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开发

2022-07-15

第一篇:广州南沙新区开发

广州南沙新区资料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2014-08-12 16:49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日期:2014-8-1执行日期:2014-9-1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的决定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2014年6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南沙新区的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进驻南沙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南沙新区城乡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南沙新区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使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鼓励港澳等境内外企业或者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在南沙新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南沙新区及其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十九条 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南沙新区城乡规划、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评估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 南沙新区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南沙新区的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南沙新区应当提高海域使用的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南沙新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海域,并完善用海管理与用地、供地管理的衔接机制。

第四章 区域合作

第二十六条 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合作领域,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南沙新区应当创新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第二十八条 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

南沙新区应当通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引入港澳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和先进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国际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模式;鼓励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在南沙新区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进粤港澳科技合作,加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吸引港澳等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创新机构进驻南沙,支持港澳等境内外企业在南沙设立研发中心,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 南沙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整治,推进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合作与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南沙新区可以采用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港澳企业在南沙新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加强与港澳企业在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区内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物减控措施及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

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十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提升与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简化通关手续,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七条 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

鼓励仲裁机构聘任符合条件的港澳人士作为仲裁员,在南沙新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为港澳人士参加仲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生态、宜居、可持续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南沙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南沙新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南沙新区应当划定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布,并建立配套保护机制。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不得缩小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第四十条 南沙新区围填海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不得破坏海岸带、海域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

第四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的保护,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创新湿地保护机制,对湿地实施有效保护。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在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

第四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财政扶持等措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技术的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和生态农业。

南沙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南沙新区内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与南沙新区相邻两千五百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南沙新区用地或者从其地下穿越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南沙新区周边非本市的拟建或者在建项目影响南沙新区生态环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章 产业促进

第四十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金融保险、文化创意、研发设计、航运物流、滨海旅游、重大装备、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构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对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的产业,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南沙新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南沙新区产业发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户南沙新区,给予资金扶持、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

南沙新区可以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促进创新企业的设立。

第四十六条 南沙新区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下,推进下列金融工作和事项:

(一)拓展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试验。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广州地区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

(四)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南沙新区可以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

(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六)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可以在南沙新区成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发展再保险、航运保险、货运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七)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港澳等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八)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港澳台机构和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企业跨境直接融资;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

(九)其他经国家批准开展的金融工作和事项。

第四十七条 南沙新区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银行记载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

第四十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产业、行业和人员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南沙新区在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企业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但资源补偿、环境保护和国际对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新区应当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南沙新区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用于支持科技研究与开发工作,并创新科技投入的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十一条 南沙新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五十二条 南沙新区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南沙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五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鼓励知识产权创造,采取资助、奖励等多种措施,支持企业拥有和运用自主的知识产权。

南沙新区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区域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为企业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和在国际竞争中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供帮助。

南沙新区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保障

第五十四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制定南沙新区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专业人才到南沙新区工作,并为其在南沙新区工作提供便利和权益保障。

第五十五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在南沙新区工作的人才在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争取在港澳人才往来便利、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股权税收激励等方面在南沙新区进行先行先试,率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第五十六条 南沙新区鼓励和支持优秀科学家在南沙新区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和主持科研项目,并对进驻南沙新区主持研究机构或者研究项目的优秀科学家,给予物质帮助或者资金资助。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为高层次人才积聚、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五十七条 南沙新区对本区产业发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的科研项目,可以给予相关研究机构或者人员奖励。

在南沙新区工作的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南沙新区支持本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五十八条 南沙新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南沙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南沙新区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及管理人才;支持南沙新区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件等参与南沙新区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十九条 南沙新区鼓励社会组织、征信机构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八章 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南沙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方参与、公平正义的治理机制,形成公开透明、办事高效的社会治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动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人员积极融入社区,并为其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十二条 南沙新区应当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镇街事权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治理机制。

南沙新区应当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解、权益保障制度,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十三条 南沙新区应当根据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建设适量的公共租赁房屋、廉租住房等,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人才引进、企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物质保障。

