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2023-05-22

第一篇: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本报讯 (通讯员 邓国年 陈蒙 ) 7月1日起,石泉海事处启动为期一个月的水上安全大检查,对水上违法行为、旅游船艇、“三无”船舶、涉砂船舶、客渡船舶等五大“监管重点”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船舶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船舶运输企业将进行重点检查,对“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非法营运、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活动期间,该处由安全牵头、运输、船检配合组成检查组,联合水利、公安部门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从严查处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此外,海事部门还将配合政府进一步强化客渡船和旅游船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旅游船、小游艇、竹筏登水上运输工具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严厉查处旅游船艇不满足开航条件开航、超核定航线、夜航等违法行为,严禁游艇高速航行对小型船舶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危险行为。

石泉县春潮广场石泉县地方海事处13709151539725200

第二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交通局交安发【2010】36号精神,我站于9月初通知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出我问题逐一整改。9月中旬联合交通局公路科,对2010年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重点针对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三违”现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等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在2010年9月8日日常巡查中发现大顺桥加固整治工程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该现状,立即对该施工企业下发停工整改意见书。由于该企业只注重施工进度,安全意识薄弱,对隐患整改不力,我站继续实施跟踪检查,发现仍在野蛮施工。于是我站立即上报交通局,野蛮施工行为被制止,在随后的督查中整改落实;10月9日起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专项检查,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就位差,安全意识不够,责任亟待加强。针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现状,我站由于缺少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手段匮乏,监督力度缺少应有的支撑。基于目前监督尴尬局面,我站将加大力度对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县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零发生的大好局面。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三篇: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燃气管道与设备是现代城市重要公用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我市自2005年12月实施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五区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17.8万户,工商用户283户,对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近,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巡查中发现,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给全市安全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49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改动、封包燃气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章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或燃气设施改造、安装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举报电话:6695030 6842111。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烟台市公安局 盗用燃气和擅改燃气设施 将被处罚或追究责任

摘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对举报违法违规用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嘉奖

胶东在线网7月15日讯(记者 魏琪 通讯员 阎寿南 刘克林)近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活动。对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等违法违规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 规范整治迫在眉睫

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巡查中发现,部分居民与工商户仍冒危险于不顾,私自改装改造天然气管线甚至破坏燃气表盗用天然气。同时由于一些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仅2006-2007年由于野蛮施工,挖断、钻断燃气管的情况多达二十余起。其原因一是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或不听监护人员劝阻违章野蛮施工损坏燃气主干线,二是新技术、新方法在施工中广泛应用(如过路顶管技术),极易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引起爆炸事故。

据统计,目前烟台市室内燃气设施封包严重,老用户约50%封包,新用户基本全部存在封包现象;私改乱拉严重的约713户。封包和私改乱拉,致使入户安检工作难以到位,一旦因年久老化腐蚀造成燃气泄漏,极有可能造成燃气爆炸事故。

新奥燃气公司自1990年通气至今已有十八年,输配管线已有近700公里,违章占压防不胜防。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共同努力,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7组成了专门机构,进行了长达9个月的集中清理,效果良好。但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仍有部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顾企业劝阻,强行违章占压。一旦发生泄漏,天然气聚集,极有可能遇到明火,发生爆炸事故。

目前,烟台天然气已普遍被广大市民接受。受烟台燃气市场多元化的影响,许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队私自从事相关燃气改造安装,扰乱了安装市场秩序,且带来了极大隐患。

入户取证太难 企业处理盗气很无奈

“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的问题,我们已经查处过一些,但是还是有很多,我们企业的供销气差率一直居高不下,曾达到12%。”记者从烟台市新奥燃气公司总经理吴兴军那里证实了非法盗用燃气的严重性。他称,有的商户和住户是在燃气表上动手脚盗用燃气的,有的是在燃气管线上偷气的,盗气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吴总经理称,有些住户的偷盗行为他们虽然接到举报,也通过一些途径发现了盗用燃气的问题。但调查人员几次前去,都没能在第一时间进入厨房,而是被住户以各种理由阻止进入,还有一些人甚至对调查人员动武。因此并没抓住任何证据。

“除了加强监控,我们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对于盗气现象的存在,吴总经理表示作为企业他们也很无奈。首先是取证非常困难,燃气表都在住户家里,盗气者随时可以毁灭证据。此外,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他们打击盗气行为经常会陷于被动,甚至还会被盗气者反咬一口,甚至打骂工作人员。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城管、公安联合执法

