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2022-10-13

在人生的每一阶段,我们总是有着不同的目标与期望,有着生活的目标,也有着工作的目标,还有人生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与期望,就需要具体的计划,在拟定计划时你是否会感到迷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做好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协助派出所处理矛盾纠纷,共同为本辖区的安定和谐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结合本调解室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学习上级领导的指示,把握调解工作的大方向,出发点。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加强与区司法局,司法所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上级领导对调解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

法规,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悟和认识,树立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与派出所有关领导及民警的沟通、交流,密切合作,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调解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以及办案民警的积极配合,调解纠纷能不能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时并不仅仅取决于调解员的工作水平,派出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办案民警的理解与配合,以及办工用品的补给与维护,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加强与派出所相关领导以及办案民警的沟通与交流,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保证和要求。

三、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理论水平。 随着调解工作在我国不断的深入开展,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相继出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为一个基层调解组织,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

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调解工作的规范要求。

四、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素养。

调解工作不光是一个“以情动人”的工作,更是一个摆事实,讲法律的过程,如果调解员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和认识,不能正确分析纠纷所涉及的责任认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则调解员将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赖,调解工作也将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对做好调解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制定模拟调解计划,通过强过练习,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业务水平。 派出所周边治安相对稳定,基本都是公务员住宅和高档写字楼。居民素质相对较高,发生矛盾纠纷相对较少,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案件则往往比较复杂难调,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加强练习,在模拟调解中,不断学习和总结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在

调解实践中,表现得更好。

六、制定能力测试比赛,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综合能力,进而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满意度。

调解工作是一个综合各方面能力的工作,比如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计算机打字能力,文字叙述能力,有时候你面对的当事人可能情绪很激动,不容易沟通,有时候时间比较晚,当事人有急事要离开,这时候如果你的沟通能力,打字能力较强的话,就能更好更快的把调解工作做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通过组织调解员进行演讲比赛,打字竞赛,写作比赛,在丰富调解员的工作生活的同时,提高其综合能力,从而更好的完成调解工作。

七、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值班考勤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汇报机制。

档案管理和值班考勤也是调解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调解室工作能够保持连续性,高效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要在加强沟通和总结的前提下,依照

司法所的要求,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值班考勤制度,形成“每日一小整,每周一大整”的档案整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制作值班考勤表。同时完善汇报制度,将每周给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每月给派出所的值班表以及每月给司法所的月报表,综合汇总,列出清单,提前整理,及时提交。 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调解室全体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不断落实、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计划,一步一个脚印,一定会将的调解工作做好,为福田区的社会安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派出所人民调解室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三篇:人民法庭调解室工作经验介绍

能动司法创特色全程调解促和谐

——**县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不断深化,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群众对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县法院从2007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民事纠纷调解范围,创新民事纠纷调解方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年来,共指导或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八百多件,调处民事诉讼案件两千多件,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由2007年的 63.55%上升到2011年的78.30%,平息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赢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誉,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现将我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转变观念, 树立能动司法、超前服务新理念。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工作坚持“不告不理”,只能被动等待当事人起诉。实践证明,这种被动司法的观念,已经影响和制约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化解的难度加大,加上群众的诉讼法律知识不多,证据意识不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原本“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而简单裁判下去,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如果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既减轻群众诉累,也有利于减少执行难案,还有利于缓解涉诉信访压力。为此,我院及时更新理念,变被动等案为能动司法,变“冷面判官”为超前服务,主动承接矛盾化解的责任,把工作着力点前移,做在矛盾纠纷的初发期,做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使诉前调解工作成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对抗, 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搭建平台,创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 三调联动”新模式。 当前,法院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

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费钱,群众诉讼负担较重;有的官司打赢后,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反复申诉信访。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院及时向县委汇报,提出构建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设想。2009年4月,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批准我院《关于设立人民法庭调解室的请示》,对调解室的编制、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在党政领导的积极推动下,2009年6月,我院在全县10个乡镇设立了10个人民法庭调解室,选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兼做调解员,并经过培训上岗,使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三位一体”,真正实现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我院 还积极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将司法服务网络延伸到村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联络点,共聘请126名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又是纠纷调解员,从而形成一个法院主导下的基层非诉讼调解司法服务网络,连接着辖区每个村组,覆盖着辖区每个角落,增强了矛盾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为农村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开辟了方便快捷经济的服务渠道。