第六十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支持和引导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南沙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南沙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南沙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与南沙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第六十六条 南沙新区可以将行业管理、社会事务治理、市场监督等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第六十七条 南沙新区应当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的社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南沙新区应当建立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工以及社工组织专业化发展。政府应当通过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工力度的方式,支持社工组织的建设。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在湿地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向社会公布,或者违反条件、程序引进限制发展的产业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由其上报的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未优先上报,或者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上报的有关事项,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响或者延误工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未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意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南沙新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作负面评价: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本条例的“鼓励”、“支持”条款明确具体的鼓励、支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南沙新区获得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南沙新区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级别】

南沙新区建设主体仍为广州市,可享省级管理权限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依托其所属直辖市,行政级别一般都调整至副省级;而舟山群岛新区、兰州新区和南沙新区其依托的主体城市为地级或副省级,若新区的行政级别同于甚至高于所属主体城市,意味着脱离相关城市的管辖。国家级新区,因有国务院批复体现国家级战略和新区发展需要,所在省按要求须下放省级管理权限,其实质均拥有副省级管理自主权,而与新区所处区域行政级别无关。如广州南沙新区,国家定位立足广州、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既不可脱离广州,又因港澳社会制度不同,甚至需要省级以上的权力来管理和协调,所以南沙新区是唯一获得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国家级新区。

广州南沙新区将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2012年10月10日12:57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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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贾玥) 今天上午,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广州市市长陈建华、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范恒山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了《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情况。

朱小丹表示,《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是推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南沙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谈到与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区别时,范恒山表示,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都没有从国家层面建立协调机制,但是《规划》明确提出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一些部门和地方来组建协调机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南沙新区建设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战略:南沙定位大大提升

今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规划》。这是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之后,国家为推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由此标志南沙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南沙新区发展总的战略定位是:立足广州、依托珠三角、连接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设成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和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1990年,南沙就已经被广东省列为经济开放开发区。朱小丹介绍,这次国务院批复的《规划》为开发南沙描绘了更加宏伟的蓝图,更重要的是,把南沙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的涉及粤港澳合作的示范区,整个南沙的定位得以大大提升。

据了解,南沙新区的发展规划期是2012至2025年,发展目标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现在至2015年,形成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基本框架;2016年至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重大跨越,在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全国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

“南沙新区地理位置优越,发展空间广阔、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基础较好,应该说比较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巨大,具备在各个方面与港澳等地区全面合作的综合优势,推进广州南沙新区的建设具有全局意义。”范恒山说。

多项国家一级扶持和优惠政策

今后,港澳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经备案或许可后就可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同时,南沙新区粤港澳直通车指标数量也将增加,便于与港澳密切人员往来便利。朱小丹表示,这一政策非常有利于目前正在全面实施的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南沙新区还将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过程中先行先试,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并支持新设金融机构,开展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等业务。南沙新区还将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此外,南沙新区将开展国际教育合作试验,在自主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给予更大的自主权。

“也就是说,南沙主要经济结构将依托珠三角比较发达的制造业技术,尤其是先进性制造业技术大力发展世界服务业。”朱小丹表示,南沙新区将来与港澳的合作可能逐步会从加工贸易转向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合作。

引人关注的是,国家还赋予了南沙新区开展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的政策,借助南沙新区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来探索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改革的路子,包括积极借鉴港澳的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做法。

在谈到与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政策优惠上的区别时,范恒山表示,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都没有从国家层面建立协调机制,但是《规划》明确提出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一些部门和地方来组建协调机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南沙新区建设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下一步着力落实操作细节

范恒山认为,建设南沙新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取得各方面期许的成效。下一步要在发展规划统领下,抓紧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进一步制定《规划》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操作措施,按照既定发展目标和节点要求有序推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

在细化落实支持政策方面,范恒山指出,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规划》已经明确的金融、土地、海洋管理、与港澳往来便利化、社会管理等支持政策尽快落地实施。同时,按照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等方面政策。

同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好用活先行先试权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加快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加快南沙营商环境和国际通行规则的对接,这些都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行政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在这些方面,也会形成一套配套的政策,支持南沙大胆探索、大胆创新,真正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方面能够走在前面。”朱小丹说,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上,争取在南沙形成一个新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好的典范。

朱小丹还透露,目前已经在着手研究制定广东省扶持南沙新区发展的配套政策,将会拿出一套进一步细化的和国家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来支持南沙的开发建设。陈建华则表示,将继续做好配套政策的设置及报批工作,争取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一揽子政策。

