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施工标准

2023-02-26

第一篇:建筑工地安全施工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

(一)现场围档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主要路段围墙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墙不低于1.8米。围墙均要刊登公益广告,刊登量不少于整改围挡面积的30%,对原来破损、陈旧的公益广告墙面及时更换。

2、主入口处应设置大门,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宜小于己于5米。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其内张贴门卫制度。大门外侧应当在围墙醒目处悬挂七牌两图。

(二)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标语和标牌要规范、整齐、美观。

2、工地出入口应采取砼进行硬地化处理,应当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水枪,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洗车场和沉淀池应当是用混凝土浇筑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3米、长5米的矩形场地。

3、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筑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0的砼硬底,机动车道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20砼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在工地内空地实施适当绿化。

4、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在距离脚手架外排立杆15厘米处,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泥浆、污水必须经硬底壁沉淀池沉淀或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三)临时用房

1、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应当采用砼硬底的活动板房;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砼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禁止使用竹料、木材、石棉瓦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临时设施。浴室、厨房等外围墙应采用24厚墙,墙柱与墙柱距离不大于3米。

2、施工现场办公区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办公室内应当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3、严禁在在建工程内住人。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现场办公区明显分开。生活区应当设置学习和娱乐设施。

4、宿舍及周围环境要求卫生、安全,距离厨房要有10米以上。宿舍门宽度不小于1米,高度不小于2米并向外开启;窗应设置合理,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处不小于1.2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12人,人均占有宿舍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通道宽不小于1.2米,并保持空气流通。应当使用双层铁架床,做到单人单铺,严禁设置通铺。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线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禁止电线乱拉乱接。宿舍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5、设置统一的集体厨房,厨房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要有20米以上,厨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厨房要求通风、卫生,地面排水良好。内墙面铺贴高度2米的白瓷片,其佘抹平刷白。厨房内加工、灶台、售饭、食物储藏等应适当分隔,并应铺贴白瓷片门窗设置窗纱。

6、厕所应当设置洗手盆、蹲便器和冲洗装置,蹲位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1:25,厕所内墙面应当铺贴1.5米白瓷片,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必须设置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浴室内墙面应当铺帖高度1.5米的白瓷片,淋浴龙头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1:15。

7、设置材料库房,并张贴材料管理制度。各种材料堆放整齐,目能成数。装饰材料分类堆放。有制度、有规定、专人管理,限额发放、分类插标、挂牌,记载齐全准确,库容整洁,无上漏下渗。

(四)

材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材料堆放要求整齐,散料要设栏,块料要叠放,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6米。料堆应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和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五)施工围护

在建工程的外围应当全封闭,使用的封闭围网应当统一采用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要求每100平方厘米的安全网不小2000目。安全网应当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松脱。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米。

二、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安全伤害指标控制在.2%以下。

2、使员工有共同理想及奋斗目标。

3、工地达到文明工地。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地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2、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4、建立安全施工大检查制度。

5、建立每周一安全活动制度。

6、建立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方针,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部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3、特殊工种除了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且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的防治知识教育。

4、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是安全教育各培训的重点,要使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各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工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四)、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外排脚手架、高支模、施工临时用电等大型特殊工种,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2、采用新的技术、新的工艺、新的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技术必须要有针对性和具体化。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特点和不同施工方法,针、对性施工场地及场地周边环境等,从防治上、技术上各管理上提出相应的安全区措施,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明确具体,能指导施工队。

4、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

5、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随意修改或拒不执行,否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责任,如果由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问题,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编制人与审批人的责任。

6、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7、两个以上施工队或配合施工队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工作的安全交底。

8、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交底。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工地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对该施工项目安全检查。

2、各班组班前、班后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3、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须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4、各级安全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须检查安全生产。

5、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路线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有关部门专业验收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6、检查中查处的隐患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7、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指令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六)、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在工程施工中,认真执行东莞市建委《关于建筑工地规范使用“三宝”的通知》和国家“施工安全检查平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规范”以及广东省东莞市颁布的有关防雨、防滑、防雷、防暑降温和防毒等安全措施。

2、对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实行入场教育及上岗教育,对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均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3、地下室土方工程中,施工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痕、滑坡现象,

