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2022-05-11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我们正在进行21世纪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于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和法律人才?这种需求对法学人才培养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只有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才能把握好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

第一篇: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法律伦理教育思考

[摘要]当前法学教育中,法学伦理课程或不开设,或为选修,或不够重视,加之司法考试内容庞杂,难度增加,法科学生、法学伦理教育备受轻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道德滑坡,人生信仰缺失,更加重了法律人的伦理危机。法律人乃至法科学生的法律伦理,直接关涉立法及法律之正确理解和运用,决定抽象和具体正义的实现,故应当及时改革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将伦理教育作为核心课程,改进教学方法,培育具有正义和善良品格的法律人。

[关键词]法学教育 信仰 法律伦理 课程 理念

[作者简介]刘用军(1972- ),男,河南卫辉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法学教育。(河南 郑州 450002)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9年度校级项目“法律专业法律伦理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提出

关于法治的条件,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做了如下总结:“法治应包含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他特别提到,法治之法律须是良好之法律。何谓良好,自然联系到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本身之善恶。为恶的法律当然不属良法,对法律必有善良之品性之要求乃法律之基本伦理。除出亚氏提出的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伦理性之外,真正的法治还不能缺乏实施法律之人本身的伦理要求。如若仅有前者,不能保障法之应然善为实然善,古代的曲解法律、滥用法律不外如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后者不仅重要,而且在法治过程中地位甚于前者,具有灵魂性的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总结,所谓法律伦理,就是立法程序与法律规范本身的道德性,以及法律职业者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因此,良法的创制是法治国的逻辑开端。当有了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即建立一套良法体系之后,则必须重视操弄法律之人本身的法治信仰、道德情操、理想追求等伦理品格。这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效果落到为民谋利不是为官谋利的核心之上。“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犹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未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这是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的真知灼见。法律人并非天生圣贤,即使有某人具有矢志不移的崇高品质,也并不容易发现和甄别。现代社会法律人才的规模化培养还在于高等教育,唯有大学才是培育此类具有社会特殊需要人才的不二之地,而高等法学教育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这个光荣使命。法学伦理教育就是要求高校在实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提前将法律伦理教育设定为首要目标。不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技巧,而必须着力时时在意将法律人对人生、世界等的关怀这些情操因素纳入教育者的课程和视野,确保向社会输出的是具备法律心性和人文精神的法律人才。当前,纵观国内法学教育之大局,无疑正在形成一种应对司法考试,注重实际法律技艺传授,轻视或忽略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倾向,且在就业率紧箍咒之下师生对法律专业功利性、谋生性之认识日益呈蔓延之势。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现实困惑和国外实践

1.被边缘化的法律伦理教育。1998年我国教育部为高校法学专业制定了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其中并没有“法律伦理”或“司法伦理”之类课程,这实际上反而束缚了高校的手脚,限制了大学自己培养人才的独立性和创见性。显然,当时教育行政当局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基本是把法学教育停留在教书,而非育人之上。传统的公共政治课的主要功能是政治方向的导引,不能代替养成具有深切人文关怀的法律人人格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伦理课程之功能。2001年以后,我国许多高校开始设置司法职业道德课程,但这门课程只是被给予了选修课的地位。对于全部选修课而言,学校远不如必修课重视,如选修的人数、考试的要求,重要的是仅凭个人兴趣学习,无法覆盖全体学生。加之,当前司法考试并不考察法律人的伦理品行,学生没有学习的任务和动力,这种选修课最终的命运和教学效果就不言而喻了。但是,法律职业的训练不仅要求未来的从业者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要求法律人具有超凡的道德品质。司法考试也考不出人的人格、信仰和修养,设若真正推行法治,就必须建立现有人才目标的定位和合格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

2.法律伦理缺失之危害。法科学生就业率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也是体制原因造成的。针对公检法机关相对较少的招录名额,竞争自然十分激烈。我们不难发现,大凡经济发达之地,都应考者如云,贫困落后区域的职位,往往考生寥寥,甚至无人报考,究其原因无非是经济待遇太低之故。这种局面的形成彰显了当今法律从业人员事业精神的高度匮乏。可见,在主流法律职业人的人生选择中,法律人正义守护的角色理想分明正在淡化。退一步讲,即便这些缺乏伦理操守的法律人留在了需要的岗位上,又如何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精神理解适用法律,如何能将各种现实的诱惑拒之门外。或者说,这些都没有问题,但在目前这个瞬息多变的时代,缺乏伦理内核和人文关怀的法律人如何能够确保法律与道德兼顾与平衡。追本溯源,补缺这种法律人法律人格及理想的关键还需回到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本身,若不从源头上加以改造,单凭从业后的警示和教育,很难完整塑造法律人的正义品格和人文情操。因此,我们应该高屋建瓴地看到,高校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伦理品格的积极培养,既是法治的重托,也为正义之期盼。