第二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

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

2 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

3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4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一)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济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等,对相关业务给予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

5 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篇: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调查问卷

(2010.07)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开展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自觉遵从税法,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您的需求和意见,将是我们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方向。因此,我们希望通过调查的形式,了解包括您在内的南沙地区纳税人对国税部门开展税法宣传,提供纳税服务的评价及需求的真实资料,以便我们有针对性地、高效地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请根据您对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国税局”)工作的了解情况,据实填写问卷的内容。我们将尊重您的意见,并衷心地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说明:为了使我们的服务改进更有针对性,请允许我们了解您的基本情况。请在符合您真实情况或需求(意见)的相应选项内打“√”。没有注明可选项数量的,即为单选。

您的基本情况

1.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A 国有企业()B 集体企业()C 私营企业()

D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E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F 个体工商户()G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 纳税人性质类型 :

A 一般纳税人()B 小规模纳税人()C 个体工商户()。

3. 您的身份:

A 企业法人代表()B 企业经理()C 财务主管()

D 具体办税人员()E 车辆购置税自然人()。

4. 您的年龄:

A 30岁以下()B 30-40岁()C 40岁以上()。

问卷内容

1. 您对南沙国税局的税法宣传工作总体满意度评价如何?

A 满意(); B 较满意();C 一般();

D 较差(),理由是(请说明)。

2. 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请选出目前您最常用的公开方式

(可选三项):

A 办税服务厅(); B 12366热线(); C 国税局互联网站();

D 税收管理员(); E 宣传资料();F 税宣会议(); G 税务短信();

H 税务博客();I 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

J 其他(请说明)。

3. 请选出您最希望使用的宣传渠道(可选三项):

A 税务网站(); B 办税服务厅(); C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D 税务短信();E 上门宣传辅导();F 税收管理员();

G 专题宣讲或辅导会();H 税务博客(); I 纳税宣传资料();

J 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K 其他(请说明)。

4. 您最希望知晓的税收知识或税务信息有(可选三项):

A 最新税收政策(); B 税收优惠政策(); C 分行业税收政策();

D 办税流程(); E 税款计算(); F 纳税服务的形式、内容等();

G 发票知识(); H 税务处罚规定();I 其他(说明:)。

5. 您认为南沙国税局办税公开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可选三项):

A 税收法规公开();B 办税程序公开();C 服务标准公开();

D 办税时限公开();E 违章处罚公开();F 岗位责任公开();

G 税收管理员联系方式();H 社会监督公开()。

6. 您认为南沙国税局互联网站的宣传效果如何:

A 满意();B 比较满意();C 一般,内容更新慢();

D 一般,实用性不强();E 不好,很少浏览()。

7.在与南沙国税局的沟通上,您最经常采用的方式有(可选两项):

A 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沟通();B 与税收管理员沟通();

C 参加税法宣传辅导会();D 浏览市国税局及南沙国税局网站(); E 其他(请说明)。

8. 遇到纳税问题时你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咨询(可选两项):

A 办税服务厅咨询台(); B 12366热线(); C 通过税务网站();

D 找税务局熟人咨询(); E 自行上网查询();F 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9. 您对南沙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内的各种税宣资料的宣传效果评价如何:

A 满意,通俗易懂,很实用(); B 比较满意,较实用();

C 一般,实用性不强(); D 不理想,时效性差,更新慢();

E 较差 ,理由是()

10. 您对南沙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人员的服务效果评价如何:

A 态度好,解决实际问题,很满意(); B 比较满意();

C 辅导效果一般();D 较差,不熟悉业务或态度不好()。

11. 假如您咨询的税收问题较复杂,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

A 很有耐心,想办法完整地回答(); B 较为复杂没有当场答复,但事后及时反馈();C 态度一般,敷衍了事,事后没答复(); D 没碰过()。

12. 您对税收管理员的纳税咨询辅导工作评价如何:

A 经常辅导,非常满意();B 定期辅导,比较满意();

C 很难见到,辅导效果一般();D 基本没有辅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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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您希望税收管理员为您提供哪些方面的个性化服务(可选三项):

