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

2022-06-15

第一篇:村委会自治章程范文

村委会自治章程

**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自治,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应该遵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应该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或10户推选1人,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其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中应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妇女代表。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名单应送乡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支持、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本村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移风易俗,树立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

5、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6、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村级“三个文明”建设;

7、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一事一议”的收缴和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8、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村村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分设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合法程序有组织地推选或罢免村、组干部的权利;

2、享有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权及提出建议权;

3、享有承包使用集体土地、企业、公用设施的权利;

4、享有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村民有依法承担法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完成农村义务工的义务;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4、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5、爱护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的义务;

6、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

7、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五节 村组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村组干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

1、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独断专行;

2、村、组干部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依法开展工作;

3、村、组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做群众的表率;

4、村、组干部在工作中应该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虚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根据村上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确定提取相应的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三十条 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经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同意,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发包经营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和使用应经村民讨论决定,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现状,有计划地提高生产生活服务水平,扎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十三条 村经联社应按照统一建帐、分组核算的原则,建立健全“三帐四薄”,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产事项,必须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三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互相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1、财务的收支情况;

2、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情况;

3、宅基地的划拨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5、计划生育指标发放和计划生育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6、土地使用权转移及其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7、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情况;

8、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使用情况;

9、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10、干部补贴及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1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在村务公开中,要始终把财务作为重点。对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资代劳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事项,都应逐笔公开,便于群众了解。

第三十八条 义务工的平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村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负责调解或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四十三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四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四十五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七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九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五十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五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五十五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六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五节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五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村委会 2010年1月2日

第二篇: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文章标题: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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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0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居

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②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条 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社区划分为35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居住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八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社区居留的,应向居委会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社区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社区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条 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

布在辖区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财务工作由会计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站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来源于,欢迎阅读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第三篇: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平 安 居 委 会 计 划 生 育 居 民 自 治 章 程

(2011年3月10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广大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有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居住在本居委会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员30天以上)和户口在本居委会外出(不含婚嫁)的居民。

第二章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居委会的权利

1.依法行使本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权

2.维护居民的合法生育权益,限制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3.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第五条:居委会的义务

1.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搞好计划生育“三位一体”阵地建设,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组织育龄群众落实“三查”,指导育龄群众选择避孕措施

2.居委会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召开协会小组长例会,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并搞好“传、帮、带”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章程》

3.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的三生服务,引导居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

4.积极落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搞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评议申报工作,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建立扶贫帮困制度

5.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机制

6.号召居委会妇女代表,共青团和民兵等群众组织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7.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兴办协会经济实体,争创一流的协会先进居委会

第三章 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居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达到法定婚龄后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有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2.已婚育龄夫妻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享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权利

3.享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有待的权利

4.有民主选举、民主监督、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和各类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责共同责任的义务

2.居民有自觉落实或帮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第一个男孩的妇女,孩子出生42天以后,如无禁忌症应首选上环措施,如身体适应上环而不上环的对象,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流引产手术,费用由自己承担,已生

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首选女扎手术,有禁忌症者,采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

3.已婚育龄妇女有按时参加每年四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和如实反映孕、育情况的义务。

4.居民有协助村委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收养)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外出务工、经商的居民有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义务

7.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篇: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l5户推选1人的办法产生。村民代表可分成若干个村民代表小组。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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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能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经民主讨论决定的有关规划、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一事一议”收缴管理、优待救助、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般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六个工作委员会。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级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属企业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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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划分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召开本小组会议,组织全组村民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的权利

有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财产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第十六条 村民的义务

村民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义务;履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和维护村集体财产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七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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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筹劳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劳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年应承担8个工日筹劳任务。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 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工的农户,本户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按每工10元的标准实行以资代劳。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土地一经承包除公共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规定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八条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的,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承包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四节 生产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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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暂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政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笫四十三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节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八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能安度晚年。

第四十九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后必须做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二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 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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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占地建房。

村民议事制度

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

2、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俗称“票决”)的方式,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数额、用途、土地承包方案等,应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至少提前3天发布公告,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联系户意见。讨论议题、议事结果应详细记载村民代表议事记录簿并妥善保管。会议表决结果、所作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4、议事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职责、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镇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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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村委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5、村民委员会对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实行公开,收支账目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6、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等簿册,召开会议时要作专门记录。

村务公开制度

一、明确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有:

(一)村级党务:

1、村级党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章》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带头作用的信息。

2、村党组织组织党员活动的有关事项。

3、村党组织、党员在勤廉方面的内容。

4、农村党员长期保持先进性的措施以及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

1、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办实体股份、经营、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问题;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经济资源的承包、开发、租赁、流转及机动地发包情况;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方案;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2、农村政策的落实: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与使用、新型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其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3、公共事业的建设:村级道路、水利、文教卫生事业的立项、经费筹措、工程招标、承包方案等情况。

4、社会救助:优抚对象的补助、五保供养、低保户的申报和核减,政府拔款和社会捐赠的扶贫、助残、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

5、计划生育:年内生育对象,二胎证的批准,节育措施等。

6、工作安排:宅基地建设规划,村经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7、干部管理:村干部的报酬及奖惩情况。

8、其他涉及本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涉农政务:

1、党和国家关于“三农“方面的重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上级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

3、当前全镇范围内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突击工作;

4、农民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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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与公开,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未经两会讨论决策的结果村委会无权执行。第三步实行“事中公察”,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交由村委会执行的事务,在完成的过程中,随时由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适时跟踪监督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未能履行的事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或督促进行。对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财务经费,村民理财小组不予签发报支。村民们可以随时向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村委会执行情况。第四步实行“事后公布”,对已由村委会执行完成的事务、政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布,让全体村民掌握事情的全部。对所有关乎村务、事务、政务和财务的资料,认真细致的记录留底,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村民前来查证,对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由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解释。

四、区分村务公开的时间。要视不同情况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工作,要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阶段性工作要随时公布。

五、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确属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监督小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

六、建立村务公开方面的民主监督意见办理结果报告责任制。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是结办村民民主监督意见的责任人,对在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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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固定的民主理财日,不能统一确定理财日的则要提前3天发出理财通知,确保每次理财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审理账据,不得把会计资料带离理财场所,村会计、镇记账员必须在场,共同维护财会资料的完整无损;理财小组成员平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按季打开村务公开意见箱,除正常审理当期收支业务外,可以带着问题开展理财,也可以就某事项提出疑问或要求审理账据,村主要干部和财会人员应对理财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或答复,但不可以干扰理财活动、指责理财人员;理财人员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村干部阻挠压制民主理财的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不得打击报复。

5、每年一次财产清查。终了,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本村集体财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采取将财务收支实绩与计划、账面余额与实存款物及往来相核对的办法,核查收入是否全面入账、支出是否无缘由超出计划、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假不实业务和无效资产、有无账外账或篡改财务账目等问题。作出财产清查报告,提出清查出问题的处置意见。财产清查报告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并上报镇农经中心。民主理财小组力量不够的,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抽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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