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才能进行施工。

4、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支搭和使用脚手架的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特殊脚手架,在支搭、拆装前,要由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5、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m,宽于出入通道两各1m的防护棚,棚顶应铺满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

6、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搞好“四口、五临边”防护。

(七)、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以予处罚。

(八)、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必须坚持进行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

2、严格组织班组的班前安全交底。针对当班内容、作业环境、作业特点、作业人员素质组织班前交底。

3、班前交底活动情况的检查,每工班不小于二次,工后进行讲评。

4、班前交底活动考核与经济挂钩,未参加交底活动的个人,扣减当日工资的20%,未进行班前交底活动的班组,扣减全班组工资总额的10%。

(九)、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机具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施工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及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停止其使用。

5、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6、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合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7、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项目经理部安排一或两人(资料员、安全员)负责记录、整理、收集安全生产资料,建立档案。

3、项目经理要经常检查了解指导资料整理建档工作。

(十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根据承建项目的施工情况,安排适量的款额购置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之需要。

2、实行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管理每日自检制度。每天由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进行全面自检,凡违反施工现场劳动规定的要求及时指出并整改。由施工员在当天的施工日志上做出自检记录。

3、定期自检。每月由项目部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对于不符合劳保要求的采取“三定”原则(定人、定期、定措施)予以整改,落实后及时做好复检复查工作。

(十三)、消防管理制度

1、成立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以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消防管理小组,其它成员若干人。

2、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3、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4、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5、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6、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7、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9、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10、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1、在施工过程中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2、冬季施工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凡经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安全生产”的规定序号项目内容

1、健全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台账,强化安全管理软件资料工作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施工组织设计、分部(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检查、班前安全活动、遵章守纪、工伤事故处理、施工现场与安全标志、外包制与外包工管理、有关合同和协议。

2、“三宝”使用和“四口”临边防护设施必须达标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和安全带使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防护和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

3、脚手架设施达到检查标准并有验收使用手续包括外脚手架、挑排脚手架等,每周检查一次,及时整改,治理隐患。

4、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达标实行三相五线制,设专业人员管理,对建筑工程支线架设、现场照明、变配电装置、熔丝、低压干线架设等必须达到规范标准。

5、井字架验收合格并挂牌使用验收要求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保险标牌信号醒目,架体稳固,井架安全防护、卷扬机、吊索绳卡等符合规范。

6、大型施工机械达标和安全使用塔吊、各类吊机必须达到市颁标准,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其驾驶员、指挥员持证上岗,每天有动作记录;塔吊的三保险、五限位齐全、灵敏可靠,其它各项符合规定、并要有防雷接地措施。

7中小型机械完好和安全使用保持完好状态,传动和刀口防护和接零接地达标,操作人员按其使用要求持有效证上岗。

8实施有力的安全监控有具体的安全防护实施计划,实施楼层安全监控的具体做法,楼层安全监控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胸卡。

三、文明施工管理及文明施工措施

(一)、对现场场容管理方面的要求:

1、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现场各专业工长及后勤、保卫责任人均为成员。

2、工地主要出入口要设置简朴规整的大门,门旁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3、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4、现场施工临时水电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有长流水、常明灯。

“三包”

与“五牌一图”

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仓库、料场、临时上下水管道以及照是明、动力线路,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置、搭设或敷设整齐。

6、搞好门前宿舍、工地卫生“三包”,安排专人清洁场地。

7、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丢洒在楼梯、楼板上的砂浆混凝土要及时清除,落地灰要回收过筛使用。

8、砂浆、混凝土在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使用地点盛放砂浆、混凝土必须有容器或垫板,如有洒、漏要及时清理。

9、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建筑物内清理的垃圾渣土要及时集中外运,严禁从门窗口向外抛掷。在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10、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流体物品,要采取遮盖防漏措施,运送途中不得遗撒。

11、针对施工现场情况设置宣传标语和黑板报,并适时更换内容。

12、施工道路畅通,场地不积水,场地排水成系统,临时设施硬底化。

(二)、对现场机械及生活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要求

1、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面固定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等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2、清洗机械排出的污水要有排放措施,不得随地流淌。

3、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包括民工)宿舍,保持清洁卫生,要建立卫生区域,经常打扫,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交用后及时拆除和清退。上述房屋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