A 登记认定方面();B 涉税审批方面();C 发票管理方面();

D 申报征收方面();E 纳税评估方面();F 政策法规辅导方面()。 G 其他(请说明)。

14. 您希望税收管理员多长时间上门为您提供一次纳税辅导或服务:

A 一个月();B 两个月(); C 一季度(); D 半年(); E 需要时()。

15. 您希望税收管理员通过何种方式为您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可选三项):

A 面对面();B 电话沟通(); C 短信();D 税务博客(); E 电子邮件(); F 其他方式(请说明)。

16. 在纳税提醒方面,您需要纳税服务哪种提醒方式(可选两项):

A 电话方式();B 短信方式(); C 批量电话语音方式();

D 电子邮件方式(); E 网站或博客方式() 。

17.您认为南沙国税局通过不定期召开的纳税人座谈会倾听纳税人的心声,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的方式评价如何:

A 满意();B 比较满意();C 一般,实际效果不大();

D 没有效果,理由是()。

18. 您认为南沙国税局是否有必要固定时间、地点召开税法宣传例会:

A 很有必要,每月一次(); B 比较必要,2-3月一次();

C 必要性不大,根据需要召开(); D 没必要,管理员辅导即可()。

19. 您是否喜欢税务博客这种沟通方式:

A 很喜欢,互动性强(); B 可以接受,但内容要实用();

C 担心博客不能坚持办下去(); D 形式大于意义,解决不了问题()。

20. 如果南沙国税局开通税务博客,您最希望博客上有以下哪些方面的宣传内容 (可选三项):

A 税务通知();B 办税操作指引();C 税收政策或文件解读();

D 有问有答();E 课件下载();F 表格(软件)下载;G 税务文化(); H 交流体会();I 改进建议();J 税务人员情况介绍();

K 其他(请说明)。

21. 如果南沙国税局开通税务博客,您认为博客最应该突出哪个方面的特点:

A 时效性,内容更新快();B 辅导性,多些政策解读内容();

C 互动性,有征纳交流的平台(); D 多样性,栏目和内容尽量丰富()。 E 其他(请说明)。

22. 您是否知道南沙国税局每月举行纳税服务接待日,面对面听取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意见:

A 很清楚();B 大概听说过();C 不知道()。

23. 如果您在办税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对工作人员的处理(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您最希望通过哪种方式尽快反映或解决:

A 税收管理员();B 办税服务厅或税务分局值班负责人();

C 拨打12366热线反映();D 南沙国税局负责人();

E 现场坚持己见,力争国税局改变意见 ();F 忍气吞声,接受了事();G 其他(请说明)。

24. 结合您的体会,您认为在办税过程中以下哪些方面的情况最容易引起纳税人不满意(可选三项):

A 税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B 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或困难无动于衷();

C 管理员经常无法联系();D 税务人员收取或索要好处();

E 解答咨询时不懂装懂,随意答复或敷衍了事 (); F 反复跑多次都无法办理涉税事项(); G 税收执法不公平();

H 其他(请说明)。

25. 您希望用何种方式对南沙国税局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可选三项) :

A 12366热线反映();B 国税局电话访问();C 网站();

D 意见箱等();E 信函 ();F 纳税服务接待日();

F 一书一卡();G 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

H 其他(请说明)。

26. 您对南沙国税局开展税法宣传,满足纳税人获知各类税务信息等方面还有哪些需求及建议(请用文字表述):

27. 您对加强南沙国税局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畅通沟通交流渠道,还有哪些需求及建议(请用文字表述):

28.您对南沙国税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哪些需求及建议(请用文字表述):

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南沙新区规划解读

全力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

 汇报内容:

一、《规划》编制背景

 《珠三角规划纲要》提出:

 《国家“ 十二五” 规划纲要》提出:

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

(一)有利于创新粤港澳合作模式、促进港澳长期繁 荣稳定。

(二)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三)有利于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拓展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珠三角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城市群。

环渤海湾地区

长三角地区

珠三角地区 (粤港澳)

南沙具备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坚实的发展基础:

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规划 》编制过程

分三步走: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规划》于9 月6 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9 月12 日经国家发改 委正式印发实施。