3.国外法律伦理教育之实践。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五年制的大学法律教育,其中,伦理教育已是法律课程的主要内容。美国的法律伦理教育则肇始于1972年的美国“水门”事件。在对“水门”事件的整个追溯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律师主动参与了尼克松当政时期的各种不道德事件。社会开始意识到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问题,强烈呼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相关部门遂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改革,最重要的是重订类似律师伦理的律师专业行为规范。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律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其一,把职业伦理作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对在执业时可能面临的各种职业道德等问题和三十或更多的课时的学习,若完不成学习,就不能毕业。其二,推行律师执业前的专门考试。至今绝大多数州规定法学院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专门考试中未通过的不能执业。另据台湾著名法学家、东吴大学法学院长潘维大所讲,现在有关美国律师伦理责任的规范已近1000条。在英国,法学院教学计划中,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职业素质、道德、律己意识、法律伦理等。此外,英国的著名法学院每年都要开展一项重要的活动,即出一本叫做《律师职业行为指引》的书,这是法学院的重头戏。曾经有一位西方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言道:“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无需多言,越是法治高度发达,对法律人的伦理品格之要求就愈完备。

三、我国高校法律伦理教育之设想

法律知识和技艺的学习及精通,乃小道也,尚不足以完成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担当,应用性知识的训练和培养不应是法学教育的全部,更不是其核心。法学专业教育是一种高端教育,是培养具有悲悯天下的情怀和立志正义的信仰之治国人才的事业。成功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孟子的“仁”和哲学的求道精神。法学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并使之转化为内心的职业心性,此为重中之重;其次,在于知识的传授。此二者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基于此,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亟待改革,提出方案如下:

1.把法律专业人才的司法伦理教育设定为重要目标,培育掌握专业知识并树立崇高法律信仰的人。对此,我们可追溯到我国法律教育的早期,民国时期的朝阳大学和东吴大学就已经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其间东吴大学法学教授孙晓楼、丘汉平、燕树棠和杨兆龙等都留下了许多恳切的评论。关于法律伦理课程的设置,东吴大学法学院1933年编制的课程计划已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学生第二学年的选修课,学分2分,随后还将其确定为必修课。这在战乱纷飞时局不稳的岁月,能有此远见,实属难能可贵。今天,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都已经较早地将司法职业道德等类似律伦理的课程单独开设,2003年以后,后起的法律硕士教育也正式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必修课程。但是,整个法科教育忽视伦理品德养成的大局并没有改变,本科院校没有开设的依然没有开设,专科学校自不待言,开设了的,也无非轻描淡写,不够规范。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彻底地推行法律伦理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观,当且仅当教育主管部门理清认识,决心将法律伦理教育摆在法学教育首位,使其进入核心和必考课程之时,方能有解决的希望。当然,如同讲授一般法律知识那样靠灌输来形成法律伦理是难以获得成效的。法律伦理教育的良好效果来自学生辩论演说、讲座报告、案例讨论、论文写作和实地考察等各种各样的自我体验式学习,在随时的、立体的场景中受到启发,并通过教师课堂内外的及时点拨健全学生的法律信仰。

2.提高人文知识涵养,养成法律专业学生丰富的人文关怀精神。蔡元培先生在1922年发表的《教育独立议》一文中精辟地谈到:“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而不是把被教育者的人造成一种特殊器具,给抱有他种目的人去应用的。”“功在做人”被台湾淡江大学列为校训。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养育就是教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对社会尽到法律的关怀和保护。如果高校仅以核心课程和司法考试为圭臬,忽视学生的人文知识学习和人文精神的培育,充其量是在“批量制造”低层次的法律匠而不是有人文关怀和正义感的大法官、大律师和大检察官。他们只会死搬教条地运用法律,不会让法律为正义而生。法治国家所渴求的是具有为民请命精神的法律家而不仅仅是法律匠,缺乏或不懂得伦理情怀的法律匠在任何民主国家都难以担当依法治国的艰巨使命。显然,人文精神的塑造应培育伦理品格和法律人格的重要一环,是法律伦理的核心要素。