4、施工现场设统一的集体的食堂,食堂管理符合卫生标准,炊事员上岗持有效的健康证。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生熟食物隔离,要有防蝇防尘设施。

5、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安排专人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施洒白灰或其它消毒药物。

6、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员工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7、加强对工人教育,增强文明施工意识,自觉遵守纪律。凡有违纪一律严肃处理,严重者撤出现场。

第二篇: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点

1、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布置,且应严格区分,办公区、生活区应适当进行绿化。

2、主要干道必须进行硬化,进出大门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门卫室。

3、合理设置民工学校、会议室、餐厅等,其中会议室和餐厅均可兼民工学校,而会议室和餐厅必须是两个单体分开设置。

4、生活区食堂必须配置冰箱、消毒柜,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办理健康证,食堂门窗设置纱门纱窗。

5、职工宿舍门口粘贴宿舍人员照片,宿舍内保持整洁,毛巾架、衣橱等设置到位。

6、医务室配置医务人员、担架、急救药箱等,其中急救药箱内药品必须齐全。

7、生活区除厕所、浴室设置到位外,还应适当配置洗衣板、晾衣架。

8、施工主道路必须硬化,合理设置汽车停车位及停车棚,停车棚内电瓶车充电插座统一设置。

9、各楼梯口楼层标识牌明确,消防灭火器层层设置,楼层设置男女临时厕所。

一、 外脚手架

1、钢管及扣件提前检测,检测报告时间必须在使用之前出具;首步外脚手架及底层承重支模架验收手续齐全,且必须由专业资质队伍进行搭设。

2、落地脚手架基础必须进行硬化,外设20×20cm排水沟,排水沟外侧浇筑80㎝宽的混凝土路面以便通行。

3、外脚手架立杆底步、外架外排防护栏杆可采用黄、黒颜色间隔油漆。

4、所有外架均满铺架手片,并用18#铅丝绑扎牢固,外侧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嘉兴市安监站配案产品),在外脚手架四个大角设置避雷针,在醒目位置挂设相应安全警示标牌、验收牌及安全标语。

5、外脚手架拉结点按两步三跨规范设置,且一定要为刚性拉结。(现场大部分为柔性拉结)脚手架内封闭采用模板或安全网封闭并固定牢固。

二、 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基础必须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浇筑混凝土,预埋螺栓必须设置到位。

2、物料提升机据搭设高度设置缆风绳或刚性拉结点(高度超过30m必须采用刚性拉结点),若采用缆风绳必须用按45°~60°设置,地锚采用三根钢管并列设置,设置三个绳卡并与钢丝绳相匹配,绳卡滑鞍放置在受力绳一侧。

3、 卸料平台必须与外架分开搭设,平台铺设方木或4cm厚木板,并设置防滑条;平台侧面落地绑扎脚手片防护;每层设置楼层牌和限载牌。

4、进出口自落门灵敏有效,上下极限限位器设置位置合理有效,防断绳装置必须设置到位。

5、吊篮钢丝绳绳卡必须用三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绳卡固定牢固,滑鞍放置在受力绳一侧。

6、安全防护门必须层层设置到位,底部设置不低于18㎝高的踢脚板。

7、操作棚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操作棚位置必须保证视线良好,操作人员必须定人,并持证上岗。

8、吊篮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两层间距大于60㎝,宽度大于3m。

三、施工用电

1、现场架空线路设置合理;总配电房必须设置外开门并粘贴标示牌及警示牌,房内照明良好;配电房外设置黄沙箱(箱内有铁锹)及灭火器。

2、总、分配电箱线路标识明确,漏电保护器标牌清晰,并粘贴标示牌。

3、保护零线接地,并独立设置,接地体必须采用角铁或圆钢,接线端部采用铜端子,接地体外露5~10㎝。

4、所有电箱出线均加设PVC套管,电箱旁设置有效的灭火器,配电箱内必须有维修记录及电工操作证复印件。

5、分配电箱中心距地面设置高度为1.4~1.6m,开关箱中心距离地面高度为0.8~1.6m,电箱必须设置防雨防砸措施。

四、“三宝、四口”防护

1、楼梯防护栏杆采用钢管或方管焊接,并用双色间隔油漆。

2、楼层、阳台部位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落地挂设安全网。

3、电梯井口设置1.7m高上翻定型化防护门,底部设置大于18㎝高挡板及插销。

4、电梯井内垂直方向不超过10m设置一道安全防护网,防护网周边必须固定牢固。

五、施工机具

1、 搅拌机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防雨、防砸),各种验收牌及操作规程挂设到位;操作手柄保险焊接到位,钢丝绳无断丝现象,齿轮防护罩完好无损。

