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2022-10-21

第一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四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节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第五节 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

第六节 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

第七节 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特区一体化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实现绿色更新、低碳更新、有机更新、可持续更新。

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三)组织拟订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

(四)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的清理。

(五)组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或报批,审批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六)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工作。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职责]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程监管。

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1.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2.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

3.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的清理。

4.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5.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6.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并进行项目实施监管。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

1.组织拟定、申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

2.编制综合整治类项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3.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三)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四)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现状与形势,提出城市更新的整体目标与策略,从用地规模、用地布局、重点区域、改造强度、配套设施和城市设计等方面对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总体引导,并确定相应的实施机制。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八条[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依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本依据。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依照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依照法定图则等现行生效规划进行。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是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第十条[法定图则中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法定图则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开展城市更新研究,对片区内特定城市建成区开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判定,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原则与技术要求]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四)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五)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六)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五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二条[单元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应结合更新地块、行政区划、法定图则的界线及道路围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边界进行划定。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定:

(一)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二)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三)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指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在法定图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目标定位、更新方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拆迁责任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并先期实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有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鼓励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开发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更新目标与定位。

(二)更新方式。包括各种方式及对应的区域。

(三)更新范围。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拆迁范围和建设用地范围、土地与建筑物清理的相关成果。

(四)土地利用和规划。包括用地布局、地块功能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覆盖率、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等。

(五)专项研究。包括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的专项研究。

(六)权利与责任。

1.拆迁与配建责任:明确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承担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拆迁责任及土地移交的相关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要求;项目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管理要求。

2.利益平衡:包括更新单元内各个项目依据各自的用地布局、规划指标及捆绑拆迁建设责任,经协商谈判形成的利益平衡方案。

3.实施方案:包括分期实施计划、拆迁和实施进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未建设用地]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以作为零星用地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对于超出部分,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已批未建用地,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已批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研究、细化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重新校核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容量,经论证后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保证规模和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允许对其位置和范围在更新单元内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可以在法定图则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计划体系]全市城市更新计划包括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和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条[拆除重建类计划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与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同步编制,按照年度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及用地结构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拆除重建类计划调整]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情况对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内,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实施计划总用地规模超过原规模的,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计划申报]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需单独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

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项目申报]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或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需单独实施功能改变的区域,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直接申请实施。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四条[职能分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综合整治类项目概算审批和市级建设资金安排。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综合整治内容]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除片区安全隐患。

(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

(三)改善建筑外观和片区环境,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四)提升片区城市功能。

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如涉及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相关费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余部分的实施费用由区政府与权利主体、业主委员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实施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第二十七条[计划管理]区政府应当结合申报情况,按年度制定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区发改部门对具体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将项目审批文件抄送市发改部门备案。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第二十八条[项目规划与实施方案]综合整治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资金管理]综合整治类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批。建设资金的下达和管理,按照市政府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加建附属设施]综合整治类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建筑面积。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四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件]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现行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实施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功能混合使用要求;

(二)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三)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五)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六)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七)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初审与公示]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规划与用地手续]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项目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通过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三十五条[相关行政审批]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管、环保、公安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变更登记]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可以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书、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合同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地价缴纳证明等有关材料。

项目实施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及局部改建和加建的,还应当提供改建或加建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规划验收文件、测绘查丈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实施费用]功能改变类项目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加建附属设施]功能改变类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更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拆除重建适用范围]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

3.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4.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包括: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2.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条[危险房屋拆建]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的区域,因消除安全隐患确有必要进行危险房屋拆建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其处理办法由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实施方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移转到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第二节 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更新的区域应当申报纳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发布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申报指引可以对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技术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调整与补充,并对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作出规定。

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指引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要求]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

(三)已形成计划申报主体。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意愿]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迁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地块,其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须经业主大会决定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款第一项的规定。

在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城市更新意愿是权利主体是否同意进行城市更新的意思表示,但不作为确定规划指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主体]计划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旧住宅区的,可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城市更新单元内具体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形成并确认。

第四十六条[旧住宅区改造中市场主体接受委托的准入条件]符合有关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由市场主体接受权利主体委托进行计划申报的,该市场主体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在全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排名中位于前一百位。上述排名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正式公布的为准。