三、《规划》基本特点

(一)准确界定战略定位

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二)科学确立发展理念

科学 建设、从容开发

(三)明确提出发展重点

(四)保障措施全面有力

 先行先试权利:

 赋予政策支持:

     

四、《规划》主要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战略意义

发 发 展 展 基 基 础 础

(一)发展基础和战略意义

战略意义:

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家中心城市作用,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大珠江三角洲地区打造 世界级城市群

有利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宜居优先

高端发展,引领未来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市场主导,法治保障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战略定位 粤港澳全面 合作示范区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

(三)共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

重点做好五个 方面工作: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 科学布局城市功能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 高标准建设城市基础 设施

乡村生产生活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 加强生态建设与环 境保护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 彰显岭南人文特色

(五)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新高地

 建设科技创新中心

(五)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新高地

 建设商业服务中心

(五)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

为主导的产业新高地

 打造教育培训基地 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六)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 构建区域交通枢纽  建设航运物流枢纽  增强信息服务能力  加快形成国际化营商环境  强化开放门户功能

(七)构建社会管 理服务创新试验区

 创新社会治理结构  优化社区服务  强化社会管理保障加快形成国际化营商环境

(八)强化区域联动发展

 拓展国家中心城市战略

(八)强化区域联动发展

 促进大珠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

 带动内地更广大区域参与全球竞争合作

(九)保障措施

 体制机制创新

 政策支持措施

 协调机制

五、《规划》组织实施

(九)保障措施

 强化《规划》总体指导  加强组织保障

 细化、实化政策支持措施 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谢 谢 谢!

第五篇:关于穗港合作推进南沙新区发展意向书的报道

在昨日举行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十四次会议上,广州市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成立了穗港合作专责小组。经由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共同见证,专责小组双方组长:广州市副市长陈明德和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签署了《广州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穗港合作推进南沙新区发展意向书》——这标志着广州市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长效合作机制的正式建立。

自中国社科院发布《广州南沙发展定位与战略研究》以来,南沙是否会成为下一个国家级新区,成为政界、学界共同议论的焦点。

就在前天,国务院批复的有关珠海横琴的开发优惠政策已经公诸于众,措施被誉为“比特区更特”;而地处珠三角几何中心的南沙,目前也正在着力打造一个被外界称为“小特区”的CEPA先行先试示范区。在穗港两地政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大背景下,南沙“小特区”近期动作频频,不仅规划面积再度扩大,更提出了“创新高校及学术机构合作模式”的新思路。

穗港合作专责小组将力推CEPA示范区

据笔者昨日了解,穗港合作专责小组日常联络机构分别设在广州市港澳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后,穗港两地将在合作专责小组的推动下,加强合作策划和定期磋商,以南沙新区作为深化穗港合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全面深化并提升穗港合作水平。

广州市政府有关官员昨日对笔者表示,穗港合作源远流长。当前,粤港澳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将南沙新区定为国家深化粤港澳合作的重点项目之一,确立了要将南沙新区打造成“服务内地、连接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临港产业配套服务合作区”,更是为深化穗港更紧密合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注入了全新的动力。穗港两地进入了全面拓展合作领域、努力提升合作水平、联合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时期。建立穗港合作专责小组,推进南沙新区建设,既是穗港两地政府携手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

有关官员还透露,早在今年5月,广州市市长万庆良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时,双方就已经就建立穗港合作长效机制事宜达成共识,明确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框架下成立穗港合作专责小组,以南沙新区等重点区域为载体和平台,全面深化穗港合作。

根据上述共识,穗港两地政府进行多次工作会谈,协商一致,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双方正式在此次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上成立穗港合作专责小组。广州市有关

官员透露:推动南沙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南沙CEPA示范区”),则将成为双方合作专责小组的重点工作领域。

“小特区”面积已扩大至128平方公里

广州在南沙筹划粤港澳合作的先行区,同样也是由来已久。早在2009年初,《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刚刚颁布实施之际,广州市政府就已提出要探索设立“南沙穗港澳合作特别试验区”。在当年8月的广州市委全会上,时任南沙区区长罗兆慈透露了一个大动作:南沙东南部将划出40—50平方公里,准备作为建设穗港澳合作特别试验区的重点区域。随后,南沙拟建“小特区”的消息不胫而走。

