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2023-05-04

第一篇: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2002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由本人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员证章”。

第四条 会员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调动工作)的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红十字会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五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红十字会”前冠以学校名称。学校红十字会可根据学校结构和会员人数情况设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分会及会员小组。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 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二)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由校级领导、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校级领导出任,副会长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出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二)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青少年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四)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

(五)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夏(冬)令营活动;

(六)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

(七)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共同成立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

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要定期研究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学校红十字会应设立红十字活动场所。学校红十字会应与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应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青少年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数额不限,原则上不超过5元,其他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会费由学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使用和管理,80%留学校红十字会,20%缴纳上级红十字会。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的师生员工,应享受学校相应的荣誉待遇,由学校记入人事档案。

会员工作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可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颁布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篇:《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

(2002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员工共同参加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由本人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员证章”。

第四条 会员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调动工作)的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红十字会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五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红十字会”前冠以学校名称。学校红十字会可根据学校结构和会员人数情况设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分会及会员小组。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 选举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

(二)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由校级领导、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校级领导出任,副会长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出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二)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青少年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四)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

(五)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夏(冬)令营活动;

(六)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

(七)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共同成立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指导学校红

十字会开展工作;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

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要定期研究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知识化、趣味化,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学校红十字会应设立红十字活动场所。学校红十字会应与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应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青少年会员按缴纳会费,数额不限,原则上不超过5元,其他会员会费不超过10元,会费由学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使用和管理,80%留学校红十字会,20%缴纳上级红十字会。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的师生员工,应享受学校相应的荣誉待遇,由学校记入人事档案。

会员工作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可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颁布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篇:红十字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1、 负责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

2、 负责组织、策划学校红十字学生活动,开展红十字知识的传播;

3、 开展与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有关的思想道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

4、 开展现场初级急救知识与灾害逃生技能的培训;

5、 开展控烟、禁毒、预防爱滋病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 负责“长治市中小学生、婴幼儿医疗互助基金”的宣传、发动、收费、造册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7、 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教育工作;

8、 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夏(冬)令营活动;

9、 完成市区红会布置的任务。

第五篇: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计划

兴城市元台子中学

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计划

兴城市元台子中学 二〇一四年二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的要求,遵照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坚持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与学校素质教育相结合,在乡红十字工作达标学校的基础上,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有特色的红十字活动,进一步活跃学校红十字会工作,培养学生人道主义精神,争创区红十字会示范学校。

二、主要工作:

1、积极贯彻《红十字会法》,并组织全体教师、学生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用以指导工作实践。

2、不断健全和规范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使学校红十字工作成为培养师生人道主义的主阵地。在已有红会的组织成员的基础上,再组织一批新生参加红十字组织,更新红会名单,调整理事会,并配合学校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小会员从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小会员的自我保健能力。

3、开展丰富多彩的红十字校内外活动,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拓展学校红十字活动运作空间。继续推动“博爱工程”教育活动,各班红会大力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文明健康的爱心助学活动加强红十字普法工作,进行红十字青少年卫生知识讲座等活动。

4、注意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工作措施:

1、抓好红十字会的组织网络建设。做好上级红十字所下达的各项常规工作。

2、建立健全红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确保红会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3、学校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加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认真做好学生申请入会、登记等工作,并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做好红十字会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规定比例上交红会会费。要管好、用好红会会费,定期向红会理事会汇报会费使用情况。

4、布置红会活动室,制度上墙, 会旗、募捐箱、徽章等配备好。

5、组织师生学习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知识竞赛或红十字小报设计比赛。

6、对会员开展救护知识讲座并进行救护培训;对各班级红十字骨干会员进行集中培训。

7、利用学校宣传工具,宣传红十字会的知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向社会渗透辐射。

四、落实红会精神 积极开展活动

1、认真履行红会宗旨,开展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 通过在学校中开展不同形式的敬老助残、尊师爱幼、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捐资助学等德育实践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树立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丰富他们的第二课堂。 积极响应上级红会号召,组织各类捐献活动。

2、关爱贫困学生,建立帮困对子,落实帮困措施,做好扶贫解困工作,设立红十字服务小分队队,定时开展活动。

3、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救灾活动。

4、扎扎实实开展好红十字各项工作,随时准备迎接上级红十字会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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