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23-01-07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新华镇李府小学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防治大气污染既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重大民生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治大气污染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校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师生人人行动”活动,尽己所能,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

1、要高度重视防治大气污染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科学防治,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为改善大气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2、成立防治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本校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3、遇到污染天气时,学校相关领导通讯设备要24小时畅通,学校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要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要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任何人在遇重污染天气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发生的情况。

二、加强宣传

1、开展防治大气污染教育。

一是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护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师生对重污染天气的知晓度,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防治能力。二是统一召开“防治大气污染,从我做起”主题班会。

2、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

6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工作。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升旗仪式、黑板报、手抄报、班会等不同宣传途径,动员师生关心、支持、参与中小学校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的环保责任感。

三、强化落实

1、做好校园食堂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硬化、亮化”工程。

以“绿色学校”创建为抓手,开展“美丽校园我有责”、“环保在行动”等主题活动,彻底整治校内影响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努力做到“四净三无”(路面净、墙面净、绿地净、设施净,无垃圾乱堆、无污水横流、无砖头瓦块)。

4、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广泛开展低碳环保宣传工作,在学生中倡导采用步行、骑车等绿色环保交通方式上下学,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尽量不用私家车接送孩子;鼓励教师低碳出行,减少开私家车上下班。

5、严格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

在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可减少学生户外活动。减少户外体育活动,可等待天气转好后再补上体育课。

第二篇:《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二00九年八月三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市长:张古江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城管、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沼气、风能、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入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广使用新型炉具、洁净煤和洁净型煤。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消除污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七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应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所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时限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政府鼓励企业委托有在线监测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社会化运营。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在线监控设施联网前,企业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比对监测,比对合格后方可联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在正常运行后,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人工监测比对,监测比对结果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和饮食服务业炉灶、非工业生产用锅炉的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负责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公告,召开新闻通报会。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企业和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管区并予以公告,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管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县(区)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硫含量大于0.8%的原煤(散煤、粉煤、煤矸石)、硫含量大于0.3%的燃料油(重油、渣油)和硫含量大于30mg/Nm3的人工煤气。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和直接燃烧含硫份超过0.8%的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超过以上数值的煤炭及其制品,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认可的配煤企业经过加工、采用固硫技术达到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本市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测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硫份含量。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以及城镇建成区、近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可视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锅炉、茶(浴)炉、炉灶,必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含十吨)的锅炉,应当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或燃用洁净煤等措施,保证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七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城市煤气。煤气管网内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必须入户。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应当推广配套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内的民用炉具,应当在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它区域内的民用燃烧装置应在环保部门指导下,使用高效低污染的炉具及洁净煤。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第十九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料。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条 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机动车的排气浓度检测。检测范围在本市注册的所有汽油车、柴油车,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浓度污染检测,应结合在用机动车的安全检测进行。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和抽测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尾气检测单位在指定地点进行。抽检率不低于应检机动车数量的4%。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证,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二条 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第二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异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禁止在市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市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

(二)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废料、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三)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不得从高空直接抛洒;

(四)车辆出入应采取清洗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五)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水降尘措施;

(六)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七)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第六章 防治油烟废气污染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可能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经营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及特征污染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排烟管道应由具有技术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并密闭连接,按要求预设监测采样孔。经监测不合格,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场所,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饮食服务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一)居民住宅楼和有底层商业的住宅,不得新批准设置可能产生油烟的餐馆场所;

(二)在成片新开发小区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住宅楼;

(三)经营场所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地点。第二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批准的居住小区、住宅楼,一律不得在住宅建筑内部批准设置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场所。严格控制批准建设底层商业的住宅,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明确注明其商业部分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场所。在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内规划设置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场所的,应确保不对周围住户产生影响方可批准

(二);经审批的居住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准其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环保、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在餐饮业审批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批准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馆等场所;新批准的底层商业住宅,不得批准建设餐馆和发放相关证件。第三十条 现有居民住宅和底商内经批准已设置的个体餐馆,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染严重引起群众反应强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治理,使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现有住宅性质用作餐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建饮食服务经营项目。第三十一条 本市、县、区主城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新建和扩建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在申请和受理阶段应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条件,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除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进行处罚外,因申请事项未被许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负。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采用调查、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对公众反映强烈、易造成污染影响的餐饮项目,应将公众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视为选址不当,不予行政许可。第三十二条 双桥区内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应当燃用洁净型煤或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使油烟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除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经营场地外,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在指定经营场地内必须燃用洁净型煤或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进炉具。第七章 公众参予与举报奖励第三十三条 鼓励我市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三十四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性质和内容,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200-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一)举报城市建成区、县城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或试生产的;