此后,“小特区”的正式名称又有过多次修改,直到2010年6月,南沙获省政府批准设立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南沙CEPA示范区”)。根据当时的规划,南沙CEPA示范区总面积约108平方公里,重点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服务、科技创新与研发设计、教育培训、休闲旅游与健康服务、航运物流、文化创意与影视制作等领域深化合作。

今年,在南沙新区被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之后,CEPA示范区的规划总面积再度增加至128平方公里。笔者从最新的规划图看到,在这128平方公里中,其中100平方公里计划以黄阁、南沙岛为核心建设滨海生态新城,以灵山、横沥为核心建设珠三角中央商务区(CBD);28平方公里则计划建设临港产业配套装务合作区、教育培训基地、科技创新中心和商业服务中心。

“南沙CEPA示范区重点合作领域和项目顺利推进、开局良好。”广州市政府有关官员昨日说,目前,示范区内的南沙资讯科技园已成功吸引一批高水平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落户;香港科技大学霍英东研究院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南沙游艇会首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南沙邮轮母港、南沙东部新城、高端医学城、低碳城等重点合作项目正在加快推进。

创新高校合作模式写入穗港政府意向书

另据笔者了解,南沙区目前正在制定新的CEPA示范区规划。南沙区近日已经派出多个高级别代表团分赴香港、澳门介绍新规划,吸引投资与合作。据南沙区常务副区长孙雷介绍,新规划确定了近期穗港澳合作的五大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了科技创新和研发设计合作、教育培训合作、专业服务合作、休闲旅游及健康服务合作、文化创意及影视制作合作。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南沙有意将面积约20平方公里的三明岛一分为二,引进香港和澳门两地高校的分校,或者引入高端的教育机构。而昨日穗港两地政府签署的《穗港合作推进南沙新区发展意向书》,有望使得这些计划得到更加务实的推进。根据意向书,广州与香港将按照

先行先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围绕投资创业与升级转型、CEPA与先行先试、社会管理与民生福利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争取创新两地高校及学术机构合作模式”也正式写入了意向书中。

意向书提出了穗港两地今后在南沙合作的六大方向:

其一是支持和鼓励港商在南沙投资、创业,促进港资企业转型升级,并为港人创业发展提供新平台。

其二是推动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合作示范区建设,研究落实CEPA先行先试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实施细则、落实具体举措;探索发展物流、经贸、旅游、金融、会展、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与工业设计、教育培训、医疗服务、民生福利、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探索给予港人创业发展优惠政策措施。

其三是在优势互补、共创双赢的大前提下,以尊重院校自主为原则,支持粤港两地大专院校以创新的模式在南沙CEPA合作示范区加强合作,包括提供课程、进行学术和研究交流等。

其四是支持和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南沙CEPA示范区独立办医。

其五是探索给予在南沙新区投资、创业、居住和工作的香港居民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其六是借鉴香港社会管理服务先进经验,建立穗港社会管理服务交流合作机制,探讨加强穗港民生福利合作。

■专家观点

CEPA示范区可借合作办学聚人气

CEPA示范区的推进,使得南沙越来越成为粤港澳合作的优势平台,但也有早期来南沙工作的香港专家指出,南沙目前存在生活配套不完备、人气不足的严重问题。而要推进余额港澳合作,留住人才是关键。

“霍英东研究院招高级研究员到南沙来很痛苦。”香港科技大学校长助理、霍英东研究院院长倪明选直言不讳地说,很多年轻的科研人员向他抱怨,南沙没有大商场,晚上也没有什么休闲娱乐场所,交朋友、谈恋爱都成问题。对于已经成家的人才,南沙目前也还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子女教育环境。倪明选提醒,现在全中国都在招募人才,如果南沙只是提供高一点的薪水,没有好的生活配套设施,很难留住人才。

华南理工大学副校长章熙春则认为,利用CEPA先行先试的政策,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合作办学机构,是提升南沙人气的好办法。“如果能建立起高水平的大学,那人才的聚集,人气的提升,就都没有问题了。”章熙春说。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隋广军也建议,南沙应该把握建设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的机遇,在区内设立与港澳合作的不同行业专属服务区,如医学专业者集聚区、港澳专属服务区、教育专属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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