2、钢筋切断机防护罩完好,圆盘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各施工机具的保护零线均接设到位。

第三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10月1日以后本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

地址 邮编

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电话

地址 邮编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结顶 装饰 申 报 理 由

注:可另加附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综合评价:公章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筑业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年 月 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 况

文明施工状 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意见 结果反馈

检 查单位和人 员

年 月 日 注:可另加页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浙质安监【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3日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其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设立评审委员专家库,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的组成,每年作一次调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报省建设厅审定,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布并颁奖。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下达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指标。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座以上的饭店、宾馆;

4、地级市城区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等,工程所在地有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有5000平方米以上;

5、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的村镇住宅群;

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7、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8、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

9、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列入当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在上8月1日至本7月31日内结顶(以主体结构验收时间为准)。

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主体结顶后被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评为本地区、本部门最佳安全标化工地。 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达到省内施工先进水平。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事故: 重伤或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一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如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 主体结构验收质量较好,竣工验收后及时备案。

施工过程中得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及附近居民的好评,没有居民投诉,为不扰民工程。

在接受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结果炎优良或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建筑企业资质。

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三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上原则确定: 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查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上报本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

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并在本地、本部门公示后,将申报名单和有关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行文上报给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构结顶后进行。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表),申报工业与民用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其它资料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塔吊、提升式脚手架等专项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 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备案手续; 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最佳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

工程所在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对申报工地有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单;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应含平面图和立面图);

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及有关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放映时间5分钟左右,采用光盘制作)。

工程竣工后补报下列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申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各地、各部门申报计划,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或不定期地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每年9月底前,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申报工地进行初审,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形成初审意见。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从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每年10月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审查申报材料; 委员会评议; 举行无记名投票; 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对评审投票通过工地进行全省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工地,经查确有有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对经公示后的工地,报省建设厅审定,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内容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我省实施意见;

本办法第

六、七条规定的条件; 平时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其它规定。 第五章 评审纪律、奖励和其它

第十六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下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都督总站。

第十九条 对获得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的主承建单位授予〈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编制当年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专辑。

第二十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比实行动态管理,对评审前后存在下列情况的工地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称号;

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

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竣工后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无重大事故证明的;

申报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每年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 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 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 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事故调查按浙政[1987]22号文件精神规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三章 脚手架

第十九条 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

第二十条 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支杆、顶撑、剪刀撑、护栏杆等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青嫩、枯脆、虫蛀、白麻和有裂缝的竹杆及有节疤、霉点的竹蔑,工期三个月以上工程,毛竹架立杆及扶栏不能用竹蔑绑扎。

第二十二条 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

第二十三条 绑扎的铅丝规格不得细于18号,双股并联捆扎。

第二十四条 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预制块或厚度有5CM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二十五条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坑底夯实并垫砖石块;如不能挖坑的,应设扫地杆,有排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搭接长度,钢管脚手架不少于40MM,且不少于二个扣件紧固;竹脚手架不少于1.5M,且不少于四道绑扎,立杆和大横杆接长点必须错开。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外侧每隔9米必须设一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60。,自下而上连续设置。

第二十八条 立杆的横向间距为1.2M,纵向间距砌筑竹脚手架高度不20M以下为不大于18M,钢管脚手架18—2M,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不大于20CM,大于20CM的必须设站人片。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封顶,里立杆应低于檐口1米。 第三十条 竹脚手架必须设顶撑,落地顶撑必须搁在砼垫块或木板上,每根顶撑与立杆绑扎不少于三道。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每高4M,水平每隔7M设一拉结点,拉结材料用两根并联的8号铅丝或用刚性拉结。拉接应牢固、稳定、上下错位转角外加密。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20—30CM高的档脚板(杆)或档脚网,顶排的护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

第三十三条 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区及高压线外脚手架处侧应用脚手片全封闭隔绝,高压线上方张设安全护网。