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托方的市场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旧住宅区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征集及接受申报委托等工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旧住宅区现场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该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七条[旧住宅区改造受托方的确定]旧住宅区的权利主体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开招标、集中投票、集中谈判等方式,从经备案的市场主体中共同选定受托方,并委托其代为申报。

第四十八条[委托申报的监管与协调]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委托申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管。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在上述委托申报过程中开展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其他多权利主体的情形]对于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单元,有多个市场主体有意向成为计划申报受托方时,权利主体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共同选定计划受托方。

第五十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明显不符合申报指引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完整的,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征求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性质及权属、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更新单元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其范围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收到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书面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计划申报初审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汇总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五十一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城市更新的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按批次统筹形成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可优先纳入计划草案。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计划申报情况将城市更新需求较为集中且迫切的区域整合成为城市更新统筹片区,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研究。

第五十二条[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计划内容进行公告。

第三节 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十三条[编制主体与期限]城市更新单元纳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立即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拟拆除重建区域土地的清理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相关工作应在自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土地清理]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拟拆除重建区域的土地进行清理。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二)城中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落实并核销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用地。

(三)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的旧屋村认定有关规定,已取得旧屋村范围图的旧屋村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可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

(四)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地上建筑物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的用地。

(五)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地上建筑物已完成申报并录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经区查违办和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定,不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范围,且经规划土地审查符合确权条件并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权通知书》的用地。

(六)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清理结果]计划申报主体应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土地清理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内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各类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六条[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对于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等情况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草案,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有生效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对于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有生效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还应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现状建设情况、改造捆绑责任、实施分期及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导向等情况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计划申报主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规划草案,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上报。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意见进行处理,并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第五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公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抄送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五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效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所在地区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修改或制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内容纳入法定图则。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作为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节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

第六十条[建筑物清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并公告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重建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清理。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房地产证、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地价缴纳证明、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初步认定:

(一)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建筑物。

(二)按照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出具的土地清理结果,城中村、旧屋村及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并缴纳地价的建筑物。

(四)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已取得《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拟确权通知书》并缴纳地价、罚款的建筑物。

(五)其他建筑物。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进行前述核查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初步认定结果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计划申报主体承担。公示期间,相关权利主体可就认定结果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与补充材料。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处理,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理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在城市更新单元拆迁范围现场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形成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拆除重建区域的建筑物清理完成后,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只有单一权利主体的,可直接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单位后,可由该单位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前款所述的拆迁人或收购方可以是原有的权利主体之一,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可以是计划申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单位。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也可以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共同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

第六十二条[实施主体资质]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其实施主体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在全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排名中位于前一百位,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申报主体的除外。

上述排名以市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正式对外公告公布的为准。

第六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各区政府应当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权利主体和拆迁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补偿标准可参照市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相关规定确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确定;其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由占总数量90%以上且其所有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90%以上的权利主体与拆迁人共同商定。因部分权利主体不接受上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而导致项目无法形成实施主体,其他权利主体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第六十四条[见证、公证与争议解决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权利主体形成实施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实施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示]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申请人经核查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经核查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就实施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公示意见处理及确认文件核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六十八条[监管协议内容]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更新办法》的规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拆迁责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二)实施主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的各项具体义务,如落实货币补偿、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等。

(三)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方式,如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提供银行担保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原有项目已核准改造主体]《更新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已对原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核发各类项目改造主体(含实施主体、改造单位等,下同)核准文件,确定由相关单位实施改造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原项目改造主体的资格进行重新核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对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函告原项目改造主体,要求其在两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原项目改造主体在两年内仍未能达到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原有的项目改造主体核准文件不再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五节 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十条[项目实施计划和发改、环保批准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且单元内项目的实施主体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实施主体可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将该项目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向发改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结果,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发改和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成后函告的审批结果,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建筑物拆除]项目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拆除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

第七十二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权利主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并同时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

拆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拆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用地移交入库]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的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将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向土地储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入库手续,由土地储备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七十四条[用地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由项目实施主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申请进行用地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对项目的规划计划、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审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在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完成报批手续前,不得向项目实施主体实际交付土地。

