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研究论文

2022-05-06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人大代表研究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当前,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研究已成为宪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热门课题。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涉及人大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如何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等方面。本文拟对学术界在以上问题研究中所取得的新进展做一简要的综述。

人大代表研究论文 篇1:

人大代表结构研究综述

摘 要: 人大代表结构是否合理,对于人大代表能否发挥好自身的作用、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实现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发挥作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是人大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本文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上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主要从人大代表结构的划分、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问题、优化人大代表结构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人大代表结构 代表性 优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阶层的变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人大代表结构研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结构的划分、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问题、优化人大代表结构等方面。本文拟对近年来国内在这一研究方向取得的进展做一简要综述。

一、人大代表结构的划分

长期以来,人大代表按照类别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干部、解放军、归侨侨眷、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妇女等。随着社会阶层的变化,关于人大代表结构划分的研究逐渐增多。

洪开开、王钢认为现有代表构成划分,主要依据户籍制度、档案制度、政治身份等传统身份制标志,将代表分为工人、农民、解放军和武警、干部、知识分子、华侨等类别,并辅以民族、性别、政治取向等标准,统计出少数民族、妇女、中共党员代表比例[1]。郭洁妮将现行代表结构划分为政党结构、界别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2]。李力认为人大代表结构即通常所说的代表的阶层比例,阶层指工人、农民、解放军和武警、干部、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华侨等12个阶层[3]。

二、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大代表结构存在难以适应社会现状、代表结构比例失调、过于重视结构而忽视代表素质等问题,直接导致人大代表结构难以充分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人大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的问题。

(一)结构划分难以适应社会现状

近年来,关于人大代表结构划分的研究,研究者一致认为由于社会阶层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人大代表结构的划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张谦元认为由于我国社会阶层已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人大代表构成的划分已不能完全反映现阶段社会各阶层的构成变化状态。事实上,这也不利于充分体现代表的代表性,不利于提高代表构成的合理性和代表的整体素质[4]。钟丽娟认为自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如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现阶段如何确定代表身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阶层急剧分化的当今社会,仍以结构来组建人大在逻辑上难免略显机械和简单[5]。张慧敏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行政身份划分社会阶层的做法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变化[6]。

(二)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失调

关于人大代表结构比例问题的研究分析,由于研究者的出发点不同、关注的问题不同,对于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失调问题的研究结果有所差别,但对于人大代表比例失调,并存在“官员化”倾向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

最为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人大代表比例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孙少衡指出人大代表结构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党员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少;干部代表多,工农代表少;党政领导干部代表多,一般干部代表少[7]。张慧敏在人大代表结构原有“三多三少”的格局之下,提出了代表中出现的“两多两少”的新现象,即经营管理者多、普通职工少,个体私营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8]。

虽然对人大代表结构比例失调现象的归类不尽相同,但党员代表多和干部代表多现象基本都被承认,并且出现了代表比例“官员化”的倾向。

王石山认为工人、农民代表比例日益减少,出现了“官员”代表比例日趋增多的“官员化”[9]。余艳敏认为各级人大代表结构上普遍存在干部代表多,工农代表少;党政领导干部多,一般干部少的现象,各类“官员”在代表中的比例较大,代表结构“官员化”的趋向[10]。

(三)人大代表重结构、轻素质

人大代表重结构、轻素质的问题本质上是人大代表代表性的问题。要了解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确什么是代表性。人大代表代表性指的是必须经过专用程序和方式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11]。张慧敏认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人大代表的成分结构,一个是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12]。人大代表重结构、轻素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过于重视成分结构,而轻视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的问题。

重视人大代表的成分结构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合理的人大代表结构可以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除了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机关,还是一个立法机关,代表除了具备代表性,还要有议政能力。但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结构存在为了强调成分结构的代表性而忽视代表素质的问题。

