制是否必要?如何健全中小学校长流动机制?

第四模块:(光盘7~8)

一、什么是教育理念?当代教师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教育理念? 答案要点:

教育理念是指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本质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

当代教师应树立以下教育理念:(1)树立全体发展、全面发展、主动发展的素质教育理念;(2)树立以学生为本位,尊重主体性、承认差异性、关注发展性、鼓励创造性的学生观;(3)树立学会生存、学会关心、学会学习、学会创造的终身教育理念;(4)树立主体性、公平性、效益性相结合的教育过程观。

二、什么是教学监控能力?教师的教学监控能力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要点:

教学监控能力是指教师为了保证教学的成功,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将教学本身作为意识的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它是教师的反省思维和思维的批判性在其教育教学中的具体表现,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核心要素。

教师的教学监控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活动的计划和安排;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活动进行有意识的检查、评价和反馈;教师对自己的教学活动进行调节、矫正和有意识的自我控制。

三、应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答案要点:

第一,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第二,全面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三,构建教师教育标准体系; 第四,开展教师培训;

第五,推动教师校本研训。

四、如何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答案要点:

第一,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 第二,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第三,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

第四,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第五,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制度。

讨论题

国家为什么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模块(光盘9~10)

一、政府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案要点:

一是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二是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三是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考核评估体系。四是规范办学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力度,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学校需按年级做好各学科作业的平衡工作;老师要精心设计作业,做到精选、先做、全批改并及时反馈;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得加大作业量。五是坚决改变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地区、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做法。六是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二、学校如何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 答案要点:

一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的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二是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题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补习等活动。三是严格执行课程方案,科学把握教学进度和难度,及时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做法。四是考试命题要力求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和科学竞赛、考级,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将各种考级和竞赛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三、什么是教学设计?教学设计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答案要点:

所谓教学设计是教育技术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运用系统方法在全面考察教育系统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确定教学目标、组织教学资源、选择教

学策略、制定教学方案并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的过程。

教学设计的基本要素:教学目标、教学资源、教学策略、教学评价

四、作为教师应该如何应对教育信息化的挑战? 答案要点:

第一,要深刻理解教育信息化的意义,要积极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认同和适应教育信息化。

第二,教师要学习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且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掌握必要的现代媒体技术,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四,掌握教学系统设计的可操作性理论,对教学资源进行科学使用。

讨论题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就是减轻学生的作业量和学生书包的重量,这种看法对吗?请你谈谈自己的看法。

讨论题

一、如何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你认为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三篇: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面试备考:健全公共安全体

一、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内涵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完善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

2.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3.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面临的问题

我国公共安全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它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深层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 目前,我国虽然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设立一个、统

一、常态化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实行专业化管理。沿用“条块化”管理方式,无法及时统筹涉及公共安全的各个区域和重要部门,也无法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到位。致使职能部门在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二)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

我国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安全相关的法规,但随着时代变化和人口发展,已经很难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尤其是对于无主办单位的自发性群众聚集活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存在短板,应加紧完善。政府部门应将有限的立法资源投入到公共安全中,尽快消除法律盲点。

(三)公共安全教育缺失

目前国内的安全教育大多停留在规则、秩序的笼统概念上,对于危机情况下如何自救以及日常安全教育的实施细则方面存在诸多亟待改善的空间。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伤亡者中,不少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我们的学校应将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确保授课时数,安全教育的内容要进一步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和书本上。

(四)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

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发布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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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

(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第九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

(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暂行规定》同废止。

【失效日期】1998-09-04

第五篇: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

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

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市容环卫、国土、建设、工商、房地、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进行检举。

第六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检查、发现、认定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各区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区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后五日内,应当将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送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为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当日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

第十一条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全市集中专项治理拟拆除的违法建筑,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所在地以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区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人力、物力帮助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六条 拆除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可以依法按照无主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区职能部门应当经过公证、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强制拆除无主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还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由区职能部门予以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向开发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规划许可证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违法建筑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

违法建筑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考评制度。对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当年绩效评优的重要条件:

(一)所辖区域内无违法建设、建筑的;

(二)拆除违法建筑率达到百分之百的;

(三)接到群众举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协助、配合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

区人民政府不开展巡查或者不按照本规定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的;

(四)对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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