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完善探讨论文

2022-04-20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司法鉴定体制完善探讨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在我国,随着司法证明方式的变化,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强化了鉴定人出庭,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种变革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诸多不足。具体而言,即现行司法鉴定体制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旨在思考与探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司法鉴定体制完善探讨论文 篇1:

法医鉴定体制现状及对策

[摘 要]法医鉴定体制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司法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的合理性问题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等问题日益突出。在传统定式思维以及司法鉴定体制现状的限制下,法医鉴定体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改革。十八大的召开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从而将司法鉴定工作放在一个全新的高度,为了贯彻十八大的精神,必须不断深化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法医鉴定体制。文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健全法医鉴定体制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法医鉴定体制;司法鉴定;司法诉讼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9.075

司法不公是当前社会中的一大热点问题,这种不公的现状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状态引起的,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且按照公正司法以及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做好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法治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司法鉴定人员应该认清形势,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加强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1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健全的法医司法鉴定程序

在法医司法鉴定中,由于很多当事人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所以,需要加强鉴定机构的更新,但是在更换的过程中,鉴定机构会对鉴定之前的鉴定意见进行修改,针对这种修改情况,办案机构难以判断出对错,从而增加了办案的负担。若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的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那么难以科学有效地进行鉴定,导致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当前的司法主管部门仅仅在机构审验和审批上存在管理,没有具体地进行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的监管,此外,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由于其经营性质,为了经济效益往往会降低鉴定质量,最终导致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

1.2 缺乏政府管理机构的宏观调整

我国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从而造成鉴定机构不一的情况,外加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除此之外,鉴定机构的设立以及资格审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法医技术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质量的控制缺乏有效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1.3 没有明确规定受理办案范围

现行的法医鉴定体制没有规定具体的鉴定级别,导致多头鉴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办案效率。一些地方的鉴定机构往往单纯地追求案件的数量,导致办案范围出现了超越现象。部分法医门诊不仅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伤害损伤程序的鉴定,同时也受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此外,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会设立伤情治疗诊所,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群众,若无法很好地掌握,比较容易失去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加强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策略

2.1 加强法医鉴定体制改革

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需要改变机构繁多的现状,加强机构的统一和管理。对于机构简化问题,必须在鉴定工作的基础上整理管辖关系,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能够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的体制管理经验,然后结合我國的实际状况,将所有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在一起,进而建立一种统一的管理体系,并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单独的法医鉴定机构,厘清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从而提升法医鉴定的效率,解决多方鉴定、多种鉴定结论的现状。此外,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权威性的鉴定概念,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仅可以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同时还可以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在国际上的形象。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多元制的法医鉴定体制,通过多元制这一健康开放的法医鉴定体系,进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法院作为一个中立机构,需要履行法医文证审查咨询职能。建立多元制的法医鉴定体制,可以将原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所属资源用于加强检查系统法医职能部门。法官可以站立在中立的立场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公正的判断。

2.2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的综合水平

法医鉴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高低对整个法医鉴定程序和鉴定质量会造成影响。为了提高鉴定人员的水平,在法医鉴定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为了避免不符合业务水平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从事该工作,需要建立明确的职业标准,尤其是在资格考试上,将考试制度的健全放在首要位置,从而增强法医工作人员的从业水平,提升法医鉴定的工作质量。还需建立法医工作人员的培养机制,实现高效法医培养和用人单位的对接,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秀人才。

2.3 有效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位问题

就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在法律和法规方面存在的弊端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解决。首先,需要统一规定鉴定机构,包括鉴定机构层级以及内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授予鉴定机构应有的资格,鉴定人才条件以及鉴定设备要求都要明确的规定。其次,认定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对于这一资格的认定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抛弃部门利益和偏见,建立鉴定人资格准入认定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司法部行政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法医鉴定人资格的认证标准,并且对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申请进行受理,然后组织相关鉴定人考试。最后,应该审查鉴定意见,质证采取实证主义,从根本上杜绝拿来主义。鉴定意见作为庭审的重要证据,需要当庭审查,并且需要将审查和质证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体系中,审查范围主要包括鉴定人资格的审查、鉴定程序的审查以及鉴定内容是否超出范围的审查。通过规定合理的鉴定范围和鉴定依据,为法医鉴定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

3 结 论

针对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多种问题,例如,鉴定体制不健全,鉴定人员综合水平不高以及鉴定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全面分析,从而建立有效的法医鉴定体制,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水平,在加强法院系统以及法医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位问题。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法医鉴定管理的规范化和系统化,逐渐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强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使法医鉴定更加合理化,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田文明.论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刘兆.中日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之比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7(3):88-90.

[3]艾如纲,徐江,郭建军,等.探讨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J].医学信息,2014(18):30-30,31.

[4]冯洪全,王晓磊.对完善法医鉴定体制的思考[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262-264.

[5]谭颖深,盛连革.浅谈现行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71-172.