余艳敏指出现阶段人大代表为强调代表广泛性,硬性规定代表结构比例。这种分配办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分配的原则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按选民个人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没有了挑选余地,对选举失去兴趣;另外,选出的代表相当部分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同代表的要求相差甚远[13]。张建民认为过分强调结构和各阶层的比例要求,带来了很多实际问题,注重了代表结构,影响了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整体水平。代表结构不适应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结构的新变化,即按过去的做法分配代表名额,显然不合形势发展要求[14]。王石山认为当前我国地方人大代表中存在重结构、轻素质的问题。地方人大在每次换届选举时,都对代表结构类型比例做出相应的“量化”规定,对代表素质提出相应的“定性”要求。但在选举实际操作中,代表结构类型比例的规定与代表素质的要求往往难以同时兼顾,出现了少数代表素质不高、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等问题[15]。

三、人大代表结构的优化

学者对于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理界定代表界别、优化代表结构方面。王石山认为应力求使代表结构达到“四个优化”:一是职业结构合理化。包括尽量限制和减少“官员”代表比例,增加工农业生产战线的代表比例。二是知识结构多面化,尽量增加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代表不仅要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还要有懂得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以提高代表的整体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三是党派结构多元化。增加民主党派、归国华侨、少数民族、无党派爱国人士在代表中的构成比例。四是年龄结构梯形化。代表中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收一批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时要保留三分之一以上的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16]。张慧敏认为在界定代表界别方面,应力求使代表结构更加合理化。一是职业结构合理化。包括尽量限制和减少“官员”代比例,增加工农业生产战线的代表比例,适当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忠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为代表。二是知识结构多面化,尽量增加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三是党派结构多元化。增加民主党派、归国华侨、少数民族、无党派爱国人士在代表中的比例。四是年龄结构梯形化[17]。梁涛认为代表结构要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当选代表的比例,降低干部代表比例,适当提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妇女代表及年轻代表比例[18]。

张建民认为应按照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现实,在合理划分社会职业类型的基础上,再制定代表结构、比例。对代表结构中各种类型的比例必须坚持,但应该是类型服从于素质,从根本上说应当把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作为当选代表的先决条件,以优化代表结构为目标,淡化代表类型观念[19]。

参考文献:

[1]洪开开,王钢.完善人大代表构成划分的若干思考[J].人大研究,2009,10:18-21.

[2]郭杰妮.人大代表的结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23:149-150.

[3]李力.关于优化代表结构的探讨[J].吉林人大,2002,09:22-24.

[4]张谦元.县乡人大代表结构监督问题探讨[J].甘肃社会科学,2004,06:183-185.

[5]钟丽娟.完善人大制度不应过于强调代表结构[N].学习时报,2010-05-31005.

[6][8][12][17]张慧敏.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性缺失分析[J].科学社会主义,2006,02:61-63.

[7]孙少衡.人大代表结构中的“三多三少”现象不容忽视[J].楚天主人,2001,09:39.14.

[9][15][16]王石山.地方人大代表结构优化与素质提高之我见[J].唯实,2003,05:47-50.

[10][13]余艳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D].郑州大学,2004.2.

[11]蒋劲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探讨[J].政法论坛,2004,06:18-30.

[14][19]张建民.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从改善代表结构做起——关于人大代表结构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湖湘论坛,2003,02:37-38.

[18]梁涛.人大代表结构与素质分析及其改进建议[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02:87-89.

作者:柳娜

人大代表研究论文 篇2:

近年来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综述

当前,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研究已成为宪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热门课题。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涉及人大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如何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等方面。本文拟对学术界在以上问题研究中所取得的新进展做一简要的综述。

一、人大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

人大代表制度是由规范人大代表选举、履职、监督等一系列行为过程的法律法规组成的一个完整统一的系统。近年来,研究者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出发,阐释了人大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蔡定剑认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主体力量,是这一制度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 [1] 。张惠敏认为,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织细胞,其成分结构是否合理、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直接决定着各级人大职能的发挥 [2] 。张建民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作,包括三个基本因素:代表、制度、会议,即一定的代表,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会议形式来解决问题。由于制度是由代表们(或代表选出来的常委会委员)来制定的,会议是由代表们(或委员)来开的,因此,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代表的状况最为关键。其中,代表的结构状况更是对人大制度的坚持与完善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3] 。谢庆奎提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是人大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础 [4] 。邹平学认为,完善人大制度首先应当从人大制度的特定主体,即人大代表出发,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构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 [5] 。程湘清指出,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线参加者,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履行代表职责,所以重视提高代表素质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和成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黄学贤、朱中一则提出,面对着日益分化的中国社会,急需寻找制度上的途径来缓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特别是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任机制,无疑是可供选择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其一,完善的人大代表制度可以使国家权力机关准确反映社会利益诉求,保证政治渠道畅通;其二,完善的人大代表制度可以使社会矛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尽可能大的消解,即便不能彻底解决社会矛盾,但也可以为社会矛盾的缓和与消解提供一个制度平台和公开场所;其三,完善的人大代表制度是对我国国体和政体的维护,可以保证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同时,还可以使人民对国家机关产生认同感,抵消对立情绪 [7] 。