第三十四条 脚手片必须满铺三步(包括操作层),绑扎牢固,脚手片铺设交接外要平整、牢固,无探头跳板。

第三十五条、 走人斜道(直上,之字形)坡度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设防滑条,两侧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斜道平台不少于3平方米,临边围脚手片防护,斜道纵向距处侧及横向两终端应设剪刀撑可设二道栏杆,难以设斜道的,应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严禁钢竹混搭。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前应有书面技术交度,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可分层、分段)合格后挂牌使用,并有验收签字手续;拆除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高层(30M以上)及特殊脚手架搭设,拆除应有专门的组织设计,使用前验收应有设计人员参加,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三宝”“四口”防护

第三十九条 购置的安全帽应为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第四十一条 安全网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正确使用安全网、立网不能代替平网。无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每层应设安全平网,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全平网。高层建筑高应从二层楼面起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四层设一道,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四十三条 安全平网支撑一般每隔3MM设一道,角度为45。,材料以钢管为宜,用毛竹的梢径不小于7.5CM,支撑点必须生根牢固。

第四十四条 立网要随施工层而升高,高出施工层1M以上。 第四十五条 安全网拼接严密、网内要及时清除杂物。 第四十六条 安全带有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做好定期检验。

第四十七条 安全带高挂低用,要挂历有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 第四十九条 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用固定盖板防护,1.5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或下放安全网,护栏高1M,设两道水平杆。

第五十条 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棚顶满铺脚手片,高层建筑棚顶设双妓脚手片。

第五十一条 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小于1。2M固定门栅或双道防护栏杆,楼梯口要设临时护栏。

第五十二条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间距大于2M设立柱。

第五章 施工用电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 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十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及50KW的应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地的施工用电设备和配电箱金属外壳都必须连接专用的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可混用。

第五十六条 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的触电保护,杜绝漏保护范围,动力与照明的保安器必须分开,触电保安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产品。

第五十七条 电工要做好钢管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塔吊等的防雷接地及设备的接零保护,接地和接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

第五十八条 触电保安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总配电箱第一级动力用电触电动作电流必须在75—50MA及以下,照明用电必须在50—30MA及以下;开关箱内的触电保安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一般机具(拌合机,卷扬机等)应选用<30MA的触电动作电流,插入或平板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应选用<15MA的触电动作电流。

第五十九条

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等最小距离按JGJ46—88第3.1.2条要求。塔吊等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上述要求,必须用围护杆、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告牌。 第六十条 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间进入,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各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六十一条 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等处,不准用竹质电杆。

第六十二条 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高度,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

第六十三条 照明灯具、电箱等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触漏电保护。

第六十四条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应用36V安全电压,特别场所(潮湿、容器,筒体等)用12V安全电压。

第六十五条 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肥用花线,塑料胶芯线。 第六十六条 配电箱制作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 第六十七条 开关箱要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第六十八条 严禁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合理。

第六十九条 露天变压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杂物,要有防火器材。

第七十条 严禁接地接零混接,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缧纹钢,电阻符合规范规定。

第六章 井字架

第七十一条 井架基础要平整夯实,架体底座必须安装在砼基础上,并用地脚螺栓或轧桩紧固

第七十二条 井架采用附墙式的,应与建筑物刚性连续,连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6M,顶部有加固措施,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第七十三条 吊盘必须装防坠落装置及上下限位装置,每层有灵敏可靠的停靠装置,吊盘内严禁乘人。

第七十四条 井架高10—15米时设一组(4根)缆风绳每增高10米增设一组。

第七十五条 缆风绳严禁用钢筋代替,与地面角度45。—60。。缆风绳要固定有地锚上,并不少于三只绳卡,严禁固定在电杆、树木、脚手架等处;缆风绳与架体连结要用吊耳或卸甲,绳卡不少于三只。

第七十六条 钢丝绳质量符合要求,不锈蚀、缺油,断丝不超过规定,在运行时,钢丝绳不准拖地,卷扬机卷筒必须安装防护罩。 第七十七条 井架三面设安全网围护,底层入口处设安全自落门,吊盘进出料口设安全门。