[6]姚致中,李诗雨.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5(14):3203-3204.

作者:李建大 唐敏

司法鉴定体制完善探讨论文 篇2: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在我国,随着司法证明方式的变化,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强化了鉴定人出庭,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种变革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诸多不足。具体而言,即现行司法鉴定体制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旨在思考与探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一、基本概念的论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对涉及专门知识的事物,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的检验和评断。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在制度结构层面上存在着本质差异。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强调法官在鉴定事项上的绝对控制,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则将鉴定的主动权完全赋予控辩双方当事人。究其根源,两种制度模式背后反映出的是两大法系对鉴定人和鉴定本质的定位不同。

二、我国司法鉴定模式的基础

(一)从制度传承看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自创设以来,一直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辅助人”,与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的基本定位相契合。无论是专门针对司法鉴定事项作出的司法解释还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事项定位于服务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从诉讼结构看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尝试引入了部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积极因素,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依然是以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的,并表现出“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三)从诉讼资源分配的角度看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并不适合做我国司法鉴定模式的基础。专家证人制度之所以能够在英美法系国家正常运转并发挥实际作用,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可或缺: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完善的国家救助制度、强大的案件分流机制,而我国尚不具备这些条件。

三、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一)结构层面的司法鉴定模式与技术层面的专家证人模式的关系

首先,结构层面的改革和技术层面的改革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改革方案,二者既不是改革的两个阶段,也不是改革的两种路径。其次,结构层面的改革和技术层面的改革同步进行,其中又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根本。最后,对于技术层面的改革,并非完全照搬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做法,而是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中的积极因素,导入到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之中。

(二)在技术层面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可行性

首先,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鉴定制度中都存在一些普世性的价值观念,这为两种模式之间的有机融合提供了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前提。其次,从两种模式相互融合的世界趋势而言,纯粹的专家證人模式或司法鉴定模式都有其制度运行难以克服的缺陷。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实践中都是通过借鉴和吸收对方的积极因素来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后,从我国的诉讼体制而言,已经作出了类似大胆的尝试。即在保障原有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前提下,适当地引入英美法系的对抗机制,在庭审中注重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制度。

四、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鉴定意见庭前开示程序

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对于保障辩护权、诉讼效率以及监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如何保障被告人一方基本的鉴定知情权,大部分学者都赞同引进和改良英美法系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建立我国的鉴定意见庭前开示程序,使被告一方通过庭前开示程序及时获知与案件有关的鉴定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知情权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庭审对抗的强化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

我国在刑事诉讼改革中,引入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也应当着重发挥控辩双方诉权对抗的积极作用,通过庭审对抗的强化来保障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质证。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自意大利1998年刑事司法改革引入了技术顾问制度之后,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司法鉴定本身的性质有关。

通常来说,针对鉴定事项提供专业的协助有三种制度设计的思路:一是仅为法官提供鉴定事项的专业协助;二是仅为控辩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协助;三是既为法官提供专业的协助,也允许控辩双方当事人获得专业的协助进行对抗。在我国,支持第二种思路的居多。关于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专家辅助人的权利范围、专家辅助人的管理体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亟须改革,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无疑具有非常宝贵的借鉴意义。只有用冷静的头脑根据功利的原则来评估现存的法律,并以理性的劝导形成永不退缩的压力来促成修正,最终的改革目标才能达成。

(作者单位: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杜子昂 雷智博

司法鉴定体制完善探讨论文 篇3:

构建科学化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的模式探讨

摘 要: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中国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近年来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构建科学质量监督体系、从三项管理内容上加大中心的管理力度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高效、提高服务质量,使中国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真正成为解决重大案件技术鉴定的基地。

关键词:质量监督;司法鉴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国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本着学院的教学服务于实践的方针,在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下,探索出一套如何建立科学质量监督体系并行之有效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本文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本中心建设工作中累积的经验,着重阐述如何构建科学化质量监督体系、从三项管理内容上加大中心的管理力度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质量、工作效率,切实做到对地方警务工作的支持。

一、概况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质量,即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客观、公正,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监控体系,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技术能力、鉴定行为和鉴定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是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作为公安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培养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专门人才的公安高等院校。在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科研及鉴定水平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6年12月经公安部批准成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后根据最高法等五部委下发的文件规定更名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要求,中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始终把质量监督放在中心管理的核心位置, 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人员素质,并于2009年2月27日通過国家实验室认可,批准的检测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物证鉴定等共39类84项。除电子物证鉴定外,其他的司法鉴定项目都由几十年的历史,为全国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重特大案件所作的司法鉴定,都为案件的侦破及审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国公、检、法机关享有很高的声誉。

二、质量监督体系的构建

建立质量监督体系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防止因基本硬件、管理措施、方法和工作规则中存在疏漏,或因试剂质量、环境卫生、辅助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导致的错误结论,堵塞技术外围的漏洞,确保鉴定从技术上到程序上的科学性、统一性。[2]