二、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运行中呈现出的不足和缺陷

近年来,研究者一致认为,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结构现状是现行人大代表制度运行的直接结果。当前,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人大代表素质的严重不足,直接导致了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严重缺失,或者说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令人担忧。这一系列连带效应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人大代表的选任机制,已经远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

(一)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结构现状

什么样的人大代表结构是合理的?这是分析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结构是否存在问题之前必须先要回答的问题。张惠敏认为,人大代表结构,一要体现出普遍性,即在人大代表中应有来自界别、阶层、民族、区域等各个方面的代表,参加决策,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二要体现出国体性,即在人大代表的结构上体现国家性质;三要体现出合理性,即人大代表应该有能力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有能力为实现人民的利益开展工作。概括言之,即职业结构合理化,知识结构多面化,党派结构多元化,年龄结构梯形化 [8] 。关于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结构的分析,研究者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得出了比较一致的结论。盛正德以上海市人大为研究对象,分析并概括了近年来上海市人大代表结构不尽合理的主要表现:代表中各级各类“官员”太多,即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代表总数中所占比重较大;代表中熟悉法律、宏观经济、财政金融、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太少;农村农民代表比例太小 [9] 。张建民基于湖南地级市人大的实证调查,得出了近年来当地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四多四少”现象,即“官多民少”、“男多女少”、“中共党员多非党员少”、“代表部门(本单位)利益的多而乐于善于负社会责任和谋取公众利益的少” [10] 。张惠敏认为,近年来我国人大代表结构又在“四多四少”的基础上多出了“两多两少”,即“经营管理者多普通职工少”、“个体私营业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 [11] 。

(二)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

要分析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当然我们也应先明白我国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能到底是哪些。张惠敏认为,在职能履行上,我国人大代表应在以下三方面体现其代表性:一是表达职能,即代表选民进行利益表达;二是管理职能,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法律实施;三是咨询职能,即建言献策 [12] 。近年来,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探讨了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蔡定剑指出,当前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人大代表谁也不代表,选民找不到代表,代表也没有自己真正的选民。所以,人大会议上,有的代表是“哑巴”代表(不发言),有的是“个人”代表(凭个人的认识水平,发表一通个人见解);有的是“观风”代表(看别人怎么发言,怎么投票划圈),这都是因为他们没有选民,不需要对谁负责,代表与选民脱节造成的 [13] 。盛正德认为,人大代表中各级各类“官员”太多,致使在议政时产生居什么位讲什么话,“屁股指挥脑袋”的问题,在“监督”问题上又往往产生“监督主体大部分属被监督对象”,从而被人提出“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监督悖论” [14] 。张建民指出,由于目前人大代表结构状况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人大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妨碍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更好实现。其集中表现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难开展;监督乏力;难以真正代表各方面的意见 [15] 。

(三)现阶段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金太军认为,人大代表荣誉感有余而责任感不足,与人民特别是与其原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缺乏经常、必要和主动的联系;人大代表选举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缺乏选民对被选举者了解知情的有效措施,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行使经常、有效的监督,这导致选民参与选举的主动性、严肃性不够,不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表现出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冷漠;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度较低,迄今仅在县乡两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在市、省和国家等三级都实行间接选举 [16] 。季正矩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环节上存在的不足;官员代表人数过多;竞争机制不足;选举层级过多;选区划分和名额分配的缺陷;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17] 。

江启疆则指出,我国几十年来一以贯之的人大代表选举及其相关运作机制与法治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最重要的症结在于权力对人大代表选举过程的影响力与支配力过于强大,而民权的力量过于弱小。具体体现为:权力对选举过程的不当超强控制;选民在选举过程中知情权与了解权严重匮乏;选民对候选人或当选代表的监督权严重缺失[18] 。