3.重点养成法律学生的伦理问题意识和伦理思维能力。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教师应当在平日的学习和司法训练中,着重培养其两方面的能力。第一,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应具备抽象的伦理思维能力。易言之,即原则和法律规范和的反思能力,或对现实规范与伦理之间契合度的一种哲学追问。这是司法实践复杂的实然和理论上的应然之间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所带给法科学生的一种合理的必然质疑。第二,应具备具体的伦理思维能力。这主要体现在今后的法律解释、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说对法律的伦理追思和反问是追求抽象或应然正义的话,具体的伦理思维能力则是现实正义和具体正义的直观要求。

唯此通过三个方面的改革,方能从长远上为法律教育短视观、功利观解围,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造就真正的适当人才,公民的法律信仰才能从法律人的人格和责任中得到感染并接受之。此乃法治昌明,司法公正之征兆也。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

[3]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中国司法,2005(4).

[5]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6]张志铭.中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D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783,2007-10-28.

作者:刘用军

第二篇:企业对法律及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调研

摘要:我们正在进行21世纪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于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和法律人才?这种需求对法学人才培养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只有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才能把握好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

关键词:企业;法律;就业;人才培养

一、调研的背景分析

近期,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近日发布了最新一期的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了“就业困难”的10个“红牌”专业,法学专业被列在其中。法学就业难问题凸显,若干年的热门招生,使得法学院在整体就业形势偏紧的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就业压力亦不断增大。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法律本科毕业生的传统就业密集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包括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人员)这类法律职业。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实施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2002年3月的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十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率仅为7%,虽然通过率在逐年上升,但是所有国家考试中合格率仍为最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二是择业范围较为集中。法律相关的职业多与国家、社会管理层面有关系,如国家机关,各种职能管理部门等,但在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及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名额稀少造成竞争更为激烈,如愿者也只能占毕业生总数的很少比例。三是兼容性、跨行业性不强。在现有法学教育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外语、外贸及营销等方面均为弱项,影响择业范围。四是毕业生自主就业的渠道很少。除非毕业生脱离所学专业,否则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难自谋既与法律专业相关联,又可以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就业数据告诉我们,除极少数学生从事和法律相关工作之外(主要是第一、第二类。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15%左右),大部分学生基本从事与企业相关的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85%左右)。这种就业的事实让我们感到,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发展远远滞后于社会的需要。

二、调研方法及结果

这次调研我们采取问卷调查、走访询问等方法对中小企业对法律人才需求和工作岗位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大型企业4家,中性企业25家,小型企业10家。对资料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即使是4家大型企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是很大,只有1家大企业才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其他的设有法律顾问,也是形同虚设。而中型企业,均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5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而小型企业(500万以下企业),10家小型企业中只有1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他们基本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了拉住客源,主要倾向于私了的办法解决纠纷,严重的使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很少选择诉讼途径,以免产生诉累。在几个主要问题上调查结果如下:①该企业对本科毕业生的需求状况?(调研该企业所需求人才专业及学历状况)人才的需求集中在经济管理专业、会计专业、营销、广告专业及相关生产对口的专业人才上面等。法学专业人才需求者较少。②该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是否需要法律人才,需要突出什么知识的法律人才)?在触及本问题的肯定答案中显示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突出集中在商法、国际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人才的需求上。而对OEM加工商来说,更强调的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需求。③你认为该企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除常见的贸易纠纷外,主要涉及诸如产品低价容易招致外国企业的反倾销的问题、企业间联营容易有合同纠纷、企业与职工间纠纷、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及劳工纠纷等法律问题。④需要为该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除多数小型企业表示基本不需要法律服务外,中大型企业多选择了需要产品安全及质量认证办理、销售业务中的法律手续顾问、解决投诉纠纷、代理商务谈判、代理追债、参与企业制度设立研讨及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等法律服务。

三、就业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新型的法律教育体系,应该围绕社会的需求而展开。现实中法学院多数学生走进企业的就业状况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法律教育观要求从职业需求出发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仅具备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知识,同时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再仅仅是单一型的法律诉讼及法律事务人才,而是成为能够涉猎多领域职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各种人才以及复合型的人才;学生的素质能力亦不再仅仅局限于处理法律诉讼问题,而要扩大为具有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等多方面问题的能力。法律本科毕业生作为高素质的新增劳动力,既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定向培养解决就业,也可以在人才市场自行应聘,甚至自己创业,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就业问题。但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并没有因为社会需求的改变而及时改变。我国法学教育恢复以后,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设置深受部门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并重,外加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由此构成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或称为专业主干课程或核心课程。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类型。