记者了解到,烟台市2005年12月进行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五区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近20万户,工商用户283户。新奥燃气的工作人员称:“这么高的供销气差率,是很不正常的。企业每天就漏失3万方燃气。”也就是说,燃气企业每天就要流失7万多元,这个损失相比正常的供销气差率要高一半多。

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等,不单是违法行为。其中也有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市燃气管理部门表示,对盗气和擅自改动、封包燃气管线、设施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决不手软。此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文件,详细的规定了对盗用燃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新奥燃气公司也将本着上对政府分忧,下对百姓负责的原则,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协调,加强管理,加大巡检检查与监督力度,并组织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尽最大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供气万无一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将加强协调,加大巡检检查与监督力度,尽最大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及居民的用气安全。

构成犯罪的的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改动、封包燃气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章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或燃气设施改造、安装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举报电话:6695030 6842111。诚请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消除隐患,对举报违法违规用气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嘉奖。

第四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第二中心交管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东交安〔201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确定5月至7月上旬,在全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计划。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交通局、县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

二、 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包含公路、水运工程)及内河港口等领域。以下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又各责任部门负责实施:

(一)“三无”船舶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出租客运的;

(三)非营运车、船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六)非法从事内河游船经营的;

(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九)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在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围城打转、甩客宰客的;

(十)车船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从事营运的;

(十一)车辆超限、超载行驶的;

(十二)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的;

(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十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五)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以及使用为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置的;

(十七)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十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 实施步骤

(一) 部署发动阶段(5月下旬)

根据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细化打击重点,并全面进行动员部署。

(二) 集中打击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专项行动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任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送交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 督办整改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指导、督办。

(四) 巩固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的经验,深刻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打不绝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长效机制。

四、 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宋新燕,副组长:姚忠泉、周志成。工作人员:徐春标、陈红兵。

(二) 突出重点,打击到位。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特别是对拒不

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以儆效尤。

(三) 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依法从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批评,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 广泛宣传,接受监督。通过宣传栏,横幅等有效形式,在公路、车站等各种场所,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公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表现形式,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下。加强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总结

公开方式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主动公开

2011-7-5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德安委[2011]8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从而确保我为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我办从2010年5月中旬至2011年7月上旬,对全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 ,现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排及时

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县安委会立即制定了整治方案,并以江安委 [2011]1号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孙顺斌任组长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监、水务、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确定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冶金等作为打非打违重点行业和领域,在全县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

信息内容

二、重点突出、措施有力

针对我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特点,我县以乡镇辖区负责制为主,由乡镇组织开展打非打违行动,县级相关部门行业指导,县安办还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成立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六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乡镇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道路交通

县委常委会专门就非法营运召开常委会议,要求予以整治,县政府以《关于印发中江县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在我县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2011年6月1日,中江县在县政务中心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县打击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会,各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管所、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城市执法大队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还指导、组织各派出所交警中队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活动。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截止6月20日,中江县交警大队共出动警力1500余人次,警车415台次,检查摩托车4000余台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96起,扣留交通违法摩托车15辆,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20000余份,受教育群众30000余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共查获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机(电)动三轮车40辆。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稳步推进。

2、非煤矿山和冶金

非煤矿山行业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国土部门参与,出动了人员52人次,检查了非煤矿山企业29家,发现隐患18起,责令整改18起,未发现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和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建筑施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县内重点建设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建筑施工工地16个、发出停工通知1份、整改通知1份,建筑施工检查中发现部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检查组严格要求各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安全

我县从2011年6 月10日开始,集中开展了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县安办以江安委办[2011]23号文件进行了具体布署和安排,制定了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副县长孙顺斌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当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抓住关键环节,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和“六个结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截止目前,先后共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全面检查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家、批发企业1家、零售网点50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安办[2011]47号)精神,我办会同县住建、质检、交通、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于2011年6月21日,对我县6家民用燃气企业及2个CNG加气站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我县的燃气企业在安全制度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等方面,总体情况较好;避雷系统、消防设备设施、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完好。 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检查组已对发现的问题告知相关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5、民用爆炸物品

主要检查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的制度落实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通过对全县2家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单位的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也未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和“三违法”行为。

6、消防安全

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中江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采取轮流“牵头制”定期对辖区的“九小场所”和大型娱乐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近期监督执法中,大队和各派出所共检查“九小场所”1426 个,检查人员密集场所20 个,下发监督检查记录 200 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15 份。

三、及时总结和巩固提高

我县对本次行动及时进行了总结,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一定要跟踪整治,对已经取缔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又死灰复燃的要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宣传教育力度,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公平发展、安全发展

内容描述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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