(四)我国现行兼职人大代表制的问题

卢正涛对近期学术界关于兼职代表制所呈现出的弊端的主要观点作了如下归纳:一是人大代表兼职不能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履行代表职责中,去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愿,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兼职造成人大代表缺少代表意识。人大代表理应是选民的利益代表,他们的任务是努力反映民意,维护选民的利益。由于大量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这就使得许多人大代表实际上成了荣誉代表,他们没有服务选民的观念。三是兼职的人大代表使得人大的监督权很难行使。因为不少“一府两院”的人员担任了人大代表,造成了人大代表监督自己,实际没有监督的现象 [19] 。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建议

针对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研究者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要使代表真正与选民联系起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让选举变得真实。关于如何改革人大代表制度,研究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蔡定剑认为,改革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可以先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我国公民已经完全具备了在县乡两级实行行政首长直接选举的条件,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较大市和省级也是完全可行的。第二,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其一,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其二,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从而解决市场经济改革后大量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其三,取消城市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完全实行以居住地的方法划分选区 [20] 。秦前红、周伟认为,我国应建立体现公民权利与多元政治的选举制度。具体内容为:首先,需要对组织推荐和提名候选人的做法进行改进,让带有组织人事安排性质的权力化的选举,回归其权利本位;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健全选民制约代表的责任机制,建立有效的罢免制度,克服代表意志的非民意趋向 [21] 。

(二)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李仁质指出,人大代表担负着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要胜任这一使命,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具备较强的参政意识和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而不是简单的阶层、界别身份代表。因而,要不断加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强化代表的参政意识,增强代表的社会责任感、参与感、群众观、民主观的意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22] 。

(三)完善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龙太江、龚宏龄提出,鉴于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即人大代表的公职身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而,必须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具体措施为:建立人大代表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代表回避制度;强化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对代表的非履职行为进行限制[23] 。江启疆认为,完善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应建立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定期述职制度与定期约见选民代表的制度;建立人大代表财产申报制度并定期向选民公布其财产;建立人大代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和向选民提交廉政报告书制度 [24] 。

(四)逐步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问题

何鹏程的观点是,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是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有效途径[25]。张惠敏指出,人大代表专职化对于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应的素质要求,同时也对相关的现行制度提出了要求。即使不能马上大范围内实行,也要考虑进行试点,如先从全国人大和省级以及较大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做起,循序渐进,逐步推行,这将会有力地推进我国人大制度建设[26]。

注释:

[1][13][20]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2][8][11][12][26]张惠敏:《我国人大代表代表性缺失分析》,载《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2期。

[3][10][15]张建民:《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从改善代表结构做起》,载《湖湘论坛》2003年第2期。

[4]谢庆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政体制的接轨》,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1期。

[5] 邹平学:《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6] 程湘清:《政治文明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7] 黄学贤、朱中一:《论人民代表代表性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4期。

[9][14] 盛正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

[16] 金太军:《建设政治文明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理论探讨》2004年第4期。

[17] 季正矩:《总结与展望:人民代表大会三十年》,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5期。

[18][24] 江启疆:《论人大代表选举及其相关问题》,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19] 卢正涛:《人大代表专职化及其他》,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1] 秦前红、周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回顾与宪政思考》,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10期。

[22] 李仁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任务》,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23] 龙太江、龚宏龄:《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5] 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

(作者系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刘肖委

人大代表研究论文 篇3:

人大代表提议案权研究

摘 要: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人大代表正是通过法定的提议案权,将关乎民生国计的重大事项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成国家的法律政策予以实施,从而引导着国家经济民生走向,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近年来,代表议案有了很大的提高,然代表议案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长期积累且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代表们参政议政水平的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议案的实效性更多的需要合法合理行使权力,使提议案权真正切实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议案;人大代表;提议案权;权力

一、人大代表提议案权的概念及意义

对于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力”;另一种认为“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① 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议案能够列入大会议程并获得通过,从而将议案中的意志上升为普遍意志并得到实施,才能将议案中的想法变为现实。