四、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律师职业为例,从每年趋之若鹜的司考大军们的身上,我们不难发现众多莘莘学子的梦想--做一名律师,为社会服务。但从律师职业的角度看,全国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较以往已经有很大程度的变化。诉讼业务在缩小,而需要多种专业法律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支撑的非诉业务在急速扩大,做一名律师,只是停留在二十年前的理念,精通诉讼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以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业务为例,其业务范围包括:公司与证券、金融与保险、基础设施与建筑房地产、国际法律、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民商事、行政、劳动人事、海事与海商、破产与债务重组等多方面。而每个领域又包含诸多种类的具体业务,如公司与证券类业务,主要包括:(1)股票的发行与上市;(2)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完善;(3)公司股份制改制;(4)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5)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和收购;(6)债务重组、破产和清算;(7)产权界定;(8)配套法律服务。分析这些业务范围的设定,我们应该明白这是对法学院学生的学习提出新的挑战。这些业务的完成不是仅懂得诉讼法、公司法就可以胜任,还需要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证券法、银行法及税法等复合知识的支持。以现在课程的设置来看,我们的学生差距还很大。

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律本科的教学改革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在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类课程的比重,应成为我国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基本方向,调整并逐步实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当务之急。对之,调研组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重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法律人才在企业的发展空间。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以占30%的社会资产创造了70%的国民产值,并且提供了7400万个就业岗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不能置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不见。传统的课程设置体系已经十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重视经济类课程的设置以补充法学院学生经济理念的缺失,充实商事类课程的安排,调整具体的课程使之紧密服务于社会需求。有必要在教学中增加对经济组织包括非国有经济的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有关课程,让学生不是单纯从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而是从企业运作、经营、管理的角度认识了解企业、企业主的需求,教授学生了解掌握企业经营运作中有关法律事务的内容、特点、处理及运作方式,更要及时将社会发展变化导致对课程的核心内容的需求变化及时反映出来,使学生能够处理如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商务谈判、企业兼并、融资信贷、劳务纠纷等等企业内部与外部经营管理中的各种经济、法律事务,从而为法律本科毕业生扩展就业领域。

2.实现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实际上,国内的各种法律都有其各自的规则,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规则以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金融法、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在所谓的行为规则里,更是包含了各自的专业知识内容。但是这些专业内容,在大一统法律本科教育方式下,泛学并不能加以掌握,更谈不上具有专业能力成为专业服务领域的人才。法律本科生进入专业服务领域依旧是个生手,要寻找相应的职业并无人才素质上的优势,可谓有学历无能力。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改变重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培养学生在完成法学基础教育后接受相应的专业学习以及训练,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才有利于就业谋职。

3.实现法律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学法、懂法、依法是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新形势下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律学科教学内容应该辐射、包含国家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使得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及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知识,掌握相应技能,通过处理公文、写作、调研能力以及口才练习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但是当前在中国中小企业和基层党政机关中,仅就秘书这个岗位来说,很多毕业生也不能胜任。专业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培养模式也很单一,基本上还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培养自己的秘书,其知识面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差,工作上仍属于事务型,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的需要。所以,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该培养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

4.实现理论学习与实际能力培养的统一。法学教育应该转变只要灌输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学生就可以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分析的观念误区,注重学习方法的教育,读书、讨论、分析、演练、写作等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比如可以增加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专题讲座、社会调研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学过程应更多地体现出启发性、互动性、试验性,侧重培养学生驾驭信息和对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的能力。教师的主导地位应放在讲授最新法学发展趋势以及研究成果,提出问题,传授思维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方式,画龙点睛式的释疑解惑,重在训练学生的分析、判断、操作等实际能力的提高上。

当前,对现有高等教育的体制、内容乃至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改。调研组认为,改革应该在现有的教育体制、教师队伍、教学环境下循序渐进地进行。对课程体系的改革和教学改革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一方面通过对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改革适应市场的需要,提高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新要求,对教师的工作提出标准和评价。高等教育,面临着市场化的竞争,如何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改革中发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为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北京青年报社,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百姓蓝皮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303.

[2]沈峰.要赛马不要相马[N].深圳商报,2003-09-18.