三、创新机制,探索诉调对接新举措。为使诉调对接有序运行,我院建立完善了五项机制。一是案前劝导机制,就是法院在接待咨询起诉、审查立案时,对未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诉前调处机制,是对当事人选择由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纠纷,指定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能及时履行的,不作为诉讼案件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三是诉中联动机制,因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我院重视吸收调解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视情况,也可将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联合调解,将人民调解员“情况熟”与法官调解“业务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员人缘、地缘优势,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促成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是对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者协议具有履行内容的,经司法确认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

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业务指导机制,即法庭调解室业务受法院领导,并由辖区内人民法庭负责具体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法庭在巡回审理中及时跟踪调解室的工作情况,对遇到的难题加强个案指导,帮助释明法律,传授调解技能。

四、全员参与,实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调解全覆盖。为了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我院注重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民事案件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干警从立案到审判之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竭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一是大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官就是要“坐堂”问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在起诉到了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我院把工作重心前移, 成立调解中心,专门从事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我们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努力使民事纠纷化解在开庭审判之前。 近年来,我院约有50%的民事案件未经开庭,就以调解或当事人撤诉方式结案。二是注重做好判前调解工作。部分民事案件进入庭审后,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摆事实、讲法律,在裁判之前再次组织调解,又有一部分当事人接受调解。 近五年来,我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达63.55%、66.62%、69.85%、77.96%和78.30%,每年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调解案件的增多,致使判决案件下降,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下降,上访申诉 压力缓解,社会效果得以明显体现。。三是把调解 扩展到其他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全方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重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通过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为被害人争取赔偿。对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在刑事处罚时,作为量刑情节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既让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又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近年来,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 始终保持在85%以上。 注重做好行政纠纷协调工作,有6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较好地协调了官民关系,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 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要求干警对有和解可

能的执行案件都要尽力做好调处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少用强制措施。近年来,我院有15.%左右的执行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我院还十分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形成了较为实用的 "调解十法",一是"全程调解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冷处理调解法"。对当事人一时激愤或者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先缓和双方矛盾,再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解。三是"追根溯源调解法"。对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四是"背靠背调解法"。对性格比较冲动的当事人,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教育、引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见渐趋一致。五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当事人互换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阂。六是"舆论引导调解法"。对于追索"三费"(抚养费、赡养费、哺育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开庭审理,弘扬"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运用道德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七是"求同存异调解法"。对一时难以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并分清责任的民事案件,不纠缠细枝未节,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使纠纷得以平息。八是"案例启示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选择相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疏导,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了参照,更愿意自觉接受调解。九是"情、理、法交融调解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善用亲情、友情感动当事人,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动员其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较亲近的人说服、劝导当事人。十是"化整为零、各个击破调解法"。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整体调解较困难的案件,可以将复杂的大矛盾细化为若干个小矛盾,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分别组织调解,最终达到整体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篇:留古寺法庭人民调解室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留古寺法庭积极响应院党组的号召,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室,加大了调解力度,壮大了调解力量,有效的化解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基层的团结和稳定。

一、健全调解机制,设立人民调解室

2011年初,我庭在上级法院、院党组和调解庭的指导下,在辖区五个乡镇分别设立了五个人民调解室,深入开展调解工作。

1、确定了人民调解员20名。对人民调解员重新登记,保留联系方式,建立花名册,以便随时开展调解工作。

2、设立人民调解室工作台帐。所有案件信息填写清楚,每一件案件都按要求装订卷宗,并备案保存。将台帐信息随时报送,保持信息畅通。

3、各驻乡法官与社会法庭和人民调解室随时保持联络,定期会面。各驻乡法官每周至少两次到人民调解室参与调解,与人民调解员密切配合,严把矛盾纠纷排查关。

4、为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我庭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在辖区的各个人民调解室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时向法庭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随时联络,保持人民调解室与法庭工作的经常性联系。

二、提高调解水平,宣传法律知识

1、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人民调解员按时参加我院与司法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了法律知识水平,为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保障。

