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污染法律救济的思考

2022-09-13

一、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法院大多使用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法规处理这类案件, 很少引用《环境保护法》。如前文所述, 《侵权责任法》第65 条、67 条、68 条中只规定了侵权要件需要包括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没有规定室内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 客体, 举证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规定了侵权应该赔偿, 没有说明赔偿的依据。

室内环境污染涉及到一些屋里以及化学的检测技术, 随着人类所没有发现的新型污染物的出现, 实际检测很难出现确切的结果。室内空间是的污染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需要花比较长的时间认定, 需要由专业机构检测。但在实际情况是往往比较复杂, 各个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参差不齐。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把鉴定权交给哪个鉴定机构, 大部分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决策, 各级环保监测站成了首选。省级环保监测站由国家设定, 配备有成熟的监测技术, 但是由于装修后的建筑物里的污染物具有随着时间会有变化性, 等到人体受到伤害后在表现在症状上面后检测, 实地采样的数据其实不具有准确性, 从这方面上说, 会出现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弱化, 影响认定污染的明确性, 而且会影响到法院是否立案的可能性。

二、室内装修污染法律救济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目前适用的法律中, 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部, 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其第四十一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最后的决定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起诉。”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 会出现受害者举证责任加重的情况, 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救济, 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这个过程中, 装修后的建筑物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伤害后, 则应就损害的事实, 装修材料与有害气体之间有因果关系提出证据。可见, 加大了原告举证的责任, 主要是由原告来承担因果关系的责任, 对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室内装修污染相关法律体系

由第三人主持并促成当事人相互协调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 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不伤和气, 而且也与以和为贵相一致。由谁担任“第三人”主持调解是很关键的, 因此应由公正的组织担当。引起应该设立设调解委员。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 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基于这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局应受理受害者的投诉。环保局不仅具有专业的监测设施和技术人员, 且作出的决定有效果, 途径明确, 提高了效率, 因此当事人信任此种途径, 所以成了受害者易于接受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金也许能够从心理层面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但是也要加强受害者精神层面的方面, 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继而给予受害者能维权成功的期望, 从而使处于身心疲累的受害人获得维护自身权利的激励, 维护法律的尊严。从一定层面上说, 国家权力将执法权分配给那些没有权力作为保障的受害人进行维权并支持他们获得本该有的救济权利的人性化法律实现。经过惩罚性赔偿, 让触犯法律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 能更好更快地实现通过法律维护受到扭曲的社会关系, 建立健全的室内装修诚信机制, 是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应有之义。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 有一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室内装修后的环境质量不达标, 有害气体或者物质造成了他们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纷纷将装修者, 或者房地产商告上法庭, 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大部分案件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开了室内装修污染案例的先河, 进而消费者们慢慢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目前国内室内空气污染研究最主要的是如何举证以及如何鉴定污染行为与后果的关系之间的问题。可以说, 统一全面科学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成为了当前首要的任务。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只是近十几年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人们越来越清醒意识到, 室内装修污染引发的问题, 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是随着房地产事业的蓬勃发展, 我国居民住房需求的高涨而来, 国家还没有制定关于这方面的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装修,消费者,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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