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与思考

2022-09-12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股权日益分散化, 所有权和控制权日益分离, 管理层日益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广大投资人利益不被管理层侵害而设置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1 正确认识和理解基金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排除执行董事、关联董事、灰色董事后的董事会成员, 也即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之所以要将独立董事和关联董事、灰色董事区分开来, 就是因为他们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足以使人们有理由对他们作出的判断的独立性提出质疑。

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的内部机构适当地外部化, 形成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公正和客观地发表意见, 有助于保证董事会运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保障股东的权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从国外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组成和发展趋势来看, 各国已越来越重视和强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按OECD的调查,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情况, 美国是62%, 英国是34%、法国是29%, 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 独立董事的比例有日趋增长的趋势。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制度,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意味着重构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涉及建立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 确立独立董事在我国企业中的定位和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构成, 建立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机制, 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免责机制, 甚至还涉及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等。

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我们注意到美国的制度设计一切都是围绕着如何促使公司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 防范公司的董事因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等而给投资人权益带来损失为出发点的组织制度设计。这就决定了其关注的重点是在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而不是公司本身。因此, 独立董事能够积极承担起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督责任, 完全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 而不是对公司负责。

在我国,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在金融机构, 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特别的群体, 被赋予了重大的职责, 不仅要保护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广大储户的利益, 还要求监督经营管理层的运作, 甚至为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 帮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等。

目前, 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 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是十分必要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无疑有助于提升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水准, 对遏制大股东可能的关联交易, 提高金融机构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从而最终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有以下两点。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是美国金融业快速发展极为重要的原因。中小金融作为特殊的金融实体, 与一般公众公司的治理有明显不同, 独立董事应对金融机构本身发展承担起一份负责, 还要承担保护广大投资人权益的特殊监督责任, 独立董事要站在中小投资者一方。同时还被要求对公司的合规性履行监管责任。

加强独立董事运作的制度化建设。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运行情况来, 不少独立董事没有真正起到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如许多上市公司聘请名人担任其独立董事, 这些独立董事实际上只不过是上市公司的顾问, 一方面上市公司借了名人的名, 另一方面名人得到了一份上市公司的董事酬金, 双方互惠互利。法律方面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给予充分的保障, 独立董事在运作中一旦出现问题, 无法可依。我国中小金融独立董事制度, 应在借鉴国外金融业成熟经验的基础上, 避免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应以法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明确的责任和权利, 对独立董事的选举等运作程序方面也应有严格的制度保证。

2 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业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在中小金融机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赋予独立董事承担保护投资者及广大存款人利益的特殊监督责任, 有效弥补中小金融机构中法律利益主体缺位的不足, 从而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储户的合法利益显得极为必要。

鉴于独立董事在代表股东利益、参与管理公司事务、改善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应当在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上进行改进和创新。

第一, 可直接借鉴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通过立法的方式, 要求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 在董事会中必须有相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和小股东作为董事。创建一个能更好地代表投资者利益主体的董事会, 同时独立董事还应当具有很高的职业标准。

第二, 改造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结构, 要求相当数量的独立董事 (包括基金小股东) 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较大多数, 而不是现行法规要求的1/3。如在1962年, 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金融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近年来, 美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发起人经历了重组, 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 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

第三, 独立董事的自我任命, 即独立董事应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股东利益、监督经营运作, 自我任命的独立董事为什么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呢?尤其是在解决经营中的任何利益冲突方面, 独立董事的作用更为重要。

第四,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认证资格, 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引进具有高度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独立董事, 以实现公司董事会结构的多元化和独立性。独立董事应是专家, 不论在财务、管理、法律方面都有相当的从业经历, 对独立董事的职业水准应当有很高的要求, 尤其在利益方面保持独立。因为独立董事不代表大股东或其他单个的利益团体, 而是代表全体股东和储户的利益。

第五, 应确保独立董事获得准确、充分的信息。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 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人处获得适当的信息, 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显而易见, 大多数信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管理层。许多董事会的事务可能是按部就班的, 不必倾听外部的意见。但对于独立董事来说, 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董事们是否获得足够的信息, 将决定他们能否履行对股东们应尽的诚信责任。因此有些审批业务应直接由独立董事负责, 如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六, 为了促使独立董事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应使独立董事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 这样使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更容易操作。独立董事应有效的行使监督权, 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银行内部管理层进行监督, 并适时发表评价, 同时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审查, 保证其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另外, 在对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要费用的确定等方面, 也要赋予独立董事明确的责任和权力。

第七, 要从制度上去规范, 建立健全对中小金融机构外部监管法规, 并从银行内部制度上不断完善和发展, 才能逐步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同时才能避免由于管理制度过于松散, 最终造成独立董事未能对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利行为进行及时而有效的监控。还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如建立以保护投资人和储户利益为目标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需要借鉴西方的经验, 同时更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独立董事的标准、权利、保护方面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只有在这样的董事会结构下, 中小金融机构才能进一步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和监察系统, 保护好广大投资人和储户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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