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2023-04-09

第一篇: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小编推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8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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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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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管理、口岸工作和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能源规划职责划入省能源局,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强化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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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3.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4.加强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有关新兴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5.强化当前经济运行调节和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保障,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推进工业、通信业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作。

7.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的指导和服务,发挥规模骨干企业对工业经济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收集、整理、发布经济和信息化信息。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调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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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衔接和紧急调度。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信息化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信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和中小企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参与各类工业园区的业务指导工作。联系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四)负责全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技术改造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及年度计划,按规定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负责相关国家专项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督查。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监督管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研究拟订推进产业技术进步、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政策措施。按照分工,组织拟订有关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落实。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认定、评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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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和项目管理,负责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推进产学研结合。指导企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攻关和培训,贯彻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六)参与全省能源规划编制,跟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负责协调电力、煤炭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电力、煤炭有关标准。负责电力、煤炭统计工作。编制电力、煤炭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负责热电联产的有关工作,推动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规范煤炭经营,推进煤炭市场建设,协调煤炭供需平衡。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全省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通信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的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约能源方面的具体工作。

(八)提出行业规划、经济和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发展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发布产业信息,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负责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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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盐业、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的联系协调工作。

(九)指导企业发展科技服务业、工业设计、会展业和售后服务业等,指导地方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负责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监测分析产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原材料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拟订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产品市场营销体系。

(十)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按分工编制全省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编制并监督执行。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开展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改造,规范企业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推动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有关工作。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相应的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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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三)拟订信息产业和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信息化投资的规模和方向,提出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组织规划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四)拟订全省无线电频率规划。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检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负责全省无线电派出机构的管理。

(十五)负责协调维护全省信息安全及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十六)负责中小企业(含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下同)发展的综合指导与协调。拟订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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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渠道,承担或参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十七)负责组织推进“诚信江苏”发展战略的实施。统筹协调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行业协会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保密、督办、政务信息、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与审核;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督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办理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等工作;负责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承担机关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和运行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研究室)

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组织协调制定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并承担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布局重大问题及促进相互融合的政策措施;建立统计工作体系和承担全系统综合统计工作;会同委内各相关处室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提出初审意见;组织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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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研究分析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起草或参与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季度和年度全省工业经济形势研究分析报告;组织、协调委内综合性调研活动;指导、协调全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联系和指导委内研究机构工作。

(三)法规处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法规、规章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组织开展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行业管理法规的拟订;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业法制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产业政策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拟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承担车辆生产准入管理和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工作;牵头承担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参与省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整治有关工作。

(五)经济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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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通信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衔接和紧急调度;承担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工作;协调缓解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矛盾;承担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工作;管理省级药品储备,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药械调度;承担生产性服务业有关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指导企业发展科技服务、工业设计、会展和售后服务等,指导地方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组织和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拟订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承担工业、信息化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国防动员、反恐等有关工作。

(六)产业投资处(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及年度计划;按授权和分工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规定申报、实施和督查相关国家专项计划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级财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专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购置进口和国产设备抵免税审核确认工作;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核,监督募集资金的投向;指导银企沟通合作与直接融资工作;监督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联系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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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有关投资类中介机构;承担省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科技与质量处

研究拟订推进产业技术进步、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拟订有关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承担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落实工作;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指导行业共性技术创新机构建设;编制和实施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项目计划,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和项目验收,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组织推进信息与工业化融合,负责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组织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指导推进产学研结合和国内外产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企业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攻关和培训,贯彻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

(八)企业发展服务处(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 推进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央在苏企业服务工作;宏观指导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改造,规范企业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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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推进百亿元级企业培育工程;监测分析大企业大集团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企业加强管理,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规定承担拟上市企业审核有关工作,推动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工作;承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经济合作处

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按分工承担全省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编制工作并监督执行;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参与有关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工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开展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组织编制发布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合作指南;参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按规定负责系统有关团组及人员出国(境)任务的预审工作。

(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通信业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以及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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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承担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申报、审核、核准节能减排和工业、通信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承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认定工作;推动落实工业、通信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节约能源和有关循环经济宣传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约能源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一)电力能源处

参与全省能源规划编制工作,跟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监测电力能源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制定电力有关标准;推进热电联产的改造应用,承担热电联产生产运行管理和热电联产企业(机组)年度核验工作;平衡全省电力电量,编制电力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划分和管理全省供电营业区,指导农村电气化工作;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承担煤电油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和紧急调度工作;承担成品油应急储备管理;推动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参与电、热价格的制定和管理;负责电力保护工作,承担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指导有关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二)煤炭处

参与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法规,统筹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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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法审批开办煤矿;监测分析煤炭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维护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承担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担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与煤炭产需协调和应急保障工作;推进全省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承担煤炭统计、市场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煤炭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十三)交通与物流处(省道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重点物资运输的调度;协调解决综合交通运输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有关重点交通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参与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审核设置工作;承担全省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承担全省春运组织工作,承担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全省物流业发展,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全省重点物流项目的扶持工作。

(十四)原材料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组织制定并实施钢铁、有色、黄金、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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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布产业信息,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承担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承担小化工整治有关工作;依法承担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对本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创新等项目及财政用于本行业有关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稀土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稀土的行业管理;依法承担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以及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五)装备工业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机械、汽车、民用飞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布产业信息,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承担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承担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对本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创新等项目及财政用于本行业有关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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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六)消费品工业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轻工、纺织、医药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布产业信息,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承担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依法承担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对本行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创新等项目及财政用于本行业有关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协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大师、名人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按规定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参与相关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工作;承担盐业行政管理、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七)电子信息产业处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信息技术成果产业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指导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利用外资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和科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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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跟踪推进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承担相关资质认证工作;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推动软件应用,参与组织实施与跟踪管理国家和省有关专项中软件类项目;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运营分析工作,指导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按规定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认证管理;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正版化。

