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2023-03-30

第一篇:上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构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住房商业性贷款两部分组成。

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在购买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我行申请组合贷款。“指定的商品房”是指特定的发展商与我行签订的《提供商品房组合贷款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购房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本市居民,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并按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中的借款条件。

(2)借款人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已与房地产发展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或《房屋销售合同》,并已办妥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其中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依借款人每月缴纳法定公积金数额而定。两种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四、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利率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利率执行。

五、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本付息额

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每月应还本息额为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及公积金住房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之和。每期还款日为每一公历月的20日。两种贷款的本息计算公式均应为:每月应还贷款本息=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六、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及办理过程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在购买我行“指定的商品房”时,均可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申请时,填写一式三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和《个人商品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证明和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如借款人同户直系亲属参与还款的,应提供参与还款者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参与还款人的公积金帐号、月公积金缴存额;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七、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发放

贷款银行以支付购房款名义将公积金住房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于同一日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

八、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归还

借款人应于每一公历月的20日前就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本付息额足额存入借款人东方卡帐户内。我行直接从借款人东方卡帐户内扣收。

借款人若需提前还款,应由借款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下一还款日不少于七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该书面通知一经送达贷款人处即为有效。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付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第二篇: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贷款的额度吗

房金所:专注房产抵押贷款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贷款的额度吗?

使用公积金贷款是许多人在买房时的首选,然而对于初次办理贷款的人来说,有许多不明白的地方。虽然说公积金贷款额度有最高限度,但是自己能拿到吗?取出公积金账户里的钱会影响贷款吗?房金所小编为你解疑答惑。

一、余额不影响贷款:北京

以北京为例,贷款额度取决于房屋评估价值、月缴存额、首付款、建筑面积等等。点击可直接查询》》计算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通常情况下,目前,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

1.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1092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

3.具体的贷款额度金额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评估价值。

二、余额影响贷款:上海、广州、深圳

(一)上海市,取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度、贷款人年龄、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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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计算器测试,上海市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变动将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点击查询》》上海市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计算

(二)广州市,要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比例。

根据以上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可贷额度。

1.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2+公积金月缴存额×至法定退休月×4

2.按照最高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按照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房金所有首付贷款、房产抵押贷款等业务帮您轻松解决首付问题),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深圳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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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月还贷能力,以及购房总价与首付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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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在职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合法的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并设定为抵押物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书;

(三)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下称首付);

(四)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笔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40万元。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以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地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收据);

4、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审批表;

6、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合同书(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二手房按揭担保合同);

7、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8、房地产评价报告书;

9、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四条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并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十七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开发商回购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委托人有权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受托人有义务协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3日颁发的《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潮府【2002】23号)自本颁发施行之日起废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潮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按要求填写完毕的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

5、借款人承诺书、保证书、担保书(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书)一式二份;

6、借款人家庭成员同意动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7、首期付款收据;

凡提交复印件的须带齐原件以备校验。

第四篇: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住权的境外、国处自然人。其中境外人士需在我国学习、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相应居住证明方可购买一套自用住房。

2、身份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以及离婚未再婚证明)单身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

4、收入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并需附近期连续3个月的工资领取凭证,个体经营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连续3个月的纳税票据

5、一式两份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

6、借款人1寸近照2张

7、建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该种类贷款额为单笔1-200万元,贷款期限1-30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规定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年满18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款能力

4、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借款人1寸近照2张

7、建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最低为单笔2万元,最高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法

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4、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5、借款人1寸近照2张

6、建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助业贷款

贷款对象

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临时资金周转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主要为:

1、用于临时资金中转的个人中高端客户

2、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合伙人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等

贷款条件

1、年满24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款能力

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7、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

8、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满两年以上的该行业从业经验

9、所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借款人1寸近照2张

11、建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最低为单笔10万元,最高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5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

个人再交易贷款(二手房贷款)

个人再交易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在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房产的自然人发放的个人购房贷款

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借款申请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4、首付款证明,即借款人支付首付款的资金证明(存折、存单)或卖方出具的收条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我行通过个人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的书面声明

6、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力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8、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

9、借款人1寸近照2张

10、建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该种类贷款额度最低为单笔10万元,最高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10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篇:个人住房贷款

1、什么是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2、贷款用途

用途是贷款人用于支持居民 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住房。

3、住房贷款种类

有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4、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银行资金成本较高,利率相对高一些,但贷款额度、期限所受限制较小。

5、委托个人住房贷款

委托个人住房贷款又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城镇各类型住房时发放的贷款。该贷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贷款额度收到限制。

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同时发放的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由两个独立的贷款品种组成的,抵押物相同,鉴于其贷款的主体、资金来源、利率不同,因此需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

7、贷款人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力(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自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8、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额度一般是按拟购(建造、大修)住房价格扣除其不低于房款30%的首付款后的数量确定,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70%。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9、贷款所需提供资料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文件资料

4)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证明文件

6)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10、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在向银行咨询后,提出书面借款申请,或根据银行要求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

2)贷款调查。贷款银行正式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申请人递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贷前调查。通过贷前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准备报批。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理由通知借款申请人。

3)贷款审批。贷款银行经调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审批表及审批材料交信贷审批机构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借款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要到贷款银行与银行有权签字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5)办理低(质)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采用低(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办理低(质)押登记手续。

6)开立账户。借款人须在贷款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性用可账户。

7)支用贷款。经贷款银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8)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

9)清户撤押。当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应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以示借款合同及相关约定相应解除,即可办理低(质)押登记手续的注销。

11、延期还款及其期限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 ,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12、借款人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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