2、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有的人民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邀请他们出席庭审或者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提高受理案件的调解率,同时也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3、通过调解个案,在调解过程中开展直观的法制宣传,把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转变成法制教育过程,既解决了矛盾,又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人民调解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卓见成效

人民调解室的工作开展以来,有效的解决了各种民间纠纷。周楼村村民孙九苓与朱培武、朱路宽、孙国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村人民调解员李秀琴得知双方的矛盾,将化解群众纠纷放在第一位,几次三番奔走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为了调解矛盾,自费往返中院数次,当事人看到李秀琴为自己的矛盾如此奔波,不再僵持不放,主动找到李秀琴表示愿意调解和好,最后,被告撤回了上诉,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意见。在调解工作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也不断总结出了各种调解方法并与法 2

庭人员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冢耳村人民调解员张天寿总结的趁热打铁法,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曾在一天内解决村里的三起民事纠纷。留古寺的人民调解员还总结出了情理交融法,有效的解决了村里高中俊与高军义父子长达四年的矛盾纠纷。有的人民调解员为了调解工作废寝忘食,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调解热情感染着在场的每一位村民。2010年12月26日上午,西村乡东诗经村75岁的赵某在同村村民孙某的承包地中放羊时被孙某的旧搅拌机砸伤,经抢救无效于27日凌晨死亡。死者亲属因此情绪激动,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这时,村人民调解员孙志国赶紧出面,着手调解工作,经过三天三夜的不间断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众都感激地说:真是咱们的好调解员。

半年来,人民调解室在我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辖区的人民调解室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62件,调处54件,受到了辖区百姓的交口称赞。人民调解室的设立,节约了审判资源,减少了群众诉累,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群众得到了最大的实惠。今后,我庭将继续开展人民调解室工作,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室的工作力度,为全面实现大调解工作格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五篇:调解室调解操作程序

为规范纠纷的调解程序,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特制定调解室操作规范如下:

一、纠纷调解前的准备

记录员宣告: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第三人、证人、有关单位和旁听群众在指定座位入座。

宣布调解纪律:

1、服从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的指挥,遵守调解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呼口号;

3、按次序发言,未经许可,纠纷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插话或发言;

4、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拍照和摄像;

5、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等在被询问时,应据实陈述、语言文明,不得相互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

6、对不遵守调解秩序、不听劝告的人员,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可以勒令其离开调解室。

记录员宣布: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入座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宣告:告知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调解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2、申请回避。即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A、是当事人的近亲属;B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C、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D、有其它正当理由等情形时,首席调解员或调解员应当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2、遵守调解

1

规则和程序。

3、不得加剧纠纷、深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询问纠纷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是否申请调解人员回避。(如遇回避情形,宣布暂停调解)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纠纷调解:根据《人民调委会组织条例》第七条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下面核对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的身份;(当事人按顺序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代理人的,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由首席调解员核对)

二、纠纷调解的调查阶段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调解组织)、原则 (根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下面进行纠纷的事实调查。

告知纠纷当事人调查阶段须知:

(一)纠纷当事人(代理人)陈述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 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观点,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

2

证要真实、合法,不得伪造证据,扰乱调解活动;伪造证据的,一经查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下面由申请方纠纷当事人进行陈述。

先由申请方(或代理人)陈述并提供证据;

另一方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辩论、质证并提供证据;

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刚才,调解室在听取了各方的申请事项、发表的观点和辩论意见后,认为下列事实……双方不存在争议。

(如仍有争议,请提出新的请求和辩论意见)

首席调解员主持:

刚才纠纷当事人双方已就各自的主张、请求、事实和理由,表述得十分清楚,如果双方没有新的请求、主张和观点,调查阶段结束。

休息10分钟。

(由首席调解员、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及调解室自行调查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等,对纠纷性质、责任进行认定和评议)。

三、纠纷调解的实施阶段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概括案件事实,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进行调解。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按照依法调解、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团结友好的原则,经纠纷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调解协议书一经双方确认、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若纠纷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告知纠纷当事人双方注意事项和处理途径:

1、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2、若双方当事人愿意,待各自重新考虑成熟后,择日再行调解。

3、依法提请相应的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处理。

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经过调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书,现在宣布:调解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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