(十九)信息安全处(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办公室) 组织制定并实施信息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协调开展和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协调处理重大事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安全公共基础项目建设,促进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承担信息安全相关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管理电子商务认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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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调开展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社会宣传与培训;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协调地方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承担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信息化推进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协调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部门的网络互通和业务协同;提出信息化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监督及绩效评估工作,组织规划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指导推进社会公共事业、社区管理服务、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农村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承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企业信息化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和推进智能卡、银行卡产业发展,推进重大智能卡应用项目实施,推广基于银行卡的各类应用;推进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二十二)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

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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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组织推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有线、无线)、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负责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订。

(二十三)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省民营经济投诉中心) 负责全局业务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承担中小企业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承担民营经济投诉工作。

(二十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处(融资担保处)

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指导创业基地建设。

(二十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

承担中小企业经济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监测中小企业发展态势;指导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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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信息技术化;指导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六)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调中心)

指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指导乡镇工业和中小企业集中区规划建设,推动产业集聚;指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推进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中小企业劳动、卫生、环保及节能等方面的工作。

(二十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各项经费预算的综合平衡;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指导委直属单位的财务制度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的资产监管,办理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移交、处置报批工作,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调度工作。

(二十八)教育培训处

研究拟订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推进企业建立自主培训机制;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推进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规范和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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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负责指导全系统公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联系直属院校;承担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考试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九)人事处(职称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相关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工作;负责系统人才工作;承担机关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工作;统筹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措施;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企业及个人信用征信工作;承担信用产品的市场培育和应用推广工作;承担信用工作的对外联络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信用知识教育、宣传、考核等工作;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9名(含离退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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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服务人员编制1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7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9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5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需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二)关于资源节约、节能、循环经济管理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通信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政策。

(三)关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运行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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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厅等部门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搞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与调度。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运输体系计划,并搞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四)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负责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政策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五)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六)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无线电管理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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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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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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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

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秘书六处。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文、电的收发运转工作。办理省军级文件、密电及内部资料、刊物的分发、传阅、清退和销毁,负责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及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厅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友人捐赠物品的审理、报批、归档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办公室。

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日常政务、会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市、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印鉴管理,承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以及厅属局的印章刻制;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副部(省)级及以下领导来晋有关政务接待的安排;负责编写《省人民政府大事记》、《办公厅工作》及办公厅工作总结;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会议处。

承办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编写会议纪要;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见、会谈等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办理国务院由我省参加或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安排公务活动;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具体承办国务院领导同志来晋视察的公务活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在职正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来晋考察及政务接待的安排;承办政府系统大型会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督查室。

负责对省政府各项决策、会议议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省委机关联合开展对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征集人民群众建议与意见;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等相关方面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信息公开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省政府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省政

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省领导信箱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省政府领导阅示、反馈。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负责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遴选、聘任、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组织政府参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组织文史馆员进行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统战联谊;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公务员考核及扶贫工作;负责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十三)行政处。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行政后勤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

(十四)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办公场所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协助处理省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兄弟省市驻晋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省政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参与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及时为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实施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

(一)研究一处

围绕全省财税、金融、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二)研究二处

围绕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组织调研;负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旅游等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三)研究三处

承担国务院、省政府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承担

省政府领导对政务信息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完善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网络建设,做好与国务院及兄弟省市的信息联络和交流工作,积极进行信息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承办省政府研究室的日常事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障省政府与国务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室):

(一)应急值班室(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承担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省委,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检查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承办值班要情、专报,信息处置反馈,督促落实。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急协调处

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办理省政府应急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应急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专题会议;组织修订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以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处10名编制)。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研究室主任1名(正厅长级)、副主任2名(副厅长级);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参事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第三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

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

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4﹒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公共服务实现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5﹒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6﹒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凡人员增减、领导职数变动的,都要履行入编、出编手续。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手续;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保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7﹒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各地

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定期校核相关管理数据库,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8﹒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研究制定我省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标准。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9﹒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全面掌握机构编制使用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10﹒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各地要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清理规范。对于条例出台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1﹒强化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

建市,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和完善工作体系。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加力量,充实人员,以充分履行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25日

第四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9〕50 号 【发布日期】2009-09-10 【生效日期】2009-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74号 【发布日期】2000-07-19 【生效日期】2000-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北京市文物局(简称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是主管本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原由国家文物局承担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历史文物保护区内城镇居民私有产权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危房翻建工程、外省市文物经营单位进京销售文物商品或在京举办拍卖会的职能。

2.取消核准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资格、代购代销文物企业资格、文物复制单位资格、文物建筑修缮企业资格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普查在册项目保护、迁移、拆除或撤销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在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及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核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商场)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研究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三)指导、协调北京地区博物馆业务工作;核准博物馆设立、主要事项变更;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

责博物馆馆藏文物鉴定、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博物馆建设。

(四)负责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的审核报批工作,并组织验收;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出土文物的调拨。

(六)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

(七)负责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出入境文物的鉴定管理。

(八)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国内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动。

(九)规划、指导本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文物科学研究和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十)指导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7个职能处室和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对外联络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办理历史遗留的查抄文物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文物保护处

研究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组织文物普查工作;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古发掘工作;审核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制订工程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审批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博物馆处

编制博物馆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本市博物馆注册、登记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鉴定、登记工作;办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等事项;组织协调博物馆间的文物展示与交流活动;负责珍贵文物复制生产管理工作。

(五)文物市场管理处

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管理文物出境鉴定工作;负责文物拣选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检查没收的文物。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经费预算、年终财务决算;统筹管理文物事业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修缮经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外汇额度的管理。

(七)组织宣传处(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布置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

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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