第七十五条[适用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类型]以下用地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第七十六条[70个历史遗留项目]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中,除城中村和旧屋村部分以外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七十七条[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研发用途的,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七十八条[多种类别用地地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包含不同类别用地的,应当分别测算地价后计收总额。各类用地计收地价的建筑面积以更新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比例进行分摊,分摊比例为项目原有各类合法用地面积占总合法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七十九条[零星用地地价]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地价,按照以下标准计收:

(一)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

(二)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

第八十条[地下空间]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国防、防空、防灾等专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其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地价,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八十一条[土地合同约定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实施主体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具体义务的条款,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按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申请进行预售。

第六节 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

第八十二条[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市、区政府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征收、土地收购、房屋拆迁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空间上的整合,采用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八十三条[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应当组织申报城市更新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房屋征收。

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权利主体予以补偿。

第八十四条[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权利主体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进行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

政府可以依照以下方式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一)政府直接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承担拆迁谈判工作,与权利主体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市场主体的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具体补偿标准可在土地由政府收购并公开出让后,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予以明确,具体的拆迁工作和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由土地受让人负责。

第七节 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产业认定与准入]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对项目的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进行认定并提出意见。

此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确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工业楼宇转让]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后需进行转让的,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市政府关于产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住宅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配建比例、配建方式、回购标准按照市政府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回购程序、租售管理、产权管理、物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产业用房的,应在实施过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配建比例、配建方式、回购标准的确定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市产业部门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十九条[住宅户型比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住宅的,超出实施前住宅总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户型比例,并允许以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内部平衡。

第九十条[房地产预售和规划验收]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九十一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应优先安排,保证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予以回购。

第九十二条[回迁房屋登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拆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分证登记。登记价格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

第九十三条[政府收回项目]经批准由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市场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转让。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四条[宣传引导]市、区各级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正面引导。

各区政府及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中各项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九十五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十六条[加快审批]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优先审批。

第九十七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第九十八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对于已纳入规划制定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区域,各区街道办、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加快开展已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记录、初审、认定等处理工作。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管理和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九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市领导小组应当对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回或者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一百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工程质量]城市更新项目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百零二条[综合开发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的供电、供水、供气、电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工作应当尽量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设施改造及维修资金优先投入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区域。

已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将片区的工商、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一百零三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一百零四条[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清理、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权利主体]本细则所称权利主体,是指城市更新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

第一百零六条[计划申报主体]本细则所称计划申报主体,是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的单位。

第一百零七条[实施主体]本细则所称实施主体,是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确认资格后,可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

第一百零八条[公示、公告时间]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以现场展示或网站公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一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原则上应当持续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应至少刊载一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各区实施办法]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需要制定城市更新相关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当符合《更新办法》及本细则,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篇: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本区拆除重建类项目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公室,负责协调老旧住宅区更新改造工作。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产业第一原则,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要求的更新单元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计划申报与规划编制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分为三类

(一) 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应按《实施细则》和

《申报指引》的要求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委进行审查。

(二)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由区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公室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名义申报。

老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对《实施细则》出台前,市场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公示的方式对原市场主体征集的意愿进行核查确认,但此意愿公示不作为确定实施主体的依据。

《实施细则》出台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不再受理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区政府认为确需拆除重建的老旧住宅区,由老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提出改造意向,经区协调小组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

(三)除

(一)、

(二)以外的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申报主体应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

申报更新单元涉及产业的,还需提交产业规划研究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并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初审认为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相关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分别就各自职责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是否明显不符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是否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或者是否存在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

区经济促进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是否存在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影响城市产业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形,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整体布局情况提供意见。

区建设(住宅)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的房屋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需求的情况提供意见。

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环境和建筑物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包括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情形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供意见。

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其中更新单元范围涉及城中村的,应同时说明是否已列入全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

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内现状建筑物是否存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情形提供意见。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和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更新单元社会治安现状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信访投诉量大、内部矛盾大等不利于维稳的因素;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供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征求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更新单元的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是否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申报更新单元是否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按照规划是否需要落实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三)更新单元内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四)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性审查;