(四)举报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五)举报焚烧桔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及时举报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污染损失的;

(七)举报国家和河北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类污染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员,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企业再次超标排放的,可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市环保局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绝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燃用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的,责令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国家规定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处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者停止使用;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经营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或搬迁;已经营业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违反第二款在指定经营场地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没有入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场地设置露天烧烤及其他露天饮食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缔,并登记保存烧烤器具,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承德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14日发布的《承德市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号)同时废止。主题词:文件 参与 办法发送: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以上驻市企事业单位。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共印400份)

第三篇: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大气污染,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五条 产生大气污染的单位应定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 施工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为必须编制项目,并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到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蓬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封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第九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

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第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各分部自建的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沥青)拌和系统其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并使其位于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下风向。

(一)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沥青)拌和系统应配备相应的消烟除尘设备和防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沥青烟)污染。同时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禁止因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故障而直接排放。

(二)混凝土拌和系统应编制水泥、粉煤灰等泄漏应急预案;以液氨为制冷剂的混凝土制冷系统必须编制氨泄漏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要结合施工现场实

际,不断优化施工方案或采取新的施工技术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 “三通一平”和料场、基坑、边坡等土石方开挖工程应尽可能地采取产尘率低的开挖爆破方法,对开挖、爆破高度集中的施工区要进行洒水降尘,以加速粉尘沉降。

第十四条 地下洞室工程,必须安装通风设施,配备监测设备,定期对洞内粉尘、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浓度监测,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装备治理达标,满足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下施工爆破作业,起爆后应向作业面喷水,以减少粉尘及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钻孔作业应尽可能采用湿式钻孔作业,大型钻孔设备要配备收尘装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粉尘浓度。

第十六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应尽可能采取封闭式运输,并不得超载。细颗粒材料要入库或进行遮盖存放,防止粉尘飞扬,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洒。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要时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进行洒水,以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金属结构制作与机电安装工程应尽可能地配备消烟除尘设备、漆雾净化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降低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同时应安装通风设备,以满足作业环境的需要。

除锈、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应尽可能地施行密闭作业。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机动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购置机动车辆前,应进行全面的经济技术分析,优先购置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不得购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辆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经年检、抽检不合格的,应进行维护修理或治理,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使用。

(一)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使其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应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进行治理,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排气净化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应停止使用或淘汰,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应优先使用或按规定使用低硫、低芳烃的柴油、无铅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优质燃料

和专用润滑油或优质低烟润滑油,以减少其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第四章 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锅炉、职工食堂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第二十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

(一)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报请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同时应采取防治措施,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三)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沥青,确需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第五章 大气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大气环境安全的重要环境因素(重点污染源),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报上级、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时,各分部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向总承包项目部报告。不得无故拖延上报、隐瞒不报。

上报应真实、准确反映事故情况并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部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环保目标并结合本标段实际和本办法制定各自合同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并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总承包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知识点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概述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知识点三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概述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大气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害的现象。大气污染的特点是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也较长。

大气污染的类型可分为:(1)煤炭型污染;(2)石油型污染;(3)企业废气、粉尘所造成的混合型污染;(4)氮氧化物型污染(汽车尾气)。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2)对工业生产的危害 (3)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4)对动植物的危害 (5)对自然生态的危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主要法规有:

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80年代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

87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88年6月1日实施;9

5、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 统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分管:各级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舶排气和渔港港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1)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大气污染。 (3)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

(4)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如煤炭洗选加工、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推广高标号无铅汽油等。

(5)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

3、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大气污染监测制度;

4、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制度;清洁生产制度;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除上述制度外,还有如下制度: 1.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

该制度也称超标排污违法制度,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条规定表明凡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总量控制的实施形式有两种:一是容量总量控制;二是目标总量控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硬性削减排放量实现总量控制指标

3.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4.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注:“酸雨”是指pH小于5.6的雨雪和其他方式形成的大气降水(如雾、露、霜),是一种大气污染现象。