“在全国人大会议中,人民代表代表了全国各地亿万人民的心愿,要畅通有效地表达全体人民的心愿确非易事,因此更显得保障代表们代表权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表达人民心愿首要是要保障代表的提议案权。”一份高质量的议案不仅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深入调研而成的心血结晶,同时更是承载着人民的意愿与利益表达,人大代表正是通过法定的提议案权,将关乎民生国计的重大事项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成国家的法律政策予以实施,从而引导着国家经济民生走向与发展。

二、人大代表提议案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提议案的现状

从“两会”上看,近些年来,代表议案内容日益广泛,涉及国家事务管理的诸多领域,老百姓最关心的、最直接的、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代表的目光聚焦之处,也是亟需政府着力解决的国计民生问题。代表们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大会提出议案。

近几年,敢“说话”的代表们越来越多了,会内和会外,不时地出现激烈的观点碰撞、尖锐的意见交锋,相比过去,常见的情形是代表们“认真学习报告”、鼓掌表示拥护、表决一致通过,而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业界、不同阶层的代表们带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来,各抒己见,展开讨论,甚至激烈交锋,越来越务实地参政议政,审慎地行使投票权,最终以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二)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代表议案和履职情况的变化可以看出,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在看到这些可喜的变化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另外一些情况:正如网上有好事者,搜罗的一些国家开议会的照片,与我们的两会放在一起比较。那些国家的议会的图片表现了一个主题,就是打架,他们一定是先有了观点分歧,谈不拢就开打,大家一起上,打完了坐下来继续谈。我们两会的图片,拍的是代表委员们有的打瞌睡,有些神情严肃、正襟危坐者,但也未必见得好,因为问题是为什么坐在那,坐在那干什么。据报道,在人民大会堂听取“两高”报告时,一些代表委员中途退场,到休息室喝茶、休息,这种现象也算得是我们的“会议特色”了。此外,还有些“温柔敦厚“的代表们,有些代表不敢大胆行使职权,发言表决时,说好话、客套话,反对意见根本不提;有的代表开会左顾右盼,随声附和,参加一年一次的人代会类似走过场,表决事项随大流。这些都是人大会议上常见的情形,更是人大代表的通病。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近几年大热的“网络问政议政”,从前两年的“博客问政热”到至今的“微博问政热”,代表委员们争相戴“围脖”,微博问政进一步拉近了两会、拉近了代表委员与民众的距离,是民主政治信息化表达的一种创新。然而无论是博客还是微博,对于代表而言,应该说只是扩展交流渠道的一种辅助形式。但试想一下,一条微博,寥寥百余字,能包含多少有价值的信息,更值得打问号的是,动辄数万条的零散建言,经得起推敲的又有多少?又有几个人真正地把博客微博当作与民众进行沟通的工具,那些建言恐怕绝大多数都被拉入了垃圾箱中,多数代表委员的博客微博在开完两会后,就进入睡眠状态了。开“微博”,更要“穿微服”,而不是追逐时尚,关注个人微博的粉丝有多少。

每年的两会都是一次当下社会问题的全面揭示,各个领域的问题通过代表委员晒上了议政议程,大会解决了什么问题?代表委员们在会上如何发挥“民意代言人”的作用?我们在网上投票的议案提案又有多少得到了落实?当前代表提议案的很多方面仍然流于形式,代表在行使提议案权,在实际参政议政能力上还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从现阶段中国人大代表履职过程的实践看来,提议案效能的高低,代表有没有行使好提议案权的前提性问题主要在于人大代表提议案权的“权力”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三)原因分析

1.人大代表角色意识的缺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由人大代表提议案的情况,可以看出,影响代表提议案权的有效性、制约代表议案作用的关键原因还在于人大代表的意识问题上。

提议案的“权力”是为了强调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一项职责,而权力和责任是分不开的。中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既然自愿接受了这种委托,获得了一定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承担的责任就更大一些。提出议案而且是有效的议案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一项职责,职责是必须履行的,而且必须履行好,而不能拥有权力,却不为民办事,或滥用权力,损害人民利益。从中国当前社会生活实际来看,很多代表欠缺对提议案权力的认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对“人大代表”这一角色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职务来看待,更没有深刻地理解“代表”的涵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忠实体现者,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他应当具有参政和议政的能力,具有人民权力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讲话的人和人民利益表达的人。“代表的功能性是要求代表不仅仅是‘代表’,具有‘代表’的名誉和身份,更重要的是发挥‘代表’的政治功能,反映人民的呼声,充当人民在政治场合中‘嘴巴’的说话功能,对人民或选民的利益与愿望期待真实、客观地表达出来。”