(五)更新单元改造时序合理性审查。

(六)更新单元范围涉及城中村的,对整村申报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就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房产权属、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等征求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意见,由市规

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就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及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片区法定图则和上层次规划情况等),以便审核更新单元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和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地块编号、房屋编号、权利主体、更新意愿等内容进行核查,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更新单元改造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信息图,公示地点包括项目现场和辖区街道办,同时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罗湖电子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公示期间的咨询解释工作。公示完毕,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意见进行书面汇总并就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和改造意愿达成情况,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更新单元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不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批。

第十三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组织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时,将申报主体提供的产业规划,转区经济促进部门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完成,由组织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审批。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核准前,对于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须将房地产的全部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单位后,形成单一主体,并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核准前,须完成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同时,如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查封情况,应完成解封手续;如拆迁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抵押情况,应解除抵押或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对项目现状房屋、土地权属及信访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齐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主体确定

申请材料后,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对公示内容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上报区协调小组:

1、属市区重大(点)城市更新项目;

2、需多部门协调研究的城市更新项目;

3、其他情况比较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

(三)需上报区协调小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协调小组审议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其他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城市更新政策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单位缴纳监管资金并取得区财政部门的《付清监管资金证明》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核准后,两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须重新办理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手续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手续,并且该开发主体五年内不能参与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具

体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且权利主体包含自然人的城市更新项目,采取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更新监管资金专用账户缴纳监管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出具《付清监管资金证明》。

监管资金按照拆迁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扣除实施主体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3000元(人民币)/平方米标准收取。现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以单元规划文本(报市规划国土委送审稿)列明建筑面积为准。

监管资金分两次返还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范围内所建回迁楼主体封顶后,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退还实施主体已缴纳监管资金的60%款项;项目全部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及回迁入伙后,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退还实施主体监管资金的所有余款。

第四章 项目实施后期的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前,实施主体应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核实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情况及回迁安置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协议履行情况,依以下程序核实:

(一)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实施主体单位公章):

1、申报核实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应包含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说明);

2、实施主体申请人身份文件,含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移交部门的确认意见。

4、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三)经区协调小组研究,并核实监管协议内容的完成情况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监管协议履行情况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搬迁范围内建筑物回迁安置责任等履行情况,依以下程序核实:

(一)实施主体提交如下资料(均需加盖实施主体单位公章):

1、实施主体申请人身份文件,含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2、搬迁档案备案文件;

3、房屋回迁接受安置协议书;

4、付清临时安置补助费证明;

5、回迁安置总表;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收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搬迁补偿安置履行情况意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更新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投诉,确保受城市更新项目影响的居民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意见,并作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零一二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城市更新流程

深圳城市更新拆除重建项目的基本流程

1.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2.业主签署改造意愿书及委托书→

3.受托单位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

4.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

5.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

6.开发商与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7.申报改造主体 →

8.核发改造实施主体(批准文件) →

9.存入与政府银行共管的风险押金 →

10.编制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

11.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

12.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完成旧建筑物拆除 →

13.注销房地产证 →

14.建设用地报批(备案) →

15.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6.制作宗地图 →

17.缴纳地价 →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

18.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核发施工许可证 →

20.开工建设 →

21.核发竣工验收证明 →

22.回迁户入伙 →

23.办理回迁户房地产证。

第四篇:深圳市城市更新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

申报立项前期工作准备

一、关于更新单元规模

A、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B、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原特区范围内不足10000平方米,不小于3000平方米,条件:

1、“工改工” 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图确定的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配设施的。

二、关于建筑物年限

A、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B、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之一的,可更新:

1、建筑物占地面积≤6000㎡,且≤拆除用地范围的1/3;

2、公共利益用地面积≥40%,或法定图则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基础设施≥6500㎡。

三、关于更新意愿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单一宗地:建筑物、权利主体双2/3;

2、多地块: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达到4/5;

3、城中村、老屋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1)股东大会;

(2)建筑物、权利主体双2/3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四、关于集体资产上平台

宝安区:

(1)资格审查委员会,3位专家随机抽取;

(2)评定标分离,谈判小组中股份公司代表半数以下; (3)备案阶段评估报告要接受复核。 龙华区:

(1)谈判小组由股份公司自行成立;

(2)竞争性谈判参与方的名单由股份公司拟定; (3)公示只需选在公司内部。

五、关于拆迁范围

A、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其中包含: (1)完整的产权边界; (2)完整的建成区建筑物边界; (3)尊重自然地理实体边界; (4)利于计算合法用地比例。

B、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以下情况需要尽量争取纳入拆除范围: (1)被初步认定为“旧屋村”的用地;

(2)有易于拆除的建筑物(如集体物业),未来可以算作贡献用地参与转移建设量测算的。

C、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六、关于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

A、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

1、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60%;

2、同时,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可申请简易处理; B、五类用地:

1、国有已出让——已完善征转地手续并通过协议或者招拍挂出让并已建成的用地;

2、国有未出让——已完善征转地手续但尚未通过各种方式出让的用地;

3、城中村——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4、旧屋村——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实施前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居住区域;

5、“两规”用地——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第五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10-06-13 【字号大 中 小】 【内容纠错】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

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

(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规划道路为支路的,拆迁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支路用地。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2.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3.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三)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四)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要求。

(五)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以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鼓励我市其它各行政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按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的拆迁范围用地面积可小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六)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七)零散用地①、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八)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九)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十)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②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

(一)申报情形

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

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二)申报要求

1.已按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

4.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保障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可按规划实施;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以城市规划或相关规定中确定指标为准。

5.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6.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7.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8.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9.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③应具备更新意愿,并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单一宗地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城中村、老屋村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⑤,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或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3)申报拆迁范围内涉及多个地块⑥的,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占到拆迁范围用地面积4/5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主体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3.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

4.属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四)申报途径

申报主体可向拟申报更新单元所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或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管理局对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按程序公示,报市政府审批。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所有申报均须提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理由与原因。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再开发用地功能、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4.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5.城市更新单元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

申报表包括《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表格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1和附件2。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一般应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属旧居住区业主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参照本指引要求,提供规范格式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四)图纸

1.更新单元范围图

“更新单元范围图”须包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及其坐标、拆迁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2.现状权属图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拆迁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⑦、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应附表,以地块为单元申报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用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总建筑面积、建筑物竣工时间、同意申请更新权利人数量占比及占有建筑物占比等详细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更新单元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楼层、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4.图纸规范格式应参照本指引附件5《图纸规范格式要求》与附件6《图纸范例》要求。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提供的CAD格式文件须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应根据情况提供证明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属旧居住区业主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3要求。

3.属城中村的,须提供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4.旧居住区、旧城等业权分散或地块较多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提供《更新意愿统计表》(规范格式参见本指引附件4),对更新意愿比例达成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六)权属材料

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

申报主体须提供更新单元范围内每一建筑单体的近期实物照片(电子文件)。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

(八)其他材料

1.除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应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2.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危房的,须提供相关质检部门认定书。

3.申报主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材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的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权属证明材料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提交的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具体要求如下: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提供WORD格式文件;

2.《现状权属图》和《建筑物信息图》:提供JPG及CAD两种格式文件;

3.《更新意愿统计表》:提供WORD或EXCEL格式文件;

4.建筑物照片:提供JPG格式文件。

五、其他事项

(一)纳入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审核通过,符合相关要求并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方可实施。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将按照年度进行调校。纳入计划的更新单元,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将予以清理。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申报单位”仅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主体。城市更新单元改造主体须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经相关程序予以确定。

(五)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及用地规模,以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准。

(六)纳入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经发现不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将取消其计划资格。

(七)本指引可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http://)下载。

(八)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①本指引所称“零散用地”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

②本指引所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是指:

“边角地”: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

“夹心地”: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

“插花地”: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契入状态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

③本指引所称“权利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

④本指引所称“城中村”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老屋村”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57]号文)的老屋村。

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应按照相关规定优先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划定老屋村范围,属其他情形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⑥权属清晰的用地,应以独立的产权边界作为一个地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一般作为一个地块;确需分割的,可由申报主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地块划分。

⑦本指引所称“权属性质”指:国有已出让用地、国有未出让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老屋村、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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