(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我国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防治大气污染应以防止燃煤所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碳氧化物为重点。

《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1、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发展集中供热

4、锅炉产品质量标准应含有环境保护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5、对大、中城市饮食服务企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6、控制火电厂和其他大、中企业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污染

7、对属于“两控区”内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已建企业,应该依法限期治理。

(四)防止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了规定:

1、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控制车用燃油品质以及有害物质含量

3、加强对在用车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五)防止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1、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排放

2、防止可燃性气体污染大气

3、配备脱硫装置

4、防止含放射性物质气体污染大气

5、防止烟尘、扬尘和恶臭气体污染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6、对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第五篇: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报刊)

1. 【名称】10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公布 通报24件环境违法案

【来源】:人民网

【概要】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环境保护部网站今日通报2015年10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24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促地方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继续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行动。

2. 【名称】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需1.84万亿元 投资严重不足

2015年11月20日09: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概要】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今天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投融资需求及影响》研究报告指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 直接投资共需1.84万亿元,中央财政投入规模相比实际需求落差较大,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仍然存在投资总量严重不足等问题。

3. 【名称】北京45个政府部门再晒2428项权力清单

2015年11月20日14:48

【来源】:北京晚报

【概要】北京市45个政府部门2428项权力的《北京市政府部门行政强制等权力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公布。届时,连同上半年以清单形式对外公 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行政职权,45个政府部门的4668项行政权力和116项责任清单,将首次全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今后,什么事 情归哪个部门管,市民只需点击首都之窗等门户网站就能查到。

4. 【名称】环保部:机动车污染是造成灰霾的重要原因

2012年12月28日15: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概要】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公布2011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年报显示,我 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 凸显。

5. 【名称】我国自然生态系统退化问题仍十分严峻

2012年12月27日20:33

【来源】:法制网 【概要】林业部门将积极构建六大体系,即: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以优化生态布局,拓展生态空间,增加生态总量,为建设生态文 明奠定坚实基础;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体系,形成国家和地方互为补充的生态修复工程体系,以重大工程推动全国自然生态系统的全面修复;生态产品生产体系,最大 限度地提升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为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发挥特殊作用;支持生态建设的政策体系,包括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 投入政策,完善金融和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对林业能力建设支持力度;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生态文化体系,重点是培育崇尚自然文化、节约文化、生态道德,丰富生态文化载体,广泛普及生态知识,使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 部分,成为全社会的主流道德观。

6. 【名称】要深入学反复学持续学着力提高效果

2012年12月26日15:50

【来源】:法制日报

【概要】座谈会上,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党组书记结合本部门实际,分别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就业和社 会保障事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推进文化建设等方面,交流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新体 会、新举措。

7. 【名称】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位一体”中的特殊功能

【来源】黄勤 《 光明日报 》( 2014年02月01日

【概要】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组成之一,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发挥重要的成员功能,还要 与其他“四大建设”融为一体,共同发展,齐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而,其地位更突出,功能也更特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 到“五位一体”整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特殊意义和作用机制,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8.、

【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2015-05-06 02:47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概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抉择,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 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 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9. 【名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来源】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25日 11 【概要】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和监督、约束力量。没有制度建设的制定、执行和完善,就没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发展和完成。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前提条件,缺少 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其他各项建设必然会受到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制度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计划 性。

10. 【名称】环保部:8种环境违法行为 30天内按日计罚

2014-10-21 09: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概要】 新环保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 【名称】新“大气法”出了哪些狠招?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09月01日第04版) 【概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刚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的新“大气法”放出了诸多狠招,对政府要求明确考核,强化责任;对企业要求更高,计罚更严;对民众开放监督,积极引导。相信如能将新提出的治污“狠招”认真落实,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依法保护大气环境,蓝天常驻将不再是奢望。 2 【名称】环保部印发通知 将对供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察 【来源】经济日报

【概要】随着供暖季来临,环保部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供暖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并采取有力举措,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供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环保部将对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3 【名称】大气污染举报最多 【来源】城市快报