第七十八条 联络信号明确,分层有醒目层次标志。

第七十九条 卷扬机要设防雨操作棚,定机定人,导向滑轮与卷扬机应保持足够距离。

第八十条 高层井架应设避雷针,并单独接地。 第八十一条 严禁使用摇臂把杆或背包式吊篮。 第七章 塔吊

第八十二条 塔吊必须有灵敏的三保险(吊钩、绳筒、断绳),五限位《吊钩高度、变幅行走前后,起重力矩、驾驶室升降》装置

第八十三条 塔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

第八十四条 严禁使用断丝超标准、报废、锈蚀钢丝绳。 第八十五条 路基与轨道。

(1)路基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 (2)枕木铺设符合说明书要求;

(3)路轨压板、连接板、螺栓符合要求,道钉安装牢固;

(4)路轨内严禁堆杂物,路轨两侧和二端处堆的与塔吊回转台尾距离大于50CM。

(5)路轨纵横高低差、轨误差均不小于1%,道轨接头高低差小于2MM; (6)路轨两端各设一通拉杆,中间拉杆间距不大于6M; (7)夹轨器齐全有效,路轨两端均有缓冲,离轨端不小于1M。 第八十六条 塔吊行走范围电缆线不能有接头,有良好卷线器,电缆线不能乱拖乱拉。

第八十七条 路轨两端必须接地,中间大于25M增设一组,电阻不大于4欧姆。

第八十八条 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按照GB5144—85第8.4条规定,并有严密防护措施。

第八十九条 塔吊应有单独配电箱,并配触漏电保护器。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不违章作业。

第九十一条 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经验收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中小型施工机械 第九十二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 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排水畅通。

第九十三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的各类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防护罩灵敏、安全有效,料斗保险链、钩、操作杆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并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

第九十四条 木工平(压)刨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露天放置时应有防雨棚,平刨刀刃处装有护手防护装置,压刨设有回弹安全装置。

第九十五条 木工平(压)刨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安装触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第九十六条 电锯的传动部位有可靠防护罩和防护档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须有单向电动开关,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

第九十七条 手持式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且灵敏,接地或接零保护良好。

第九十八条 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把线绝缘良好。 第九十九条 电焊机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机一闸,

一、二次电源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线鼻子。

第一OO条 各类气瓶距明火距离大于10M,距氧气、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第一O二条 潜水泵电源不得破损、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O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围墙、栅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一O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图三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安全生产记录牌)。

第一O五条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场内排水良好,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一O六条 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严格按布置图分类堆放,堆放整齐。 第一O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

第一O八条 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一O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一O条 食堂用品应与施工用品分别放置、严禁混杂。 第一一一条 施工现场要有防火管理制度,建立防火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

第一一二条 焊割工持证上岗,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

第一一三条 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理,易燃物与明火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第一一四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高压水泵或其它防火设备,并有上下通讯装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一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执行。 第一一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一一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未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八)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未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将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企业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当月月底前统一汇总后将计划申报表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七)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八)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及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象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地在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十二)《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参选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和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而成。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

(2)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

(3)主体结顶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4)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管理人员就位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住宿情况。

2、市建委将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考核,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结顶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须在主体结顶前报市建委;

(3)市建委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对该工地进行考核评分。

3、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整个施工阶段,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由不少于3名的评审委员参加。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责情况,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将工地分为“好”、“较好”和“一般”三个档次。

(二)评审

1、市建委组织人员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1)在考核检查得分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占6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40%。

5次评分都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其中至少3次评分应达到优良等级。

(2)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评审委员会评为“一般”的申报工地将取消评选资格。

2、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2)听取参评工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

(3)委员审查申报相关材料;

(4)委员会评议;

(5)举行无记名投票;

(6)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3、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在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市建委质安处。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以下鼓励:

(一)主承建单位授予《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各类建设系统市、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中优先考虑;

(三)编入当年市政府《宁波年鉴》之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挂牌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附件四),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和颁发,工程竣工后由企业负责归还。

如同时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则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施行,不再另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抽查,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该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摘牌或永久摘牌。临时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对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于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社会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的;

(五)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受到通报评批及以上处理的;

(六)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进行的每次监督检查,都应按照《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的要求进行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建质[2002]447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五篇: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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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

第四章 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 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

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

收,不少于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

(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

(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

(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 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五章 评审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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