1、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心根据国际管理体系标准以及认可准则要求,制定了近20余万字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其中,《质量手册》是指导中心质量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编写目的在于规范中心的良好行为,阐明鉴定服务的质量方针,规定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质量职责,同时展示中心鉴定服务的能力,描述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要求。在编写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文件时,注意界定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注意职责接口的一致性,使质量监督体系环环相扣,并且在成稿后审查认可标准的符合性及工程程序的可操作性,并下发到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设计制作了60余类记录表格;《程序文件》对鉴定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定义,制定了各项鉴定所需的管理流程,如"鉴定要求的评审程序"、"服务委托单位工作程序"、"鉴定文书的编制和管理程序"等等,基本实现了内部闭环管理流程,使中心能够对鉴定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抽检,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负责人员,这样能够确保鉴定的可溯性,极大程度地规范了鉴定的管理流程,在技术上《程序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程序,如"实现测量可溯源程序"、"数据控制与计算机管理程序"、"标准物质管理程序"等等,有效的规范了鉴定技术方法。

在平时的工作中,中心定期开展管理体系的内审工作,验证本中心的鉴定活动和管理工作是否持续符台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我们邀请专家来学院对内审员进行辅导、培训。并对内审工作给予指导。通过对内审员的培训以及内审的经历。质量主管和内审员们不仅有了理论基础,而且有了感性经验,加上通过培训,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而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管理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中间管理层的质量管理意识基本形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2、规范性文件管理

中国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认可准则要求,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鉴定方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表格和质量控制表格。

目前,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按已建立起来的鉴定文件档案管理体系,严格档案管理,对归档时间、内容、移交、验收、分类、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按程序要求,档案文件完整、材料齐全,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同时做到案卷目录清楚、页码编写准确,并根据不同专业分类存放,便于查找,我们也真切的感受到了,按程序严格管理的好处:有效地减少质量投诉,避免争端。

3、鉴定人员管理

学院的教学服务于实践的方针,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极大地保证了中心的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同时从专业性上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与能力。

中国刑警学院作为培养司法鉴定人才的高等院校,鉴定人员队伍主要由从事教学的骨干教师构成。自2010年起,学院每年投入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实验室内部科研激励、调研交流、青年人才培养等。培养出的骨干教师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专业性强。通过我院一批全国知名老专家的传、帮、带,中青年骨干教师迅速成长起来。

在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办案相結合的办学方针指导下,学院培养了一大批既能从事教学、科研,又能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和侦查破案的专家。其中彭文教授成为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以史力民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新一代刑侦、刑技专家在公安系统中知名度在不断提高。

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精湛的破案技术,使学院在成为"人民卫士的摇篮"的同时,也赢得了全国公检法单位的赞誉和认可。

三、加大保障性投入

自1998年以来,学院不断加强对各系部、专业实验室建设投入。对"文件检验鉴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投入建设启动资金,保障开放课题、日常运行、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随着软硬件条件的不断改善,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我院的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开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其中,我院"文件检验鉴定实验室"被评为公安部首批重点实验室。为搞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学院投入百余万专项资金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重点扶持。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整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并被评为公安部重点鉴定机构,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年均出具鉴定书近2000份,成为解决重大案件技术鉴定的基地,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基层公、检、法机关和社会民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学院积极贯彻科技强警战略方针,在大力开展科研工作的同时,狠抓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警力,及时应用于司法鉴定工作。《国产圆珠笔油墨字迹书写时间鉴定》、《脑皮质损伤时间推断的法医病理学研究》、《麻醉抢劫案中新毒物的检测技术研究》、《痕迹显现剂研究》、《国产发射枪种的检验研究》等一大批科研成果应用于司法鉴定工作,解决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题。使我院司法中心在司法鉴定领域具有国内一流水平。

学院一直把办理各种刑事鉴定检验案件作为加强学院教学与公安实践紧密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和为公安实战服务的重要途径,近三年平均每年办理各种案件1600多起,每年出具鉴定书2000余份。这些案件大都是当地公检法机关无法解决的重特大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争议较大的案件,学院及时地为地方公检法机关解决了技术难题,使这些案件得以侦破。

五、结语

中国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化的质量监督体系,发挥了保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优势,促进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同时,优秀的人才、先进的技术为我们中心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赖性又增加了保障,以"质量监督"为中心,以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为起点,建立起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全体工作人员更加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程序意识,深知程序化管理是质量的保障,一定要遵循质量监督体系的规范要求,有效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司法鉴定中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从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后至今已顺畅运行近两年时间,经验表明,构建科学的质量监督体系,从三项管理内容上加大中心的管理力度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切实做到对地方警务工作的支持。

参考文献:

[1]沈敏.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规范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07,(5).

[2]孙业群.中外鉴定管理体制比较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4,(1).

作者简介:温洪洋(1975-),男,中国刑警学院科研处,助理研究员。

作者:温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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