[3]左平良,中华,范毅.论法律本科法律实践教育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作者简介:郑侠,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侯帆: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

作者:郑侠,侯帆

第三篇:谈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要]法律人最核心的专业素养就是法律思维能力。但是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导致学生很难形成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应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评价标准等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良好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 法律思维能力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彭水兰(1969-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邓江英(1972-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当前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探知法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操作过程中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

职业能力是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门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能力要求。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主要包括法律知识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三个方面。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人最核心的素养,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一个合格法律职业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然而,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历经三年的法学知识学习后,仍然不具备这一基本能力,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没有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的转变,这显然与高职法学教育的主旨是相悖的。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一问题值得探讨、亟待解决。

二、当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律思维能力的原因分析

造成当前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律思维能力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学教育理念落后。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传统的应试教育范畴,以注重向学生灌输书本理论知识为主。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领会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但在这种法学教育理念影响下,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引导学生独立发现、提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专业技能的培养,忽视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如何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一问题在很多法学教师的教学理念中占很小的空间,有的几乎不占空间。

2.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存在缺陷。首先,课程设置极不合理。在课程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等基于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成为一种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法律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便接受也是应付,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其次,教材内容极不科学,缺乏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针对性、现实性与职业性。有些法学教材内容甚至是本科院校法学教材的压缩版,没有形成完整的适合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学科内容体系,教学内容的安排根本无法实际地、有操作性地培训和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3.教育模式落后,法学教学和实践严重脱节。我国现行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而下灌输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以传授知识和训练能力并重,不是理论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陈旧的与实践脱节的缺乏以学生为主体、能力培养为主线的课堂讲授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较差,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法律思维的能力。

4.评价标准不科学。在现有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模式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近年来,一些学校开始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含量和学识水平的评价,但是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却没有得到改变。因为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确实很难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标准使得学生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使得学生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去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学生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这种评价标准也无法客观真实地评价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状况。

三、培养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方法

针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学教学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对现行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进行实质性、全方位的改革,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的地位,以培养出素质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对于培养和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更新法学教学理念,加强素质教育。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关键是教师的改革,面对新的形势,教师首先要更新法学教学理念,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教学,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法律创新性教学思想,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提高自身教学水平,走出传统的旧模式,建立培养学生独立发现、提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教育新模式。

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高职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储备量。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宽厚的文化知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的:“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因此,学生应当认真地学习与法学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要受法律思维能力的制约,法律技术、法律程序、法律设施等都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法律思维能力乃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人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深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思维能力甚至比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第三,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第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人应当比常人的道德情操更崇高,因为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道德品格。因此,应当注重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培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

2.整合法学教学内容。根据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依据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重性,针对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应该重新构建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体系。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科学地将课程设置为五大模块,即基本素质模块、基本技能模块、专业基础模块、专业技能模块和实践模块;将教学内容体系设置为理论教学内容体系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两大模块,同时加大实践教学的内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重为1∶1左右,精心设置教学教案,在学中做,在做中学,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3.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我国现有的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都相对滞后,这显然不能适应现代教学思想和高职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首先,要改进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创导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创新思维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方法。就目前的法学教学实践来说,实例教学法和论辩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运用。实例教学往往会引发学生之间不同观点的冲突,这恰恰是通过实例教学进行法律思维训练的优势之所在:一方面能吸引学生的关注,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进行自主判断,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在评述案例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进行评价和校正。在教学中可以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或案例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教师应给予学生独立思考以及表达个人想法的机会,在辩论中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有助于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知识论证个人论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其次,要改革教学手段,采取以媒体技术为主的多种教学方式。随着现代网络媒体教育技术广泛运用于教学过程,网络媒体技术具备突破时空的限制,以形象的画面展示教学内容等突出优点,在给课堂教学增添新的内涵和活力的同时,也为学生思维的拓展提供了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并且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应该整合并有效利用有关网络媒体资源,优化法学教学的资源,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法学教学质量。还可以让学生多收看《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电视节目,将增加案件感性认识与培养学生笔记能力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4.改革评价标准。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中如何建立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评价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进行评价?笔者认为首先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评价观,改变传统的一次性考试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形成性考核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把着眼点放在全面测评学生学习过程中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创造条件,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要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评价方式,比如可以让学生进入社会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平时思考、解决能力等综合评定分数。因此,应该去除学生的顾虑,打破学生追求唯一正确答案的心理倾向,从原有的考核知识的记忆、定向理解转变为以考核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素质教育协调,有利于人才全面成长和发展的现代化的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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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水兰 邓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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