2.选举机制的缺陷

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代表能否履职和能否有效履职,而选举作为代表产生的主要“入口”,直接影响到能否将具有较高素质的候选人选举为代表。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造成人大代表的结构极不合理,导致代表素质参差不齐,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普遍较低,具备代表责任意识的代表自然也不多。

现有选举方式中范围较大的推荐选举,使得代表候选人更多的来源于 “实权部门”或“资本部门”,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型”的行政官员占据相当的比例,基层代表比例过低,这就导致议案分布不均,也很难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实际利益。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比较注重代表候选人的政治态度和岗位表现,照顾性安排多。而不太注重其政治活动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议政能力等多方面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甚至将选代表与选劳模、评先进简单等同起来,实际上是对“代表”作为一种职务理解不准确、不全面,使得选举变为变相指定,相当部分的当选代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与代表职务所要求的职责不相适应,由此使得代表履职、人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代表的功能因而大打折扣。

3.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中国目前代表履职现状来看,对提议案权的监督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监督力度,无实质监督,反映到实践上,使得提议案权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使得提议案很多方面都流于形式。

人大代表在中国长期以来,是一种荣誉称号,代表们没有责任感,加之也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评价,自然也就引不起代表们的重视与一定的法律责任或后果。相关监督机制的规定大都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评价及惩处标准、措施,尤其是法定监督程序的缺位。此外,对监督内容理解有偏颇,实践中一般都倾向于对涉嫌违法犯罪代表的查处监督,而忽视对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往往被撤换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因为违法犯罪或者因为政治错误,极少有因为不称职而将其撤换的例子。因此,一些没有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明显不称职的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维持到任期届满,无异于事实上的“代表终期制” 。

三、建立人大代表提议案权之督促机制

(一)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提高代表素质。“在代表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当选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对代表履行职责的素质要求要明确、具体、便于把握。如规定候选人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议政经验和能力、有较好的个人品质等。”代表不是荣誉称号,选代表不是评先进,除法律规定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外,更重要的是看能否胜任代表职务。不能仅为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或代表的结构比例,就降低了标准,把一些参政能力不强的人选为代表。在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对代表候选人的调查研究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条件的考察,能够掌握了解本选区或全国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能够正确地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敢于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二)加强代表权责意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责任机制

代表意识作为法律赋予的职责意识是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人大代表能够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履行代表职责的动力所在。人大代表自身要有“权责”意识,应当充分认识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勇于承担责任,认真行使职权。在中国,人大代表一向是一个“静默隐归”的工作,能够为选民“两肋插刀”,不畏权贵,敢说敢做的,恐怕更多的是期冀于代表个人的政治热情与“侠肝义胆”。

在目前代表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形下,要提高代表权力意识,需要通过硬性机制的约束,至少可以使代表不敢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和考核。要不断完善法律,加强代表监督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对代表进行监督的责任、权限和组织领导,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建立人大代表实绩档案、履职档案,真实、全面地记录代表在任期内履行职务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代表的重要依据,这样能够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加强对代表履职的评比与考核,定期对代表履职档案进行汇总,并向选民及原选举单位通报。同时,要注重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使代表明确其权利义务、熟悉履职程序、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全局意识,提高代表编写议案、讨论议案的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监督

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目前中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时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这就限制了议案的民意含量。因此,应当拓宽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同时应加强人大代表宣传,增强民众对代表工作的了解,扩大人大代表的影响力。这就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工作,需要人大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代言机制,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让不同利益阶层的代表在人大这个层面展开对话讨论,进行利益的碰撞,通过谈判和妥协,让民众听得到“自己的声音”,看到“实实在在的工作”。

年年议案备受关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件件议案落地有声,这更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就是要肩负责任感、使命感,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主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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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

[6] 周其明.保证代表的提案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表达人民意志[J].人大研究,1999,(5).[责任编辑 王晓燕]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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