【概要】据环保部昨日通报,今年1至6月,环保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共受理群众举报696件,涉及大气污染问题的案件占受理总数的77.6%,大气污染仍然是举报首因。经各地环保部门查处,举报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有497件,占举报总数的71.4%,各地环保部门已对这些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及时解决了群众举报的大气污染问题。 4 【名称】环保部3月督查大气污染防治发现问题88项 【来源】铜陵日报

【概要】今年3月份环保部对我国52个市进行了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共发现超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等突出环保问题88项,其中,江苏发现问题最多共有37项。此外,环保部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习运用好无人机这一“秘密武器”,不定期对重点区域开展空中巡查,实现无人机执法检查常态化,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做好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 【名称】大气污染防治不能止于预警约谈 【来源】福建日报

【概要】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明,将“预警约谈PM2.5、PM10浓度不降反升地区人民政府”,这种问责机制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是,如果一个地区的空气质量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观,那么这组动态检测数字难免存在时升时降的反弹问题。如此,再多的“预警约谈”,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还是治标不治本。由此可见。防治大气污染,绝不能止于预警约谈,只有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头顶的一片蓝天。 6 【名称】我国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研究项目 【来源】铜陵日报

【概要】我国大气污染来源多样、成因复杂,这些都对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提出了新的迫切的需求。为了向不同阶段和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基础理论和技术支撑,国家启动了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治理雾霾及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目前进入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制订了较全面的主要任务,科技部近日将就这项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更好的防止大气污染。 7 【名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与会人员建议与新修订环保法做好衔接 【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07月01日 第002 版) 【概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订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做好衔接,建议增加增加关于大气质量管理要求的内容,并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严重违法者采用强制手段停产停业。尽量从源头上解决违法、执法问题,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8 【名称】三大区域空气质量环比转差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年11月17日 第001版)

【概要】 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媒体发布了2015年10月京津冀、长三角、珠 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总体来看,10 月京津冀、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同比转好,环比转差;PM2.5、PM10和SO2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同比明显下降,环比上升O3超标率同比有所降低。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同比、环比均转差,PM2.

5、PM10和NO2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同比、环比均上升,O3超标率同比有所升高。 9 【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再次专门听取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年06月30日 第001版)

【概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听取了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 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陈吉宁在报告中介绍了全国大气污染治理中采取的五项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果,并对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六项综合性建议。同时指出,我们应按照审议意见,结合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改进执法工作,使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10 【名称】国六排放标准将严控排放物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9月18日 第014版)

【概要】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处长对媒体表示,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六阶段的排放标准,预计2016年底完成。如今,提前在全国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而这也是促使国六排放标准提前制定的条件。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的形势要求,六阶段排放标准会进一步加严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总体目标是在五阶段排放标准基础上加严30%,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确保标准可行可用,深入贯彻落实排放标准,从而更好的改善环境质量。

1.名称:大力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概要:政策背景。绿化意义。重点领域。环保部门措施。 2. 生态文明建设首入国家五年规划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概要:有关第四届中国上市公司领袖峰会的报道引出新能源方面成为了重点。(生物质能,光伏发电等。)

3. 绿色革命兴起,纺织行业走生态路线 来源:中国企业报

概要:自十三五写入生态文明建设之后纺织业的转型方向。如:提高门槛,节水新标,

1. 【名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领导之声】

【概要】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落下帷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 议》)。作为本届政府执政以来第一份全程组织、完整实施的五年规划,也是完成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最后5年规划,将为中国“十三五”乃至更长 时间的发展指明方向、描绘蓝图。 2. 【来源】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

【名称】在环保和生存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概要】作为十八大后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议》重点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并且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和高 效利用资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六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通过“十三五”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具体化、规则化、操作化。

3. 【名称】环保: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 【来源】新京报

【概要】在今年五中全会召开前,中央、国务院也会对“十三五”规划制定作出部署和指示。同时,国家发改委也会通过召开规划工作培训研讨会,赴各地及研究机构调研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对国家“十三五”规划工作的意见建议。 4. 【名称】十三五规划十个目标公布 生态文明建设首度写入 【来源】新京报

【概要】人民日报公布“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

1、保持经济增长,

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4、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5、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6、改革体制机制,

7、推动协调发展,

8、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9、保障和改善民生,

10、推进扶贫开发。其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首度写入五年规划。 5. 【名称】“十三五”规划解读:生态建设首次入五年规划 【来源】人民日报

【概要】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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